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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问题与对策

2012-08-15韦雪娇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8期
关键词:董事薪酬股东

□文/韦雪娇

(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江苏·苏州)

一、引言

公司治理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公司治理问题的出现与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有着相当紧密的联系。随着社会的发展,股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公司治理问题也就成了世界各国都遇到的难题。在公司治理研究中,所涉及的问题涵盖了广义公司治理所包含的各个方面,其中一项就是董事会的内部结构。在关于董事会的内部结构的讨论中,实务界普遍认为上市公司应该包含大多数的独立董事,他们认为监管管理层是董事会的主要任务,而只有独立董事才能更好地执行这一任务,内部董事为主的董事会只会是管理层权力的额外保障的设置。

20世纪九十年代末,我国开始引入并逐步完善了独立董事制度。1997年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开始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不过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只作为“选择性条款”。1999年,国家经贸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的文件,要求H股公司应有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00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中明确指出上市公司至少应拥有两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应占董事总人数的20%。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开始在上市公司和基金公司内部大力推行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又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这一系列的文件为独立董事的实行奠定了制度基础。

但是,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已实施十几年的时间,其执行效果如何,是否有效提高了公司治理质量,以及如何才能使其真正地发挥作用,这些问题至今仍然是一个未解之谜。本文将分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改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二、独立董事的含义及其作用

(一)独立董事的含义。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做出独立判断的交易或关系的董事。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该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的作用主要有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绩效、保护股东权益等几个方面。

1、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作用。作为独立董事,必须对公司的重要决策进行审查,以符合实际又相对较高的标准来监督评价公司的管理层,保证公司正常有效运作且不违反有关的监管要求和标准。同时独立董事还需要保证让股东能够充分了解他们所关注的问题的有关信息,并判断公司是否达到了雇员、债权人、社会等其他主要利益相关者的预期。

2、独立董事对提高公司绩效的作用。独立董事作为一名外部董事,具备一定的独特技能和经验,可以为公司增加价值,也能够为公司带来外部的新思想,为公司注入活力。一名合格的独立董事能够利用其专业知识为公司带来新信息、新思想、新技能,帮助公司更广泛地接触其他行业、金融市场、政府和新闻媒体。由于他们具有独立性,与公司没有太大的利益牵连,所以能够对公司的计划和绩效提供更为客观、理性的观点,帮助管理层识别机会、预期潜在的问题、制定适合的发展战略。

3、独立董事对保护股东权益的作用。设立独立董事的一大目的就是保护股东的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独立董事通过对公司管理层行为进行监督,并代表公司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投票,能够保证公司的投融资决策是经过客观、详细的论证后做出的,保证公司的所有活动都以增加股东价值、避免公司资产贬值为目的,保证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传递准确、及时、完整,从而保护公司和股东的财产不受侵犯或滥用。

独立董事制度是解决公司代理问题的一种创新方法,最初设置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监督管理者的行为,为股东利益服务,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然而,这个新兴事物从诞生到现在,理论界对其评价褒贬不一。20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以后,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性在各国得到了广泛关注和完善。目前之所以会出现不一致的结论,也是因为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可能存在缺陷,还需进一步完善。所以,对于独立董事制度,我们还需进一步的研究。

三、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来看,上市公司在运用独立董事这一制度方面的情况并不理想,并未取得期望中的效果,仍然停留在表面的层次上。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独立董事大部分缺乏实际管理经验,且时间精力不够。通过查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信息笔者发现,目前担任独立董事的绝大部分都是学者、教授之类的理论界的杰出人才,有过管理实践经验的人并不多。学术型的独立董事虽然可以给上市公司带来一些建设性意见,但是有限的精力致使他们对任职公司不能给予足够的注意力,且又缺乏实践经验,从而不能全面、及时、有效地对任职公司进行监督。此外,公司业务的日趋复杂与专业化,更使得他们没有时间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了解。大部分独立董事如果感觉到职权行使困难或者感觉难以把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他们往往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实在觉得过不下去就倾向于辞职,而不是强行行使职权。

(二)独立董事独立性不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基本上是由大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尽管按照证监会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1%以上的股东都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需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但我国目前大多采用一股一票的方式,这就为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提供了可能。既然是大股东提名并选举让做这个独立董事,那么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之时自然也会迫于大股东的压力或多或少为大股东的利益做考虑。如此,独立董事就很难形成对大股东的有效监督,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也就无从谈起。此外,目前独立董事的薪酬是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薪酬也是由任职公司发放的,那么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也就会遭外界的质疑。

(三)缺乏相关法律支持。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没有给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以存在的空间和条件。现有的仅仅是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但是《指导意见》在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法律地位,在新《公司法》中也仅仅是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赋予独立董事特殊表决权,人数也不占优势,属于弱势群体,很难从根本上与公司内部董事制衡。独立董事在做决策时,由于缺乏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更多时候就会选择中立,不发表太多意见,如此,独立董事也就成为摆设。

(四)独立董事的激励不充分,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都存在缺陷。如果要求独立董事积极工作并以法律责任来监督他们,就应该让他们获得与其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相对应的报酬。但是,真正如此实行的话,独立董事的报酬更是将其陷入一种尴尬境地:激励越不充分,就越缺乏动力来工作,激励越充分,就越不独立。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的薪酬基本上都是固定薪酬制,独立董事不管做得如何,都可以拿到这些薪酬,那么他们在工作中就会缺乏动力。同时,由于没有相应的奖惩机制,独立董事也就缺乏一定的约束。

四、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一)建立专业的独立董事市场,培养更多的专业型独立董事。我国独立董事一般为学者及企业家,且学者占大多数,他们要么没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要么工作很繁忙,独立董事资源严重缺乏。独立董事职业的特点,要求独立董事应该具备财会、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最好具有实际企业管理、运作经验,能够参与到董事会工作的全过程中。选择享有声望的公司经理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可以增强其履行职能的有效性,他们的意见往往会更加受到同事及其他董事的尊重而发挥作用。但是,现阶段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建立的时间还不长,经理市场的发育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家资源奇缺。独立董事花在上市公司的时间非常少,当其履行职责时,常会遇到信息不足、专业知识匮乏等障碍。因而,如何花较少的时间来帮助独立董事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何行使自己的职权等相关事项显得非常重要。鉴于此,我们可以通过独立董事职业化,使得有些人以担任独立董事为职业。同时,我们也可以进行专业的独立董事培训。发展中国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所面临的共同挑战之一,是缺乏合格的独立董事人才。因此,我们应该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如大学、研究机构等,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另外,现有的独立董事因为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也是独立成体,缺少相互交流的机会。证券管理部门虽然有审核和认证的权利,但面对如此多且分散的独立董事也是力不从心,难以管理。为了更好地管理独立董事,培育更多的独立董事人才,成立例如独立董事协会之类的独立董事的自律性机构迫在眉睫。

(二)加快独立董事法制建设及机构建设,从制度上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从国外的经验看,一般都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的地位和作用,然后落实到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但是,在我国关于独立董事的构成以及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要求是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在法律体系中并无法律地位。在新《公司法》中也仅仅是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以及独立董事的任职对象、责任及义务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也主要只是参照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的规定。但这一规定并不具有法律地位,因此必须尽快将这些规定上升至法律地位,并且要在法律中明确界定独立董事的形成、利益、任失职等情况,使得独立董事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从而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同时,目前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的原因在于独立董事是控制在大股东或是董事手中的,所以我们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机构来为上市公司提供独立董事人选,供股东大会投票选择,同时,独立董事的考核以及薪酬的发放都独立于企业。企业缴纳一定的费用给该机构,由该机构来对独立董事进行考核并发放薪酬。这样,独立董事就可以从经济上独立于上市公司,从而增强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三)建立健全独立董事激励和约束机制。一般来说,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包括薪酬激励机制与声誉激励机制。薪酬机制中,过低的薪酬会使独立董事在公司决策过程中没有动力,缺乏积极性;或者由于承担的责任与所获收益不成正比而萌生退意。过高的薪酬又会使独立董事在经济上过于依赖公司管理层而丧失其独立性。声誉机制则是来源于独立董事本身对于名誉的看重。独立董事作为专业人士,一般都比较重视自身的声誉。一方面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往往是各领域的成功人士,这些人比较珍惜已有的荣誉以及别人对他们的尊敬;另一方面独立董事如果在上市公司中表现出应有的独立与客观性,有效地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无形之中也会提升其自身形象,提高了其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反之,若独立董事在决策和管理中,与公司的大股东和管理者串通合谋,侵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丧失独立性,那么他必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所以,我们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董事激励考评机制,来为独立董事的薪酬激励建立一个标准,将独立董事的薪酬与其工作时间、行使职责的风险与责任、工作业绩的考核情况挂钩,同时也可以尝试建立一个独立董事数据库,将独立董事们的监管业绩、业内评价以及个人专业优势等建成档案数据库,供上市公司在选择独立董事之时作为参照。

建立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则主要是从法律的约束和市场约束两方面进行。法律约束就是要对独立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或者是董事会议案的一些表决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供以后随时查阅。市场约束实际上是与独立董事的声誉激励机制相通的。信誉优良、监管绩效较好的独立董事就会有较好的市场,从而形成买方市场;信誉差、能力不够的独立董事相反就会被市场排斥,如此对其个人发展自然也会造成负面影响。

(四)完善上市公司内部信息环境,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在一般情况下,独立董事只能依靠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来获得公司的经营信息,在某些事情上的知情权以及工作时间不能得到必要的保证。因此,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更加完备和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使得独立董事可以便捷、准确、完备地获取企业相关信息。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可以通过表决权的行使直接对公司的决策过程形成有效的监督,表现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当独立董事发现公司问题时,要能及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协调以解决问题。同时,作为事后监督的监事会有时也会与独立董事对某一共同事件的监督出现职权范围重叠的情况,两者应互相交流,不断协调,二者有效的沟通将使得监督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五、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机制已经开始出现了一种趋同的变化。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将起源于英美的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我国特有的政治、经济体制及社会环境的影响,其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我国引入独立董事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步骤,但这并不能够解决公司治理中的所有问题,要彻底解决我国公司治理中的问题,还有赖于其他配套制度以及整个法制环境的改善。同时,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本身就存在许多缺陷,所以它的引入并未达到预想中的效果。所以,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不仅要从其内部制度、董事会结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等制度来改革,还要从外部市场、环境以及相关法律等方面进行配套的建设,从而把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发展成真正能有效提高公司绩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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