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正案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2012-12-21冯兴元
■冯兴元
预算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把“强化国家宏观调控”目标放到第一条总则里面。那是有问题的。宏观调控不是越加强越好。宏观调控搞得不好,就把经济搞死了。只强调宏观调控,着眼于短期操作,眼中只有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行不通的。相比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竞争政策更重要。产业结构转型,所有制结构的转型,都是需要的。那怎么办?那就是修改预算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现行的措辞。加强国家宏观调控,那不是往往就更加加大财政部门的权力了?我看就是。可以要求将它改成“科学实施财政政策”,温和一点。然后“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目标还需要保留,其后或其前可以加一条“维护纳税人权利”,因为《预算法》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要体现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实际上,预算收入的取得本来需要由宪法、财政基本法或者税收基本法做出基本的规定。这宪法当中没有就此做出规定,另外两种法律在我国不存在。预算收入的取得是要通过立法的方式,也应该作为原则放进去。至少要把通过立法取得预算收入作为一般规则确立下来,不以立法方式取得的应限于例外。但是,在我们现在的法律当中,通过立法规定各种预算收入是例外,不是例外立法方式成为一种常规。至少这两个比例关系要调整。
第四条规定,预算分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你看看,为什么要写“公共预算”,难道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收入等等就不是公共预算了,难道国有资本经营方面增加的利润上缴就不是公共预算了?所以这个“公共预算”的概念有问题的。要改为“一般公共预算”。
还有,《预算法》还需要考虑就中期预算做出规定。像申请破产的美国加州斯托克顿(Stockton)市,它的中期预算计划非常细致,按5年,每年滚动更新。比如说去年通过的中期预算计划涵括2012~2016年,今年通过的中期预算去掉2012年一年,涵括2013~2017年。这种中期预算非常重要。但是,这种中期预算我们的《预算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一点都没有反映。
我们中国是准财政联邦制框架。一个省就像欧洲一个国家那么大。可以尽量让各省对省内的贫困地区提供转移支付,中央提供一些配套性转移支付,由此强化省级政府对本辖区内部各级政府的预算监督作用。比如,在美国,地方政府是各州的创制物,各个市镇实行自治管理,但是它们的预算都要报到州里接受合规性检查。
此外,预算的基本原则方面还可以增加一些。比如维护个人基本权利的原则,辅助性原则和法定授权原则。辅助性原则是指把政府事权交由最低必要级次的政府级次来履行。广义的辅助性原则还指涉市场或社会能够承担的事务,政府不予承担。法定授权原则,即政府的权力是被立法授予的。在欧洲宪法草案中,维护个人基本权利原则、辅助性原则和(法定)授权原则是三大基本原则。政府的权力来源、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和政府间关系都从中派生出来。这也适用于预算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