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
2012-1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森林火灾的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运行机制,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要做到准确预报、及时预警,科学响应、因险施策,分级负责、上下联动。
第三条 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要着力提高预警准确性,突出响应的时效性,保证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损失。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森林防火机构、单位,并由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森林火险等级和预警分类
第五条 森林火险是森林可燃物受天气条件、地形条件、植被条件、火源条件影响而发生火灾的危险程度指标。森林火险等级是将森林火险按森林可燃物的易燃程度和蔓延程度进行等级划分,表示森林火灾发生危险程度的等级,通常分为一至五级,其危险程度逐级升高。
第六条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是依据森林火险等级及未来发展趋势所发布的预警等级,共划分为四个等级,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其中橙色、红色为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森林火险等级与预警信号对应关系如下表:
森林火险等级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蔓延程度 预警信号颜色一 低度危险 不易燃烧 不易蔓延二 中度危险 可以燃烧 可以蔓延三 较高危险 较易燃烧 较易蔓延四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容易蔓延五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极易蔓延红色
第七条 森林火险预报和服务的种类主要包括:长期趋势预测(季、月、周)森林火险等级预报、节假日(重点时段)森林火险等级预报、每日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各整点森林火险实况监测报告、重要火灾火场气象和森林火险预报服务等。
第八条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的标志以森林防火标志为主体,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和相应文字标注组成。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标识说明详见附件。
第三章 森林火险预报与预警的制作和发布
第九条 森林火险预报的制作和发布
(一)进入森林防火期前,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召集气象专家和防火部门专家,进行天气和森林火险形势会商,形成季节性的《天气和森林火险形势预测报告》;应当收集、整理前期天气、干旱、物候、火源、火灾历史资料等情况,天气和气候预测信息,制作《未来一月(周)森林火险等级预报》;法定节假日、重点时段,应当依据前期天气、干旱、物候、火源、火灾历史资料和天气预报等信息,与当地气象部门会商,制作《节假日(重点时段)森林火险等级预报》。
(二)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应当加强对森林火险预警系统的管理,广泛收集当地的森林可燃物、野外火源、物候信息,并协调气象部门、防汛抗旱部门了解干旱、气候和天气预报信息,做好日常的森林火险监测和火险等级预报。发生重要森林火灾地区应当会同当地气象部门制作《重要火灾火场气象和森林火险预报》。
(三)各类森林火险预测预报结果应当及时以文件、短(彩)信等方式通知有关领导和部门,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微博等媒介向社会公众发布,主要林区应充分利用电子屏、彩旗等形式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警信息。
(四)应当依据当地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候特征、森林及可燃物特征、野外火源状况,研究制定适合当地的森林火险模型,并在使用中不断修订完善。
第十条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的制作和发布
(一)森林火险预警信号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负责制作,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森林防火办公室领导签发后对外发布。
(二)当预测某一地区未来连续3天以上出现(二至五级)森林火险等级时,依据前期天气、干旱、物候、火源、火灾历史资料等信息,经与气象等部门会商后决定预警等级和预警期限,制作发布森林火险(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
(三)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应当立即以文件、短(彩信)等方式报告本级森防指、林业主管部门领导,通知相关地区森防指、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和防火办相关人员及有关单位,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微博、短(彩)信、小区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警示信息。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应当在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显示;主要林区应当以电子屏、指示牌、悬挂彩旗等多种方式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
(四)当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森林防火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号级别不同时,高级预警信号优于低级预警信号。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发布后,在预警信号有效期内发布单位可根据火险等级的变化,调整预警级别,或提前解除预警信号。
第四章 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措施
第十一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森林防火办公室发出森林火险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有关单位或地区应当立即启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响应,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中长期森林火险预测预报响应
各省区市要根据季节性的《天气和森林火险形势预测报告》、《未来一月(周)森林火险等级预报》、《节假日(重点时段)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对森林火险形势的预测,适时调整防火期时间,调整飞机调进、调出场的时间,组织各森林专业消防队伍的部署和人员训练,做好扑救器材和设备维护检修、物资储备等工作,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落实各项防火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蓝色预警响应
(一)关注蓝色预警区域天气等有关情况。
(二)及时查看蓝色预警区域森林火险预警变化。
(三)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第十四条 黄色预警响应
(一)黄色预警地区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黄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
(二)黄色预警地区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
(三)黄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认真检查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第十五条 橙色预警响应
(一)橙色预警地区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橙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
(二)橙色预警地区加大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三)橙色预警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橙色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了解掌握橙色预警地区装备、物资等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
(五)了解橙色预警地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武警森林部队布防情况,适时采取森林消防队伍靠前驻防等措施,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六)开展森林航空消防工作的地区和航站加大飞机空中巡护密度。
第十六条 红色预警响应
(一)协调有关部门,在中央、地方电视台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
(二)红色预警地区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红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
(三)红色预警地区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密度、瞭望监测时间,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加强火源管理,对重要地区或重点林区严防死守。
(四)适时派出检查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
(五)掌握红色预警地区装备物资准备情况及防火物资储备库存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支援准备。
(六)掌握红色预警地区专业队伍、森林武警部队部署情况,督促红色预警地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戒备状态,做好应急战斗准备。
(七)开展森林航空消防工作的地区和航站加大飞机空中巡护密度,实施空中载人巡护。北方航空护林总站、南方航空护林总站视情赴红色预警地区检查航护工作。
(八)做好赴火场工作组的有关准备。
第五章 森林火险预警响应要求
第十七条 发布森林火险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对响应措施提出要求。发布预警响应信号的单位应根据火险预警信号等级变化,及时调整或撤销响应级别。
第十八条 各级森林防火有关单位在发布和接到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后,应积极响应,各司其职,主动了解掌握高火险地区落实情况,并报告值班领导。
第十九条 森林火险预警发出后,各级响应落实情况应当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办公室。
第二十条 加强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的监督管理,对预警响应工作落实好的单位及时通报表扬,未按规定落实预警响应工作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查找原因,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暂行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有关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标识
按照森林火险气象条件、林内可燃物易燃程度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统一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划分为四个等级,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同时以中文标识,其中红色预警信号代表极度危险,森林火险等级为五级;橙色预警信号代表高度危险,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黄色预警信号代表较高危险,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蓝色预警信号代表中度危险,森林火险等级为二级。一级森林火险(低度危险)仅发布等级预报,不发布预警信号。
(一)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达到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且极易迅猛蔓延,扑火难度极大。
(二)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达到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快速蔓延,具有高度危险。
(三)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较高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具有较高危险。
(四)森林火险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森林火蓝红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二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可点燃,可以蔓延,具有中度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