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农机政策性保险促进农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2-08-30狄昌山
狄昌山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对农业机械化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农业机械的数量逐年增加,加快了农业产业化、规模化进程,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倍增。但是,在农业机械被广泛运用的同时,也随之带来了一系列的农机安全隐患,农机事故特别是重大农机事故已经成为农民致富奔小康路上的一块绊脚石。在此情形下,合法有据地帮助农民降低农机生产事故风险,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避免出现“一人事故、全家致贫”的现象,是农机主管部门要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而大力发展农机政策性保险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 江苏省农机政策性保险的基本情况
农机政策性保险是农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农机政策性保险纳入农业保险范围内,是国家扶持农业机械化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护农民切身利益的根本体现。江苏省农机政策性保险主要分为四类:兼用型拖拉机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运输型拖拉机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以下都简称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和农机驾驶员意外伤害险。江苏省2007年新修订的《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农业机械相关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江苏省政府在当年及其后各年的农业保险工作文件中都明确将“农机具保险”纳入农业保险范围内。江苏省农机局为了深入细致地做好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联合财政等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文件进行了专项工作部署。农机政策性保险在全省范围内得到了快速发展。
2 实施农机政策性保险的重要意义
2.1 是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国家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农机政策性保险作为一项新的支农惠农政策,是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其根本目的就是要让农民以较少的保险支出,获得更多的致富保障。
2.2 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
我国是农业大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难点和重点在农村,没有现代农业的兴起和发展,这一宏伟目标是难以实现的,而建设现代农业的关键之一就是要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为此,国家实施了诸如农机购置补贴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对农业机械化的快速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在此基础上,再通过配套实施农机政策性保险,解决农民使用农机的后顾之忧,将更有利于调动农民投资农机的积极性,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推动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对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2.3 有助于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
由于有政策的扶持和财政的补贴,农机政策性保险具有低保费高理赔的特征,确实能给农民带来诸多实惠,因此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在逐年提高,原先因保费数额高而导致的逃避登记上牌、年检等问题得到了明显改善,从而使更多的农业机械主动接受农机监理部门的安全监管,有助于农机监理部门加强农机安全管理,促进农机生产安全,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农机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为实现农机安全生产“十二五”工作目标以及“平安农机”的建立提供保障。
2.4 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农民如果投保了农机政策性保险,在发生农机事故后,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金,这对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农民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一方面,可以大大减轻投保者所承受的经济负担,缓解事故对其家庭正常生活的冲击;另一方面,可以使事故的受害方及时得到救治和合理的赔偿,从而减轻调解难度,使事故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和结案,化解因经济纠纷所带来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5 有助于增强农民抵御事故风险的能力
农业机械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工具,一旦发生重大农机事故将会给农民家庭带来难以承受的生命、财产损失。实施农机政策性保险,在保费较低的基础上,政府再补贴部分保费,有利于建立风险转移和分摊机制,完善农机行业风险保障机制,使农民以较少的支出获得稳定的经济保障,增强了农民抗风险能力和事故后恢复再生产能力,有利于农民安全致富和农业机械化的持续健康发展。
3 农机监理部门在农机政策性保险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3.1 做好宣传工作
(1)宣传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可以通过与承保的保险公司联合印发《农机政策性保险投保指南》、在农村重点地段设置宣传栏、定期开展宣传咨询活动等方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宣传活动。
(2)宣传内容。向广大农民宣传农机政策性保险的重要意义、险种类型、保险费用及财政补贴标准、投保流程、保险责任、理赔标准和程序,让农民能够真正明白农机政策性保险是花小钱保平安的最有效的的风险规避方式。
(3)宣传策略。可以采取将农机政策性保险宣传与农机安全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利用典型事故案例,引导农民增强防范意识和自觉投保意识,营造浓厚的参保氛围,使农民变被动保险为主动要求保险。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使农机政策性保险深入人心。
3.2 做好服务与协调工作
(1)农机监理部门应当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在农机监理服务大厅设立投保窗口,并明确专人负责投保服务工作,为农民上牌、年检、投保、咨询等提供一站式服务,以节省他们办理业务的往返时间。
(2)农机监理部门在开展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中,应当将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力求为农民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服务,不断创新服务体系,优化服务措施。如协调保险公司深入乡镇、村组为农民提供上门服务,在农机集中年检期间送保险下乡,力求为农民投保提供方便周到的服务。
(3)农机监理部门要主动为农民协调解决在农机政策性保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发生农机事故时,积极协助事故方报案,协调保险公司做好理赔等相关工作,推动农机政策性保险的稳步运行。
3.3 做好审查把关工作
由于拖拉机的交强险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险种,因此,农机监理部门必须做好对拖拉机交强险的审查把关工作。对申请办理拖拉机上牌登记、年检的,都应严格审查拖拉机交强险凭据,在平时的农机安全检查活动中,也应注意查验拖拉机交强险的办理情况。
4 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1 仅按发动机功率大小确定兼用型拖拉机的保费数额不够合理
按现行农机政策性保险的投保规定,发动机功率在14.7 kW以下的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的保费为105元;发动机功率在14.7 kW以上的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的保费为155元。在确定保费数额时,仅考虑发动机功率大小而不考虑其他因素,既不公平也不合理。由于功率大于14.7 kW的兼用型大中型拖拉机基本属于纯农用农业机械,是专门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相比于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又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的14.7 kW以下的小型拖拉机,理应得到更多的政策扶持。而且兼用型大中型拖拉机主要在农田里作业,作业场所也决定了其事故率要远低于常在道路上行驶的小型拖拉机。
4.2 对联合收割机的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不合适
虽然联合收割机主要在农田里作业,事故率不高,但也不代表联合收割机不会发生农机事故,并且由于轮式联合收割机是可以在道路上行驶的,不能排除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现实中也曾多次出现联合收割机发生事故后,由于没有参加农机保险而造成农民无力赔偿及致贫、返贫的现象。
4.3 联合收割机的第三者责任险保费数额偏高
与兼用型拖拉机在扣除财政补贴后只有几十元的保费数额相比,联合收割机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额高达665元,虽然有50%的财政补贴,但农民仍需承担300多元的保费支出,这对于不少农民来说,仍是一笔不小的支出。由于联合收割机主要在农田里作业,发生农机事故的可能性比拖拉机低得多,特别是履带式联合收割机事故率更低,却要交纳比拖拉机高出不少的保费,因此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不高。
5 建议与对策
(1)根据上述分析结果,兼用型大中型拖拉机的交强险保费额应当低于小型拖拉机,但由于兼用型大中型拖拉机的数量远远少于小型拖拉机,并且两者的理赔标准都是一样的,区别确定保费数额意义并不大。因此,建议对兼用型拖拉机无论功率大小,都设置成统一的保费标准,以方便投保操作与财政结算。
(2)建议将联合收割机纳入强制保险的范围。在实践中,可以先行将参加跨区作业的轮式联合收割机纳入强制保险的范围,再逐步扩大到所有的联合收割机。
(3)由于联合收割机是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且数量也不多,建议政府加大财政补贴的力度,对联合收割机的第三者责任险参照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保费标准执行,甚至可实行免费保险。这样做不仅可以减轻农民负担,也能激发农民购买使用联合收割机的热情,促进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4)建议除已有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之外,将有一定数量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如插秧机等纳入农机政策性保险范围,增加农机政策性保险的覆盖面,让更多的农业机械所有者能充分享受这一惠农政策。
(5)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强行淘汰已达报废标准、危险系数高的农业机械,以降低农机事故的发生率,促进农机安全生产,提高保险公司承保农机政策性保险的积极性,扩大农机政策性保险的影响力和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