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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岂能“因地制宜”

2012-12-21徐娟

检察风云 2012年21期
关键词:因地制宜优先条例

文/徐娟

民生

奖励岂能“因地制宜”

文/徐娟

日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条例》专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给予安排。”(10月8日《齐鲁晚报》)

近年来,为鼓励和褒奖见义勇为行为,各地在不断提高优抚标准的同时,推出了许多有地方特色的奖励措施。比如,见义勇为英雄的子女享受中高考加分政策,优先安排就业,减免医疗费用,给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低保,等等。在“一房难求”的当下,山东省出台地方性法规,给予见义勇为的英雄在购买、承租保障房和危房改造等方面特殊照顾,既加大了对见义勇为英雄的实际保障,又体现出了应有的人文关怀,这种做法值得赞许。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正视这样的现实,受认识观念、经济发展、经费保障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同样的见义勇为行为,各地的奖励标准却大相径庭,甚至出现英雄“同命不同价”的现实尴尬。笔者专门上网查询了相关数据,以一次性奖励为例,目前,上海为25万元,东莞为40万元,辽宁则高达120万元,相差甚大,而在一些中西部和欠发达地区,奖励数额就要明显低得多。至于地方出台的“特殊照顾”,那就更不是“阳光普照”了。比如,山东的住房保障,其他地方的见义勇为者就难以享受到。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公安部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理事长李顺桃,首次提出了制定全国性见义勇为保障条例的提案。目前,全国有29个省(市、区)制定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法规条例,但是从国家层面上看,既缺乏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也缺乏统一的奖励待遇。我们常说“路见不平,挺身相助”,如果仅仅因为“挺身”的地方不同,而造成奖励、慰问、抚恤、补偿存在地区之别、高低之分,不仅不利于传统美德的传承延续,也是对见义勇为英雄的不公平和不公正。

人生几何?没有谁敢贸然估价,即便给出个天文数字也是对生命的大不敬。见义勇为的英雄们的行为也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既然除了精神褒奖外,我们只能在事后用物质奖励的方式来补偿,那就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大致相同标准的奖励。换言之,尽管地区经济的发展和财力水平保障的差异客观存在,我们还是要尽可能地消除和缩小奖励的差异,从根本上保证更多的人在见义勇为后得到应有的奖励,促进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

让有道之人扬眉吐气,引领社会风尚;让牺牲英雄身后无忧,成为大众楷模,在社会转型期显得尤为迫切。从这个意义上讲,如何加快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立法,尽量统一各地评判和奖励标准,这是我们在肯定山东对见义勇为英雄给予住房保障肯定的同时,更应当思考的一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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