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
2012-08-15杨美莲
□ 杨美莲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湖南 长沙 410116)
一 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在大企业税收管理上主要实施的是粗放式管理模式:没有真正结合大企业的自身经营业务特点、内部控制管理特点和涉税事宜需求等因素,不分对象,统一采取混合、粗放的税收管理模式。结果是:税收管理专业性弱,纳税服务针对性差,纳税遵从度低,税收管理效率低。
(一)大企业自身管理体制与税务管理方式的矛盾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大企业在“跨区域经营、规模壮大、内部组织结构复杂、信息化程度高、财务管理规范、涉税风险意识强、税收维护愿望高”等方面的特性越来越明显,大企业自身管理在体制上也就越来越向集中性和和整体性发展。而税务管理模式仍停留在管理对象相对固定属地化、管理机构行政区域化、管理指导职能基层化上。这种税务管理的局部性、分散性已远远不能适应大企业发展和专业化管理的需要。结果是:一方面税务管理与大企业之间在职能、信息、手段上形成的不对称、不平衡矛盾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对大企业实施常规式、单个型(以日常税源管理、以属地管辖、税收管理员个人为主)的管理,已远不能适应对大企业专业化、集约化(税务管理职能整合、服务管理层次提升和专业化管理团队建设上)管理的要求。
(二)税收专业化人才队伍与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要求、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
大企业专业化管理水平要求高、有针对性的深度服务需求强,无税收专业化人才队伍。因为大企业一方面组织机构庞大、管理环节多、业务量大且特殊涉税业务频频发生,行业链条繁杂且跨地域经营,专业化分工精细,信息化程度高,另一方面是大企业比较注重公司治理结构和业务运作方式,使得税源的流动性和隐蔽性较强。同时大企业一般会本身拥有一只集税收、财会、法律、计算机、管理等业务知识为一体的高素质专业队伍。所以与一般企业相比,大企业的税务风险通常不来自于做假账或者简单的账面差错,或日常办税流程的偏差,而更多来源于管理阶层的纳税态度、内部控制的缺失、经营目标及经营环境异常变动等方面。相比之下,税务机关缺乏精通法律、财会、计算机和企业管理等知识的复合型管理人才,他们不能有效地掌握和综合分析大企业业务信息,不能有效地准确评价大企业经营能力和纳税能力,不能有效地防范关联企业税收转移。结果是对大企业的税收管理上往往是力不从心和管理不到位。
(三)信息平台不对称与大企业税收征管之间的矛盾
信息平台不对称,导致对大企业税收征管难度大。一方面,一般情况下大企业会运用最新的科技信息手段来进行业务管理,大企业目前普遍使用财务软件,财务核算高度集中且规范,数据信息质量也很高。国税系统虽然实现了全国联网,但征管软件在税源分析方面还存在很大缺陷,如:综合征管软件只能记录日常征管业务操作,无税源分析、纳税评估的功能;没有登记总、分、子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也无法对关联企业进行监控;企业的财务数据无法读取,企业的海量信息无法充分运用等。加之税务部门具备软件专业知识的人才也不多,因此对于大企业的物流、资金流、票流等无法综合和深入地采集数据和分析,使税收管理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大企业出于自身信息保密,披露信息十分谨慎;税务机关对大企业所了解的资产、核算等方面的信息难以保证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大企业跨区域经营机构多,企业集团的核算单位分散在不同区域的税务部门,上下级机构的信息传递又很隐蔽,所以税务部门无法掌握整个企业财务核算的全貌,无法对大企业进行系统的税收分析、税源监控,严重影响到税务征管质量。
(四)税收立法与大企业税收管理之间的矛盾
税收立法的不透明度、不确定性,导致大企业纳纳税遵从风险大,税收管理效率低。。一是我国目前税收立法的透明度较低,难以确保通过税收立法来保护纳税人的利益稳定,导致纳税遵从度低;二是目前我国税法尚未完善,税法解释不太规范,给税法遵从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如:税法解释政出多门,解释随意,及时性差,影响了执法的公平和统一性,也降低了纳税遵从度;三是目前我国征税行为欠规范,税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有时过大,造成纳税人对现实中公开、公平、公正的制度和执法觉得不太尽人意,加重了税务管理的失效性和纳税遵从的不自觉性。
二 国外税收专业化管理及其对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指导意义
(一)近年来国外税收专业化管理的主要成功做法
1、推行了按规模分类的税收专业化管理。目前世界上众多国家结合本国企业情况,依据不同参数对企业进行科学的分类,把大企业分离出来,进行集中性、专业化、针对性的税收管理。在大企业界定标准方面,有的以注册资本为标准(如日本);有的按销售或营业收入为标准(如澳大利亚);)有的以资产作为标准(美国);有的以综合因素为标准(如英国,考虑企业的收入、利润、资本额、国际化背景、过去的行为等综合因素)。
2、改革了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世界上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地区)进行了该项改革,他们的主要做法是:(1)设立了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世界上对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设置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单一中央机构型、附分支机构的中央机构型、多级独立机构型。(2)明确大企业税收管理职能。世界上对大企业税收管理在职能配置上目前主要有两种:全功能型和有限功能型。如美国等国家的大企业管理机构不承担纳税人所有的税收管理事务,主要处理风险分析、审计、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等复杂性涉税业务,预测纳税遵从风险并及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是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而英国等国家则推行全职能型的大企业管理局,拥有对大企业税收征管的所有职能。
(二)国外大企业税收管理对我国的指导意义
1、大企业税收专业化不是机构设置的专业化。
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税收专业化管理不是单一的机构设置上的专业化,而是业务管理的专业化,所以不能过分强调大企业管理机构的设置问题,而应该是以企业需求为导向,通过管理如何去帮助其发现自身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的缺陷,防范和规避风险,并指引企业提高核心业务的运作能力。当然对大企业比较集中、业务专业化又比较突出的地方税务局,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肯定很理想,对企业不多且较分散、企业特点又不明显、业务非常单一的地方,就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否则会增加税收行政成本,降低征管效率。
2、大企业税收管理不是重点税源户的管理。
把重点税源户当做大企业来管理,是一种定义性的错误。重点税源企业应该是有层级的,即不同级次和不同地方的税务局,对重点税源户的核定和监控应该允许不同,所以重点税源户只是一个相对概念。而大企业的界定和管理,不能因税务局的级次和地方不同而不同,全国应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否则大企业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目标就无法评定和实现。
3、大企业税源专业化管理不是完全的涉税事务管理。
无论对大企业管理的内设机构怎么定,但管理职能一定要明确:围绕“大”和“专”,把专业化管理重点放在大企业的特性和需要上,突出“集中性、专业性和针对性”。所以,大企业专门机构(部门)一定要取消日常管理的职能,强化以企业需求和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纳税评估,以防范、控制和应对税收风险为目标,真正实现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
三 目前我国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的思路
目前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目标应定位为: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控制涉税风险,确保纳税遵从。而大企业在纳税遵从方面最主要的特点是:日常的涉税行为一般比较规范;有意逃避税意识一般不会很普及;对税收政策的把握度一般也比较好。因此对大企业进行税收专业化管理应围绕风险管理这个重点进行,应事先考虑企业需求,把纳税遵从前置,突出事前、事中的风险防范。但考虑到目前我国在专业化人才不够、机构设置未理顺、信息化程度又不高等因素的影响下,本人认为通过强化自我评税和风险预防管理,构建税企双方信任合作遵从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强化纳税人自我评税,实现税企合作,降低涉税风险,提高纳税遵从
税收风险有两类,一是税务机关征管不到位的潜在风险,二是纳税人遵从税法不到位的潜在风险。强化纳税人自我评税机制,是降低涉税风险的有效手段。即:建立税企合作型的税收管理模式——事先帮助大企业自行评判纳税遵从情况和自行采取补救措施来降低涉税风险,提高纳税遵从度。因为通过自我评税,一是可以让税务部门了解企业是如何处理涉税事宜问题和为什么要这么处理的原因,使税企双方在纳税问题的发现和应对上建立其良性互动关系机制,使涉税风险防范前置,有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二是可以保证在税法遵从的问题上税企双方易于达成共识,减少税收争议,提高税法遵从度;三是可以使征税变动简单,降低征税和纳税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但是引入自我评税机制,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税法必须具有操作性;执法必须公开透明;必须有开发一套自我评税所需的评税软件。
(二)强化风险预防管理,确保税企双方之间的信任合作,降低涉税风险,提高纳税遵从
依据《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我国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目标:引导大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
因此对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定位应是:税务风险管理以服务和管理并重的理念为基础,建立大企业税务管理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确保税企双方之间的信任合作和纳税遵从提高。
1、与纳税人进行“保证税制正确实施”的事前对话,从“顾客就是一切”的角度去了解和理解纳税人的商业行为,收集一切涉税信息,帮助纳税人在纳税遵从上采取系统的有效措施来解决税法遵从问题,减少遵从成本。
2、在全面掌握纳税人最新信息的前提下,依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可能性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风险评估,将评估的结果进行汇总,形成综合的风险等级,帮助企业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其做法进行修改。所以风险管理目标不能再停留在原来的个别风险管理方法上,而应该是如何建立战略风险管理方法上。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和更有针对性的对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防范,避免问题出现之后再解决的无效做法。通过风险评估,实现税务机关从原来对纳税人事后命令为主的税务管理向事前合作的服务管理转变,确保税企双方之间的信任合作和纳税遵从提高。
3、税务机关应帮助企业设计和规划最有效的纳税遵从策略,应对评估所产生的风险,这是保证税企良性合作和提高纳税遵从的有效手段。设计纳税遵从策略时,一定要注意以下事项:方案应尽可能全面考虑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可能;一定要有风险等级的评定标准;应对风险的措施应考虑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的能力和纳税人自我调整的能力,并通过适当的查账方法鼓励企业采取自我调整的方法来消除风险。
4、积极有效的帮助企业应用风险策略,让纳税人在风险评估中降低涉税风险,增强对风险防范的选择性,了解风险策略在规避风险运用中给其产生的影响和好处,让其认识到税企双方合作的价值所在(如预约定价协议的运用已经成功成为在转让定价方面降低涉税风险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让其进一步选择合作,严格下一步税法适用,真正实现信任合作和纳税遵从增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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