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建设单位如何控制和减少工程索赔
2012-08-15王庆
王庆
(大唐观音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昆明617012)
工程合同履约过程中,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不可避免,尤其是水电工程,由于大型化、工期长、技术复杂,一定存在众多签约阶段不能预见的事件发生。许多单位以“低报价、高索赔”的投标策略获取利润,对建设单位而言,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却又没能降低工程造价,返工和工期延误还会无辜增加工程投入、降低建设单位效益,过多的发生索赔事件在一定程度上会分散施工单位的精力,在讨价还价中延误资金的支付,索赔不成功时还会带来成本风险,影响工程的正常推进。因此,建设单位有必要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工程索赔。
1 加强设计工作管理
设计工作对水电工程造价控制至关重要,设计深度也直接影响到索赔事件。设计图与现场实际施工在地质、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或是设计图纸与规范要求不符,施工说明表达不严密,对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标示不清或工程量错误等诸多方面的遗漏和缺陷,造成返工,都将产生工期、费用方面的索赔。有一水电工程在地下厂房开挖过程中,挖出一个巨大的地下溶洞,大小竟与厂房相当,而设计地质勘察竟未探明,这将对工程进度、质量、费用带来一系列的影响,设计对控制索赔的作用显而易见。加强设计工作,可以在设计合同中设置考核条款,对设计变更超过一定限额的进行考核处罚,对重大设计缺陷、地质勘探不准确的,还要设定赔偿条款,保留对设计人反索赔的权力。以此引起设计人的重视,加大勘察设计深度,有效控制由于设计原因引起的索赔。
2 合同文件要严谨、全面、合理
由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复杂性和施工工期以及自然环境、气候、周期长等因素的限制,加上合同中用词严密性不强、文件之间的相互矛盾、考虑不周等,都有可能使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不能充分明确各种因素对工程建设的影响,从而引起施工索赔。合同文件的严谨,不是要将不可预见的风险全部转嫁给施工单位,而是将风险合理分摊。
2.1 选取合适的合同价款承包方式
不管合同价款大小,都应慎用固定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除非工期短、技术简单、招标设计深度已满足施工深度要求,但对于征地、补偿、基础开挖处理等,由于其不确定性,采取暂估价或单价承包的方式更合适,以降低施工单位的风险。某施工变电站工程,以总价承包方式发标,合同执行过程中,站址发生变化,站内设备、土建工程变更,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金额超过合同价的30%,使建设单位对费用的控制不能处于完全主动的地位。设计深度未达到要求时,不宜总价承包。
2.2 合理确定施工工期
节点目标工期非常明确时,开工日期不宜太紧。如某单项工程要求12月底完工,正常施工工期约6个月,则不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4月份开工、12月份完工”,若合同签订、征地、场地提供等的影响使开工时间滞后1个月,则很可能引起施工单位赶工、窝工索赔,而实际上净工期比正常施工工期长,不会增加施工单位的成本。因此,无完工(投产)日期的要求的,招标文件中以净工期表示,并说明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通知为准,有明确完工日期要求的,则要充分考虑各种具备开工的因素,将开工日期尽量后延,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甚至可将适当的施工压力转移给施工单位,避免即签合同即违约的风险。
2.3 价格调差
价差调整条款是合同的重要内容。水电工程主体施工期钢筋、水泥、砂石料等主要材料一般均由建设单位统供,对于工期长的项目,还会对人工、油料、炸药等调差,施工单位承担的风险小。对于前期公路、桥梁等辅助工程,因材料用量小、建设单位统一对外采购材料体系未形成而通常不统供材料,即使工期短也不调整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差。在投标竞争中,投标单位报价时无法考虑充足的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在物价波动较大的年份,可能造成大面积亏损,引起施工单位索赔,若建设单位拒绝索赔,因施工资金问题又会对工程推进不利,而接受又与合同条款相悖。某水电站前期桥梁工程,施工时段为2008年1月至2008年11月,由于2008年铁矿石、煤焦电运涨价、燃料价格上涨、新劳动合同法颁布等因素,人工、材料价格一路飙升,主要建材涨幅达30~60%,结算的工程进度款尚不够购买材料的资金,资金短缺也导致施工队伍不稳定,施工举步维艰,进度、资金形成恶性循环,但合同约定不调价差,最终该工程亏损40%、工期推迟4个月完工。事后施工单位提出了包括道义索赔在内的10余项索赔,部分补偿项目建设单位受合同和审计限制也无能为力。在水电工程前期不具备材料统供的条件下,即使是工期不超过一年的项目,为避免施工单位承担过大的风险造成亏损而影响工程建设,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涨幅超过10%或15%时允许调整价差,将风险合理分摊。
2.4 其他
对于供电设施的定期检修以致停电2~4小时等可预见的细节,也应约定不允许施工单位提出索赔,在投标时考虑自行备用发电机或施工过程中调整施工部位或工序。合同文件更不能出现前后矛盾、与现行规范、标准不符的低级错误,对各种细节问题应考虑全面、细致。
3 转变最低价中标的观念
在招投标法和2007版九部委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基本确定两种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一般只在技术成熟、简单的项目中使用,我们通常使用综合评估法,即说明并非一定最低价中标。但个别建设单位或其上级机构,只在乎中标单位是否报价最低,不注重其他技术方面的因素。低价中标往往会引出施工单位一系列索赔,不一定能降低工程造价,还在争议中影响工程建设。建设单位除了要控制工程投资外,质量、进度也是重要的,我们应期望用合理的价格购买到优质的产品,而不是既廉价又品质上乘。另外,应给出合理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提供现场踏勘的便利,以利投标单位能将各种风险和不可预见的因素考虑全面。
4 加强沟通协调
施工现场的相邻标段之间、土建与设备安装之间、安装与设备采购之间的施工干扰和相互影响常有发生,工作面的移交也常无法衔接,当被这些情况影响并造成损失时,施工单位必提出索赔,由于影响因素错综复杂,建设单位往往也很难向责任单位反索赔,不但会增加工程造价,还将影响工程进展。因此加强现场施工协调与沟通非常重要,各施工标段、监理单位应定期召开协调会议,以工程总体为出发点,公平公正地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某水电站地下厂房工程,土建、机电安装共4家单位,常因交叉施工、桥机使用、工作面移交等发生矛盾,土建监理、机电监理协调时均站在各自的角度,作出不利对方的决定,于是不断引出施工单位的索赔。
除加强现场的协调沟通外,还应通过其他方式减少施工过程中可能大量出现的互相干扰。一是标段划分不宜太细,如土建及机电金结安装分部位划作一个标段,有效减少土建与安装之间的协调工作和索赔;二是减少中间采购环节,最大程度地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如混凝土拌合系统,若施工单位不但要负责土建、安装,还要负责设备采购,则可避免因设备供货问题引起的索赔。
5 适当运用反索赔
为应对投标单位“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经营策略,建设单位也应适当运用手段反索赔。一是采取诸如以上的措施防止对方提出索赔;二是反驳对方的索赔要求,如超过索赔时效性规定等;三是以对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失误和违约行为由向对方提出反索赔,如工期拖延、质量缺陷等。如某水电站出线场开关站工程,合同清单混凝土灌注桩工程量约9 000立方米,平均深度15米,由于开挖及混凝土单价高,施工单位开挖过程中在基岩面达到承载力要求后,不及时提请监理、设计验收,尽量多挖、超挖,最终平均深度达25米,工程量几乎翻番,由此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但施工单位还以深度增加开挖难度加大为由提出索赔,要求建设单位补偿费用及顺延工期。该事件现场管理问题暂且不谈。施工单位索赔的理由也合理,但建设单位同时提出,根据合同规定,实际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20%以上时,可以调整单价,虽然桩基深度增加,但措施费、安全防护等其他间接费用仅一次性投入,节省了成本,应降低开挖及混凝土单价,经过测算,施工单位最后作罢,撤销索赔。
工程建设过程中,索赔应尽量控制和减少,不是完全避免,也不是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索赔要求不予理会,通过设计、招标、现场施工各个阶段,将风险合理分摊,促使施工单位加强诚信守约、全面履行合同的意识,摒弃“亏损会补偿,中标了再说”的观念,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力度,努力降低各项有形成本费用支出,使工程进度、质量、费用良性循环,顺利推荐工程建设,互赢互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