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力之二 :产权不清
——金融业成为政府的“第二财政”,同样染上“国企病”
2012-09-21
西部大开发 2012年5期
破坏力之二 :产权不清
——金融业成为政府的“第二财政”,同样染上“国企病”
破坏程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的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研究报告显示,中国金融部门资产质量之优劣,高达70%以上取决于金融运行的体制环境。报告指出,金融产权的制度性缺陷,阻碍和扭曲了有生命力的金融主体的健康成长。
危害机理
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产权的明确界定和有效保护是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频率的首要条件。完整的产权制度是一组包括责任成本的权利,在各经济主体之间要明确界定这种责任与权利,而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产权制度,要建立在私有产权首先得到明确界定和保护的基础之上。
但我国目前金融产权制度的现实,更多地强调了产权的“权”和“利”,而没有强调随“权利”而来的“责”和“本”。由于这种产权的片面运用,导致在处理金融机构的风险时,处置成本基本上都由中央银行和政府承担。因为我国的全面产权还是一种以公有制为绝对主体的金融,其他产权主体对金融的介入尚未作出明确的基本法律规定和保护,因而出现实际工作中许多金融机构名为股份制或者集体所有,实为政府所有,但又不承担控制责任的现象。
银行工作人员在整理货币
解决方案——明确股东的核心地位
以完善金融产权制度为中心,突出股东在金融生态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要加快金融产权的多元化进程,允许各种投资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主体投资金融产业,实现金融主体成分的多元化。无论是什么性质的产权主体控制金融,都要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失败负责,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经营失败转嫁,即真正实现金融产权的完整化。在有关金融机构的股本构成及法人治理结构的安排上必须以股东为核心,避免由内部人控制,同时约束经营管理层,以风险控制为天职,失职追究问责制为重点,从而减少道德风险与败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