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定钢板治疗肱骨近端骨折的临床体会
2012-12-15周黎明
周黎明
永顺县中医院,湖南湘西 416700
肱骨近端骨折约占全身骨折的5%~9%,虽然外科治疗错位严重、稳定性极差的严重肱骨近端骨折难度较大,但是由于预后相对较好,手术切开复位内固定治疗仍为主要选择[1]。 该科2007年10月~2011年6月32 例采用锁定钢板治疗肱骨近端骨折,治疗效果比较满意,现分析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48 例患者,男31 例,女17 例;右侧32 例,左侧16 例;年龄26~82 岁,平均56.5 岁。 伤后至就诊时间1 h~4 d,没有合并躯体其他部位骨折和血管神经损伤的出现。骨折类型:采用Neer 分类法12 例2 部分骨折、20 例3 部分骨折、16 例4 部分骨折。 分为治疗组32 例和对照组16 例。
1.2 治疗方法
所有患者均前X 片检查形态,预防性静滴抗生素。 所有患者均采用臂丛麻醉,半躺卧位,采用弧形切口,经胸大肌和三角肌间沟入路,保护头静脉,钝性分开三角肌间隙,显露手术视野,操作中注意保护软组织,避免破坏肱骨头骨折块的血运,牵引撬拔复位骨折。术中应尽少剥离骨膜及关节囊。直视下牵引复位后,C 型臂X 线机在透视下确定骨折复位良好后,采用克氏针临时固定。在肱二头肌肌腱外侧置钢板,肱骨大结节顶端下2 cm,首先在钢板滑动槽上置入1 枚普通螺钉,既能固定钢板又可使位置轻微调整。在钢板近端置人锁定螺钉,在远端置入锁定螺钉,最后拔除克氏针。在多角度导向器引导下,置入锁定钉固定肱骨头和肱骨干。最后修补好关节囊和肩袖,再放置引流管,逐层关闭切口。
1.3 术后护理
术后石膏固定4 周,术后鼓励患者活动肘、腕关节。6 周时可以在护理人员指导下进行恢复性的肩关节活动。 术后定期检查患侧X 线表现及功能变化,术后摄片见骨性骨痂形成后方可适当持重活动。 X 片随访12~18 个月。
1.4 疗效判定
进行评定时采用Neer 评分:包括:解剖复位10 分、运动限制25 分、功能30 分、疼痛35 分。术后评定优、良、中、差四个评定等级分别以90、80、70 分为界[2]。
1.5 统计学方法
χ2检验,P<0.05 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48 例患者全部随访12~18 个月,患者全部治愈,愈合时间为6~17 周。 治疗组优良率为93.75%高于对照组优良率81.25%,P<0.05。 详见表1。
3 讨论
闭合复位经皮穿针术、髓内钉固定术、钢板固定术、人工肱骨头置换术等为肱骨近端骨折的手术方法[3]。 其中应用最广泛的方法之一就是钢板固定,它具有固定可靠,能对断端加压等特点,是Neer 分型中的Ⅲ型、IV 型部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是目前主要的治疗手段[4]。
表1 两组疗效情况表[n(%)]
笔者对32 例病理有以下体会:①钢板应置于肱骨大结节远端5 mm 左右,肱骨结节间沟后方10 mm 处。钢板太靠肩关节近端易引起肩峰下撞击,太靠远端则易导致固定不稳。 ②尽量减少骨折区域周围的软组织的剥离,保护其血运。 接骨板对骨面无直接接触和压迫,能有效保护骨折区域的血供,有利于骨折愈合、防止肱骨头缺血坏死[5]。 ③若骨质疏松严重,在处理骨折固定时,骨折近端用≥4~5 枚锁定螺钉固定, 远端用≥3~4 枚锁定螺钉,以防脱钉导致内固定失败。 ④肩关节要早期功能锻炼,使肩关节功能较快恢复。
肱骨近端锁定钢板是近年来广泛应用的内固定系统,具有以下特点:①钢板螺孔的内螺纹与螺钉的外螺纹锁定形成整体,具有较强的抗性。 钢板与螺钉存在成角稳定性,固定后不易松动,允许术后早期功能锻炼。 ②肱骨近端锁定钢板具有新颖的缝合孔设计,在手术中可以用克氏针对碎骨块和钢板固定临时再缝合固定移位骨块,使肩袖得到重建,明显改善了骨折的远期疗效。③钢板应用解剖型设计,不需要塑形,手术剥离范围小,不侵犯结节间沟,有助于手术后的肩关节功能锻炼。
总之,在治疗肱骨近端骨折中采用锁定钢板具有易于操作、固定牢靠、远期功能优良等特点,值得临床广泛应用。
[1] 王亦璁.骨与关节损伤[M].4 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757-759.
[2] 常山,刘战立,严小虎,等.肱骨近端复杂骨折的治疗策略[J].实用骨科杂志,2009,15(1):23-26.
[3] Yang KH.Helical plate fixation for treatment of comminuted frac-lure of the proximal and minddle one-third of the humerus[J].Injury,2005,36(1):75-80.
[4] 张斌.锁定钢板治疗肱骨近端骨折的临床分析[J].中国实用医药,2010,5(25):61-62.
[5] 葛建飞.肱骨近端锁定钢板治疗肱骨近端骨折40 例分析[J].海南医学,2010,21(19):8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