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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为博弈理论的社会纠纷化解机制思考

2012-09-13蒲勇健

中国软科学 2012年1期
关键词:职员消极参与者

师 伟,蒲勇健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 400044)

基于行为博弈理论的社会纠纷化解机制思考

师 伟,蒲勇健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 400044)

行为博弈理论认为人们不仅追求物质利益,同时还具有积极互惠与消极互惠动机。其中,消极互惠行为不仅导致效率低下的非合作结果,而且容易激化矛盾、引起纠纷。传统的社会纠纷化解机制研究多集中在司法领域,而本文以行为博弈理论为视角,在Dufwenberg and Kirchsteiger(2004)连续互惠理论基础上,引入客观第三方的行为策略,并证明在一定条件下,参与者的消极互惠行为会被弱化,从而为我国社会的纠纷化解机制提供新的研究角度。

纠纷;互惠;第三方;

一、前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实现社会和谐并不意味着没有利益上的矛盾冲突,而是指它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和谐社会的实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在化解矛盾、消除冲突的过程中达到和谐。在我国,处理社会纠纷的主要方式有两种:诉讼与调解。

诉讼制度更多的反映了纠纷化解过程的对抗性一面,体现了司法的权威性,是解决纠纷最公正的方式。但是,诉讼方式成本高,在人情化的社会中,人们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去打官司。因此,诉讼在我国,尤其是在农村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遇,很多情况下,人们更愿意选择非诉讼方式。调解制度体现了纠纷化解过程中避免直接对抗的特点,是我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公众的法律公正观尚未形成,对法律的程序公正和形式合理性有时难以理解;在面对纠纷时,他们更多关注的是“合情”、“合理”这类实体正义的获得;一旦发现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支持,他们便认为法律是不公的,转而寻求其他途径挑战法律权威。但事实上,调节制度作为我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并未被现代法制社会所不容,相反,成为发达国家后现代司法的标志之一。调解是非讼解纷方式之一,即所谓的 ADR(aiternative sispute resolution),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

在美国,调解被认为是一种中立第三人以一种所有当事人都能接受的方式帮助他们解决纠纷的程序[1]。但是,无论是诉讼还是调解,都是在纠纷出现之后,从矛盾对立的角度来解决问题,不同之处在于诉讼依据的是司法权威性,而调解更多依靠的是公平第三方的引入。和谐社会是一个发现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因此,一个好的纠纷化解机制不仅能够有效处理事实上的纠纷,更要能够弱化甚至消除隐藏在纠纷之下的人们之间的矛盾、冲突,将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行为博弈理论认为人们不仅仅追求物质利益,同时还具有互惠动机,也就是说,人们愿意对其他人的善意回报以善意,而对那些被感知为不善的行为进行惩罚,前者是积极互惠,后者属于消极互惠。现代社会是一个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人们对于公平的衡量有不同的标准,这可能造成人们对于善意的判断出现个体差异,从而导致人们之间出现频繁的消极互惠行为。依据博弈理论可知,消极互惠行为将导致非合作的结果,相对于合作性博弈而言,这是一种效率低下的局面,并且消极互惠行为可能会使人们陷入无休止报复的漩涡中,激化社会矛盾,增加社会成本,显然,这是与和谐理念背道而驰的。调解制度是通过公平第三方的引入化解纠纷的,而行为博弈理论通过大量的实验证明,只要能够引入各方都认可的第三方参与者,人们之间的消极互惠行为可以被有效弱化,从而将纠纷化解在萌芽之中;也就是说,相对于传统的纠纷化解方式,本文侧重于在纠纷形成之前消极互惠的化解机制研究。

综上,本文将在 Dufwenberg和 Kirchsteiger(2004)[2]互惠模型基础上证明,当引入一个公平、客观的第三方参与者0时,人们之间的消极互惠行为将被有效弱化甚至规避,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和谐社会纠纷化解机制。下面一部分,笔者将列举相应的行为博弈实验,并指出选用Dufwenberg和Kirchsteiger(2004)互惠模型的原因;第三部分,笔者将刻画出植入第三方参与者0的Dufwenberg和Kirchsteiger(2004)互惠模型;第四部分,证明第三方参与者0的引入将有效弱化甚至规避人们的消极互惠行为;第五部分为关于和谐社会纠纷化解机制的启示;第六部分是结束语。

二、实验列举与模型选择

最早对互惠思想进行刻画的是Rabin(1993)[3],其关于“公平均衡”的观点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即每个人都会善待那些对自己友善的人,而敌视那些伤害过自己的人。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Rabin首次明确模型化了每个参与者对于他人的“善意”以及所感受到的“善意”,这是Rabin理论中的核心概念。为此,Rabin采用了Geanakoplos,Pearce and Stacchetti(1989)[4]的心理学博弈框架,在其中参与者的效用直接依赖于参与者的信念。Rabin的模型不适用于那些具有动态结构的情况中,比如在一个雇主-雇员博弈中,当关于工资出价、雇佣以及工作努力的决定被依次做出时,Rabin的模型将无法产生明智的预测。

Dufwenberg和Kirchsteiger(2004)以及Falk和Fischbacker(2006)[5]受到了 Rabin 工作的启发,将Rabin的分析框架延伸到扩展型博弈中。这些模型在许多具有动态结构的实验及环境中都能成功的捕捉到互惠的直觉含义,但不同的是,Dufwenberg and Kirchsteiger(2004)[2]与 Rabin 的模型都存在一个共同的局限性,这一缺陷使得它们无法应用于以下的实验环境中。

Blount(1995)[6]在对最后通牒博弈进行实验时发现,当回应者面临一个由提议者提出的(8,2)分配方式时,通常会拒绝这一提议;但是,这个回应者通常会接受由某种随机方法决定的或是由第三方(比如法院或规章制度)所裁决的一个同样的(8,2)分配方案。

Gneezy 和 Rustichini[7]于 2000 年在以色列做了一个著名的“幼儿园”实验。在该实验中,一个幼儿园总是会有家长晚来接小孩,因此总要留一个老师等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幼儿园采取了一个措施:罚款,晚到1刻钟,罚款1元钱。幼儿园希望通过罚款的方式,减少或杜绝家长迟到的现象。但是,规定实施后,实验者发现迟到的家长人数反而更多了。

Fehr和 Gachter(2000b)[8]对劳动市场进行了一系列实验。在他们的试验中,厂商提供给工人一个w的工资,接受该工资的工人会以此来决定自己的工作努力程度e,厂商获得(q-w)e,工人获得wc(e),这里c(e)是努力程度的一个凸成本函数。厂商不能与特定的工人签订长期合同并且也不知道工人的身份,因此工人无法建立个人声誉;实验的期数是10到20,以此来观察跨时期的均衡状况。实验结果显示,当厂商不能控制工人的努力程度时,工人得到的工资租金(即w-c(e))越高,则工人会更加努力地工作,这与礼物交换博弈的预期一样。之后,Fehr和Gachter假定厂商试图去控制人工的努力程度,即厂商提出了一个明确的罚金激励制度:当发现工人的努力程度低于所要求的程度e'时,工人就要接受一个罚金。然而实验结果却表明,当工人受到罚金的威胁时反而会降低工作的努力水平,厂商虽然会通过收取罚金获得收入,但由于工人的努力水平下降,总体来说,厂商的利润并未提高。Fehr和Gachter认为当让工人自己决定努力水平时,虽然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但是却实实在在地让工人以更努力工作作为回报,换句话说,此时厂商与工人之间存在某种互惠机制,此互惠机制很好地解决了道德风险;然而当引入明确的激励机制时,此激励机制却“挤出”了人与人之间内生的互惠机制,这相当于用一种糟糕的方式来代替了一个原本很好的解决手段。

上面三个实验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引入了一个额外的程序,或者是某种随机方法,或者是某种惩罚措施,又或是某种明确的激励机制,但无一例外都使结果发生了重要的改变。而这种程序的引入以及结果的改变,我们无法在 Rabin(1993)以及Dufwenberg和Kirchsteiger(2004)的模型中看到,但是Falk和Fischbacker(2006)的模型却能够解释由这种程序的引入所导致的结果的改变。Falk和Fischbacker(2006)最大的贡献在于定义了一个本意因子v(n),通过对本意的衡量,Falk和Fischbacker(2006)的模型可以解释当博弈中启用额外的程序或存在备选方案时,博弈的结果会改变甚至发生逆转。

虽然,Falk和Fischbacker(2006)的模型可以解释许多实验结果,但是其在许多领域中的应用依然存在很大局限性。比如,在劳动力工资设定的问题上,这一模型似乎就存在很多问题。原因在于,Falk和Fischbacker(2006)将一个均等的分割看成是一个显著与普遍的公平标准。但是,在现实的劳资关系中,工人往往对于公司的利润水平不了解,资产负债表中显示的公司利润水平受到避税以及股价因素的影响并不能反映一个公司真实的利润水平;而且由于各种税金的存在,工人甚至对自己真实的收入水平都不了解。此外,很多工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收入与公司的利润应该如何进行对比,也不清楚用以进行判断的公平分布标准是什么。所有的这些信息难题以及对于相应公平概念的模糊,使得 Falk和 Fischbacker(2006)的公平分布模型很难在类似于劳动关系的领域中进行应用。

另一方面,公司与工人通常都非常了解可能的工资区间与劳动努力区间。因此,当公司支付一个明确的工资时,工人能够轻易地估计出公司的善意;而当工人做出一个具体的努力水平时,公司也能清晰地估计出工人的善意。因此,与Falk和Fischbacker(2006)的公平分布模型相比,Dufwenberg和Kirchsteiger(2004)的互惠模型可以被轻易地应用于劳动关系领域的研究中。

Dufwenberg和Kirchsteiger(2004)互惠模型的广泛适用性是本文采用的原因,它适用于经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为本文的纠纷化解机制提供良好的理论基础。为了克服其缺陷,本文在Dufwenberg和 Kirchsteiger(2004)互惠模型的基础上,考虑当一个公平、客观的第三方参与者0存在时,参与者的行为将发生什么变化。参与者0的引入使得Dufwenberg和Kirchsteiger(2004)互惠模型适用于上面三个实验环境,并且与大量的现实情形相吻合。比如,为什么厂商在经济衰退时更愿意裁员而不是降低工资?由于工人是风险规避的,他们也许接受工资的降低,因此厂商选择裁员的确让人迷惑不解。Bewley(1998)[9]对此做出了解释,他认为工资降低会打击工人工作“士气”,而保持工资不降低是一种确保工人继续努力工作的措施。而我们的模型,将会进一步直观地向人们展示了,随着经济的恶化工人的公平支付基准发生改变,这导致相同的(高)工资将激发出工人更高的努力水平,使厂商获利更大,因此经理们在经济恶化时宁愿裁员也不愿意降低工资水平。

三、植入第三方参与者0的DK互惠模型刻画

首先,我们对 Dufwenberg和 Kirchsteiger(2004)互惠效用函数进行简单描述。这里,与Dufwenberg和 Kirchsteiger(2004)一样,我们将关于其他人策略的信念以及关于其他人信念的信念模型化为行为策略。正式地,令参与者的集合为N=1,2,…{}N,Ai,∀i∈N为参与者i的策略集,Bij=Aj,∀i,j∈N 为参与者 i关于参与者 j策略的信念集,Cijk=Bik=Ak,∀i,j,k∈N 为参与者 i关于参与者j关于参与者k(k≠j)策略的信念的信念集。因此,bij∈Bij表示参与者i关于参与者j策略的信念(一阶信念),而ciji∈Cijk表示参与者i关于参与者j关于参与者i策略的信念的信念(二阶信念);最后,假定参与者i具有互惠动机。

按照 Dufwenberg和 Kirchsteiger(2004)的思路,参与者i的效用被定义为物质支付与心理互惠支付的加和,即:

其中,πi(ai,bij)表示参与者 i的物质收益,参与者i的心理支付包括:参与者i关于参与者j的互惠敏感度Yij,参与者i对于参与者j的善意程度Κij(ai,bij),参与者i所感知到的来自于参与者j的善意程度 λiji(bij,ciji);这里,ai∈Ai,bij∈Bij为参与者 i的一阶信念,ciji∈Cijk为参与者i的二阶信念。

根据 Dufwenberg和 Kirchsteiger(2004)的定义,参与者i对参与者j的善意程度Κij(ai,bij)可以描述如下:

相似地,参与者i所感知到的来自于参与者j的善意程度λiji(bij,ciji)被表示为:

现在引入公平的第三方参与者0,令参与者0的策略为ω,并假定此行为策略是众所周知的,即每一个人知道这一策略,每一个人知道每一个人知道这一策略。此时,参与者集合变为 N={0,1,2,…N},这 里 要 注 意,在 Dufwenberg和Kirchsteiger(2004)的模型中,信念会随着博弈的进行而更新①具体的信念更新规则可参考文献1,这里略去。,但关于参与者0策略的信念不会随着博弈的进行而更新,参与者可以观测到参与者0的策略的实现,但他们不会更新他们关于参与者0的策略的信念,也不会更新他们关于其他参与者关于参与者0的策略的信念的信念。

给定以上假定,并且参照Dufwenberg和Kirchsteiger(2004)的做法,我们可以得到植入第三方参与者0时,参与者i的效用函数:

与上面类似,参与者i的效用函数依旧包括物质支付与心理支付部分,但此时,两部分的定义与Dufwenberg和 Kirchsteiger(2004)的定义不同,因为它们还考虑了参与者0的共知的策略ω。另外,由于参与者0是各方均接受的公平的第三方参与者,因此我们假定,参与者0的引入将导致参与者i(i∈N{})的期望公平支付发生改变;根据Dufwenberg和Kirchsteiger(2004)的思路,参与者i关于参与者j的公平支付被刻画为参与者j能够给参与者i带来的平均收益,而在本文中,参与者0不与任何其他参与者发生利益关系,并且能为各方所接受,因此我们将由参与者0开始的子博弈所导致的期望物质支付组合看成新的公平支付组合集。基于此,参与者i对参与者j的善意程度Κij(ai,bij,ω)被刻画为:注意,此时新的公平支付π(ω)只与参与者0的策略ω有关,而与信念bij无关,因为由参与者0开始的子博弈可以看成一个标准博弈过程,而新的公平支付则可以看作一个标准博弈的物质支付,与心理博弈过程无关,因此,新的公平支付只与参与者0的客观策略ω有关,与信念bij无关。

与之类似,参与者i所感知到的参与者j的善意被表示为:

同样,与善意的定义类似,感知到的善意也是一个差值,即参与者i认为他所获得的期望物质支付与一个公平的期望支付π(ω)的差值。

四、消极互惠行为的改变

1.消极互惠行为的规避

第三方参与者0的引入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消除人们的消极互惠行为,从而促使合作博弈结果的形成。为了看清这一点,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考虑博弈Γ1:

图1 Game Γ1

博弈 Γ1是 Nalebuff和 Shubik(1988)[10]用于对报复进行研究的一个三人博弈的修改版本,同时也是 John Nash所构造的“so long,sucker”博弈的一个简化版本。首先,参与者1必须决定其他两个参与者(2与3)中的哪一个获得一个零的支付;然后,这个受到参与者1“不友好”对待的参与者去决定4美元在另外两个参与者中如何分配。直觉告诉我们,当参与者2与3具有足够大的互惠参数时,他们一定会对参与者1进行报复,此时,参与者1将获得最低的支付水平1,并且,我们假定参与者2与3的报复要付出一个ε(ε>0)的成本。也就是说,在博弈Γ1中,当参与者2与3具有足够大的互惠参数时,参与者1将成为“最惨”的参与者,因为此时,参与者2与3的期望支付接近1.5(ε足够小时),而参与者1的期望支付只有1,所以说,参与者1“最惨”。

下面,当参与者1选择程序M时,博弈进入由参与者0引导的子博弈中,此时情况发生了变化,我们来看博弈Γ2:

图2 Game Γ2

2.消极互惠行为的弱化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证明当程序M成为博弈的备选方案时,参与者的行为将发生改变,并且在某种情况下参与者的消极互惠行为将被弱化。为了证明这一点,我们构造了一个简单的负责人-代理人关系博弈Γ3:

图3 Game Γ3

Game Γ3是一个简单的工资设定博弈。其中,参与者1为一家公司F(或者说一个雇主),参与者2为其雇佣的一个职员A。公司F首先决定职员A的工资水平WA,为简化起见,我们假定工资WA只能取两个值:WA∈ WL,W{ }H,并且 WL<WH。然后,职员 A决定他的努力水平 eA,同样,我们假定eA也只能取两个值:eA∈ el,e{ }h,并且el<eh。

职员A的努力水平eA决定公司F的利润水平,为简化起见,我们假定公司F的利润可以表示为:πF(WA,eA)=eA-WA。另外,假定当职员 A 付出高努力的工作水平时,将产生额外的劳动成本C,显然,我们有职员A的收入函数:πA(WA,eh)=WA-C,πA(WA,el)=WA。

最后,为了考虑帕累托改进,我们假定高工资-高努力产生的物质支付大于低工资-低努力产生的物质支付,即:

由 πA(WH,eh) > πA(WL,el)可知,WH-WL>C;另外,我们将高工资与低工资之间的差额限定在2C以内,也就是说C<WH-WL<2C。

注意,为了便于描述(或者说现实如此),我们假定职员A具有互惠偏好,而公司F则为追求物质利润最大化的理性人。

在博弈Γ3中,一个明显的特征是职员A的工资水平是由公司F决定的,因此,公司F直接影响职员A的收入水平,并且受到职员A的互惠偏好的影响。根据Dufwenberg和Kirchsteiger(2004)互惠模型,我们可以刻画出参与者在博弈Γ3中的行为特征,具体如下①详细证明过程可向作者询问。:

结论1.在每一个SRE中,当公司F选择L时,职员A选择l。

结论2.在每一个SRE中,当公司F选择H时,职员A的选择如下:

这里Y为参与者2(即职员A)对参与者1(即公司F)的互惠参数,严格来说Y应该写成Y21,但因为参与者1为理性人,没有互惠偏好,所以为便于表达,我们将Y21简写为Y。注意,在本文中,我们只关注那些涉及一般化的互惠参数的均衡,此时,这些互惠参数是非负的,并且用来刻画均衡的那些互惠参数的条件不能取等号,也就是说Y不能为负,且用来刻画均衡时,Y的条件不能取等号。

为了引入第三方参与者0,我们得到博弈Γ4。在博弈Γ4中,公司F可以自己决定职员A的工资水平WA,也可以通过程序M,将职员A的工资水平交给毫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参与者0决定。这里,参与者0不固定,可以是虚拟化的市场,可以是一个集体投票程序,甚至可以是“运气”(比如抛一个硬币),但重要的是参与者0要具有公正性,其结果要被人们熟知与接受,并且参与者0的策略至少在整个博弈过程中不发生改变。

在博弈Γ4中,参与者0决策的结果导致了纯策略集H,{}L上的一个概率分布,假定参与者0“认为”高工资WH发生的概率为q,低工资WL发生的概率为(1-q),并且这一概率分布是公共知识。从直觉上来看,博弈Γ4意味着参与者1具有两个不同的决策程序,即参与者1可以通过自己决定工资水平,也可以通过程序M,让参与者0在H与L之间做出选择。

图4 Game Γ4

由于参与者0独特的地位与性质,决定了参与者0引导的子博弈最终赋予每一个参与者的期望物质支付成为新的公平支付,这一公平支付不随人们信念的更新而改变,只与参与者0的行为策略ω有关。

以上的假设说明,当参与者1选择程序M,将工资水平的决定权交给参与者0时,参与者1对待参与者2的善意为0,参与者2感知到的参与者1的善意亦为0,因此,可以将由参与者0引导的子博弈过程看成一个标准博弈过程,其中每一个参与者的心理支付为0,也就是说此时,每一个参与者只追求物质支付,其行为特征与理性条件下的子博弈完美均衡策略一致。

通过简单的分析可以看到,在参与者0引导的子博弈中,参与者2的均衡策略为(l,l),由此我们可以得到,参与者2的公平支付为:

而参与者1的公平支付为:

给定以上说明,我们对于博弈 Γ4有以下结论①当详细证明过程可向作者询问。:

结论3.在每一个SRE中,当公司F选择L时,职员A选择l。

结论4.在每一个SRE中,当公司F选择H时,职员A的选择如下:

五、关于和谐社会纠纷化解机制的启示

大量的行为博弈实验证明了当备选程序M存在时,互惠参与者的行为将发生重大改变,消极互惠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削弱甚至规避,笔者认为这一结论可以为我国和谐社会纠纷化解机制的建立带来以下几点启示:

1.重视程序公平,消除矛盾萌芽

目前,我国对于纠纷化解机制的研究多处于司法领域,更多的是从诉讼或者调解的角度去解决问题、寻求对策。司法的健全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必要保障,但仅从司法角度去化解纠纷势必将产生巨大的社会成本,并且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大量的行为博弈实验表明,通过公平合理的程序化手段完全可以避免冲突、化解纠纷,如果能够在引起纠纷的决策制定时,就引入某一客观、公正的程序,使决策程序化、透明化,无疑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使矛盾内部化,节省大量的社会成本。笔者认为决策的外部化好过于矛盾的外部化,传统纠纷处理的观点是站在对抗性的角度来看待问题的,而决策程序化的引入本质上有利于将对抗性的文化转变为合作性的文化,最大程度的促使合作的产生,有利于和谐理念的培养。

2.树立社会正义,统一公平理念

从本质而言,本文对于第三方参与者的引入相当于再次界定了公平的概念,统一了参与者对于公平的认识,从而化解彼此的矛盾,弱化消极互惠行为。在现实中,社会公平往往涉及的是社会基本结构问题,是一种关系到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方面的合作体系中一系列主要的社会政策、法律、制度安排,而社会结构本身又是在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地进行着结构性和非结构性的变化。尤其在改革开放以来,不同阶级的人员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职业身份常常变动,而职业身份、阶层的变动常常会影响着人们对公平的理解和把握,也就是说,社会公平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中存在着迥然不同的标准,有着相异甚至相反的内涵。

在社会价值多元化的历史条件下,很难框定一个绝对正确或绝对错误的观点,也就极易出现社会公平标准的混乱,从而无法有效化解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理所当然地要担当起树立社会正义,确定社会公平并格守社会公平的双重职责,只有这样才能将人们对于公平的认知最大程度的统一起来,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矛盾纠纷。

3.增加政府公信,确立制度权威

第三方参与者之所以可以重新界定公平基准,不仅是因为其客观、独立的地位,更是因为参与者广泛的认可性。中国是个文明古国,“信”是东方文明的精髓之一,所谓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作为社会公平的树立者与维护者,政府首先面对的即是公信问题。执政者之所以为执政者,不仅在于他们在法理上是代表公众利益、公众价值的权力支配者,是能够对社会的走向有着决策权力和执行权力的领导群体和管理群体,更重要的是因为他们在政治上能够自觉选择适合于为政的中正之道的价值目标,从而获取尽可能的最大多数的公众的认可和接受,若没有这种广泛的公信力,政府就不无法令公众心服,从而也就丧失了有效化解纠纷的手段;此外,必须树立制度的权威性,第三方参与者的策略必须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稳定,政府若想以第三方参与者的身份化解纠纷,就必须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六、结束语

经验与实验的证据都表明当备选程序M存在时,互惠参与者的行为将发生重大改变。以上面的博弈Γ4为例,随着经济的恶化,工人得到高工资的“概率”越来越低,即q值越来越小,此时,由结论4我们知道,同样的(高)工资将激发出更多的正互惠效应,而经理们预知到了这一点,所以就出现了我们在现实中看到的一幕,即随着经济的恶化,经理们宁愿裁员也不愿意降低工资水平,因为此时降低工资水平的“成本”更大。

进一步地,我们可以将备选程序M看为一个外生决策程序,而将自己亲自做出决策的方式看成一个内生决策程序,通过上面所构建的模型我试图去初步地表达这样一个思想:在不同的决策程序存在时,或者说当参与者能够在不同的决策程序之间进行选择时,互惠参与者的策略性互动将发生什么样的改变,其消极互惠行为是否有可能被弱化。如何去模型化上述的情形与改变是本文的目的与意义所在。

另外,在本文中,虽然我们只是讨论了一个两阶段-两个参与者的情形,并且参与者只能在两个纯策略之间进行选择,但由于 Dufwenberg和Kirchsteiger(2004)的连续互惠模型可以适用于多阶段、多参与者的情形,而我们的模型并没有本质地改变原模型的框架,所以,原模型所具有的特性我们的模型亦应具有。

[1]肖建华,杨兵.对抗制与调解制度的冲突与融合— —美国调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比较法研究,2006,(4):79 -92.

[2]Dufwenberg Kirchsteiger.A Theory of Sequential Reciprocity[J].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2004,(47):269-298.

[3]Rabin Matthew.Incorporating Fairness into Game Theory and Economics[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3,(83):1281-1302.

[4]Geanakoplos J,Pearce D,Stacchetti E.Psychological Games and Sequential Rationality[J].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1989,(1):60 -79.

[5]Falk A,Fischbacher U.A Theory of Reciprocity [J].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2006,(54):293 -315.

[6]Blount.When Social Outcomes Aren’t Fair:The Effect of Causal Attributions on Preferences[J].Organizational Behaviorsand Human Decision Process, 1995, (LXIII):131-144.

[7]Uri Gneezy,Aldo Rustichini.A Fine Is a Price[J].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2000,29(1):1-17.

[8]Fehr Gachter S.Fairness and Retaliation:The Economics of Reciprocity[J].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2000,b(14):159-181.

[9]Bewley.Why Not Cut Pay? [J].European Economic Review,1998,(42):459-490.

[10]Nalebuff B,Shubik M.Revenge and Rational Play[R].Woodrow Wilson School Discussion Paper No.138,1988.

Considerations on China’s Social Disputes Resolution Mechanism Based on Behavioral Game Theory

SHI Wei,PU Yong - jian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Administration,Chongqing University,Chongqing400044,China)

Behavioral game theory argues that people not only pursue material interests,but also have positive reciprocity and negative reciprocity motivation.Negative reciprocity behaviors will not only lead to inefficient noncooperative outcome,but bring conflicts.The traditional research of social disputes resolution mechanism is concentrated in the judicial field,but this paper,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ehavioral game theory,proves that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participants’negative reciprocity behavior will be weakened by incorporating moves of the objective third party based on the Dufwenberg and Kirchsteiger(2004)sequential reciprocity theory,so as to provide a new research angle for China’s social disputes resolution mechanism.

dispute;reciprocity;third party

F270.5

A

1002-9753(2012)01-0183-10

2011-05-05

2011-08-15

师伟(1982-),男,河南新乡人。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博弈论与数量经济学。

(本文责编:辛 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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