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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北农民加速增收路径探析

2012-12-06

统计科学与实践 2012年11期
关键词:苏北城镇居民农村居民

李 响

(江苏省统计局,江苏 南京 210000)

近年来,江苏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步伐,积极实施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取得了良好成效,农民收入保持较快增长态势,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同时,目前继续挖掘加速增收潜力,寻求更大的增收致富源泉问题开始凸显,其中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提高农民身份的市民化公平权利的任务艰巨。苏北地区是指江苏北部徐州、连云港、宿迁、淮安、盐城五个省辖市所辖区域范畴。苏北地区城市化起步较晚,农民收入水平相对落后,因此积极推进“三化”同步发展,真正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是苏北加速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机遇和路径。

一、苏北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变动特征

(一)近年来苏北城乡居民收入绝对额差距呈继续扩大趋势

新世纪以来,江苏省委、省政府加大了对苏北地区的扶持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苏北快速发展的政策措施,苏北地区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均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01年的6988元增长到2011年的18415元,年均增长10.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2001年的3295元增长到2011年的9246元,年均增长10.9%。由图1可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经历了扩大、缩小、再扩大的过程,但总体来看,收入差距绝对额呈现扩大趋势。2011年,苏北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绝对额相差9169元,是2001年收入绝对额差距3693元的2.48倍,如果把城镇居民享有的各种实物补贴和社会保障计算在内,城乡居民收入的实际差距更大。

(二)当前苏北地区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程度有所缓解

从收入比的情况来看,苏北地区城乡居民收入比呈现出先扩大、后缩小的趋势。从2001年开始,苏北城乡居民收入比连续7年逐年增大,从2001年的2.12∶1(以农村为1)扩大到2007年的最高点2.55∶1,而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成效的体现,农民收入水平迈上新台阶,从2008年开始,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扩大的速度有所放缓,苏北城乡居民收入比有所下降,2011年苏北城乡居民收入比降低到1.99∶1。

分地区来看,十年间,苏北地区城乡收入比总体高于苏中、苏南地区,2001-2011年,苏北地区城乡收入的平均比值为2.25,高于苏中地区的2.16和苏南地区的2.03。由图2可知,2001-2008年间,苏北地区城乡收入比均高于苏中、苏北地区,随着“十一五”期间,江苏在统筹城乡和区域共同发展进程中,采取一系列举措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各类生产要素向农村和苏北集聚,大大激活了苏北地区的内生动力,苏北城乡收入比明显改善,从2009年开始,苏北地区城乡收入比在全省保持较小,低于苏中、苏南地区。

图1 2001-2011年城乡居民收入绝对额变化情况(元)

图2 分区域城乡居民收入比变化情况(以农村为1)

(三)城乡收入差距主要表现为工资性和转移性收入差距

从城乡居民收入来源看,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都由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部分组成。2011年,苏北地区四项收入来源中,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分别是农村居民的2.6倍和9.8倍,比农村居民多7072元和4211元,财产性收入略高于农村居民261元。而由于家庭经营性收入是苏北地区农民收入的主体,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比城镇居民高1020元。由此可以看出,苏北地区城乡收入的差距主要表现为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差距。

二、苏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产生的原因

(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造成城乡差距的根本原因

长期以来,在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下,资源要素配置明显向城市倾斜,农村在道路、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远远低于城市,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由于苏北农村现阶段的基础设施条件相对比较落后,一旦遇到干旱或水灾等自然灾害,农业减产、农民减收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部分村的交通设施条件较差,乡间道路缺乏保养与管理,使农业机械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导致农业耕作成本的增加。对于苏北农村来说,农业是农村经济的主体,也是农村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然而作为农村居民收入主体的经营性收入在农民增收过程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011年苏北地区农村家庭人均经营性收入增长15.1%,而城镇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增长30.2%,农村远远低于城市。2001-2011年间苏北农村居民人均家庭经营性收入年均增长7.0%,低于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速10.9%。农业发展速度的放缓使得农民收入水平与城镇居民相比差距越来越大。

(二)低素质剩余劳动力转移困难是城乡差距过大的重要因素

从收入的主要来源来看,工资性收入差距过大是造成城乡收入差距最重要的原因,而农村劳动力素质普遍偏低使得农民在岗位竞争中处于劣势,严重制约了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增长。截至到2011年底,苏北地区已累计转移农村劳动力758万人,转移比重提高到59.4%,对促进农民收入增长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剩余的农村劳动力中,转移的难度不断加大,原因一是剩余未转移劳动力大多年龄偏大,二是多数人文化程度较低,三是普遍没有专业技能,与就业岗位不相匹配,这使得“十二五”时期劳动力转移的任务更加艰巨。

(三)农民法定的土地和集体财产权益保障滞后导致城乡居民差距进一步扩大

由于农民财产基数小,财产性收入来源较为单一,而城镇居民拥有比农村居民高得多的房产价值、金融资产和耐用消费品,存量财产的巨大差异,导致了在二次收入分配中贫富差距更为明显。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黄金等贵重金属价格上涨以及存款利率多次上调,城镇居民的财产价格和收益都大幅增加。而对于苏北农村居民而言,财产性收入的来源主要依靠租金和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及在集体享有的资产收益分配权益。当前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还存在着市场不够健全、流转规范性差等问题,特别是土地和住宅不能依照市场公允价格确权交易,而农民又鲜有其他的投资理财方式,如果农民财产性收入得不到有效增长,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会越来越大。

(四)城乡居民享受不同的社会保障水平使得城乡差距长期存在

由于长期以来户籍制度的堡垒,苏北农村居民在获取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等社会福利方面与城镇居民相比悬殊较大。虽然近年来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实现全覆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率也在不断提高,但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在保障机制、保障水平等方面仍存在着很大差别。大多数农户对于现行“新农保”和“新医保”制度缺乏信心和安全感。例如“新农保”,当前尽管设置6档缴费标准,并有奖励补贴,但是由于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低,大多数农民没有认同这个制度的养老保障功能,多数参保农民选择年缴费100元的最低缴费标准。2011年,苏北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4691元,而农村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仅为480元,离真正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还有很大差距。

三、对苏北城乡地区居民收入差距发展趋势的预测

为了进一步分析苏北地区未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趋势,本文运用SPSS软件对“十二五”规划期间苏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趋势进行预测,采用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来源于2002-2012年《江苏统计年鉴》。

(一)预测模型

由图1可知,城乡居民收入的数值与时间变量不能表现出明显的线性关系,因此本文采用曲线估计的方法对未来城乡居民收入的变动趋势进行预测。通过对二次函数、三次函数、复合函数、指数函数模拟曲线的比较,选取与实际数据拟合优度最高的函数建立曲线方程。

经比较,选取三次函数曲线模型模拟农村人均纯收入Yt1,拟合优度为0.998,P值小于0.05,模型为:

选取复合函数曲线模型模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Yt2,拟合优度为0.981,P值小于0.05,模型为:

其中t表示年份(以2001年为基期,2001年的t=1)。

(二)预测结果

根据模型对“十二五”规划期间苏北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行预测(表1)。由表1可知,苏北地区城乡居民收入比将逐步下降,由2011年的1.99∶1下降到2015年的1.62∶1。但从收入的绝对额差距来看,将呈现继续扩大趋势,由2011年的9169元扩大到2015年的10302元。

表1 2011-2015年苏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预测表(单位:元)

四、借助城镇化、市民化带动农民增收的对策建议

(一)切实树立城乡统一的市民理念,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就业和定居并逐渐向市民转变,是城镇化的重要任务,也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重大举措。户籍制度改革,并非简单的流于“一纸户口”的形式,而是要让农民切实享受到均等的公共服务待遇和得到平等的发展机会。首先,应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对农民工的落户条件,同时把加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与推进城镇化进程有机结合起来,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有序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其次,着力解决农民进城务工的实际问题,加快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各项政策,建立促进平等就业的工作体制,实现进城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使他们在城市真正拥有安全感和归属感。

(二)建立土地流转机制,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价值回归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本,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切实有力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建立合理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对于推动农村城市化、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市民化进程有着重要意义。一是积极推进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农民土地权益的长期化和固定化,增强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已经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出售土地长期经营权,彻底从农业中解放出来;二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积极引导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与市场对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益与效率;三是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进程,大力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股份制公司等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引导农民以土地形式入股,从而获得承包经营权流转带来的土地收益及合作社分红,实现“持股进城”;四是对于有稳定职业的进城落户农民,在其自愿的前提下可采取宅基地换社会保障、城镇住房、给予一次性补贴等多种政策措施,鼓励其退宅还耕,避免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三)继续帮助进城农民提高就业技能,实现转移就业充分化

拓展农民就业渠道,营造平等有序的就业环境,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迅速转移和进城农民工稳定就业,是加快城镇化进程、缩小城乡差距的根本途径。一是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平等的就业制度,打破对本地劳动力就业采取保护的壁垒,清理各种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使农民工和市民享有平等就业的机会,实现同工同酬、同岗同权;二是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步伐,充分利用地方区位和资源优势,发展拳头产业和特色经济,增强县城和重点中心镇的辐射带动能力,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三是完善农民创业、置业融资体系,简化农民工返乡创业手续审批流程,为其提供顺畅的融资渠道和优惠的税收政策,鼓励农民通过自主创业扩产增收;四是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农民就业信息服务平台,为其免费提供职业介绍等服务,同时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的素质和技能。

(四)促进城乡社保衔接,实现社会保障公平化

全力推进和巩固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全面覆盖的成果,积极探索建立城乡保障衔接的通道,是农民市民化进程的重要环节。现阶段要分层次、按需求的建立目前便于操作、易于向城乡整体目标过渡的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收入的农民工,应直接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享受和城镇居民同样的养老、医疗等待遇;对于在城市没有稳定职业,游离于城乡之间、不同城市之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建立不同缴费层次、易于转移和携带的过渡性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留守农村从事纯农业生产的农民,多是文化程度较低的妇女和老人,应建立门槛较低的社会保障,自愿缴费和政府补贴双管齐下,妥善解决他们的养老和医疗问题。同时进一步规范单位用工行为,严格规定用工单位依法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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