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新的财税激励政策探究
2012-10-09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吴则稳
山东黄河东平湖工程局 吴则稳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薛道喆
自主创新对于企业和国家的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企业而言,真正的核心技术只有通过自己研发才能得到,而一旦有了核心技术并将这种技术产业化、市场化,企业就具备了核心竞争力,成为行业发展的领跑者,获取了持续的发展动力;对于国家而言,一个国家综合国力提升的核心动力是本国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世界各主要国家都把提升本国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政府的首要任务,改革开放至今我国通过大规模的技术引进以及“以市场换技术”等方式,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但真正的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我们需要通过鼓励自主创新,培养本国的核心竞争力,而不能受制于国外的技术限制。
一、财税政策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
财税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般而言,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财政政策可分为直接投入政策和间接投入政策两类。其中,直接投入政策包括:财政科技拨款;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财政补贴和融资担保等;间接政策主要指政府采购与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税率优惠、免税、税前列支、加速折旧等。
政府的各项财税政策是通过自主创新的各项动力因素来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因素主要包括六个方面:政府推动,主要指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支持的力度,其中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人才的获得;市场需求的拉动,这个主要表现为市场的需求对研发成果的商品化的推动力,创新产品要想顺利实现其市场价值就必须要有对应的市场需求; 利益驱动,即自主创新活动可能给企业带来潜在的收益;企业投入能力,即企业可以为自主创新研发提供经济支持的能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即企业的研发能力和使研发成果商品化的能力;政府对创新产品的采购,可以拉动其市场需求;加速折旧相当于给企业一笔无息贷款,贴息则是对企业贷款的直接补贴,同时还有通过减免税收或者税收优惠的的方式,这些均相当于给企业保留了一部分利润,因此可以看出这几项政策均可增加企业的利益预期,进而产生利益驱动;这几项财政优惠政策均是政府对企业自主创新所制定的扶持政策,是政府推动的表现。
二、中国缺乏明晰的自主创新财税激励政策
我国目前针对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激励政策主要包括财政科技支出、政府采购、税收优惠等,但总体来看,这些激励政策是零散的,并且没有明确的表现出对自主创新的扶持。这表现在:
(一)支持自主创新的财政支出政策不清晰、支出结构不合理
我国的财政科技支出按预算科目分类主要包括科技三项费用、科学事业费、科研基建费等三类,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支持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重点研究机构及科技行政部门的开支,其中也包括对国家重点科技创新计划的资金扶持。但总体看来,在政府的财政科技支出项目中,没有明确对企业自主创新的资金扶持,针对国家重点科技创新计划的资金投向范围较窄,只涉及与国家重点支持项目相关的企业,对其他大部分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扶持资金缺口较大。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绝大部分投入到了应用研究与试验发展,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比例只有5%左右,远低于俄罗斯、韩国等同水平国家15%的比例。基础研究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反映了知识的原始创新能力,是自主创新的知识源泉,缺少资金支持限制了我国基础研究的发展,也限制了自主创新的开展。
(二)政府采购制度缺少对自主创新的关注
政府采购直接影响产品生产者的行为,当政府倾向于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时,就会很大的刺激生产者进行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同时更重要是能够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中的示范和引导效应,使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获得社会的认可,保证自主创新产品的市场化。但是这受到政府的政策和政府资金的直接影响保证自主创新产品的市场化。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缺少对自主创新的关注,这表现在:第一,我国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节约资金和抑制腐败,鼓励自主创新尚没有成为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之一;第二,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较小,2009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为7413.2亿元,较2008年增加了23%,但2009年我国GDP 规模为340506.9亿元,政府采购只占当年GDP 总量的2.2%,离国际惯例10%的标准还相去甚远,这限制了政府采购发挥作用的空间;第三,我国政府采购的本国商品多限于低端的日常用品,没有体现出对高技术产业的倾斜,同时政府采购中往往只注重产品的价格或性能,而不考虑推动产品的技术创新或者综合性能。
(三)税收政策的扶持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在近几年的税制改革中,不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规定已慢慢减少,如在企业所得税中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生产型增值税已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了生产设备的抵扣范围,这些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但总体而言,我国税收制度对于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还不够、针对性不强。首先,增值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力度不够,对于自主创新强度大的企业而言增值税税负仍然较重。研发型企业产品成本的绝大部分是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而产品的原材料和动力成本等投入所占的比例却相对较低,所以能抵扣的当期进项税额十分有限,同时自主创新产品的科技含量越高,产品的附加值就越高,但是产品的当期销项税额就会越多,从而造成了高额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这就严重影响了企业对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其次,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也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仅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还有对院士的政府津贴、特聘教授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样的政策不利于激发企业科技人才的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同时,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的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时候,获奖人在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的分红或转让的股权、出资比例所得的利润时,仍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严重影响了创新者对创新的热情。最后,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绩效评价机制。目前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式支出缺乏预算管理,这降低了税收优惠的效率,同时在制定各项可以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时,欠缺相应的考核和评价机制,忽视了对减免税运用效果的检验与反馈,没有形成税收优惠的可持续性机制,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对激励自主创新的有效性。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对于自主创新在财政上的激励政策
美国、法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对外技术依存度都在30%以下,是典型的创新型国家,这些国家针对自主创新都制定了完善的财税激励政策,其中在财政直接投入方面,扩大政府科研经费支出、重视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利用财政补贴、贴息等手段引导企业开展自主研发,目前创新型国家的科研经费在GDP 中所占比重多数达到了2.5%以上,我国目前只有1.7%,而科研经费中投向基础研究的比例创新型国家多在15%以上,而我国始终在5%左右徘徊;在财政间接投入上,创新型国家重视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同时在企业研发、产品试制、产品市场化阶段制定了税收减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优惠政策,大大调动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借鉴国外经验,我国促进自主创新的财税激励政策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一)加大政府科学研究经费投入力度,优化科学研究经费支出结构
从美国、日本等创新型国家的经验看,在国家制定科技兴国战略的初期,政府应加大科学研究经费的支持力度,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财政支持,同时结合财政补贴、财政贴息等手段,引导企业加大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是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从财政科技支出的结构上看,基础研究是技术创新的源泉,是一个国家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起点,从战略的角度考虑,基础研究是一个国家科技发展的奠基石更是经济发展的后劲所在。因此需要政府应该加大基础性研究投入,承担更多的责任,改变我国基础研究投入严重不足的现状。
(二)强化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支持作用
首先,了解政府要采购的自主创新产品类型。想要通过政府采供来支持自主创新,必须先确定自主创新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目标之一,同时还要普及政府技术采购概念:一方面要开展对技术采购政策的研究,使潜在的采购执行者获知这个概念并制定相应的规则; 另一方面开展提高认知度的活动,让决策者和一般公众也有所了解。其次,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以自主创新产品为首选对象。只有足够大的政府采购规模,才能创造出充足的市场需求,为自主创新产品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我国政府采购的市场还有很大的扩张余地,政府可以扩大采购的范围,尤其是对本国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在产品的功能满足政府需求的前提下,应该优先考虑自主创新的产品或是选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或者是自主创新含量较高的产品和服务。对于那些处于技术创新起步阶段的新兴产业、产品,政府采购的支持远比政府直接资助来的更有力度,因此应该建立起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的制度。利用政府采购来影响处于早期阶段的技术创新活动,特别是对于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同时具有较大市场前景,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政府进行首购。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的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三)加大税收政策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
首先,考虑到自主创新企业的研发投入巨大而原材料消耗却很少的行业特点,故理应允许增值税抵扣外购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的无形资产,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加大对研发的投入,增强自主创新的活力,因此建议将转让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其次,对研发人员以技术入股取得的股权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以此提高研发人员对研发工作的积极性;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对其因在科研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而获得的由企业发放的科研奖金或科技发明的提成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激励各类科技开发人才开展科研创新的创造性;对知识产权转让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享受与稿酬同等的税收或更高的优惠待遇。除此以外,税收政策应考虑是否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以鼓励企业加大对教育培训的力度,提高人力资本的质量。最后,为了确保科技税收政策可以发挥出最佳效应,同时防止优惠额度及方向的失控,就应该建立起一个可以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制度,加强管理科技税收优惠,推行税收预算,提高税收政策的实际效率。同时,根据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变化趋势适时的进行调整和更新,及时修改和废止效率低下的优惠政策,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时效性,以便最大程度地激励企业的自主创新研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