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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工求解雇”的法律投机

2012-10-20单士兵

民生周刊 2012年19期
关键词:厂方劳资归属感

“怠工求解雇”的法律投机

近日,广东东莞东莞台升家具有限公司千名工人为求被厂方解雇,选择消极怠工。原来,当事工厂由于效益不好减少生产线,通过减少员工的工资来倒逼工人辞职。

当前,要真正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好劳资关系,就必须改变完全由资本对劳动力进行控制的局面,即通过有效的制度建设与制度激励,来弥合保护工人权益中存在的制度缺陷。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以收入减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不给予经济补偿。而被厂家辞退则可收到补偿金,为此,工人们选择采取怠工方式逼迫厂方解雇自己。

怠工以求被解雇,这是当前劳资博弈的一种怪象。工厂效益不好,可能与市场大环境有关,也可能因为厂家本身运营出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劳资双方会诉求各自利益最大化,做出相应的选择。对工人来说,怠工是消极表现,造成劳动力浪费,不值得提倡。值得注意的是,工人这种做法,仍然是试图在法律框架下来最大程度实现自身利益,其中也有理性的一面。与其过多从道德层面去指责怠工者,不如好好反思一下,工人对厂方为何没有安全感与归属感,以及这种怠工维权背后的制度问题。

必须强调的是,相较于强大的资本,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很多时候是以弱者身份参与劳资博弈的。也正是为了制止资本对劳动力的过度掠夺与残忍盘剥,才有了《劳动合同法》这样的利益矛盾调节器。在“怠工以求被解雇”这起事件背后,利益博弈关系复杂微妙——厂方减少生产线后势必会进行裁人,主动裁人则将支付巨大的成本,厂方会通过降薪手段逼迫工人主动离职,来既达到节约成本,又实现裁人目的。只不过,资本这样的“算盘”招致工人主动反击,千名工人“怠工求解雇”形成的对峙,结果当然是劳资双方“共输”。

在劳资复杂博弈的语境下,“怠工以求被解雇”绝不是孤例。而且,恰恰是因为有了《劳动合同法》这样刚性的法律调节器,才使得这样的劳资博弈有了制度土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性”关系不断的被强化与泛化,很容易增强劳动者在职场生活中的“过客心理”。如果不能增加职工的职业认同感和职业归属感,他们自然也就难以为个人和集体创造出更大的价值。

从这个意义讲,面对“怠工以求被解雇”,这家工人首先要反思的,就是自身的管理问题。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很大程度上就与员工积极性不高有关。现在工人再以“怠工”的方式表达权益诉求,无疑更加恶化用工环境,造成工厂生产力下降。而这种反思,除了着眼于对工厂小环境的改善,恐怕更多还是要指向劳资双方的制度环境。我们必须认识到,仅仅靠一部《劳动合同法》来调节劳资利益矛盾,是远远不够的。如何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一些更加人性的、人文的内容,让职工心灵更能融入到现实的生产和生活中,需要更多的配套制度与执行。

当前要真正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好劳资关系,就必须改变完全由资本对劳动力进行控制的局面,即通过有效的制度建设与制度激励,来弥合保护工人权益中存在的制度缺陷,加大对侵犯劳动者权益现象的打击力度,来消解资本的威慑力与控制力,为劳方维权提供强力支撑,让劳动者拥有更多的安全感与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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