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主要幸福理论探讨
2012-08-15孙菲菲陆劲松
孙菲菲 陆劲松
(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贵州贵阳 550001;贵州大学科技学院 贵州贵阳 550001)
中西主要幸福理论探讨
孙菲菲 陆劲松
(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贵州贵阳 550001;贵州大学科技学院 贵州贵阳 550001)
幸福作为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中西方伦理学家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了探讨,在各自的哲学观点上对幸福进行了研究,西方伦理学侧重于以幸福为目的,看重幸福的物质层面,主张个人幸福、幸福和道德的统一。中国传统伦理学则把幸福看作是达到道德理想的一个体验,注重精神幸福、整体幸福。
幸福论;人生境界;比较
幸福作为传统的道德范畴,与人生的需要、理想、目的和意义紧密联系。幸福的概念是模糊的。一般认为,幸福是理想实现的心理体验,是对一生具有重要意义的需要、欲望、目的得以实现的心理体验。幸福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物,就形式、样态而言,它是主观的,是人的心理体验;就内在本性来说,它是客观的,具有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客观本性。在西方形成了目的论幸福论、理念论幸福论、禁欲幸福论、快乐主义幸福论和功利主义幸福论等。在中国,有尚书中的“五福说”,道家的顺应自然幸福说,儒家的道德幸福说,纵欲主义幸福说等。中外的伦理学家在幸福论上都有各自的看法,各有各的特点。他们都在回答着这样的问题:什么是幸福?幸福是人类行为的最终目的吗?幸福与德性有何关系?我们要像寻求自己的幸福那样来寻求他人的幸福吗?双方的侧重点不同,对幸福的理解也就有着差别。
一、西方幸福论的理论特征
幸福在西方一直是伦理学家们研究的重点,在回答幸福是什么的时候,亚里士多德指出:“不同的人对于它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也把它说成不同的东西;在生病时说它是健康;在贫困时说它是财富;在感到了自己无知是,又对那些提出他无法理解的宏论的人无比崇拜。”[1]P9西方的伦理学家们从理性主义和情感主义两条路线各自提出了对幸福的看法,但是究竟何为幸福却没有一个标准答案,正如康德所说:“不幸的是,幸福是个很不确定的概念,虽然每个人都想要得到幸福,但他从来不能确定,并且前后一致地对自己说,他所相望的到底是什么。幸福概念所包含的因素全部都是经验的,它们必须从经验借来。同时,只有我们现在和将来幸福状况的绝对全体和最高程度才能构成幸福的概念。”[2]P69从西方幸福论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西方的幸福主要指的是物质幸福,从梭伦到费尔巴哈,都把人的欲望的满足看成是幸福,强调的是人的肉体感官的快乐。“人人都欲望幸福——人们如果再问,什么驱迫欲望,则我们可以答复说,那就是幸福,而且亦只有幸福。”[3]P728
西方的伦理学家们把幸福看成是人生追求的目的,人的任何一种追求也都是对于幸福的追求。幸福在西方的伦理思想中占据着主导的地位,凡有助于达到幸福的才是道德的。亚里士多德把幸福看成最高的善,幸福是终极和自足的。终极指的是幸福作为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每一个人总是因自身而不是由于其他原因而选择他,自足是指幸福仅凭其自身就足以使生活富有价值。[1]P31在幸福与道德的关系上,西方主要有三种观点:“道德即幸福”、“幸福即道德”、“至善是幸福和道德的统一”。
西方“道德即幸福”的最初代表是斯多葛学派,他们认为美德与肉体快乐不能同时存在,人生的幸福在于灵魂的完善。美德是崇高的,人要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坚强的意志,就必须克制自己的欲望,向往神,做到与神合一。基督教神学发展了这一观点,详细论证了人的幸福在于德性,在于对上帝的信仰。奥古斯丁认为,人们尘世的生活,就好像犯人进入监狱服刑赎罪一样,一切欲望虽然能满足感官的一时欢乐,却把人带入了深深的罪恶之中,人们只有在上帝的帮助下具备神学的德性;靠对上帝的信仰及爱来赎罪,期盼来世的幸福,这种观点在中世纪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是在西方,幸福更多的是强调对人的关怀,人们的现世生活。“道德即幸福”并不是西方幸福论的特点,中国传统文化里这种观点占据着主导地位。
许多西方伦理学家认为幸福就是道德,人们获得了幸福,也就具有了道德。幸福作为人生追求的最终目的,是高于道德的。道德的作用就在于有助于人们去实现自己的幸福,没有幸福的道德是没有价值的。“幸福即德性”可以说是西方传统幸福论思想里非常突出的特点之一。以幸福为核心的伦理学从古希腊开始出现了,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者和近代的学者们继承这一传统,在反对中世纪神学禁欲主义幸福论的斗争中形成了“幸福即道德”的完整体系。在他们看来作为凡人就应该过凡人的生活,获得凡人的幸福,“幸福即德性”的观点普遍被认可。
康德则从哲学高度,对幸福和德性进行了探讨。他认为,人作为感性存在物具有追求物质利益,追求幸福生活的合理性,人毕竟是自然存在物。但是人又是一个理性的存在,是道德世界的主体,在理性世界里不存在与经验和物质利益有关的一切东西,人们只追求德性。人的这两种要求在各自范围里都是合理的,但如果这两者都同时体现在一个人的身上时,也就是说一个人在追求幸福的同时又要追求德性,就会陷入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出现有些人“有幸福无德性”,有些人“有德性无幸福”的情况。强调幸福与德性的任何一方都是不正确的。只有在本体的道德世界,在彼岸的至善中才能实现幸福和德性的统一。
整个西方的幸福论思想都把个人对追求幸福看作是人的天性,不遵循个人追求幸福的金科玉律,就是道德上的虚伪。从根本上说,他们的幸福论是个人主义的幸福论。西方的幸福论,是整个人类伦理思想宝库中十分重要的内容之一,其中不仅凝结着西方各民族伦理思想发展中的经验教训,而且凝结着他们对幸福的实质及认识这种实质的规律性等丰富的思想果实。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幸福论的理论特征
中国的传统文化里较少直接谈论幸福,一般将幸福看作是和快乐等同的东西。把道德的完善看成人生最应该的追求,个人幸福不是中国传统文化所认可的,他们提倡的是“利天下”的整体幸福。
《尚书·洪范》里的“五福”说,第一次从总体上对幸福进行了考察,不仅把幸福看作是一种肉体感受的产物,而且把肉体幸福与精神幸福共同包含在幸福的概念之中。但中国传统文化里的幸福,主要强调的是精神幸福,在这方面的理论远比西方丰富和深刻。道家学派“历记成败存亡祸福古今之道”(《汉书·艺文志》),他们在幸福上推崇的是精神幸福。道家学派的创始人老子认为,人们把欲望的满足看作快乐幸福的基础而拼命地去追求,但是,欲望得到满足的同时也会给人带来很大的灾祸。人们对享乐的贪得无厌,轻则伤害身体,重则丧失生命。人们追求物质上的幸福,往往得到的是不幸,根本原因就在于人的欲望。要避免祸害不幸,关键在于寡欲少思,保持心灵的纯净。幸福在于对 “道”的把握,“道”是“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老子·第五十一章》),只有依靠 “无为自然”才能得到幸福。庄子追求的是完全顺应大道,与天地相往来的绝对精神上的幸福,享受至高无上的“天乐”。如果一个人凝神寂志,恬淡自适,达到顺应自然的境界,就“可以保身,可以全身,可以养亲,可以尽年”(《庄子·养生主》)。魏晋时期的“新道家”们继承和发展了这种思想,把幸福视为与天地合一。儒家则把幸福看成是对道德完善性的内心体验,只有具备了圣人的道德品德的人才是幸福的人。坚决反对物质幸福,把人的生理欲求看作是与天理相违背必须消灭的东西。“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於禽兽。”(《孟子·滕文公上》)只知道满足生理需要,不知圣人之道的人不能算作是人的。要做到知足常乐,“君子素其位而行,不愿乎其外。素富贵,行乎富贵;素贫贱,行乎贫贱;素夷狄,行乎夷狄;素患难行乎患难,君子无入而不自得焉。在上位不陵下,在下位不援上,正己而不求于人,则无怨。上不怨天,下不尤人。”(《中庸》)一个人如果安于现状,保持自得自乐的境界,苦恼和怨恨就不会产生。在宋明理学那里,这种思想发展到极端,形成了完全否认人的正常肉体感觉,只专注克己,自制的禁欲主义。中西方相比较,西方虽然在中世纪也有这种禁欲主义的幸福论,但在西方这种幸福论并不占主导。尤其是到了近代,西方的幸福论更是偏重于物质幸福,重视人现实生活的享受。但是把物质幸福推行极端又会使社会物欲横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恶化。崇尚精神上的道德幸福则一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显著特点,过分强调精神幸福忽视人的物质享乐,就会造成对安于现状、自我满足,忽视社会进步。
与西方“幸福即道德”的观点不同,中国传统文化是将“道德即幸福”作为幸福论的主要观点。在《尚书·洪范》就有“攸好德”的思想,幸福就是对德性的追求。儒家继承并发展了这一思想,认为德性才是人一生的最终目的,人的价值源于被明确安置在心中的德性。幸福是具备德性以后的满足感,存在于人的内心之中。只要不断地进行道德修养,做到“诚”,去除不正当的欲望、情感,就能成为道德上的圣人,“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孟子·尽心上》)达到这一境界,任何物质上的享乐都被排斥掉,纯粹的道德修养本身就是快乐的。“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就是这种观点的体现。德性是人生理想的最高追求,幸福不过是这种理想得以实现的一个结果,这就从根本上排斥了肉体感官的快乐在幸福中的位置。因此,中国传统文化里的幸福论往往强调整体的、他人的幸福,提倡利他主义精神。虽然墨家学派对此作出了批评,认为道德的标准在于是否利人,有利于人的幸福发展的才是道德的,但是随着墨家学派的消亡,这种功利主义幸福论在中国的历史是短暂的。
从中国传统文化重义轻利的特点上我们也可以发现,中国实际上是以牺牲个人幸福为代价来换取社会整体的和谐。孟子号召人们“舍生取义”、“杀身成仁”,为个人幸福还是为他人幸福是判断一个人善恶的标准,要做“摩顶放踵利天下”(《孟子·尽心上》)的事。荀子提出为满足个人欲望的追求是恶的,必须“化性起伪”改变这种状况。宋明理学则以“理欲之辨”来要求人们服从天理,摒弃个人幸福。为他人而自觉放弃或牺牲自己的幸福的人就是“仁人”“君子”,那些为追求利益为自己打算的则是小人,圣人则是那些“博施于民而能济众”的人。这种中国传统幸福论的主导思想,对中华民族的心理结构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论证了个人对社会的依附性,为社会的发展规定了共同的道德目标。但是,容易出现强调他人幸福,以社会整体和谐为理由限制个人个性的发展的情境。不能把个人幸福与社会整体幸福对立起来。
三、正确认识幸福
幸福是人生的追求,直接涉及人生目的、人生意义、生活理想等重大问题。通过对西方和中国传统文化里的幸福论的探讨,可以看到伦理学家们在幸福论上所作的精彩阐释,为我们思考幸福有着重要的意义。
人生幸福,应该包含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两个方面。基本物质生活条件的满足,是幸福的基础,人的自然本性决定了人必须满足生存的需要。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影响着人们各类情感的发展,制约着人们的精神幸福。但是人是有精神的,单纯的物质享受,追求一时的享乐,只会带来短暂的快感。人更重要的是精神生活,只有物质生活伴随着高尚的精神生活,幸福才是完整的。离开物质条件的幸福是虚幻的,而没有精神生活的幸福是盲目的。幸福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物,是主观需要得到满足的心理体验。西方传统的幸福论和中国传统文化里的幸福论各自侧重一面,西方强调幸福的客观方面,中国传统文化突出幸福的主观体验都没有完整地把握幸福。
幸福有德性幸福和非德性幸福,德性幸福是指德性与幸福的同一性,德就是福,福就是德。幸福作为理想得以实现的心理体验,所以一个人的人生理想得以实现时,他就会得到幸福。如果他在道德方面有理想,希望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当这种理想逐渐实现的时候,他就会慢慢地感受到幸福。但一个人在物质上有理想,立志追求财富,当他这种理想逐渐实现的时候,他也会感到幸福,不过这是非德性的物质幸福。非德性幸福与德性无关,德不是福,福不是德,所以有幸福的人不一定有德,有德人不一定有福。但是一个人的德性是他获得非德性幸福的必要条件,人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具有了好的品德得到社会的承认,那么他在追求非德性幸福上就越容易,如果品德败坏就会受到社会的谴责而不能实现自己的幸福。立志追求财富的人,具有了好的德性,他从社会得到的财富就会越来越多;而没有道德的人只能满足一时的幸福,一旦被社会所谴责,他追求财富的理想就会落空,幸福也就不能得以实现。但是德性并不是实现幸福的惟一要素,要实现幸福还应该具有一定的天赋才能,由他来决定实现幸福的类型。有了才能还必须坚持不懈地努力,为实现幸福而奋斗。有才能又肯努力,但命不好也不能得到幸福。
利己和利他是人生有意义、价值的两种目的,只有这些目的得以实现才能说一个人是幸福的,所以幸福分为利己和利他两类。其中无私利他幸福是最高的正当幸福,为己利他幸福是基本的正当幸福,单纯利己的幸福是最低的正当幸福,损人利己的幸福是不正当幸福。一个人利他幸福越多,他的品德就越高尚,也就越容易实现利己幸福;一个人的利他幸福越少,他的品德就越低,个人幸福就越难实现。追求他人的幸福是与追求个人的幸福是一致的,为了保证个人幸福的实现,我们不能忽视他人的幸福,应该像追求个人幸福那样去追求他人幸福。
[1]亚里士多德著,廖申白译.尼各马可伦理学[M].商务印书馆,2003.
[2]康德著,苗力田译.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
[3]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册)[M].商务印书馆,1984.
[4]荣震华,李金山等译.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M].商务印书馆,1984.
[5](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中华书局,1983.
[6](清)王夫之.张子正蒙注[M].中华书局,1975.
[7](清)戴震.孟子字义疏正[M].中华书局,1982.
[8]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9]朱贻庭.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1CZX06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项目资助(项目编号10XJC720002)
孙菲菲(1976-),女,湖南东安人,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伦理学。陆劲松(1975-),男,布依族,贵州开阳人,贵州大学科技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伦理学。
201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