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50年的房子找回来了
2012-10-30胡喜盈
文/胡喜盈
“丢失”50年的房子找回来了
文/胡喜盈
他,91岁,2012年4月16日上午10点,春日里的阳光很好,91岁的刘老伯老泪纵横,在他的农行社保卡里,收到一笔130万元的汇款,老人手拿放大镜一连数了好几遍,13后边有5个“0”,真的是5个“0”。啊!那套房子“丢失”了整整50年,居然给找回来了!真的,太难了!
拥有64平方米房子相当于21人的房产
刘丁丁出生于1922年1月,解放前就来到上海打工,拼搏多年有了一点积蓄,1954年,32岁的他个人出资在上海市上海县龙华乡漕溪大队漕溪村漕东支路201号建造了一间临街面的二层楼房,楼上楼下合计64平方米,一楼开竹器店,二楼自家八口(夫妻二人加二子四女)自住及出租给另外两户人家,其中的一个租客名叫李国国,住3平方米。
上个世纪60年代初,我国遭遇严重的经济困难,毛主席党中央决定大量精减城市人口,1961年6月16日,党中央发布《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在1960年底1.29亿城镇人口的基数上,三年内减少城镇人口2000万以上……今后三五年内,全国口粮一般仍应实行低标准、瓜菜代的方针。1961至1962年度,城镇口粮标准不许提高,只许适当降低。”
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刘丁丁所在的单位一连9次召开动员大会,3个月后,刘丁丁带领一家8口回到老家江苏滨海县,8口人的上海户口一次性全部迁出。
至于上海的那套房子,当初国家正在对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期,按照1 9 5 6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对怎样进行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阐明了五点意见:“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刘丁丁再也不存任何幻想,他很爽快地把房子上交给国家接受改造。
意外的是政府不接受刘丁丁的房子,经梳理调整,中央规定大城市私房最低起征点为100平方米,上海规定点为70平方米,1963年8月,原上海县房管部门认定刘丁丁的房子不足70平方米,撤销改造,产权发还给刘丁丁。当年的上海,人均住房不足3平方米,刘丁丁拥有64平方米房子相等于21人的房产,漕东支路201号离开市中心人民广场10里路,离开上海市中心西南点——徐家汇3里路,又是沿街面房,相当了得。
产权发还之日刘丁丁本人在江苏,就由他上海的一个朋友代为管理房产继续收房租。很快,“文革”开始了,刘丁丁上海的朋友告诉他,房子被漕溪村“造反派”没收了,当时全国上下一片红到处是造反有理的呼声,从此,刘丁丁再也不提房子之事……
找房为时已晚,处处碰壁
直到2000年,79岁的刘丁丁在中央电视台看到私房可以发还,他这才想试试看能否找回自己的房子。
来到上海,漕东支路201号已经成了一片广场,1985年到1986年间,乡村都改成都市了,漕溪村民委员会将系争房屋移交给徐汇区漕河泾街道办事处,漕河泾街道又将系争房屋转交给漕河泾街道漕溪三村居民委员会使用。1988年5月,系争房屋被居委会拆掉后原地改建成二层共124平方米的房屋,其中10平方米继续出租给原来的租客李国国使用,其余的房屋用作餐厅。1998年9月,系争房屋被列入动迁拆除范围。1999年5月,徐汇区市政建设所与居委会签订了单位动拆迁协议书,居委会得到补偿费10万元。租客李国国分配到了一套闵行区银都七村42平方米的个人产权房。
刘丁丁将此案委托律师等人代理。经大海捞针般反复查询,他们终于查到了上海市府的文件,沪委(1981)32号文《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统战部、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报告》: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没收、挤占的私房,根据《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退还给房主。被占用的私房已经翻建或改建,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无法退还原房时,在征得房主同意,并妥善安排其住房后,可按有关规定作价收购,或以其他房屋交换产权。
于是,他们先是找“私房落证办”,“私房落证办”说此房1963年8月就已经发还本人了,不存在落证问题。
去找到居委会,居委会说10万元上缴给街道了。
找街道,街道说是漕溪大队在生产队农改居过程中无偿移交给街道的,街道是接受漕溪大队的资产移交,与刘丁丁没有直接的相互关系,建议他们与漕溪实业公司联系。街道还留了一条和谈的希望,如果此案调节解决,补给刘丁丁3.3万元。为什么给3.3万元?因为动迁时总共拿到10万元,1998年9月漕东支路201号改建时是居委会出的资,居委会留3.3万元。1986年“农改居”后,街道成了这套房子的权利人,街道留3.3万元。这个调解方案刘丁丁不同意,这3.3万元怎么够呢?
漕溪实业公司目前还存在,是漕溪大队早年开办的一家三产企业。去找漕溪实业公司,漕溪实业公司说:“1999年动迁时,相关动迁单位对漕东支路201号动迁时没有和我单位进行任何联系及赔偿,故你们提出的相关事项请与动迁单位联系。”
找动迁单位——徐汇区市政建设所,市政建设所说:“刘丁丁反映房屋动迁未得到补偿安置的问题,经查,1999年动迁时,已与当时的漕溪三村居委会签订了拆迁协议书,且已履行完毕,故你们提出的关于漕东支路201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可向漕河泾街道等有关部门了解。”市政建设所还说了:“当初给居委会10万元,给租客李国国42平方米个人产权房,没错,当初一个平方米也就值1500元,66平方米值10万元。因为当初你们自己不主张权利,今天即使要补,也就是10万元再加上利息5万元左右吧!”丁老伯的代理人认为,根据市府文件,要房要款都要征得房主的同意,这64平方米房子如果今天还在,按每平方米2万元算,值128万元。
2009年5月,市政建设所介绍说他们联合漕河泾街道办事处、漕溪实业公司三家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做出决定:“经调查,刘丁丁所说的漕东支路201号房屋全部是事实,本该补给刘丁丁一套房子的,但是,无处出账,唯有一条,让刘丁丁上法院起诉,让法院判决,有了判决书财务才能出账,当年动迁时是财税局出账,财税局只认法院判决书。”
案件似乎已经走到尽头没有希望
被逼无奈,丁老伯正式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多方努力,徐汇区法院终于立案,被告是市政建设所。被告称,被告在对系争房屋动迁时,漕溪三村居委会提供了相关证明其权属的材料,被告据此与居委会签订了动迁协议。原告若认为其权益受损的,应向侵权方主张权利。
法院查明:1985年11月19日,上海县龙华乡人民政府(现徐汇区华泾镇)与徐汇区漕河泾镇人民政府(现漕河泾街道)订立了一份《龙华乡人民政府、漕河泾镇人民政府关于漕溪大队顾家厍生产队的交接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原顾家厍生产队61户由漕河泾镇人民政府管辖,划入镇所属漕溪新村三村、四村居委会管理。漕东支路201号房屋产权,由漕溪大队无偿移交给漕河泾镇人民政府。1988年5月,漕溪三村居委会经批准取得建筑工程执照,对漕东支路201号进行改建,建筑面积为124平方米,并于其后申报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1998年,被告经批准对系争房屋进行拆迁……
在案件审理中既然出现了华泾镇与漕河泾街道的红头文件,原告请求追加两者为被告,法院不予准许。
法院认为,被告1998年对本案系争房屋漕东支路201号进行拆迁。从当时所掌握的有关房屋权属资料显示,系争房屋产权系原由漕溪大队无偿移交给漕河泾镇人民政府,之后由漕河泾镇三村居委会取得建筑工程执照对房屋重新进行了改建,并申报了土地使用权登记。被告由此在拆迁中与漕河泾镇三村居委会签订动迁协议进行了补偿。鉴于目前对系争房屋的权属原、被告双方存在着争议,原告目前尚缺乏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故对其诉请法院难以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刘丁丁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原告上诉,面对二审法官,原告继续提出请求追加华泾镇与漕河泾街道为被告,至少,法官应该去华泾镇与漕河泾街道做调查,以了解事实真相。
二审法官与华泾镇代表做了一次谈话,谈话中华泾镇代表并不否认漕东支路201号房当初有多年时间作为“无主房”之事实,可惜的是,漕溪大队现在已经不存在,漕溪村村委会两年前已经解体,此案的侵权主体已经消失。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原告起诉华泾镇政府,请求撤销《龙华乡人民政府、漕河泾镇人民政府关于漕溪大队顾家厍生产队的交接协议书》,协议书中“漕东支路201号房屋产权由漕溪大队无偿移交给漕河泾镇人民政府”关于“产权”的定义是个错误,漕溪大队没有涉案房子的产权。法院不予立案,理由是华泾镇政府不是侵权主体,要告只能告漕溪村村民委员会。可惜的是,漕溪村村民委员会已经解体,刘丁丁错过了起诉时机。
到此,原告的案件似乎已经走到尽头,没有希望了。此时,原告已经90岁。原告抱着一丝希望一连给华泾镇党委书记写了三封信:恳请领导明察,明明是我的私房,政府为何迟迟不归还于我?我去向漕河泾街道要房子,漕河泾街道一句话:这间房是龙华乡政府无偿移交给我们的产权房,你去找华泾镇政府要吧……尊敬的书记,我一个90岁行将入木的老头,让我在临死之前能够感受到一点中国共产党的光辉和温暖,叩谢!
书记三次接到来信,动了真情,指定由党办主任负责接洽处理此事,一定要给老人一个公平人道的符合《宪法》精神的解决方案。党办主任提出方案,按照当年动迁政策,刘丁丁的64平方米可以换得银都七村80平方米的个人产权房,银都七村目前二手房行情每平方米1.6万元,80平方米价值128万元。按刘丁丁的另一种算法,按每平方米2万元算,价值也是128万元。能否由徐汇区信访办主持,请徐汇区市政建设所、漕河泾街道、华泾镇三家参加,由三家分摊128万元。
经徐汇区信访牵头组织,三家达成分摊方案,最后由曹溪实业公司出面给刘丁丁补偿130万元。
刘丁丁拿到130万元之日已经是90岁高龄,他眼含热泪高呼:中国共产党万岁!
编辑:靳伟华 jinweihua10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