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学视野看志愿者精神与和谐社会
2012-08-30郑杭生
郑杭生
我曾经当过几年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副会长,对志愿者事业很有感情,加上社会学与志愿者事业和志愿者研究有着天然的联系,所以来参加这个会议我感到十分高兴。今天我想简要地从社会学的视角讲一下志愿者精神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什么是志愿者精神?简要地说,志愿者精神是指一种自愿的、不计报酬地参与推动社会进步、促进人类自身全面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的精神。在我国,志愿者精神的内容体现为“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什么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就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科学发展观则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用社会学的术语来说,和谐社会就是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
很明显,这种“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是促进社会和谐的精神力量,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生动体现,是推进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重要方面。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和谐社会就是充满志愿者精神的社会,科学发展观就是充满志愿者精神的发展观。因此,志愿者队伍的建设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力量,也是促进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重要机制和条件。
志愿者精神与和谐社会的一致,不仅仅表现在两者的字面上,更重要是表现在两者背后的深层理念上。我在这里强调四点:
第一,以人为本的深层理念
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志愿者精神更是直接以人为本的,而且是以人们中间的弱者为本的。
大家知道,志愿者事业发源于对弱势群体的关爱,以后才扩展到更广泛的社会各个方面。但是不管志愿者事业如何扩展,关爱弱势群体仍然是它最重要、最基本的方面之一。特别是在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弱势群体的数量还十分巨大。这一点更不能忽视。所以在某种较为狭窄的意义上,也可以说,志愿者精神,就是关爱弱势群体的精神。在这一点上,志愿者精神与社会学的关注点是一致的。因为,社会学认为社会代价往往大多数是由弱势群体来承担的,这就是社会学特别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关注没有话语权或很少话语权的“沉默大多数”的渊源。社会学如实地说明了这样的理论与现实矛盾:从理论上说,社会代价的后果应由全社会来分担,但是实际上绝大部分却由弱势群体来承担或主要承担。同样,社会进步的成果应由全社会来共享,但是实际上主要由强势群体来享受或首先来享受。因此,处在弱势群体中的个人,与处在强势群体中的个人,对社会的关系是不一样的。志愿者精神,在某种程度上,是减轻这种不公正、增加社会公平度的精神。
第二,双赢互利的深层理念
和谐社会,也可以通俗地说,就是双赢互利的社会;科学发展观也可以说是双赢互利的发展观。具体说来,也就是使构成我们社会的各方、参与我们社会发展的各方,都能获得双赢互利,而不是通过牺牲一方来使另一方得益获利。双赢互利,这是和谐社会的要旨,同样也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持续的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旨;通过牺牲一方来使另一方得益获利,则是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的,是不可能达到社会和谐的,同样它也是社会发展问题上“零和游戏”,是片面的、不协调的、不可持续发展的旧式发展观的集中体现。可以断言,贯彻落实双赢互利理念的社会建设,才能达到预期的成果。志愿者精神更是直接促进社会双赢互利的,特别是强势和弱势各方,都能获得双赢互利。志愿者在关心、支持、自助和增权等四个方面对社会弱者和弱势群体的支持,都是在促进强弱双赢。志愿者精神也向社会的强者、强势群体发出这样的信息:当穷人阶层、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他们的敌视和仇视指向也会扩散蔓延。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从而构成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和谐与发展的一个巨大社会隐患。建立分担社会代价、共享社会进步成果、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减轻来自经济、社会和心理的巨大压力的社会机制,非常重要。
第三,“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的深层理念
迄今人们看到的每一个社会进步,都是伴随着社会代价的。纯粹的进步、理想状态的进步,在现实社会中是不存在的。世界上找不到没有社会代价的社会进步。现代化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取得社会进步,同时又不断付出社会代价的历史。据此,社会学得出了自己学科的深层理念: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增促社会进步,就是增加和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成员个人的全面发展;减缩社会代价,就是指社会代价尽管是不可避免的,但人们可以研究如何把代价减少到最低限度、缩小到最小范围的途径和办法。
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一方面是积极适应世界发展的潮流,符合现代性在当代的发展趋势,即从旧式现代性到新型现代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是积极应对我国社会进入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的客观现实。这一时期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社会优化与社会问题并生、社会进步和社会代价共存。构建和谐社会、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进步,并把代价减少到最低限度、缩小到最小范围;而构建和谐社会、贯彻科学发展观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的过程。因此和谐社会,也可以说是一个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进步,并把代价减少到最低限度、缩小到最小范围的社会;科学发展观则是一种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进步,并把代价减少到最低限度、缩小到最小范围的发展观。
上述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内容的志愿者精神,在社会学看来,也是一种“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的精神。志愿者所从事的就是这样一种“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的伟大事业。志愿者用自己的行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弱者的基本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就是实实在在的“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不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不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不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社会是不可能稳定的,更不可能是和谐的。第四,社会治理、特别是善治的深层理念。
任何和谐社会都不可能自动到来,它凭借的只能是对社会治理,特别是善治的不断尝试和努力,而由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共同治理一个社会同样是对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所作出的最佳尝试性选择。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是我国现阶段的治理模式,也是现阶段社会建设的具体目标。
治理“是统治方式的一种新发展,其中的公私部门之间以及公私部门各自的内部的界线均趋于模糊。治理的本质在于,它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不依靠政府的权威或制裁。”全球治理委员会给治理所下的定义是: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治理与统治的本质区别有三点:一是统治的主体只能是公共权力部门,其权威来源只能来自政府。而治理的主体可以是公共权力部门,也可以是私人部门,还可以是二者的合作,其权威来源依仗的主要并非是政府,而是合作主体之间的持续性互动;二是管理过程中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统治的权力向度是自上而下的单向度运作过程,而治理则是多元的、上下互动的过程,它通过合作、协调及对共同目标的确定等手段达到对公共事务的治理;三是统治遵循的是正式规则、制度与程序,而治理则以信任为基础,遵循的是由主体间协商与同意的规则与程序。由此可见,治理较统治更适合于复杂性、多样性与动态性的快速转型期社会,那种多元的、上下互动的权力运作过程更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善治视作为治理的理想状态。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只是治理的一种状态。
从上述公共治理的基本特征中我们可以发现,公共治理是一种过程、一种模式,而这种过程与模式本身就是谋求建构和谐社会的尝试与努力。善治,它几乎就是当前所勾画的和谐社会的一体两面,善治是和谐社会的治理过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条件与机制的最佳实施过程。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有社会治理,特别是善治的理念。这是小政府,大社会的必然逻辑,是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
志愿者精神、志愿服务以及由此派生的志愿者组织体系和志愿服务网络已经成为促进社会全面健康发展的结构性因素。志愿者组织是社会组织、社会第三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社会建设的重要领域。志愿者组织要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也必须树立社会治理,特别是善治的理念,提高在这一问题上的自觉性。
现在中国志愿者组织无论就规模、实力、资源、影响等方面来说,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离满足我国社会的实际需要的差距也很大。在健康发展志愿者组织、提高志愿者素质、完善志愿者组织的运行机制方面,可以说还任重道远,但也表明,志愿者事业在我国前景光明、前途无量。
总之,社会学视野下的志愿者精神和志愿者组织,是贯穿上述四个深层理念的,这就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双赢互利的理念、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的理念、社会治理特别是善治的理念。这样的志愿者精神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精神力量,志愿者队伍组织的建设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