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层综合建筑消防验收常见问题
2012-09-06吴爽
吴爽
摘要:由于高层建筑其自身具有楼层多、疏散困难、火势蔓延较快等方面的特点,因此要格外注重其消防防火方面的内容。但是目前在其消防过程巾还有一个环节容易出现问 题,即消防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出现问题原因有很多,实际影响的因素也很多,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层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本文以重庆市某高层综合建筑消防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介绍。
关键词:高层建筑 综合建筑消防验收
中图分类号:TU9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由于高层建筑其自身具有楼层多、疏散困难、火势蔓延较快等方面的特点,因此要格外注重其消防防火方面的内容。但是目前在其消防过程巾还有一个环节容易出现问 题,即消防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出现问题原因有很多,实际影响的因素也很多,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层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本文以重庆市某高层综合建筑消防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介绍。
工程概况:工程位于红旗河沟转盘,总面积160591.24平方米,从标高280.50米起算,地下4层,地上南楼45层,高度181.8米,北楼29层,高度127.5米,南、北楼地上1至8层连为一体。
一、 建筑防火
1、 该工程一、二层部分区域及北楼九层至二十七层走道部分未经消防审核擅自装修,没有完善消防审核手续。
2、 该工程8轴交M轴安全出口被封堵,造成1轴和8轴防火分区安全出口不足2个,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1条之规定。
3、 玻璃幕墙与楼板处的缝隙未封堵,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0.8条之规定。
4、 该工程J轴交H轴电梯未安装,造成裙房商场与酒店串通,防火分区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该工程防火卷帘上部未贴顶安装,造成相邻防火分区串通。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条之规定。
5、 该工程二层H轴至K轴之间首层前室吊顶采用木质材料装修,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第3.1.13条之规定。
6、 二层8轴防火墙开设门窗洞口,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3条之规定。
7、 PVC管穿越楼板处未设阻火圈,部分管道、消防控制室电缆穿过隔墙、楼板时未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孔洞填塞密实,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5条之规定。
8、 负二层车库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设备室、空调机房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2.7条之规定。
9、 部分防火门门扇与地面间隙大于0.5cm,不符合《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第5.3.2.2条之规定。
10、 一层14轴交19轴至G轴交C轴之间营业厅采用双向疏散,其室内最远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直线距离超过30米,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4、6.1.7条之规定。
11、 钢制防火门未提供合格型式检验报告。
12、 该工程二层12轴至13轴和16轴至17轴之间的安全出口无法直通室外,导致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两个,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1条之规定。
13、 北楼九层至二十九层的疏散楼梯间净宽度下雨1.20米(实测1.11米),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9条之规定。
14、 屋顶风机房门和物管用房门开向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且未设置防火门,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1条之规定。
15、 标准层自然排烟窗上缘距室内地面高度小于2米,不符合《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第7.1.2.1条之规定。
16、 空气调节系统风管在穿越防火墙、防火卷帘、消防设备房防火隔墙等处未设置防火阀,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3条之规定。
17、 部分设在活分区隔墙的防火阀,未嵌入墙内或紧贴墙体安装,不符合《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第7.3.1.3条之规定。
18、 避难间和车库离心风机,未设置专用风机房保护,不符合《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第7.3.1.2条之规定。
19、 该工程应急照明照度不足,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2.2条之规定。
20、 该工程九层、二十四层避难层未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和消防广播,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2.1条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5.4.1条之规定。
21、 一、二层局部,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6.1条、第8.4.1条、第9.4.1条、第9.2.1条和第9.2.3条之规定。
22、 第二层商铺门面内未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应急广播。室内消火栓数量不足,且喷头未设置集热盘,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8.3.1条、第5.4.2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2条之规定。
二、 报警系统
23、 消防控制室CRT系统未完工。
24、 火灾报警系统部分探测器损坏且被屏蔽,未检修。
25、 消防电梯功能未测试成功。
26、 消防控制室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小于1.5米(实测1米),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6.2.5.1条之规定。
27、 消防控制室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应急照明系统,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6.1条、第9.4.1条、第9.2.1.2条之规定。
28、 部分火灾自动报警线路明敷部分金属线管未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10.2.2条之规定。
29、 一层部分排烟口未设置手动启动装置,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4条之规定;部分常闭排烟口手动启动装置设置过高,不便操作,不符合《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第7.4.1.2条之规定。
30、 负四层车库建筑面积大于4500平方米,消防电梯数量少于3台,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3.2.3条之规定。
31、 部分配电房未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6.7.6条之规定。
32、 负四层防烟分区排烟口排烟量之和小于该防烟分区排烟量,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8.2.4条之规定。
33、 第九层避难层正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相邻设置,距离小于1,米,不符合《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第7.3.2.2条之规定。
34、 通道吊顶内火灾报警线路未穿金属管保护,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10.2.2条之规定。
35、 一层门厅未设置火灾报警探测器,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4.1条之规定。
36、 合用前室内部分常闭正压送风口不能远程开启,不符合《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第7.4.1.2条之规定。
37、 各楼层未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5.2.2.4条之规定。
38、 第二层14轴至15轴之间的疏散走道内最远点至最近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大于30米,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第8.3.1条之规定。
39、 第九层、二十四层避难层的排烟机出风口未伸出室外。
40、 第二层有一个安全出口处设置有排烟机出风口,导致烟气直接排向疏散走道,影响疏散。
41、 车库部分手动报警逻辑编程错误,导致本分区消防设备无法联动启动。
42、 消防电梯机房专用消防电话未测试成功。
43、 裙房第一、二层和负二层排烟机联动启动未测试成功。
三、 消防给水
44、 一层大厅水炮未测试成功。
45、 室内消火栓未设置消防卷盘、消火栓接口、水枪和水带。
46、 第二十九夹层的室内消火栓数量不足。
47、 第九层、二十四层避难层及车库内部分直立型喷头距离顶板距离大于15cm,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7.1.3条之规定。
48、 通道闷顶净空高度大于80cm,且吊顶内有木质龙骨等可燃物,未设置喷头,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7.1.8条之规定。
由于出现了多达48个问题,该工程此次消防验收被确定为不合格,深究其原因,设计、施工、自我调适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自身问题。消防验收项目多、种类复杂,这更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严格按照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验收前的调试及问题复核也是相当重要的,如果加强监督监管,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过程中,就可以避免类似现象出现。
参考文献: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重庆地标).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用PDF形式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