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貌原则在法庭审理用语中的体现
2012-12-21程楠楠王海滢
□ 程楠楠,王海滢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礼貌原则在法庭审理用语中的体现
□ 程楠楠,王海滢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法庭审理既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上诉人行使诉权的重要阶段。整个法庭审理过程都基于语言形式,这就要求双方在特定的情景下掌握一定的语言策略和技巧。礼貌原则存在于不同的社会、文化和语言环境中。本文拟从语言学的角度出发,探讨礼貌原则如何在法庭审理中得到体现。
礼貌原则;法庭审理;语言学
人们的交际生活主要是以语言活动为主,语言与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文化的差异可以直接在语言的运用中进行体现,而礼貌是交流的基本原则,维系着人与人之间的关联。法庭审理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阶段,又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重要阶段,也是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最集中的场合。庭审是一个涉及社会文化、心理认知、法律传统等许多复杂因素的动态过程。因此,审判中法官语言行为的特点也与这些因素息息相关。本文拟从语言学的语用角度出发,对庭审用语中如何体现礼貌原则进行探索。
一
法庭话语是指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规则,由具有不同目的的话语参与者主动或被动参加的、各自为取得一个符合自己的目的和利益的结果,以相互说服为目的而进行的活动。整个审判过程都是以口头的语言形式进行,因此,各当事人在法庭这一特殊的场景下对语言的使用要有一定的技巧和策略。在庭审中,双方的论证是与叙述密切相关的。在当事人客观、准确地反映具体案件的事实后,只有通过论证才能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性质和特点。法律陈述要做到论据充足、论证充分、严密有力和无懈可击,所得出的结论与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之间协调一致,存在内在的逻辑联系,不互相矛盾和违悖。从语言学角度研究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语言活动给语言学家提供了新的研究领域,而且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通过分析双方语言的使用、语境或文体,有助于精确地解释和探索庭审上的语言活动。而礼貌现象普遍存在于各种不同的社会文化和语言环境中,制约着人们的言行,协调着人们的交际活动。因此,礼貌是人们进行交际时要达到良好效果所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进行法庭审理时,除了庄严肃穆的场景外,还有严格的程序和纪律约束、严肃性话语主题等。其中,法庭纪律体现了庭审的严肃性。法庭的纪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⑴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⑵除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⑶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⑷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⑸关闭各类通讯工具;⑹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或拘留;对控告冲出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由此可见在法庭这种庄严肃穆的场景和条件下,如何通过使用语言技巧来达到目的,显得尤为重要。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说过:“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务中取得成功,就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一个成功的律师在论辩中,必须懂得和使用大量的辩论语言技巧,法庭辩论活动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语言技巧的竞赛。通过笔者的观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运用礼貌原则,能减少被告和原告的紧张感和挫败感,更快地弄清事实真相,同时,有助于缓解因法庭严肃、庄重的气氛而产生的紧张感,缓解受害者和观众的愤恨情绪,以此达到实现审理的目的。
二
语言学的一个分支是语用学,著名的英国语言学家利奇认为语用学是对话如何在情景中获得意义的研究。20世纪50年代英国著名的心理学界高夫曼从社会学角度提出“面子”这一概念。20世纪50年代晚期,英国著名的哲学界奥斯丁提出了“言语行为”这个理论,其中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即言内行为,言后行为和言外行为。随后美国哲学家格莱斯 在他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合作原则。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言语的双方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会违反合作原则,如使用间接引语,双关语等等极易破坏合作原则。这种情况引起了利奇的极大兴趣,效仿合作原则,他提出了“礼貌原则”并将其分为六个准则,即得体准则、宽宏准则、赞扬准则、谦虚准则、一致准则和同情准则。上述六条准则解释了合作原则所未能解释到的一些现象。
得体准则(用于指令和承诺),尽量减少表达有损他人的观点,尽量少让别人付出代价,尽量多让别人得益。在庭审辩论时,律师在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态度,或表明自己的立场时,为了稳妥地实现这一目的,避免绝对一体化和极端化。他使用最多的便是得体准则,这样可使言语行为力度减小,使之不易被否定。如当事人回答问题失败或是保持沉默时,律师会说:“我的当事人可能还没有想好如何回答这个问题。”并迅速地岔开话题。由此使法庭气氛得以缓解。
宽宏准则(用于指令和承诺),减少表达有利于自己的观点,尽量少使自己得益,尽量多让自己付出代价。这个原则是得体原则的一个延伸,尽管双方都以“打败”对方为最终目的,但采取适当的妥协也是不可避免的。能暂时使对方和观众更加容易地接受自己的观点,不失为上策。在法庭答话言语策略方面,答话人由于受到问话内容及方式的制约一般处于被动的地位,不过聪明的答话者都会尽量摆脱问话的约束,使答话产生有利于自身利益或有利于双方的利益。根据廖美珍的分析,不服指控的被告人往往答话量较大;社会地位高、受教育程度高的人的答话量较大,主要是后续语的信息量较大;社会地位低、受教育程度低的答话人往往对问话的重复较多,重复程度较大,这个时候就要求法官对整个庭审过程中的双方进行宽宏准则,以便“公平”应对双方当事人。
赞扬准则(用于表情和表述),减少表达对别人的贬损。尽量少贬低别人,多赞扬别人。对许多人来说,表扬是强有力的激励行为。法庭审理上的言语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话语权的不平等性,因为法庭上的言语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体现。在法庭上话语权的分配有直接和间接之分。法庭话语的言语行为体现了每个参与者在维护话语权方面的对弈,在审理出现问题的时候,律师往往不是直接采用批评的方式,而是去表扬当事人。鼓励紧张的当事人一五一十、有条理地陈述自己的观点,不让对方“有机可乘”。赞扬准则在庭理过程中可以起到融洽的作用,真诚和中肯的表达对对方的感激,充分体现出赞扬之意,既可缩短辩论双方的心理距离,又能融洽气氛,有利于达成总目的。不过,赞美要把握好质和量,赞扬的话语一定要具体、明确,符合事实,泛泛的赞扬会使之大打折扣。赞扬的内容可以以谈判双方熟悉的事物为主,应选择最佳赞美目标,即对方熟知的、并自以为最值得赞颂的人或事物,要做到恰如其分。如果言过其实,过分吹捧,就会变成一种嘲讽,对方会觉得一种受人嘲弄。在法庭审理这种特殊的场合中,并不是所有的谈判对方都乐于接受赞美,如果赞扬的内容太笼统,缺乏令人信服的因素,对方听了可能会产生误解,窘迫甚至反感。所以把握好尺度很重要。
谦虚准则(用于表情和表述),减少表达对自己的赞誉,尽量少赞誉自己,多贬降自己。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法庭审理如同一场无硝烟的战争,法庭就是战场,而法官就是裁判员而非参与者。因此,法官应全面考虑庭审的目的,自己的身份,案件的性质,主持好大局,鼓励双方多说话,做到公平公正合情合理,为下一步的判决或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在肃穆的法庭内部,对对方的某些优点和品质加以肯定,当然不包括对案件起关键因素的方面,既能使对方放松,又能缓解法庭气氛,转移双方的关注点。
一致准则(用于表述),减少表达自己同别人的不一致,尽量减少与别人的分歧,增大自己同别人的观点。当当事人拒绝听从提示时,律师常常采取反复的提示,而无视任何其他的请求和争吵。
同情准则(用于表述),减少表达感情上对立的内容,尽量缩小自己对他人的厌恶,尽量夸大自己对他人的同情。这个准则是法官等具有强势话语权时采用的一种策略,实际目的是为了缓解由于法庭语境中权力不平等分配所造成的“社会距离”。尽管强势一方为了维护法庭的权威以及法律的尊严一般会严肃、刻板甚至咄咄逼人,但是为了充分实现法律言语行为的最终目标,有时也会运用一些减缓的言语方式,以减少弱势群体(如被告)由于情绪紧张,法庭环境,个人因素和经历而产生的内心的胆怯和不安,进而影响表达能力,影响整个庭审进程。
在法庭审理中,当当事人所犯的错误产生了恶劣的后果,律师应使自己的辩论委婉而含蓄,从心灵上拉近与被害人的距离,尽量平息被害人和旁听观众的情绪。如例,律师陈述道:“实际上,这个案件是受害人在深夜单身一人回家途中不幸遇到被告,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条件放射式咬断受害人食指所致。显然,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也有很大的责任。”律师这个时候使用了“实际上”“显然”“很大”,指出了事情的真相,使法庭和旁听的观众更加冷静和理性地听取律师的发言,入情入理,恰到好处。
在法庭上,懂得如何运用谈判与调解技巧是十分必要的。这些技巧体现在:在谈判陷入僵局时如何迅速做出选择;优先考虑时效,权衡当事人的个人愿望;注意语气和用词是否得当;观察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和情绪转变;分析成本因素,掌握双方的共同利益和各自利益,尽量缩短双方的差距,合理进行调解;关注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变化,开启突破谈判僵局的大门。
礼貌原则这种语言现象广泛存在于法庭审理中,被称为法庭上的“烟雾弹”。尽管近年来法律语言学研究在中国已经起步并有了一定发展,但是礼貌原则在法庭话语中的使用现象还未引起我国法律语言学领域的足够重视。由于庭审过程的复杂性、多变性以及参与角色权力的不平等性,法庭话语的言语行为也十分复杂和多变。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如果能恰当地使用礼貌语言有助于实现语言者的目的,能够帮助语言者影响和说服听者对法庭辩论的分析,笔者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加深人们对礼貌原则的了解,进而帮助人们选择一些常用的语言形式使其在法庭辩论中的语言更具有说服力。
[1]G.H.利奇.语用学原理[M].朗曼有限出版集团,1983.
[2]何兆熊.语用学概要[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89.
[3]廖美珍.法庭问答及其互动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
[4]莱文森.语用学[M].剑桥人学出版社,1987.
[5]孙兹华,周广然.法律语言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6]王希杰.修辞学导论[M].浙江教育出版社,2000.
[7]王洁.法律语言研究[M].广东教育出版社,1999.
[8]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张雅光)
The Embodiment of the Politeness Principle in Terms of Court
Cheng Nannan,Wang Haiying
Court is the important stage for exercising the judicial power,also for the lodge who appeals with their right and the occasion for the litigant participant exercise the right.The whole trial process is based on an oral language form,so that all the parties in this particular scene that use the language need have a certain skills and tactics.And politeness is common in different social,cultural and linguistic environment which restrict the people of the coordination in the society.This article intends to from the linguistic point,to study and explore the linguistic dynamic,and show the essence of politeness principles in the court.
politeness principle;court;linguistic
C912.33
A
1007-8207(2012)08-0069-03
2012-06-10
程楠楠 (1984—),吉林白城人,吉林大学莱姆顿学院硕士;王海滢 (1985—),吉林四平人,吉林大学农学部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