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企业社会责任
2012-12-21孙德厚
□ 孙德厚
(中共烟台市委党校,山东 烟台 264000)
试论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企业社会责任
□ 孙德厚
(中共烟台市委党校,山东 烟台 264000)
企业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在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能否有效发挥企业的基层基础作用直接关系到社会管理创新的成效,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其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本文阐释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国内外对企业社会责任认识的现状,分析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主要方面及成因,以此为基础,对我国企业在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如何履行社会责任提出相应的建议。
社会管理;企业社会责任;政府
一、企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及其特点
(一)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趋势确立了企业的社会管理主体地位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是对我国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趋势的高度概括。在现代社会中,社会有效运转主要是以政府组织、企业组织和社会组织三类组织为支撑,在多元化管理主体趋势下,企业组织自然成为社会管理不可替代的主体。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强化企事业单位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管理和服务员工的社会责任”。既然企业是社会管理主体,那么就必须明确其职能、责任与权力,这也是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
(二)企业组织的特点决定了企业组织突出的基层基础地位和作用
伴随着我国经济30余年的发展,企业组织快速增长,与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相比,企业组织具有鲜明的特点,正是企业组织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在社会管理中突出的基层基础地位和作用。本文以烟台市为例进行说明。一是组织数量众多。2011年1-6月,烟台市仅规模以上(2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就达2933家,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达14410家,[1]这个数量是全市非企社会组织总数的三倍多,即使加上村民和居民自治组织,仍在数量上有很大优势。如果把所有类型的企业包括在内,企业组织的数量优势更是大得惊人;二是从业人员数量多。2009年,烟台市第二产业从业人员141.89万人,第三产业从业人员120.44万人,合计262.33万人,占全市从业人员总数的65.5%,即使除去城镇个体从业人员58.46万人,仍有203.87万人;[2](p84-86)三是与我国社会阶层中的下层即产业工人、农民工、失业及半失业人员关系密切;四是从业人员高度集中且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五是经济状况普遍堪忧,是受教育、医疗和住房“新三座大山”影响最深、最集中的群体;六是企业从业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内部阶层分化明显,阶层自我意识强烈 ;七是地域分布和社会联系广泛,影响全面而深远。社会管理格局如同一张大网,企业组织在这张大网中分布广泛,其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到这张大网的严密性和有效性。如果对这样一个数量众多、特征明显的组织群体不加以深入研究,不提出有针对性的社会管理规划,将其纳入社会管理的大格局中,社会管理创新活动将会面临产生重大疏漏的风险。因此,企业组织的特点决定了企业在社会管理中的基层基础地位不可动摇,也决定了企业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领域。
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目前在理论界并无统一的认识。综观众多论述,主要是围绕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这四个要素的取舍在进行讨论。第一类观点认为,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盈利性组织,其首要责任是尽可能地为企业自身或股东盈利,除此之外没有其它任何责任。当然,并不否认企业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法经营。此类观点以西方经济学家亚当·斯密为代表。第二类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经济责任是其最基本的责任,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生产社会所需的产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去实现经济责任。此类观点是在第一类观点基础上明确了企业的法律责任。第三类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不能局限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狭窄领域内,企业具有经营目的、经济价值和发展战略,其行为就像人一样可以通过相关的伦理准则对其进行评价。在当今社会,企业还必须遵循社会倡导的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此类观点以肯尼思·戈德帕斯特和约翰·马修斯为代表。第四类观点认为,在现代社会中,企业是社会的重要成员,与其它社会成员一样,享受着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也理应与其它社会成员一样,全面承担各种社会责任。
在各种观点中,其共同点是都认为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而区别在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笔者认同企业应全面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企业既然是社会的一部分,企业就与社会不可分割,就应该具有社会属性。成熟的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遵循社会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并承担扶危救困的慈善责任,这既是社会对企业的外在要求和需要,也能够使企业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认识历程
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学术和社会问题最初是在20世纪初由欧美国家的学者提出的,而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谢尔顿于1924年提出的。经过半个多世纪的争论,到20世纪8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已由单纯的理论争辩和探讨演进为在社会上引起深刻反响并形成企业社会责任运动。
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可分为两个发展阶段。20世纪80-90年代,是对盈利至上的反击和对社会责任的诉求阶段。20世纪50-70年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20余年间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年平均增长率达4.9%, 远远超过1870年至1913年的2.6%的增长率,开创了被称之为资本主义发展史上的 “第二次黄金时代”。企业的第一目标是保证自己的生存,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第二目标,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是在比赛规则范围内增加利润。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日益受到“赚取工人血汗钱”的指责,社会公众对企业盈利至上,唯利是图,缺乏社会责任的行为日益不能容忍,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开始在欧美国家兴起。以环保、人权等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舆论不断发出呼吁,强烈要求企业经营与社会责任挂钩。迫于日益增大的压力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很多欧美跨国公司纷纷制定对社会做出必要承诺的责任守则 (包括社会责任),或通过环境、职业健康、社会责任认证应对不同利益团体的需要,由此导致消费者的关注点由单一关心产品质量转向既关心产品质量也关心环境、职业健康、劳动保障、社会救助等多个方面。
20世纪90年代至今,是企业社会责任在全球的推进阶段。在社会公众快速取得共识的情况下,企业组织承受了越来越大的要求承担社会责任的压力,一些知名企业开始制定与社会责任挂钩的生产守则,通过制定守则直接促进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以便达到改善企业形象的目的,从而促使企业社会责任快速进入到全球推进阶段。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缩写为ISO)从2001年开始着手进行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专门成立了社会责任顾问组。2004年6月最终决定开发一个适用于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化组织指南标准,由54个国家和24个国际组织共同参与制定,编号为ISO26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研究制定立即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ISO26000标准体系旨在帮助组织通过改善与社会责任相关的表现与利益相关方达成相互信任。2010年11月1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瑞士日内瓦国际会议中心举办了社会责任指南标准(ISO26000)的发布仪式,该标准正式出台。ISO26000遵循以下五条重要原则:⑴强调遵守法律法规,强调“组织应当愿意并完全遵守该组织及其活动所应遵守的所有法律和法规,尊重国际公认的法律文件。⑵强调对利益相关方的关注。⑶高度关注透明度。⑷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⑸强调对人权和多样性的关注。
2001以来,欧盟所有国家都先后制定了企业社会责任战略;2009年5月1日,欧美等国提高了商品准入门槛,开始强制推行SA8000社会责任认证标准。对童工、健康与安全、歧视、工作时间和工资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这被认为是国际贸易中继绿色壁垒、技术壁垒之后的又一壁垒——“人权壁垒”。但SA8000社会责任认证标准(简称SA8000)为明确企业组织社会管理职责提供了参考依据。
我国学者和企业是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1990年,我国学者袁家方主编的《企业社会责任》被认为是国内第一部企业社会责任专著,从此,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引起了国内学者和企业越来越多的关注。针对西方国家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我国政府部门和部分企业也开始转变观念,跟随国际通行做法,着手研究和制订中国的GB—SA8000标准以应对新挑战。这一现实与我国外向型经济紧密相关。SA8000把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一方面,为政府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提升企业国际化水平,促进我国企业升级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另一方面,也为政府提供了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消除社会矛盾滋生的源头,夯实社会管理基础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契机。
(三)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在于找到企业组织社会矛盾的源头
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组织所面对的问题不同,以其为源头所滋生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管理问题也会有所区别。综观我国以企业组织为源头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主要集中在劳资关系、生产安全、产品安全、环境安全及资产安全等领域。查明矛盾源头,明确矛盾性质,就为完善企业管理,落实企业责任,发挥企业组织的社会管理职能创造了必要条件。如果企业组织的基层基础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将会为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做出巨大贡献。
三、企业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责任缺失的表现及其原因
(一)环境保护责任缺失
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取得的成就举世公认。但在企业发展、民富国强的同时,我国企业普遍缺乏环境保护意识,高污染排放比比皆是,资源浪费惊人,自然环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使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巨大的风险。究其原因,一是政府监管不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部门对已有法律法规执行不力,没有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二是企业环保意识淡薄,责任缺失,企业经营理念停留在只是盈利组织的初级阶段,缺乏长远目标和战略眼光;三是社会舆论监督无力,社会公众对政府的环保责任缺失和企业的恶意行为无能为力,形不成有力制约。
(二)诚信守法责任缺失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是企业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直接体现。但近年来,受一些不良企业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我国企业的诚信守法形象较为负面,这不仅给我国造成了每年近6000亿元的经济损失,还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究其原因,一是相关部门缺乏针对企业诚信守法的监管、引导和评价体系,企业诚信守法无章可循;二是部分企业缺乏自律,信奉自私自利、唯利是图的价值观,在法律法规缺位的情况下,主观上排斥社会责任,客观上恶意经营;三是社会道德环境的影响,一些自律性不强的企业面对缺乏诚信守法的经营环境,不能独善其身,反而随波逐流。
(三)员工保障责任缺失
ISO26000标准体系和SA8000社会责任认证标准均把员工利益保障作为其基本内容,这反映出在世界范围内,员工利益保障是大势所趋,是社会对企业的基本要求。但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岐视农民工、岐视女工、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环境恶劣、基层职工缺乏培训和向上流动机会等问题仍然大量存在,不仅引起了国内公众的关注,也在国际上引起了一定的反响,对我国企业的形象和经营环境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究其原因,一是政府监管不到位,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或执行不力,对违规企业处置不严;二是工会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一些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很少或根本不建立工会组织,没有代表工人利益的组织维护工人的利益,而在国有企业,工会事实上是官方组织,在利益上与管理层大体一致,因而在有的方面不能代表工人的利益;三是企业管理层定位错误。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或外资企业,其管理层均把自身定位为资方或资方代表,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摆在了职工的对立面,不仅没有把职工作为利益共同体,而且较少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缺乏整体思维和战略眼光。
(四)社会事业责任缺失
企业和社会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社会为企业提供其发展所需的生产资料、自然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秩序等外部条件;作为对等的契约方,企业自然应当尽自己的义务,为社会做出贡献。但在我国,大部分企业还没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在诸如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职工保障、扶弱助贫和社会维稳等社会事业领域,严重缺乏超前意识和主动意识,只是被动接受政府的安排,责任意识淡薄。究其原因,一是与西方成熟的公民社会相比,我国政府、企业和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严重滞后。政府作为社会和国家的执行系统,作为企业的监管组织在认识不到位的情况下,自然无法做出扎实有效的规划和引导。目前,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零散、不系统,而且缺乏可操作性。除了国际通用的SA8000认证标准外,其他相关立法主要分散在 《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全民所有制工业法》等法律法规中,在缺乏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情况下,企业自身也只能处于自发状态。二是企业在对社会事业责任认识不到位的情况下,往往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企业的发展目标相对立,只看到承担社会责任在短期内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看不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给其带来的长远影响和经济、社会效益。三是一部分企业把履行社会责任与企业办社会相提并论,对以往“企业办社会”带来的沉重“包袱”心有余悸,本能地具有排斥心理,忽视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在正常地履行社会成员的义务,也是企业自身长远发展的内在需要。
(五)扶弱济困责任缺失
扶弱济困,举办慈善事业,在教育、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社会救助和其它公益事业中持续开展活动,是企业没有外在条件约束的情况下实施的自发自愿的行为,是社会管理创新对企业的现实要求,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方式。但就总体而言,我国企业与西方知名企业相比,除为数不多的企业具有超前意识,较好地开办了各种慈善事业外,更多的企业还只热心于企业短期盈利,甚至不惜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聚敛钱财。究其原因,一是政府对企业的正确引导缺位,尤其是国有企业,各级政府关注更多的是企业对本地的经济贡献,在观念上仍旧只把企业看做是单纯的盈利组织,无视其社会管理主体地位和社会管理职能,因此,缺乏引导企业开办慈善事业的意愿和动力。具体表现为,在全国范围内,只有深圳、烟台经济开发区等少数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而更多的企业还处于原来的状态。二是企业家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和战略眼光。与西方知名企业相比,我国企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仍带有浓厚的资本原始积累的色彩,许多企业把短期盈利作为唯一目标,回馈社会意愿不强,认识不到自身的社会管理主体地位和肩负的社会责任。
(六)社会维稳责任缺失
社会稳定是社会管理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之一,是社会为企业提供的外部发展条件;企业作为社会管理主体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受益者,履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是公众对企业的基本要求。从社会管理实践看,我国企业参与维护社会稳定的深度和广度还远远不够。具体表现为,企业是现阶段我国众多社会问题的源头,诸如工资拖欠、职工保障、收入差距扩大、诚信缺失、制假售假、安全生产、资源浪费、污染环境等问题均是社会管理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对此,许多企业选择了逃避的做法,把问题推向社会,更有甚者,一些企业面对公众压力,变换手法,欺骗公众。究其原因,一是政府对企业的监管与引导不力。事前,主管部门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缺乏严密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对企业进行规范和引导;事后,对违规企业缺乏及时有效的处置,缺乏有效的约束与规范机制,政府监管常处于缺位状态,客观上助长了违规企业的不法行为和失责行为。二是企业自身对社会管理目标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认识不清,不能从社会管理主体和企业发展需要双重角度思考问题,把参与社会维稳与企业经营成本挂钩,而是与企业发展目标对立起来。到目前为止,只有少数企业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这也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认识水平在学界和业界普遍较低的客观反应。
四、企业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履行社会责任的路径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从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践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不能只靠企业自觉,因为,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才能有效加速这一进程。在我国,企业家们的社会责任意识还没有得到全面深入的提高,还缺乏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因此,政府作为社会政策的制定者和社会公共资源的掌控者,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推动、引导和规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成为必然。笔者认为,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着力点应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理念先行,扭转地方官员和企业管理人员中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会损害投资环境的错误认识,充分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长远意义;二是制定和完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制意识;三是通过制定政策和资源配置,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明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外部条件;四是建立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和体系,包括企业内部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和外部认证与评价体系,一方面,强化企业自律意识,从企业内部促使其履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在外部建立第三方认证体系,最终形成科学化、规范化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尽快使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与国际接轨,形成良性循环。
(二)建章立制,依法推进
目前,我国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大多零散地分布在《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多部单项法律法规中,还需进一步完善已有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新的法规。完善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基础上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一种体现。政府在制定政策、配置资源、建立考评体系和具体指标设定上均须依法操作,因为缺乏法律依据的任何举措,无论其多么科学和完美,都将无法保证其得到有效落实。
(三)结合实际,科学操作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否的关键是制定切合实际、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考评标准和体系。考评标准中各项指标的设定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企业社会责任考评体系的生命力所在。在指标设定上,理论联系实际是我们应当坚持的根本工作方法,应当坚持国内与国外相结合,企业与社会相结合,企业发展与投资环境、新农村建设、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相结合,以实现多赢为原则,从而增强其科学性;在具体指标设定上,力求最大限度量化、细化,从而增强其可操作性。同时,以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坚持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具有广泛适用性的考评标准的同时,又能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兼顾个性化企业。
(四)正确引导,激励为主
在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四个要素中,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没有强制性,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点和难点。对此,政府应当坚持正确引导、激励为主的原则。所谓激励,包括正激励和负激励两个方面。对于通过考评,履行社会责任出色的企业,应当大张旗鼓地予以表彰和奖励,在融资、减费等多方面予以政策倾斜,以调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这也是对不达标企业的负激励。
(五)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监督作用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事关和谐社会建设大局,社会各界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广泛参与和关注,有利于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外部动力。政府与社会各界要达成共识,鼓励和倡导消费者使用优秀“企业公民”的产品,抵制缺乏社会责任企业的产品。加强社会各界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约束和监督,形成与法律监督相对应的社会公众监督体系。
[1]烟台市统计局数据.2011.
[2]烟台市统计局.烟台市统计年鉴[M].2010.
(责任编辑:高 静)
On the Enterprise′s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Innova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
Sun Dehou
Enterprise is the main body of social management,whether it can effectively play the role of grass-roots base in the practice of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and performing its duty for social responsibility is the key to fully play its role.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connotations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how to realize the enterprise′s social responsibility,analyzes the main aspects and causes of the lack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China.On this basis,this paper makes recommendations accordingly of China's enterprises how to fulfill their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practice of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
social management;enterprise′s social responsibility;government
C916
A
1007-8207(2012)08-0037-05
2012-02-11
孙德厚 (1964—),男,山东蓬莱人,中共烟台市委党校教授,研究方向为领导科学、行政管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