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办法的完善
2012-09-14杨玲强
杨玲强
小议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办法的完善
杨玲强
南昌铁路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该文从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办法入手,结合多年工作实践,对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的具体财务核算进行探讨,提出改善银行科目设置、修改住房公积金的计息期间、完善逾期贷款核算等方法,以期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
住房公积金 财务核算 完善
我国从1991年开始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先后出台了《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等政策和规定。对住房公积金核算从会计科目设置、凭证填制、登记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等业务做了明确规定,很好地规范了住房公积金发展初期的财务核算工作。时至今日,各地的住房公积金事业已有了长足的发展,管理规模越来越大,业务也不断拓展,但有关办法、制度等没有随之进行完善和修订,在财务核算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在财务核算制度上加以补充完善。笔者从多年的工作实践出发,指出现行财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设想,以期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水平。
1 核算基础不明确
《办法》没有明确公积金财务核算的确认和计量基础。全国范围内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财务核算既有以“权责发生制”为主的核算模式,也有实行“收付实现制”为主的核算模式。而不同的财务核算模式,会造成各期财务结果的不同,使得各中心的财务数据不具有可比性。中心作为一个独立的事业单位,按一般规定应使用“收付实现制”,但根据中心的自身业务特点和全国财务核算改革的方向与思路,笔者认为使用“权责发生制”能更好地反映中心的经营状况和成果。
2 银行存款的核算
《办法》中规定,与银行存款有关的科目有101 住房公积金存款和102 增值收益存款。此两个科目的用途明确,只能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所发生的资金收支。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和资金性质的多样化,现有的101、102 科目已不能适应核算需求。
例如,有些中心为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快捷方便,采用集中支付制度。即所有支取业务都使用一个银行帐号(支取专户),中心根据其自身的业务特点和规模,确定一个基本额度,并与银行签立支取专户的日清协议和信用额度协议,确定一个授信金额(银行给予中心的无息资金透支额)和信用额度(基本额度+授信金额)。每日初中心从公积金存款户中将基本额度下拨到支取专户,如果当日支取金额小于基本额度,日清时银行将余额自动划回公积金存款户;如果当日支取金额大于基本额度而小于信用额度,银行给予中心无息的信用透支,然后在日清时,中心给予一次性补足;如果当日支取金额大于信用额度,中心追加资金至信用额度,成为新的基本额度,银行的授信金额不变,信用额度加大,依此类推,日清时中心再补足。
还有些中心向担保机构、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收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用于防范逾期贷款风险和阶段性贷款风险。而保证金该放在何账户核算,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运行中一般采用以下两种做法:方法一,以中心的户名开设保证金专户进行管理。核算时分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设立保证金专户,在公积金账目中进行核算。在 101 住房公积金存款或在 102 增值收益存款下设置二级明细进行核算。另一种是在管理经费账目中进行核算。方法二,担保机构或开发公司用自己的户名开设保证金专户,中心只监管不核算,委托银行协助冻结。以上两种核算方式都存在其不合理之处。方法一不符合 101、102 科目的定义,因为保证金存款既不是公积金存款,也不属于增值收益存款。在管理经费账目中核算也不妥,保证金的作用是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与管理经费无关;方法二完全依赖银行把关冻结,中心无法掌控资金的流动,容易造成监管失控,起不到保证作用。
笔者认为,为防范贷款风险而收取的保证金,账户应以中心的户名开立,这样方便管理和保证担保责任履行到位,同时应在公积金账目中进行核算。建议将 102 科目调整为“银行存款”,删减101 科目,在102 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置二级明细科目“住房公积金存款”、“增值收益存款”,中心根据需要可增加“公积金支取存款” 、“保证金存款”等明细科目,以适应业务发展和管理的需要。
3 应收利息的核算
3.1 单位贷款利息的核算
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单位及项目贷款现在都已逾期,而且很多单位已经改制、破产,贷款本金都已无法偿还,更谈不上归还贷款利息了。但受托银行还在按委托贷款协议计息,中心还要为这些呆帐作应收利息核算,虚增中心当期增值收益。按照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于无法收回的单位贷款利息,中心资产保全部门起草停息挂贷报告,经相关部门核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银行停止计息,中心财务部门与受托银行同步停止对单位应收利息的财务处理。
3.2 定期存款和国债利息的核算
中心为保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实现中心“保值、增值”目标,为提高中心的资金使用效率,将一部分闲置资金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由于中心的定期存款和国债的期间绝大多数都跨了会计核算年度,所以年末应按当年的实际存入天数和利率计提定期存款和国债的利息。在“应收利息”一级科目下增设“应收定期存款利息”和“应收国债利息”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4 应付利息的核算
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计息期间为上年7月1日到当年的6月30日,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由于会计核算年度与住房公积金的结息年度不一致,按照收入与支出配比的原则,年末应计提7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应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而在《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计提利息的计算方法,这就造成当年增值收益具有可调性,也影响了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建议修改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期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与会计期间和银行的计息期间相同。年底职工个人帐户结息后利息直接进入其本金帐户,不再需要计提,也就减少了人为调整增值收益的可能性,使中心的财务数据更加真实。
5 逾期贷款的核算
《办法》规定,对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对于“合同约定到期”的理解不同,有些为贷款合同的到期日,也有为每月的约定还款日,如果按每月的约定还款日计算,那转为逾期贷款的金额应是累计欠还的本金还是全部的贷款余额也不明确。目前各中心采取作法是依据“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表”中逾期贷款的统计规定,逾期期数显示为 1~2 期的不计入逾期,逾期期数为 3~5 期的以累计欠还本金额计入逾期,逾期期数显示 6 期以上(含 6 期)的以贷款余额计入逾期。因为计入逾期贷款的金额性质不一致,造成财务核算的混乱。
建议参照金融企业逾期贷款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结合住房公积金的统计规则,明确合同约定到期日含合同到期日和每月的约定还款日。逾期1~2期的不作会计处理,在备查帐中登记,三期以上按贷款余额全部转入逾期贷款。逾期贷款按职工姓名设二级明细帐,再按“近两期拖欠本金”、“逾期拖欠本金”和“贷款余额”设三级明细帐,分别核算最近两期拖欠的本金,三期以上累计欠还的本金和正常归还本金后的贷款余额。收到职工归还的贷款,冲减三期以上累计欠还本金,如果全部冲完,说明此笔贷款已不属于逾期贷款核算范围,应将其按尚未归还的贷款余额转回委托贷款中核算。
6 抵贷资产及接收费用的管理和核算
抵贷资产的形成有两个方面:一是在清收单位及项目贷款时形成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前,全国各地中心都不同程度发放了项目贷款。在清收项目贷款时,除收回货币资金外,还收回一些抵贷的实物资产。通常情况下,抵贷的实物资产应在短期变现后冲减逾期贷款,但由于收到抵贷资产质量不高、变现审批程序复杂、资产处置费用过高等诸多因素影响,抵贷资产不能马上变现。二是在清收个人贷款时形成的。中心发放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当借款人不能偿还个人贷款本息时,应用其抵押的住房变现偿还其贷款。抵贷资产作为中心资产的一部分,应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及会计核算,同时收回抵贷实物资产所发生的接收费用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但目前的《办法》中没有明确抵贷资产业务的核算。
建议将抵贷资产纳入会计核算范围,对抵贷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增设“抵贷资产”一级科目,再按收回资产类别设二、三级明细科目。在411业务支出中增加“抵贷资产接收费用”的二级明细,核算抵贷资产的接收费用。
7 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核算
《补充规定》指出: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 % 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以上两种方法在执行时会有很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7.1 按上述两种比例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金额相差巨大
以江西省为例,2011年11月末贷款余额为 1912460 万元,增值收益38025万元,如按增值收益的 60%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为 22815万元;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为 19124.6万元,两者相差3690.4 万元。
7.2 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在执行时理解差异很大,执行的标准也不统一
首先,提取方式不统一。一是按“累加法”,即每年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风险准备金的余额是历年按1%提取金额的累加;二是按“备抵法”,即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余额=年末贷款余额×1%-上年已提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余额始终保持在年末贷款余额的 1%。两者的差异随着贷款开展年限的增加会越拉越大,具有本质的差别。其次,对“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定义理解有差异。实际工作中理解大致有以下四种:①理解为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②理解为年度新增公积金贷款额;③理解为年度新增公积金贷款余额;④理解为年度平均贷款余额等。由于理解各异,方法不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金额相差就很大。
贷款风险准备金不论按什么比例计提,只要是“累加法”,二者差别不太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风险准备金将会越积越多,数额可观。而风险准备金的用途是有严格限定的,由此会造成大量的资金闲置,无法发挥资金应有的效用,如按“备抵法”提取,会造成贷款风险准备资金不足,抗风险能力弱。
2000 年出台补充规定时,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刚刚起步,贷款余额较少,增值收益也较低,逾期贷款还没有发生,采用两种比例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差别不大,问题暴露不明显。随着近几年公积金事业的迅猛发展,贷款余额越来越大,增值收益增长较快,逾期贷款也逐步产生,而补充规定中没有对逾期贷款计提风险准备金做出规定。
对以上问题建议如下:一方面将“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改为“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定义明确,方便使用者理解和执行。另一方面统一“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和方法,设定提取的上限。设定一个年度提取比例(如不低于1%),再设定一个提取比例的上限(即风险准备金充足率上限),取消按年度增值收益60%提取的方法,统一采取按年末贷款余额为基数的提取方法,体现风险准备金与贷款余额挂钩。同时规定逾期贷款的风险准备金提取采用备抵法,其提取比率应高于正常贷款的提取比率,因为逾期贷款是已经产生了拖欠,其风险程度远高于正常的贷款。具体为:年度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额=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年度提取比例+年末逾期贷款余额×年度提取比例。每个年度按比例提取并进行累加,当委托贷款的风险准备金达一定的充足率时,提取改按“备抵法”(即按差额提取),使风险准备金始终保持在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固定比例上。开始年度按一个较低的比例提取并进行累加,是为了防止一次性提取比例过高,占用当年的增值收益过多,使得管理经费和廉租房补充资金短缺。经过历年的积累达到合适的比例时,只要补充提取即可。这样既保证风险准备资金具有一定的充足率,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又不过多地占用资金,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住房保障效用。
8 手续费核算跟不上业务发展需要
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逐步完善,业务的不断扩大,各中心的管理也大多数由以前的全部依靠银行,逐步发展到现在的自己管理。公积金的归集模式由委托银行归集转为中心自行归集,并且从银行接管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个人贷款、缴存单位及个人明细帐的核算、存折打印等日常业务;贷款模式也由银行审批放贷改为中心审批、银行放贷。本应由银行承担的成本费用改为由中心承担,而中心又是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没有相应的成本费用,手续费如果不能作为中心的成本支出将制约中心的业务发展。
9 增值收益分配政策不尽合理
《办法》规定增值收益分配的顺序是:①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②提取管理费用;③增值收益扣除上述两项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年末增值收益分配科目一般无余额,如有借方余额,反映未弥补的损失。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年终分配后不留余额,这意味着中心没有任何储备资金,如遇国家利率政策调整,公积金运作的收益减少,可能在提取过风险准备金后不足以支付管理费用,而中心大部分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此时人员经费往往无法保障,中心面临机构生存风险。因此建议调整增值收益分配政策,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增加一项“事业发展基金”,给中心留一定的发展调节资金,以备机构生存以丰补歉和用于事业发展的储备。前三项分配后的余额部分可全部作为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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