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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研究

2012-11-12

理论导刊 2012年7期
关键词:普通股充足率巴塞尔

陈 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200120)

2008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表明,现行的银行资本监管国际规则存在一系列重大缺陷,导致所计提的监管资本不能充分吸收危机期间的损失。为此,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Ⅲ》,强化了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并设置了流动性和杠杆率监管的国际标准,以增强金融和经济环境不利情况下银行体系的风险承受能力。

2011年8月中旬,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我国银行资本监管框架向《巴塞尔协议Ⅲ》的过渡。现行国内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则仅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即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办法》参考《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包括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办法》实施后,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根据2011年6月末的数据,311家国内银行全部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2%,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92%。尽管从目前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基本上能满足新巴塞尔协议目前对资本充足率水平的要求,然而,从长期来看,由于我国当下较高水平的资本充足率主要得益于前几年的资产剥离以及高利差环境,资本补充不具有可持续性;同时,新的巴塞尔协议重新定义及分类了银行资本,而我国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几乎都是普通股权益,与核心一级资本趋同,这使得我国商业银行在与统一监管标准下的世界其他银行相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必须转变经营方式,加强资本充足率管理。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

(一)银行风险资产的快速增长降低了资本充足率

从2005年到2010年,尽管我国央行不断变更货币政策,但从总体上来说,社会中货币供应量还是在逐年增加,特别是2009及2010年,广义货币余额M2与基础货币的倍数放大,商业银行体系存贷款额增加,尤其是贷款增速的加快,消耗了一定的资本。我国银行业资产增速从2008年开始加快,商业银行的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总体呈下降趋势。从我国14家上市银行的平均情况来看,2007年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4.04%,2008年降至13.37%,2009年呈现出更明显的降幅,贷款增速的提高显著地降低了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从贷款规模、增速以及资本充足率都较高的4大行(不含农行) 的情况来看(表1),情况较为突出。2009年第一季度贷款环比增速(平均)达16.05%,资本充足率由13.03%降至12.39%,尽管还保持在监管水平之上,但随着2009年后几个季度贷款的继续增长,如果不补充资本,其资本充足率必不能支持如此快速的资产增长,因此,4大行都在2009年推出了各自的融资计划,补充资本。

表1 4大行贷款增速与资本充足率变化情况表

(二)中小银行股本有限,盈利能力弱,内部积累不足

从我国银行核心资本的构成来看,普通股、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占据着主要地位,而我国中小银行的普通股股本有限,与几家大型商业银行相比,处于较低水平,同时,我国商业银行整体盈利能力不强,在核心资本构成中,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与银行盈利能力有关,银行的盈利能力强,能够用于补充资本的资本金就会增多。从西方国家的银行发展历程来看,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在银行核心资本补充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巴塞尔协议Ⅲ》更加强调“核心”一级资本的作用,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更值得重视。

近年来,我国原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改革,积累股本,降低不良资产率,加强风险治理,盈利能力已有很大提高,但我国中小银行的留存收益量也较小,中国工商银行在2010年上半年的留存利润为18317800万元,而华夏银行仅为625600万元。我国中小银行在核心资本构成中,股本有限,盈利能力不足,势必会造成核心资本充足率不高的局面。而且我国银行业主要依靠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获得利差收入,中间业务收入比较低,中小商业银行表现得尤为明显,这不仅造成了盈利能力的低下,而且还导致了贷款等风险资产的增加。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不合理

在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中,真正能起到吸收损失作用的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因此《巴塞尔协议Ⅲ》在对资本充足率作出新的要求时,尤其强调了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规定至2019年,普通股权益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低于4.5%,主要由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构成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6%,且在过渡期内,至2013年,普通股权益应占风险加权资产的3.5%,核心资本(主要是普通股、留存收益)至少占4.5%。从我国银行业目前的情况来看,在不考虑2.5%的逆经济周期资本留存的情况下,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股本简单,缺少优先股,大部分商业银行的有形普通股权益比率(TCE比率)都保持在6%以上,①远高于市场公认的3%的临界点。虽然满足了《巴塞尔协议Ⅲ》中过渡期内对于普通股权益比例的要求,甚至满足了到2019年时的要求,但在股本构成中,过高的普通股权益导致了融资成本的上升,影响我国银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在《巴塞尔协议Ⅲ》更加强调“核心”一级资本的作用的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依靠发行股票寻求外源融资将会降低股票价格,债务资本工具标准的提高也将加大这一融资方式的成本,商业银行不得不依靠留存收益来建立新的资本补充机制,寻求内源融资方式补充资本。

对于大银行来说,由于具有雄厚的股本,因此,风险资产的骤增及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提高,并不会对其资本充足率水平产生较大影响,但对于中小银行来说,由于股本有限且资本工具单一,盈利能力低下,直接会影响到资本充足率水平。

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理对策

(一)提高盈利能力,增强内源性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高低不一,大型商业银行较高,达到了银监会设定的监管标准,而中小银行随着资产的快速扩张,部分已触及监管底线,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提升资本充足率水平势在必行。随着《巴塞尔协议Ⅲ》提出加强权益资本管理的理念,我国中小商业银行若采取增资扩股的外源性融资渠道补充普通股权益,可能会由于股票发行过多降低其价格,影响股东利益;另一方面,附属资本只能在银行清算时吸收损失,预防风险的能力有限。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寻求资本补充途径时,应努力提高盈利能力,增强内源性融资,加强风险管理。

1.加快业务转型,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微小企业业务及零售业务。对我国大型商业银行来说,发展中间业务及零售业务能够降低风险资产数额,改善资产结构。我国大型商业银行一般以公司业务为主,且贷款主要集中在部分大企业,零售业务以及资金业务占比都不高,而银监会的《办法》规定了对一般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对符合条件的微小企业贷款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从同一的75%下调到一套房的45%和二套房的60%,体现了《办法》对小企业贷款和零售贷款的支持。考虑到我国大银行的实际情况,减少对部分大企业的贷款,采用中间业务创新,拓展小企业业务和零售业务市场,能够合理地改善其资产结构。我国中小商业银行在提高资本充足率时,应积极发展中间业务创新,开拓小企业和零售业务市场,增加留存收益,形成良性的内源融资机制。

2.加强内部管理,采取差异化营销策略,形成核心竞争力。商业银行向客户销售的是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随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加剧,各银行的利润空间相对缩小。商业银行在采取业务创新、改变传统经营模式时,也要不断加强成本管理和内部核算,减小运营成本,采取差异化的营销策略,形成核心竞争优势。我国主要大型银行的服务对象是公司机构客户,已经和这些客户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客户关系,相比之下,中小商业银行无法获得这些具有优势的客户资源,若想在竞争中求得发展,就必须改变自身的市场定位,形成差异化和专业化的中小银行体系,抢夺利润空间。目前我国各中小银行金融产品同质化严重,由于金融产品创新很难得到专利的保护,因此,中小商业银行的激烈竞争可能造成中小银行的整体盈利能力低下。对此,各中小商业银行应该根据自身的比较优势,合理运用自身各种资源,针对零售客户以及公司客户的独特需求,设计出满足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在金融产品销售时,采取差异化营销策略,以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二)限制资产过快增长,合理改善资产结构

1.采取合理的资产扩张速度。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受我国货币政策的影响,银行体系向社会注入大量信贷,直接表现为我国各商业银行资产的快速增长。商业银行资产的快速增长固然发挥了积极的政策效应,但过快的资产增长无疑会带来一定的风险资产,消耗银行资本,降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事实上2008年及2009年的贷款扩张及资产增速过快已明显降低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为了使资本充足率水平达到监管机构的监管标准,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2009年均发行了次级债补充资本,以满足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要求。

表2 我国部分商业银行近几年贷款增速及总资产增速情部况表 单位:%

银行资产的快速扩张降低其资本充足率,增加了银行业的风险,不良资产的增多侵蚀了银行资本,而银行再采取发行次级债、混合资本工具等方式来补充资本,以满足监管机构的监管标准要求,这种资产扩张的方式表面上看没有太大问题,但是作为附属资本的次级债、混合资本工具等工具始终逃脱不了债的本质,只是偿还的次序不同而已,而在《巴塞尔协议Ⅲ》更加强调核心资本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这种资产扩张方式是得不到资本的支撑和保证的。尤其是对我国的大型商业银行而言,由于具有较重要的系统性作用和功能,银行的资产扩张必须考虑到核心资本的充足与否,不能盲目地追求资产扩张的速度。中小银行由于股本有限,盈利能力还未得到真正的提高,在进行资产扩张时,也应该考虑到合理的速度。

2.优化资产结构。资本充足率水平的保持一方面依靠资本金的持续补充,另一方面依靠风险加权资产的合理控制。银行的发展离不开资产的合理扩张,但在资产扩张时,应该不断优化资产结构,控制风险加权资产的规模。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资产业务主要包括客户贷款及垫款、证券投资、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和拆放同业、买入返售款项等,在这些业务中,贷款及垫款的风险较大,具有较高的风险权重,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虽然不能大幅度的减少贷款及垫款的资产运用,但可以努力开拓风险较小的资产业务,通过增加流动性债券、同业拆借等风险较小的资产比例,加强风险管理,综合考虑风险和收益因素,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

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运用中,长期以来,大银行的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重工业等传统的大型企业发展,而这些传统的行业在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中,具有较高的风险权重,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来源。虽然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但这些传统行业的不良贷款率一直高于新兴产业,中国工商银行2010年上半年的贷款业务中,租赁商务服务业的不良贷款率为0.36%,采矿业的不良贷款率为0.28%,而传统的制造业为3.53%,建筑业为1.59%。商业银行应适当改变贷款投向,降低风险资产。此外,从我国商业银行贷款的业务类型和地域因素考虑,应合理改善资产结构。工商银行2010年上半年的贷款业务中,公司类贷款的不良贷款率为1.55%,个人贷款的不良贷款率为0.68%,远低于公司类贷款,考虑大银行受到服务对象的限制,中小银行在改善贷款结构、拓展零售业务方面就会有很大的空间。从地域因素的角度来看,不良贷款率较高的是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地区的不良贷款率较低,商业银行应该不断优化信贷地域结构,加强不良贷款率高的地区的信贷风险管理,促进各地域信贷业务的均衡发展。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转型和升级,商业银行的贷款运用应当适当向新能源、新技术等高科技产业及新兴产业转移,这些产业一般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较高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在贷款业务中,应适当提升个人贷款的比重,商业银行应积极响应国家扩大内需的政策,加快市场拓展和产品创新,满足个人信贷的合理需求,降低公司贷款所造成的风险加权资产,合理优化信贷区域结构,降低不良贷款率,拓展风险较小的其他资产业务。

(三)优化资本结构,完善资本市场,建立多渠道的资本补充方式

在经历了美国银行业的资本虚高及资产质量下降后,《巴塞尔协议Ⅲ》重新确定了商业银行资本的分类和定义,更加重视核心资本和普通股权益的作用,提出了新的监管标准,这将使得全球银行业放慢资产扩张的速度,转而采用资本集约型的经营模式。

1.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优化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巴塞尔协议Ⅲ》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提高到4.5%,《办法》则规定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均强调普通股权益与风险资产的占比。从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银行的普通股权益比率都高于这一监管标准,且资产质量较高,这固然能够较好地防范银行体系的风险,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几乎都是普通股权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核心资本补充的途径,并且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逐步对外开放,过高的普通股权益也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与其他外资银行的竞争。

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股本构成中,普通股股本占有主要地位,优先股所占的比重很小,这主要根源于我国资本市场是一个新兴资本市场,投资主体结构及发行主体结构不完善,不具备发行多种先进工具的能力。长期以来,各主体只重视到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忽视了其资源配置的作用。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优先股股本的缺失,造成了资本构成受到限制。另一方面,普通股权益与核心资本趋同,导致其成本过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杠杆率的使用,不利于银行的业务转型。因此,在商业银行加强资本充足率管理时,应该不断优化自身的资本结构,在满足监管标准要求时,寻求适合自身发展的资本构成。

2.建立多渠道的资本补充方式,形成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我国商业银行在积极寻求盈利,增强内源融资时,也应该不断补充外源资本,建立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外源融资主要是指增发新股、发行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工具、可转债、计提准备金等。随着我国银监会逐步放开了对附属资本构成的限制,各商业银行可通过各种渠道补充资本,但各种渠道又有其明显的制约条件。增发新股、配股虽然能够明显地补充资本,但股本的扩大会带来每股收益的摊薄,且选择的主动权在外部投资者,引进战略投资者会有较大的交易成本,战略投资者的持股份额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资本补充方式不具有持续性。而其他的发债及混合资本工具等补充方式易受到监管部门的限制,虽然银行对计提准备金具有较大的主动权,但其资本补充作用有限。因此,各商业银行应该根据自身业务的特点,不断增强内源融资渠道的作用,选择合理的外源融资渠道,开拓多渠道的资本补充方式,合理利用最优的资本补充工具,形成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

注 释:

①TCE比率指有形普通股权益与有形净资产的比率,表明经济下行时,有形普通股权益对银行负债和优先股的保护程序,是衡量资本充足与否的另一重要指标。

[1]刘艳妮,张航.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分析[J].银行家,2010,(1).

[2]陈敬学.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问题与对策研究[J].公司金融,2009,(2).

[3]王春丽.新巴塞尔协议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研究[J].金融研究,2009,(4).

[4]梁绮利.从资本充足率到有形普通股权益比率——透视经济危机背景下资本监管新趋势[J].农村金融研究,2009,(9).

[5]巴曙松,金玲玲.《巴塞尔协议Ⅲ》下的资本监管进程及其影响[J].西部论丛,2010,(10).

[6]崔明峰.国外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补充机制[J].中国金融,20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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