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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权保障之实证探析

2012-08-15王刘章

关键词:检察人员辩护律师案卷

王刘章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1220)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权保障之实证探析

王刘章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1220)

审查起诉阶段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对于保障律师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实现控辩平衡有重要意义。新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阅卷权作了规定,但实践中的检察人员对此存在抵触心理,且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的问题,关于律师阅卷的有关内容规定的不够具体,实践操作不一,律师阅卷权没有得到完全保障,因此,检察人员要进一步转变思想,正确认识律师享有充分的阅卷权的重要意义,检察机关也要进一步明确律师接待、阅卷的相关事宜,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

律师;阅卷权;保障人权;司法公正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依照法定程序查阅、摘抄、复制与其当事人案件有关的材料的权利。该项权利是辩护律师行使权利的关键和核心,具有全面性和先期性的特点[1]。《律师法》第34条规定,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新《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至此,《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完成了对接,对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审查起诉阶段保障律师阅卷权适用情况分析

笔者调查某基层检察院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间律师阅卷情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139人次,律师总共阅卷139件人次,约占审查起诉阶段受理案件总人数的3.7%。其中,侵财类案件律师阅卷33件人次,约占全部侵财类犯罪案件的15%(其中,盗窃案律师阅卷21件人次,占盗窃案件总数的14%,诈骗案律师阅卷4件人次,约占诈骗案件总数的16%,抢劫案件律师阅卷8件人次,约占抢劫案件的20%);侵害人身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律师阅卷39件人次(其中,故意伤害案件律师阅卷27件人次,约占故意伤害案件总数的30%;故意杀人案件律师阅卷3件人次,约占21%;强奸案件律师阅卷5件人次,约占31%;非法拘禁案件律师阅卷4件人次,约占80%);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律师阅卷24件人次,约占16%。

从以上的统计数据可以发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情况呈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律师阅卷情况不容乐观。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本来就少,而参与刑事诉讼的就更少,此次统计的数据与以前有学者所作的统计刑事案件律师出庭辩护的比例差不多。由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较少,所以,律师阅卷也较少。第二,辩护律师重视阅卷。因为阅卷是辩护律师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之一,辩护律师都非常重视阅卷工作,调查发现,参与诉讼的所有辩护律师无一例外地到检察机关进行阅卷,通过阅卷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为以后的庭审辩护做好准备。第三,阅卷内容不统一。有些办案人员依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允许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有些办案人员仍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允许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有些办案人员从有利于公诉的目的出发,有选择性地允许律师查阅、摘抄、复制部分案卷材料。第四,律师阅卷的相关事宜不明确。没有设置专门的律师阅卷室,律师只有到打印室复制需要的材料,在办案人员的电脑上查阅电子文书,从承办人处借阅纸质卷宗,这样既不利于律师阅卷,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对于律师阅卷权受到侵害时的投诉处理规定较为原则,不便于操作。

二、审查起诉阶段保障律师充分阅卷权的价值剖析

(一)有利于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有两层意思:一是充分保障律师的正当权益。阅卷是律师获得案件信息的重要途径,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了解程度的深浅将会对其参加法庭辩论产生重要影响,只有充分地进行阅卷,全面了解案情,才能有效地进行辩护。因此,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既是保障律师权利的需要,也是其行使其他权利的重要保障。二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依据人权保障理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是衡量人权保障状况的重要依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常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与公检法三家相比要弱势得多,再加上法律的专业性,其可能对法律了解不多,不懂诉讼规则和技巧。因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往往需要通过律师的有效辩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辩护律师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和派生,保护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在本质上就是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只有当律师充分地进行阅卷,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审查司法程序是否正当,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司法机关的维护和保障,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辩护,进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辩护律师充分的阅卷权也就成为了被追诉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二是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律师通过阅卷,掌握全部案件情况,有利于发现案件疑点,揭露案件真相,便于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使被害人不至于遭受到法律的二次伤害。

(二)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维护司法公正和实现诉讼经济效益,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目标。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是实现庭审公正与效率的关键。首先,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是实现程序正义乃至实体正义的需要。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义在国外一直备受关注,在国内也有越来越多的人予以关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依法进行阅卷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才能保障犯罪嫌疑人得到有效辩护的权利,才能使其获得法律公正的判决。其次,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提高诉讼效率。“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刑事诉讼法之机能,在维护公共福祉,保障基本人权,不计程序之烦琐,进行之迟缓,亦属于个人无益,于国家社会有损。故诉讼经济于诉讼制度之建立实不可忽视”[2]。如果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能充分阅卷和全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其辩护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可能会造成庭审活动流于形式或程序倒流,案件甚至又重新回到侦查阶段。但如果辩护律师阅卷权得到充分保障,能完整地查阅案卷材料,完全了解案卷材料,掌握案件事实,在庭审中使法官兼听则明,这样就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办案效率,确保裁判公正性,从而节约诉讼资源。否则,如果辩护律师不能全面阅卷,尤其是不能查阅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只会造成延期审理、诉讼拖延,从而影响诉讼效率[3]。

(三)有助于实现控辩平衡

控辩平衡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的一个国际标准,对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公平的裁判是建立在控辩双方平等的基础上之的。辩护律师只有在通过查阅案件材料的基础之上,才能有的放矢地开展针锋相对的辩护,才能真正实现控辩平衡的原则[4]。由于律师获取案件信息的渠道通常只有自行调查取证和阅卷,但因为在我国虽然律师法已经明确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并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申请法院、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但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很大限制,其调查取证的效果也不太好,因此,阅卷就显得非常重要。只有当律师的阅卷权得到完全且充分的保障,其才能掌握更多的案件细节,才能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对抗,才能有的放矢地进行辩护。

三、现实中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检察人员仍存在抵触情绪

由于部分检察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认识到律师充分的阅卷对于保障人权、维护法律权威及推动法治的进步的重要意义,片面地夸大了辩护律师充分阅卷带来的不利后果,担心律师全部阅卷后,对案件事实及证据了解的较为清楚,会对出庭公诉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实践中,部分检察人员往往以旧的刑诉法没有废止为由,选择适用旧的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只让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而对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不闻不问,给辩护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带来很大阻碍,辩护律师对此意见非常大。

(二)律师阅卷时的具体事项有待进一步明确

实践中,对于律师阅卷的相关工作没有统一做法。比如在阅卷时间安排上,有些检察院要求律师阅卷要预约,而有些检察院则是随到随见。在律师接待上,有些检察院统一由案件质量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接待,有些检察院则安排具体案件的承办人进行接待,有些则安排由业务科室内勤负责接待。在阅卷权限上,有些检察院规定,律师只能摘抄、复制和查阅打算移送到法院的案件材料,有些检察院规定,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所有案件材料,有些检察院仍然按照现行刑诉法的规定,只准律师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四、保障律师阅卷权的思考

(一)检察人员对律师的阅卷权要有正确的认识

1.要认识到阅卷权属于律师应当享有的权力。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朴生将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不需要被指控人明示或暗示同意而能够独立行使的重要权利称为“固有权”,即辩护律师基于本身之地位而取得的权利,如与被羁押的被指控人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辩论权、在场权、质证权、申请调查证据权、提出异议权等[5]。可见,阅卷权是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审判前、审判中都应当得到有效保障,对于其进行有效辩护起到重要作用。

2.要认识到律师享有充分的阅卷权对于保障人权及维护司法公正有重要意义。只有赋予律师充分的阅卷权,律师才能进行有效辩护,对于查清案件事实,保障法律公正实施,维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及被害人的有关权利都有重要意义。要认识到律师阅卷的目的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从而有效开展辩护工作,律师接触的案卷材料越多,越有利于发现案件的疑点,越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越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越有利于彰显法律权威,而这些一直都是检察机关孜孜追求的法律目标。因此,我们要站在保障人权及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度来看待律师阅卷权问题,在审查起诉环节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

(二)进一步明确律师阅卷的相关事宜

1.明确律师阅卷的内容。即将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我们应当及时完成对接,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这样既不会影响法律的适用,又为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提供实践基础。同时,这里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有关的诉讼文书及反映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所有证据材料,而不仅仅是检察院准备移送到法院的案卷材料,也不仅仅是检察院认为重要的案卷材料。因为,由于关注点不太一样,只有让律师接触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环节取得的所有证据材料,律师才有可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提请法官关注一些可能影响到案件判决的证据材料。

2.明确律师阅卷方式。有些检察院提供纸质文档、有些提供电子文档,还有些检察院既提供纸质的,也提供电子的,操作很不统一。由于纸质的容易受到不应该的污染或破坏,重庆市有些检察院专门为律师提供电脑,供其查阅案件的电子文档,律师可以查阅案件材料,可以确认打印范围,但不能进行文件修改、删除、拷贝等其他操作,实践效果不错,受到律师的普遍欢迎。因此,本文建议,为了案卷材料的安全和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律师在审查起诉环节只能查阅案件的电子文档,摘抄、复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并统一由检察机关的相关科室负责。

3.阅卷的其他内容。一是明确部门和人员。现在高检院要求所有检察院要根据情况建立案管中心,重庆市检察院文件规定,律师接待工作由案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由于案管中心人员处于相对超然的位置,不会对律师心存芥蒂,从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案卷材料都通过扫描录入电脑,案卷材料较为齐全,律师可以随时过来阅卷。二是明确地点。应专门设置律师接待室,提供桌椅、电脑及饮水机,把律师要求查阅的案件传到电脑上,由律师根据需要进行阅卷,检察人员不在现场,办公室内部也不允许安装摄像头对其进行监控。给律师留下足够的空间和时间进行阅卷。

(三)依法处理侵害律师阅卷权的情形

《新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因为现在正处于新旧刑事诉讼法交接阶段,部分检察人员可能会以旧刑事诉讼法仍在施行为由限制律师的阅卷权,使律师不能看到所有案件材料,甚至可能人为地设置障碍,不配合律师阅卷,因此,检察机关从践行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的理念及保障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的角度出发,对律师对检察人员侵害其阅卷权的投诉要及时认真处理:由本院控告申诉部门负责受理——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控告申诉部门向律师通告处理结果并接受律师监督。在此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检察机关应积极调查,可采取交谈、调查取证甚至发出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有关机关或个人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二是处理要及时,要在合理期限内给律师答复。三是查证属实、确系违法办案的,应严肃处理,追究法律、纪律责任;若查证有特殊情况,则应该向投诉律师说明原因;若查证律师投诉事项不存在,且律师存在报复、诬陷办案人员情况的,则应向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建议其对该律师进行批评教育甚至作出一定的处罚。

[1]赵声,谭德宏.论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权利保障——兼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展示制度[J].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03,(4).

[2]陈朴生.刑事经济学[M].台北:台湾中正书局,1975:327-328.

[3]傅贤国.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设置机理、缺陷与完善[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

[4]陈真,邓剑光.建构与价值刑事司法的若干制度的研究[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308.

[5]吴如巧,侯东亮.新《律师法》与律师阅卷制度之完善[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

The Protection of the Lawyer's Right of Reading Case File at the Stage of Review and Prosecution

WANG Liu-zhang

At the stage of review and prosecution,full guaranteeing of the lawyer’s right of reading case file is importa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lawyers and the parties,the safeguarding of judicial justice and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prosecution and the defense.Although the new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and the Lawyers Law has provided lawyers right on the stage of review and prosecution,but in practice there are still part of the prosecutors existing psychological conflict,and because the law is more principle,the lawyer’s right of reading case file is not specifiCenough,practical operation is different,the lawyer’s right of reading case file has not been fully guaranteed.Therefore,pro curatorial personnel should further change thought,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important meaning of full guaranteeing of the lawyer’s right of reading case file.At the same time,authorities should further clarify related matters about the lawyer’s right of reading case file,to fully protect he lawyer’s right of reading case file.

Lawyer;The right of reading case file;The guarantee of human rights Judicial;Justice

DF718

A

1008-7966(2012)06-0106-03

2012-08-26

王刘章(1977-),男,河南信阳人,助理检察员,法律硕士。

[责任编辑:王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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