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房产税改革所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建议——基于沪渝两市房产税改革试点效应分析
2012-10-31王林
王 林
(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福州市 350000)
一、上海市和重庆市房产税试点工作剖析
开征房产税有利于土地集约利用。事实上,开征房产税还有三个好处:一是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二是有利于健全分税制体系;三是有利于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纵观沪渝两市房地产税改革,在健全分税制体系和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两个层面,有一定效果。
第一,健全分税制体系
尽管2011年上海市房产税收入才2亿元左右,但是,这2亿元可谓是我国税收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当前,中国的税收制度应当包括流转税类、所得税类和财产税类三大体系。相比而言,财产税类制度建设之所以处于滞后状态,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作为财产税类较有代表性的房产税在我国税收制度中处于弱势地位。从世界各国的普遍经验看,财产税类属于地方税系,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我国当前税收制度的一个明显缺陷是地方税体系不完善。上海市和重庆市适时开展房产税改革试点,对于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即分税制体系大有好处。
第二,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以重庆市为例,该市房产税实施之后,高档商品房项目访客量出现明显下降。据调查数据显示,多数高档商品住宅项目楼盘访客量下降30%-50%。同时,受此趋势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高档住房的定价更趋理性,价格上涨预期下降。而且,由于实施房产税,重庆市购房户籍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本地户籍居民新购房比例由实施前的62%提升至实施后的77%;外地户籍居民新购房比例由实施前的30%下降到15%。这一明显变化,从一侧面说明人们在个人住房消费方面更趋于理性(见图1)。
二、福建省推行房产税改革所面临的挑战
图1 重庆市购房户籍结构图
第一,福建省开征房产税的立法依据
自上海、重庆两市发布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之后,人们关于《暂行办法》的立法正当性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福建省开征房产税将面临同样窘境,因为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立法法》第9条规定:对于应当由法律规定但法律尚未作出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可见,福建省开征房产税还有一段曲折的路要走,因为从我国目前的房产税领域的立法来看,法律并没有赋予开征房产税的直接授权。
第二,如何界定福建省房产税的税率
沪渝两市房产税税率,都比较低。其中沪市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渝市税率也只有0.5%,而国际上通行税率为1%。两个试点城市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低税率,主要是考虑房产税改革是一个长期渐进过程,应分阶段、按步骤稳步推进。那么,福建省又当如何界定房产税的税率,税率测算好以后,减免税的范围又如何界定。以上问题能否有效解决,将关系到福建省房产税能否顺利开征,关系到房产税发挥其应有作用,关系到财产税制改革能否深入进行。
第三,如何有效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
众所周知,目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依赖于土地出让金。有人认为,房产税可以替代土地出让金。可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土地出让金的收入远远大于房产税收入。以上海为例,2011年土地出让金收入超过1000亿元,而房产税收入仅2亿元。收入差距如此悬殊,怎么才能调动地方政府实施房产税新政的积极性呢?
事实上,房产税具有两面性的特点。短期内,房产税对城市发展的融资而言,确实起不到实质性作用。但是,由于它细水长流,等到一个城市建设基本完成,楼市繁华到一定程度,地段升级,房产税才能成为很好的公共设施服务的融资渠道。相反,当一些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的城市化进入末期,土地出让金增量出现枯竭的时候,房产税代理土地出让金的时候就到了。尤其是土地资源相对馈乏的城市,将来依赖于土地出让金的可能性就更小。因此,福建省地方政府明白其利害关系,甚为重要。
第四,如何有效服务于纳税人,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这里有两个层面的问题需要阐述。其一,要加快税收征管机制的转型。要尽快建立健全个人纳税人的基础信息资料。针对个人房产,加紧建立财产登记制度和房产税征收管理税源监控体系以及房产拥有、使用登记制度,同时,要利用我国“金税工程”,使税务、房管、规划、公安、工商、银行等不同部门实现有效联网,对涉税信息进行资源共享,消除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障碍,对其各个环节实现动态、全面的监控和管理。如此,才能为纳税人缴纳房产税提供便利,为征管工作减少阻力。
其二,开征房产税,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住房作为一种事关民生的特殊商品,仅靠市场力量很难尽如人意。如将房产税用于保障房建设,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及实现社会公平都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加大保障房的供给力度,也有助于平抑房价,使纳税人不至于因房价高涨而房产税税负陡增,从而为房产税的进一步推行创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三、福建省未来房产税改革的对策建议
沪渝两市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是对我国房产税进一步完善的初步尝试,因为属于试点性质,还不能称之为完整意义的房产税。因此,建立规范的房产税制度,应是福建省“十二五”时期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一,开展房地产产权登记普查,健全房地产信息系统,为房产税改革做准备。
第二,对税制关键要素(如税率)进行精心论证和设计,化解阻力,保证房产税改革顺利进行。
第三,降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调动其推进房产税改革的积极性,构建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税源。
第四,明确定位,消除疑虑,为房产税改革创造良好的氛围。
[1]张洪铭.房产税改革试点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11,(4).
[2]陈杰.房产税试点初评与房产税改革深化的意义[J].经济改革,2011,(5).
[3]童大焕.别指望房产税能降价[J].京华时报,201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
[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csj.sh.gov.cn/pub/.
[7]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cq-l-tax.gov.cn/cqds/72057594037927936/index.html.
[8]社科院2012《房地产蓝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