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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总则

2012-08-15

四川林业科技 2012年5期
关键词: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林木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林木的采伐管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以下统称林木)的采伐利用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自留山薪炭林自用,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不适用本办法;但采伐石树名木、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天然原生珍贵树木适用本办法。

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林木的管理,适用《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条 林木采伐应坚持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

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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