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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监理与安全生产责任

2012-08-15郭志斌

山西建筑 2012年32期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

郭志斌

(吕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山西 吕梁 033000)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建筑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是在其迅猛发展的背后,却频频出现安全事故,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已显得刻不容缓。因此,国家也加大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力度,作为建筑市场三大主体之一的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的界定问题也成为了一个人们关注的焦点。

1997年颁布的《建筑法》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未明确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2003年11月,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但是却没有明确监理相应的权利,责任与权利的不对等,极大的伤害了监理人的积极性。

我国的监理行业自1988年实施以来,当初的宗旨是提供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而现在却成为了一个“无所不能”的行业。仿佛一夜之间,监理什么都会,什么都懂,什么责任都得担。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上的监理签字多了,行政建设主管部门到现场检查的记录上也需要监理签字。好像施工现场的任何问题都跟监理有关。近年来相继发生的我国的许多安全事故中,被追究责任的不只是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还有监理单位的总监,而且责任大小基本一致。现在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已基本与施工单位的不相上下,有的甚至比施工单位还严重。这也是建筑行业的一大怪现象,监理现在处于明显的权责不对等状态,监理的安全责任风险越来越重,但从现场的利益分析来看,监理方是收益最小的一方,却要承担如此沉重的安全责任。整个监理行业变成为“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1 安全监理责任大的原因

1)目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不健全加大了监理责任风险。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对监理的安全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也就意味着出了安全事故各级部门对监理有了处罚的依据。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颁布后,建设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相继出台了多部文件,渐渐加大了监理的安全责任。2005年9月1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开始执行;2005年10月12日《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发布;2006年10月16日《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若干意见》发布;2007年5月28日建设部又发出了《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2008年1月28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布等等。建设部毎出台一个文件,对监理的安全责任就加重一个砝码。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文件却没有明确监理相应的权利,导致严重的责、权、利不对等,从而形成监理工作无从下手的局面。监理发现安全问题,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而出了问题却是共同承担责任。现在整个监理行业已经处于一个十分被动的局面。

2)建设单位未真正授权给监理单位。我国的监理是从国外引进的,但却并未真正像国外监理那样授予监理真正的权利。部分业主认为监理是自己花钱聘的,监理必须按照业主的意愿办事。比如投资控制权在我国大部分还是由业主控制,施工单位认为听不听监理的话,工程进度款照样按时到账,所以导致监理的工作局面非常被动,甚至出现失控局面。

3)施工单位人员整体素质降低。近几年建筑行业飞速发展,施工队伍也不断壮大,但其整体行业素质却在不断下降,建筑人才存在紧缺现象。加之市场经济条件下,又催生了建筑市场混乱的不正常现象,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现象时有发生。许多施工单位现场配备的安全员形同虚设,甚至才毕业的大学生就会担任一个项目的安全员,其实只是为了应付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根本没有能力管理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加之现场许多施工单位承揽到项目后,违法分包,很多包工头的安全意识非常薄弱,现场安全管理非常混乱。所以,常常出现安全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

4)监理人员自身不足。由于目前的种种制度不健全,造成各方的行为也不太规范。所以导致监理单位地位低下,成为了一种“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很多高素质人才流失严重,造成现在监理行业人才严重紧缺,使得部分素质低下、业务水平不高的人充斥监理市场。这些人员缺乏安全管理方面的知识和经验,难以真正承担起安全监理的重任。或者有的监理项目部都不派专职安全监理人员,而是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兼任,难以满足现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

2 监理单位规避安全责任风险的措施

首先,监理单位也应制定各项安全监理责任制度,配备安全监理人员,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全员参与,确实将安全监理落到实处。同时,监理企业内部也应设置安全生产监理总部,针对施工现场的一些重点危险源,比如:深基坑支护开挖、起重机械安拆、高层电梯井防护、脚手架及模板的支设等进行重点监控。联合现场安全监理人员共同检查,层层把关,争取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也可以减轻一线监理人员的压力。

其次,项目监理部应定期召开安全监理例会,建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定期联检制度,接受各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共同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最后,监理人员必须要履行好自己的权利,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口头指出。同时,再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近期整改,并记录在监理日记中。施工单位整改后必须书面回复监理单位,经监理方检查并签字认可后方可继续进行后续工序。对严重影响安全的问题隐患必须下停工令,防止造成严重后果,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

总之,通过以上论述,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在做工作时必须做到位,而且必须做好书面记录,在出现事故后,一定要将自己所做的工作表达清楚,并做好维权工作,以减轻自己的责任。

[1] 高春玉,孙毅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案例分析[J].山西建筑,2011,37(35):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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