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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税务干部遵纪守法能力*

2012-08-15高长峰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实体法道德修养法律意识

高长峰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辽宁 大连 116023)

遵纪就是遵守纪律;守法就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就是指国家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办事。

作为税务干部,不仅仅是作为公民存在,更是作为执法者存在。所以提高税务干部的遵纪守法能力至关重要。

一 增强税务干部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各种现象的感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在执法整个过程中,执法者对法律的认知、情感和观念,决定着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评价和处理。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具备的法律意识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一)在思维方式上要有法律意识

税务干部应有“依法治国”的理念,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税务干部在执法过程中会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思考、解决问题,把自己的思维方式建立在依法办事基础上,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在实际工作当中,让自己在法律范围内行事。

只要税务干部在思维方式上有法律意识,就能自觉严格执法,在社会上也会形成好的示范效应,并能推进法治权威的树立。这不但保障了纳税人根本利益,同时也是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税收执法中要有法律意识

1、执法中的全方位意识。

执法中的全方位意识就是指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对税收实体法、程序法和证据应全面注重,而不能只侧重其中某一方面。如果能够全方位运用好实体、程序、证据,那么在税务行政执法或司法救济中就能立于不败之地。如果仅重实体法而轻程序法,就违背了立法宗旨,不能保证实体法的合法实现;如果只注重实体法、程序法,却轻视证据的力量,就会导致执法依据不足,从而造成执法风险。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税务干部都相对重视实体法,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程序法,表现为实体意识强而程序意识弱。一些人认为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应收尽收就万事大吉。其实,程序性规则的意义在于保证法律的公正性,防止执法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在税收工作实践中,如果在实体法的运用上发生错误,可以弥补和变更,但程序违法就会使正常的执法行为变成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树立执法中的全方位意识,是税收法律意识的重要方面。

2、客观执法意识。

树立客观执法意识在当前的税收执法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树立客观执法意识应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1)法律是社会实践的科学凝练。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其本身来源于社会实践,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律是由各种规则构成的内在统一、结构严谨的体系,是对社会实践的一个科学凝练。

(2)遵循执法活动的专业性特点。

税法作为经济法中一个部门法,它具备法学学科的专业性特征。税收法律不是简单条款的罗列,而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税收法律条款看似简单,但其本身就是一个复杂而科学的过程。如果没有一个科学的态度、专业的知识,只会一味机械执行法律,那么必然会出现执法风险。

3、风险执法意识。

税务机关的职权由法律直接赋予,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职权去征税或从事其他执法行为。

没有法律依据,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就是不合法的,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收执法者要树立相应的法律风险意识,自觉接受公开的社会监督和法律制约,克服侥幸心理。

(三)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没有监督的权力是滥权。权力是需要监督的,没有监督的权力,就象脱疆的野马,必然产生腐败和罪恶。每个税务干部的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如果把法律放到一边,手中的权力不受到任何制约,滥用权力,就会给国家、人民和自身带来灾难。因此,把税务干部的行为严格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纳入依法监督的轨道,是保障依法治税的关键。

二 普及税务干部法律知识

(一)法律知识的普及是税务干部遵纪守法的前提

作为税务干部,知法才能守法,守法才有资格执法。但我们的许多税务干部,还不具备最起码的法律知识,在工作中缺乏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为公正执法,保护干部,增强遵纪守法能力,必须普及税务干部的法律知识。

(二)税务干部应当重点强化的法纪条规

国家各级机关颁布的法纪条规可以说是浩如烟海,没有谁会全部精通。作为税务干部,应该对与自己工作密切相关的法纪条规熟悉掌握,一方面使自己在工作中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让自己远离腐败高压线。

税务干部应当掌握的法纪条规主要有:《公务员法》、税务职务犯罪相关法律解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税务人员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等等。

(三)税务干部普及法律知识的途径

普及税务干部法律知识的途径,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学习培训。学习培训有多种形式,可以到专门的施教机构学习,也可以自己本单位组织学习,也可以通过网络学习,等等。除此之外,还可以就工作当中出现的典型案例进行交流、探讨,促进税务干部法律知识的提高。另外,各税务机关还可以通过活动、竞赛、考试等形式,提高税务干部的法律知识。

三 加强道德修养,将遵纪守法观念道德化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法律与道德既互相区别,又相互渗透、相互支持、相互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保护道德,道德反过来又促进了法律的实施,这就体现为法律的道德化。

加强税务干部道德修养,提高遵纪守法意识,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崇尚美德,学思结合,与时俱进

孔子讲“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意在说明君子在道德修养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道德主体的能动性。它对税务干部的启发是,一方面税务干部非生而知之者,在提高自己道德修养水平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建立科学的道德知识系统,必然变得愚昧无知、粗俗野蛮;另一方面,对所学知识要思而化之,结合自身的道德经验,进行理性思考,择其善者从之,择其不善者改之,真正求得理解和把握道德之必然。这样,德日进,过日少,每日每事都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将依法办事与本身道德修养结合起来。

(二)积善成德,神明自得

所谓“积善”,就是积累善行,使之连成一体,巩固强化,逐渐凝结成优良的品德。《周易》里说:“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小人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故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善事需要积累的,叫“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圣心备焉。”一个人的善行和善德的幼芽,需要精心地保持、培植和发扬,使其不断积累壮大,由一时的善行变成长久稳固的善德,由小善变成大善,由小德变成大德。这一修养方法与“省察克治”重在改过迁善不同,它着眼于“善”的培养。税务干部按照这种方法来修养,就有利于法与德的融合。

(三)慎独、自省、自讼

慎独作为儒家所倡导的道德修养方法,它强调在个人独处、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仍然能够一丝不苟地做合乎道德的事情,它充分彰显了道德自觉的主体性特征。从当前一些腐败案例中可以看到,有些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慎独的精神,在生邪念办坏事的时候,往往心存侥幸,却忘记头上三尺有神灵。

自省就是通过自我意识来省察自己言行的过程,其目的正如朱熹所说:“日省其身,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省是自我意识能动性的表现,是行之有效的德行修养的方法。

自讼即是讼心,是诉讼的最高境界,如果每个人都能自讼讼心,社会上的纷争就会化解于无形。讼心就是自己诉讼自己,对自己的过错抱有真诚的悔意,并且积极去补过,这是最难做的,所以孔子说:“吾未见能见其过而内自讼者也”。正因如此,《周易·讼卦第六》有言:“君子以作事谋始”。就是说君子做任何事之前,都必须计划到或考虑到。谓君子对矛盾产生的必然性要有充分认识。

做到慎独、自省、自讼,就是做到了法律与道德在思想中有机结合,从而外化在行动中。

(四)知行统一,重在实践

要使道德修养达到目标,功夫全在“行”上。由于道德修养的过程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自我教育、自我改造、自我提高的过程,无论是开展自讼,还是努力做到慎独、自省,都依赖于道德主体的“自觉”,自觉性是道德修养的关键环节。因此,税务干部的道德修养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理论上,而最终必须落实在行动上,在道德修养中得到锻炼。只有建立在自觉性的基础之上,税务干部才能在社会实践中利用各种机会培养自己良好的道德品质,用良好的道德品质去感召人,不仅仅做到法律与道德的融通,更是将中国传统的“情理法”有效地融入我们的税收工作。

[1]李择非.周易[M].沈阳:万卷出版公司,2009.

[2]李仕新.坚持依法治税的基本内涵及思考[EB/OL].中国税网,2006-09-27.

[3]杨龙.论法律原生态的杀手: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J].学术论坛,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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