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完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2012-09-19汪水文
■汪水文
浅议如何完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汪水文
为了有效增加涉农信贷投放,支持“三农”发展,协调农村金融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矛盾,促进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村经济的共同发展,国家出台了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实行奖励的政策。从近三年的实施效果来看,这一政策对“三农”发展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同时给县域金融机构也带来了一定的收益,有效地协调了县域金融机构与“三农”的关系。笔者结合对湖北省中央财政金融贴补奖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调研,对执行此项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涉农贷款定义模糊,认定时难以把握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 号)中对涉农贷款的分类标准不直观、不明确,难以把握,财政和金融部门从各自角度来理解,在认定上存在分歧,实际应用中有很大的操作空间。在检查中发现,县级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 “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的理解和统计标准不一致,有的按企业注册地分类,有的按贷款人户籍分类,有的按贷款使用用途分类,有的甚至将所有对个人和企业的贷款全部纳入了涉农范围,汇总数据的真实性存在很大出入,给审核工作带来困难。
(二)增量奖励数据缺乏核实
一方面,县财政仅依据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及邮政储蓄银行报送的数据向上填报,对所报数据的真实性缺乏核实;另一方面,县与市的金融机构统计口径与统计数据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地方财政局对增量奖励数据存在质疑。而当地财政部门由于理解差异和部门关系等原因,并没有严格核实把关,同时,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后,基层银行无法获得涉农贷款报表数据,也给增量数据的核实工作增加了难度。
(三)制度设计与实际执行存在差距
财政重奖涉农贷款政策的依据是涉农贷款平均余额,《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涉农贷款口径以 《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该标准功能主要定位于全面、完整、系统地反映金融机构信贷支农情况,符合统筹城乡发展战略实施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进程。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由于县及县以下企业都视为大农业,与实际奖励执行中“财政支持涉农贷款”以扶弱、促进公平为原则的功能定位有一定差距。在实际执行中,财政奖励的范围比较窄,县级非涉农企业又比较多,而此类贷款又都不算在涉农贷款范围内,导致奖励金额相差过大。
(四)部分金融机构对增量奖励政策缺乏了解
有些基层金融机构对国家、省出台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不是很了解,缺乏研究,对文件的政策精神把握不准确,导致基层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上报增量奖励时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有些金融机构对于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不了解,本该获得奖励的却因没有上报申请而没有获得;有些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增量数据不准确;有些金融机构片面理解政策文件,扩大涉农贷款的统计范围;有些金融机构由于直属上级的要求和财政部门的要求不一致,导致上报时间和数据不及时而延误,等等。
(五)奖励对象还有待扩充
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市辖区法人金融机构被排除在外,而实际中大多数市辖区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二是县域外金融机构对县域投放涉农贷款得不到奖励;三是从统计范围看,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其他类的金融机构,是否在补贴范围之内,文件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四是农户贷款中明确规定不包括城关镇,有失科学性。绝大多数的县级城关镇也管辖农村,且农业人口比例相当大,使同属农民的对象享受不到优惠政策,有失偏颇。
(六)农户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成本没有降低
《暂行办法》规定,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但没有对县域各金融机构投放农户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给予适当优惠利率。
(七)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有职能不够明确
人民银行是《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负有对金融机构数据的执法检查责任,通过人民银行统计部门的数据审核,可以保证数据质量。而《暂行办法》规定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 号)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这4类贷款,《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中对各类贷款指标的规范很细,熟练掌握难度很大。如果没有人民银行的数据审核,单纯由财政部门来审核,涉农贷款数据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八)财政涉农金融奖补资金审核工作之间缺乏衔接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财政涉农金融奖补资金审核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特点,奖补对象都是金融机构,资金拨付采用基层财政部门汇总初审,省级财政部门复核,专员办终审,财政部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审核要素都涉及贷款余额、贷款平均余额、贷款发放额等。目前,各级财政部门仍然采用单独申报、分别审核的方式,相互之间缺乏衔接,存在大量的重复工作,导致审核效率低下,审核结果准确性不高。
二、加强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对策与建议
(一)进一步细化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明确涉农贷款范围
建议结合当前实际,进一步细化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严格规定涉农贷款的具体标准和范围,提高相关分析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同时,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办等部门建立涉农贷款信息共享机制,按季统计分析涉农贷款的投放,将集中审核转变为日常动态监督,提高审核工作的准确性。
(二)完善《暂行办法》中涉农贷款认定执行方式
加大涉农贷款运营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统一涉农贷款政策执行口径和操作标准,改变财政部门独家认定和分类统计涉农贷款模式,建立财政、人民银行和银监办部门共同参与的涉农贷款认定和考核机制。
(三)不断完善金融机构服务 “三农”的奖励机制
“三农”的重点在县域,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也就是支持“三农”发展。奖励涉农贷款的政策范围应该扩大,以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执行到位,使县域贷款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享受到同等待遇,参与平等竞争。
(四)适当扩大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县域金融机构范围
为了更好地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建议凡是因支持县域经济(含市辖区农村地区)而发放涉农贷款的金融机构均享受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政策。一是将对县级区农村乡镇发放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的金融机构列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范围;二是应以市级金融机构为单位申请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凡是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为目的发放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的金融机构均应列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范围;三是修订《暂行办法》,完善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规定中关于农户贷款包含城关镇的规定。
(五)金融机构适当降低涉农贷款利率
金融机构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涉农贷款(主要指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和支农贷款)利率,让涉农企业及各类组织尤其是农户真正降低贷款成本,增加农民种养积极性,使涉农企业及各类组织更好地支持农林牧渔业发展。
(六)明确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的职责,推行联合监管
财政部门应与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采取联合下文的方式,进一步规定人民银行对涉农贷款数据的审核权以及银监部门对不良贷款资料的审核权。只有经人民银行审核确认和银监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才能给予补贴。另外,应确立联合监管机制,全面推行联合监管。一是明确各级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职能优势,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联合监管态势;二是明确工作时限,解决拖沓推诿,延误奖励资金申请、审核、上报及年终决算的情况,保障申请资料的有效审核时间;三是明确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七)创新方式,利用软件提高审核效率
建议通过开发审核软件、在线审核等方式,将财政涉农金融奖补资金的审核工作在各级财政部门之间实现有效对接,实时监控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投放、回收情况,避免为获取奖补资金而随意修改数据,减少重复工作,节约审核成本,提高审核效率。
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