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体制瓶颈推动管理创新
——从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变迁看海口社区管理体制改革
2012-12-21张璇
□张璇
突破体制瓶颈推动管理创新
——从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变迁看海口社区管理体制改革
□张璇
中国城市基层组织设置大致始于民国政府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经历了从单位制、街居制到社区制的变迁。长期以来,街居制和单位制并立而行,成为我国社区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改革开放以后,社区制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并成为未来改革的方向。
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变迁
1、改革开放前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演变
(1)建国初期各自为政(1949.9—1954.12)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宣布废除保甲制度,对传统社区组织和民间势力进行了颠覆性变革,对基于保甲编成的区级建制进行了合并改组,最终确定为一级政府。在1954年12月以前,各城市的市政当局对街道组织建设各行其是,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模式。就全国各城市的街道组织形态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设街政府为城市基层政权;二是设街公所或街道办事处为市或市辖区的派出机构;三是“警政合一”,在公安派出所内设行政干事或民政工作组,承担有关工作。
(2)街道办事处法定化(1954.12—1958.8)
195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通过立法形式对街道办事处的性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内容、管辖范围和管辖人口等进行了整齐划一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开始法定化。
(3)城市人民公社运动(1958.9—1966.4)
1958年兴起在街道层面开展的城市人民公社运动(有个别公社是建在市辖区层面上),使街道办事处在组织性质、机构设置、职责权限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街道办事处改为人民公社后,原来法定的区政府派出机构渐渐演变成政社合一的政权组织,成为城市基层政府机构,强化了单位制管理,街道社区完全单位化。
(4)文革超强控制体制(1966.5—1978.2)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街道办事处被改名为“街道革命委员会”,建立了街道党委,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其职能权限、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等再次发生重大变动。街道革委会的主要任务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统抓街道内一切事务,权力范围空前扩大,成为“阶级斗争”和“群众专政”的工具。“文化大革命”进一步强化了单位社会,城市社区组织更趋削弱。
2、改革开放后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变迁
“文革”结束后,1978年我国通过了新宪法,撤销“街道革命委员会”,恢复了街道办事处。1979年颁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新确立了街道办事处作为市或区政府的派出机构的性质。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公布了1954年的《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将街道党委、街道办事处、街道生产服务联社分开,确立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由民政部管理的体制格局。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各地对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探索,这种探索主要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推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上世纪90年代至本世纪初,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开始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城市设市、区两级政府,街道办仍为派出机构,加上居委会,实际实行的是市、区、街道办、居委会四个层次的管理,政府在街道层面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职能得以强化,这种模式后来渐渐成为全国的通行模式,并一直持续到现在。
第二阶段:探索撤销街道强化社区。本世纪初,为解决“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所存在的缺陷以及由此缺陷所带来的问题与矛盾,各地进行了“街道社区化”改革探索,并产生了“青岛模式“”南京模式“”北京模式“”武汉模式“”铜陵模式”等。
海口现行社区管理体制存在的矛盾与问题
海口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因循了目前全国通行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存在几个主要问题:
1、职责权利不统一。目前街道的职责是根据“派出机构的性质、一级政权的任务”来确定的。一方面,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要无条件地接受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交办的工作。另一方面,区政府却没有赋予街道办事处必要的行政管理权限,从而形成政府职能部门因力量有限而管理服务不到位,街道因职权所限而管理服务不到位的局面。
2、条与块关系不顺。长期以来,受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社区管理过分强调高度集中,而忽视建立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管理体制,造成城市管理体制条块分割严重的局面。街道作为“块块”管理,在工作中缺少必要的统筹协调权力和一定的约束机制。如上级政府部门在街道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其人员任免权、经费管理权以及审批权都在上级主管部门手里,街道无权过问。各类单位只服从“条条”管理,对“块块”的管理则置之不理。
3、管理制度不规范。良好的社区管理需要一系列规范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现行社区管理制度的缺陷在于:一是街道办事处的存在没有法律基础,对自身服务和管理范围没有明确的制度规范,无权、越权管理现象同时存在;二是“条块”制度冲突频现,造成社区事务各行其是,推诿扯皮;三是社会组织没有行之有效的行为规范,参与社区事务无法可依;四是监督机制不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难以纳入规范化轨道。
4、资金供应不充裕。目前,社区管理和服务的资金渠道窄,主要依靠财政拨款,未能发挥公益捐赠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而且,街道的财政管理体制采取财政预算统收统支的管理办法,办公经费由区财政统一支出,业务经费由各业务部门分别管理,街道虽有综合管理服务的职责,却没有相应的筹资权力。由于资金不足,街道开展社区服务、为民办实事的过程中,更是捉襟见肘,心有余而力不足。
5、人员配备不规范。一是街道人员不规范,街道有行政、事业和工勤编制,超编人员多,经济负担重,且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二是居委会干部待遇普遍较低,目前,居委会虽定性为自治组织,实际上却承担了大量的行政事务,而居委会成员的待遇普遍较低,认真履职没有积极性,不认真履职又完不成任务。
推行海口社区体制改革的建议
总结国内各地改革经验,结合海口市实际,笔者认为,其城市社区体制应按照“一个调整、两个实行、三个完善、四个强化”的总体改革思路。
1、一个调整
撤销街道办,组建大社区,减少管理层级。整合原有街道、社区设置,调整社区规模,实行大社区体制。撤销全市18个街道办事处,把原来159个社区整合为若干个大社区。新社区采用“一个核心三个体系”的组织架构,即以社区党工委为核心,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以及社会组织三个体系为支撑的整体架构,实现社区党工委、居委会和社区服务中心的责权利有机统一,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居民自治、中心服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区管理服务新格局。
2、两个实行
(1)实行扁平化管理。街道办撤销后,城市管理由“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变为“市、区、社区”三级管理,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能,将原街道办的经济管理、城管执法、司法行政等主体职能收归区直相关部门,实现分片归口管理,建立社区与区直部门工作对接新机制。同时,实行“三个下沉”:即人员下沉、经费下沉、资源下沉。
(2)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原则,每200至300户左右划分一个网格,配备1名网格管理员,主要负责日常巡查和综合信息采集等工作,实行AB岗工作制,专门业务工作为A岗,对网格内各项事务负责为B岗,实行各项业务在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分类处置。
3、三个完善
(1)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在区与社区之间的承接体制、对接机制上进行的创新,按照网格化、精细化、责任化的要求,实行上门服务、代理服务、一站式服务,细化社区网格人员的责任分工。
(2)完善社区市场服务体系。把政府承担的本应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剥离出来,动员更多的社会资源从事社会管理,实现政府管理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市区两级政府都设立支持社会组织专项财政预算,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在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相互合作的关系,为社会组织提供发展的空间,实现公共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3)完善社区义务服务体系。组建群众性协会团体,推行社区志愿者和义工注册登记制度,发展社区义务服务。充分吸收社区内的老党员、老干部、志愿者等力量参加,组织为空巢独居老人、困难家庭等社区居民提供义务服务。
4、四个强化
(1)强化党的核心功能。成立社区党工委,由辖区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社区居委会主任、公共服务中心成员等组成。探索社区党建领导体制、组织载体和活动方式,出台加强区域化社区党建工作的意见,扩大党在基层社区工作的渗透力。
(2)强化管理服务功能。将原先浮在区和街道层面的资源下沉到社区,整合分散在各个条口和社区内部的资源,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强化社区民生服务、城市管理、综治维稳等功能,提升社区卫生、文化、治安、社区就业保障等服务功能,打造多种形式的便民生活服务圈。
(3)强化居民自治功能。推进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制定进一步完善社区居委会和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社区居委会及小区业委会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居民和业主公约制度、居民和党员代表议事制度、议事协商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畅通居民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在全面履行居委会和业委会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实施民主监督的基础上,结合城市社区组织选举,建立“观察员”制度,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制度的架构、选举和运行方式,进行全过程监督。保障社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实现。
(4)强化社会参与功能。进一步拓宽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渠道,强化社会参与功能。促进社区志愿者、义工和专业社工队伍建设,形成“社工引领义工、义工协助社工”的社区服务模式,建立社工和义工联动发展的机制。扶持和培育公益类、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建立并规范政府购买制度,拓展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发挥公益捐赠在筹集社区管理与服务资金方面的功能,鼓励社会资金进入社区建设领域,形成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政社合作模式。◎
(作者单位:中共海口市委党校)
[编辑:王秋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