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原子、取代基及官能团数目的中文命名演变:1908—1932
2012-12-04何涓
何 涓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北京 100190)
现今高中化学教材对于烷烃的命名是这样规定的:“烷烃可以根据分子里所含碳原子的数目来命名,碳原子数在十以下的,用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来表示;碳原子数在十以上的,就用数字来表示”,以及“如果主链上有相同的取代基,可以将取代基合并起来,用二、三等数字表示”[1]。这两条命名规则看起来寥寥数语、轻描淡写,却来之不易。
有机物中碳原子、取代基及官能团数目的中文命名,是有机物中文命名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19世纪中叶,西方化学传入中国。最早的一批重要化学译著于此时问世,如丁韪良的《格物入门》(1868)、徐寿和傅兰雅的《化学鉴原》(1871)等。这些化学译著对于元素名称的中文译名提出了不同的方案。其中《化学鉴原》最早提出了元素名称的音译原则,至今沿用[2]。但它们对于有机物的命名没有太好的办法,往往将西文名词的音节完全音译过来,繁冗至极。
第一个系统的中文有机化学命名方案,是虞和钦于1908年在《有机化学命名草》中提出的。此后十余年,有机化学的中文命名发展缓慢。20世纪20年代左右,各种方案及讨论才开始多起来。直到教育部于1932年颁布了《化学命名原则》,有机化学中文名词才有了统一的标准。《化学命名原则》规定:“烃中所含连续碳原子之数(略称级数),在十以内者,以天干之名表之,十以上者以数字表之”,“相同之基或官能团之数,以一,二,三(mono-、di-、tri-)等数字表之。”[3]自此,这两条命名原则一直沿用至今,为人们所熟知。
本文主要缕析1908—1932年有机物中碳原子、取代基及官能团数目的中文命名演变。以下分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 用小写或大写的中文数字
有机物的命名中,碳原子、取代基及官能团的数目往往需要明确标识。西文中,碳原子数目通常用希腊数字词缀来表示,基及官能团数目用mono-、di-、tri-等来表示。这是采纳了两套数字词缀。汉语中,用来计数的中文数字一、二、三等比较丰富。其他计数数字单、双、叁等则不敷应用。假如将西文中的两套数字词缀用一种中文计数方式来表示,必然造成混乱。因此该问题是有机物中文命名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虞和钦在《有机化学命名草》[4]中的处理办法是:用一、二、三等小写的中文数字表示碳原子的个数,用二个、三个、四个等表示取代基的个数。如CH3CH(CH2CH3)2(methyldiethylmethane)称“一炭矫基二个二炭矫基易一炭矫质”。现在看来,这种命名方式未免繁长,但在当时,虞和钦的意译有机名词较此前的音译有机名词是一重大进步。继虞和钦之后提出的各种有机化学命名方案,在碳原子、取代基及官能团数目的命名上,或多或少都受到了他的影响。
恽福森的《详注英汉化学辞汇》(1920)[6]中的“有机物之名辞”,“大抵遵虞铭新先生所定”,仅少数地方做了修改。他用小写的中文数字表示碳原子个数,用一分、二分、三分等表示取代基个数,如CH(CH3)3称“三分一炭矫基代一炭矫质”。这于虞氏方案没什么改进。
陶烈在《有机物质命名法》(1919)[7]中认为既然“有机物与无机物无化学上之差异”,“而欧美之炭化合质学名尚无统一”,那么有机物的中文命名规则须与无机物相同。他的命名方案对碳原子、基与官能团个数之命名不加区分,一律用中文数字一二三等表示。这无论于笔述还是口诵都是非常不适当的。如CH2∶C∶CH2称“二次三炭化轻”、N(C2H5)3称“硝化三·二炭轻”、CH2(COOH)2称“炭轻二酸”、HOOCCHOH·CHOHCOOH称“二轻养二·炭轻酸”等。
科学名词审查会所审定的《有机化学名词草案》(1922)[10]用中文数字一、二、三等表示碳原子数目,用二个、三个、四个等指代di、tri、 tetra等。这种处理方法与虞和钦相同。如CH≡C—C≡CH(butadiine)称“四炭二个炔”、CHCl2CH3(1·1dichloro-ethane)称“二个1·1,二炭烷”、CH2OH(CHOH)4CH2OH(hexane-hexol)称“六炭六个醇”、NO2CH2CH2CH2NO2(dinitro-propane)称“二个硝基(1·3)三炭烷”等。偶尔也有“二溴代困”(C6H4Br2)而非“二个溴代困”这种名词出现。
成立于1918年的中国化学研究会在其拟定的《有机化学译名草案》(1922)[11-12]中对碳原子个数用一二三等表示,对取代基个数用两倍、三倍等表示。这种处理类似于虞和钦与恽福森。如C(CH3)4称“两倍一豐根三豐”。不饱和键数用重、叁等表示,如CH2CH—CHCH2称“四重虧1,3”,CH3—CHCH—CHCH—CHCH2称“七叁虧1,3,5”。卤原子的个数用单、双(或重)、叁、肆等表示,如CH3Cl称“单氯一豐”、CH2Cl2称“重氯一豐”、CH3CCl2CH3称“双氯2三豐”等。羟基、羧基等官能团如有多个时,称重、叁、肆等,如CH2OHCH2OH称“二豐重醇”。苯环的个数用单、双、叁、肆等表示,如称“叁轮体”。大致来说,除碳原子与取代基以外,其他原子或官能团等在需要计数时,用单、双(或重)、叁、肆等表示。同马君武与张修敏相似,中国化学研究会利用了大写的中文数字来计数,不同的是,前二者将之用于碳原子个数的计数。
二 用生僻字或仿生僻字造字
1920年,一份主要由陈庆尧拟定、以科学名词审查会的名义发表的《有机化合物命名草案》[14]也具有欧洲支会借用生僻字以命名的特点。该方案声称是“参酌虞和钦先生之有机化学命名草,李景镐先生之有机化学命名例,与医学名词审查会有机化合物名词草案等书”编纂而成。“篇章节目大致皆从李本。示例之物亦多采自该书。”李景镐是中国化学会欧洲支会的会员之一,曾于1910年根据《戊申年报告》议定的原则,将当时国际化学界通行的有机物命名原则译出一部分,即《有机化学命名例》。因此,陈庆尧在有机物的命名上也采取了与欧洲支会同样的思路。不过,他采用了一套不同的生僻字并仿这些生僻字造了一些新字。
三 创造独特的新字
四 用天干地支与中文数字
郑贞文与杜亚泉合编的《有机化学》(1924)[23]对十及十以内的碳原子个数用天干表示,对十以上的碳原子个数用十一、十二、十三等中文数字表示。如甲烷、乙炔、十八碳酸(C17H35·COOH)等。一般情况下,对基与官能团的个数用一、二、三等表示,如二甲基丙烷、丁二烯、丁二醇二酸等。当基所含的碳原子数超过十并且该基不只一个时,需要在二、三、四等中文数字后加“个”字。如C3H5(O·CO·C15H31)3称“三个十六碳酸”,但C3H5(O·CO·C3H7)3称“丙烷三丁酸丙烷”。
在《化学命名原则》(1932)中,郑贞文与杜亚泉对于碳原子个数的表示法的提议被采纳。即用天干表示十及十以内的碳原子数,用中文数字十一、十二等表示十以上的碳原子数。对于基与官能团的个数,用二、三、四等表示。对“杂环族之母核所含总原子之数,以叁,肆,伍,陸等字表之,加圜字于其后”。如furane称“一氧二烯伍圜”、pyrrole称“一氮二烯伍圜”等[3]。
五 总结
以上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只是一个大略的划分。为更直观、更清楚地认识到各方案在命名上的差异与联系,特制作下表以为总结。
表1 碳原子、取代基及官能团数目的表示法示例:1908—1932
对于上表,需要指出的是,除中国化学研究会以外,对具体有机物命名中碳原子个数的表示,无论是用小写或是大写的中文数字等,这些数字后面总是接有碳元素的名称“炭”字。用天干表示碳原子个数,其后不仅不需加“炭”或“碳”字,而且在命名基与官能团个数时可直接使用小写的中文数字,而不需加“个”或“分”字了。因此,用天干表示碳原子个数,有机名词就要简洁得多。
不过在《化学命名原则》(1932)中,对碳原子个数在十以上的烷烃的命名,使用中文数字,但其后不加碳字,如C11H24称十一烷而非十一碳烷。至于碳原子个数在十以上的烯烃或炔烃的命名,中文数字后的“碳”字是否省略,《原则》中没有找到有关例证。在增订版《化学命名原则》[31]书后的《简要化合物译名表》中,有诸如十八碳·二烯-[9,12]-酸、十八烯-[9]-酸等名词。碳字有时省略,有时不省。中国化学会1980年颁布的《有机化学命名原则》规定“在用数字表示时,除烷属烃可以略去碳字外,其他各属烃均应缀有碳字”,如C12H24称十二碳烯而非十二烯[32]。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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