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思考
2012-08-15徐荔
徐荔
(中共哈尔滨市委党校,哈尔滨150080)
完善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思考
徐荔
(中共哈尔滨市委党校,哈尔滨150080)
面对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人们越来越关注环境问题。近年来世界各地在将环境会计纳入企业会计核算范围后,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问题开始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我国当前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还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无法满足社会公众、企业投资人以及其他社会机构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需求。因此,必须完善环保法律体系,加快环境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建立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签证制度,加大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察力度。
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环境会计又称为绿色会计,是在传统会计的基础上产生的。有关环境会计的定义,各国有不同的解读,我国专家学者也纷纷给出不同的定义。归纳起来,笔者认为:环境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对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权益的确认、记录、计量以及披露来研究经济与社会环境之间关系的科学。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环境会计工作的终端,是将环境会计核算的信息按照规范的要求对外公布的一种方法。而环境会计的主要特征是追求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和统一,追求企业保护环境责任的最大化,追求公众、企业所有者和社会机构对企业保护环境知情权的最大化。
(一)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国从社会发展模式的角度,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并把它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社会,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1]。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必然要求企业对环境会计信息适时、适当地披露,通过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反映出企业对资源的配置使用情况,反映企业是否使资源在保持良性循环的基础上,取得最佳经济效益。通过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可以促进企业履行其对后代人的义务,加强企业环境保护设施的投入,自觉缴纳排污费,在恰当的地点按量排污等。
(二)改善我国严峻的环境现状的迫切需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环境污染十分严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自净能力。重要河流与湖泊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一些农村地区的群众仍在饮用不合格的水;城市空气污染严重威胁居民身体健康。生态破坏问题突出。水土流失、沙化土地以及天然草原退化问题仍然存在;森林生态功能不足;一些北方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超标,其中黄河、淮河、辽河开发利用率超过60%,海河超过90%,大大高于生态警戒线(30%~40%),流域生态功能严重失调”[2]。还有我国稀土、美纱等稀缺资源的过度开发,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一些资源濒临枯竭,同时加剧了我国产业结构的不合理。稀土的开采存在着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严重破坏地表植被,造成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酸化,使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一些地方因为稀土、美纱的过度开采,还造成山体滑坡、河道堵塞、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而这一切与我国资源的无偿耗费和对污染防治的不加计量、不加披露有关,由此可以看出,实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已刻不容缓。
(三)有利于促进企业重视环境成本投入
环境成本通常是指环保的投入,而环保的投入与收益是难以平衡的,是需要时间的。环境成本收益周期性长,这恰恰是企业在短期内不能得到回报从而放弃环保投入的主要原因。因此,国家必须强化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以此促进企业重视环境成本投入。如果企业能够对用于购买环保设备或是用于环保产品的研发成本予以保证,将环境成本列入预算管理体系之中,全面地看待企业各个职能部门面临的环境成本问题,综合地考核评价企业年度环境成本预算,在环境会计的框架体系监控下,从多方面对企业环境成本信息进行有效地确认、计量、记录、披露,最终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上说,我国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不全面、不规范、可比性差。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比例不高;二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够全面;三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随意,可比性差。2010年末,我国在上海和深圳两地上市的公司有1 976家,年度报告中公司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一共有855家,披露比例43.3%。其中,污染严重企业有521家公司披露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比例为62%。所以我国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重污染企业。而非重污染企业的总体披露比例仅为38%。二者相比差距较大。855家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主要指标是有关环保投资、排污费、环保拨款、补贴与税收减免、绿化费、环境认证等内容。环境信息披露较为随意,缺乏规范的方式,没有可比性。当前企业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多是出于自己的意愿,披露较为隐蔽和随意,企业通常会根据自己披露的信息是否对企业有利才去决定披露什么。因此,会导致没有连续性、可比性。
从前面所列数据可以看出,尽管是不全面、不规范、可比性差的环境会计信息,在上市公司中予以披露的企业所占比例还不足50%。那么可以推断,我国非上市公司披露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比例会更低。由此可见,当前企业环境会计信息不予披露以及披露的内容简单、不全面、不完整,离揭示环境会计的全貌尚远,根本达不到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主要问题的成因
1.环境会计法规和制度不健全。在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发生矛盾时,就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大多数企业不会主动牺牲自身经济利益,更不愿意增加环保投入,即使增加了相关环保投入,企业也不愿意主动向社会披露其环境信息,所以企业自愿披露环保信息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近年来,我国虽相继发布了一些与环境要素相关的法律、法规,如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迄今我国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最为明确和直接的法律规定,但是这只是一个《办法》,法律效力较低。事实上我国的环境法规体系很不健全,内容笼统,与实务操作之间有很大的距离,缺乏立法的深度与广度,这些因素不利于在实务中运用环境会计披露环境信息,无法完全适应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我国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以及38个具体的《会计准则》中缺乏环境保护与信息披露准则。一是在现有与环保有关法规中,对污染费用处理的规定和要求,主要是通过罚款的手段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没有对外报告披露的强制性会计准则规定,这样显然缺乏主动的自我披露动力,又缺乏社会广泛的监督,其结果必然是降低企业环保压力,影响政府相关部门的正确决策。二是在我国税法中为了鼓励企业保护环境,出台了鼓励企业保护环境的减免税政策,这些政策虽从减免税的角度鼓励企业防治污染,但是税收的法规中没有要求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明确规定。三是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中,也缺乏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完整内容要求,更缺乏与其他环境法规的协调,由于没有可借鉴的、现成的环境会计准则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定,因此企业在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时无据可依。总之,由于环保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不高,以及缺乏可操作性的环境会计准则规范,造成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不到位。
2.企业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不够重视。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很多企业都只关注短期的利益,而不考虑长远的发展。企业对短期利益的追求使其忽略了资源的有限性,忽视了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忽视了环境保护的长远利益,从而导致企业缺乏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愿望。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面临着巨大压力,千方百计要降低成本,环境的支出无疑会加大企业的成本,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所以企业不愿意考虑环境方面的问题,致使企业环境和资源意识淡薄,参与积极性不高。即使对环境问题进行考虑的单位,最重要的促进因素还是来自政府的压力,包括环境法规及行业政策,而非企业的主动所为。而且许多企业管理者的思维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对环境问题、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问题对企业的影响缺乏认识,意识不到环境会计信息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性,也没有意识到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同时,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全新的事物,企业缺乏开展这方面工作的经验与习惯。
3.缺乏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签证,信息可靠性较差。由于我国目前对外提供的环境会计信息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国家独立审计准则还没有,独立的审计准则对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实施签证制度。年度环境会计信息没有第三方权威的签证,会计报告的可信度则差,这直接影响了我国企业对外开放、引进外资以及与外资的合作等,甚至会影响我国企业的形象。这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的。
4.公众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够强烈。如今,环境资料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政府部门,他们利用这些信息,制定相关的政策、法律及税收等规定以改善环境。但只靠法律力量作为全面公布环境资料的关键因素,并不能形成推动企业公布环境信息的强大动力。真正能够有助于环境资料公布的因素,应是公众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公众压力应是企业公布环境资料的重要动因之一。虽然人们的环境意识较之以前明显提高,但我国目前有些企业和个人仍存在着“重经济轻环境”的思想,“先污染,后治理”等非持续发展的行为仍大有市场,公众的整体环境意识比较低下。在公众压力缺乏的情况下,有些企业可能就不对外披露环境会计信息。
三、完善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完善环保法律体系,做到环境信息披露有法可依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的法律针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条款尚未出台,《会计法》中也没有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站在法律的角度,属于法律的空档。因此,当务之急是制定修改相关法律。一是修订《会计法》,将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内容、方式、范围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法可依。二是完善环保法律。要推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环保的立法是不能忽视的,虽然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已经出台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这些法律和当今我国现实存在的环境问题已经脱节,涵盖面远远不够。笔者认为在完善我国环保法律中应更加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实用性,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尽快出台包括水、矿产、石油、森林、煤矿等资源保护的法律,还要尽快出台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三是注重会计法与相关环保法的配套措施,使会计在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快环境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步伐
一是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会计行为的根本准绳,我国将环境核算和披露列入会计法,无疑是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环境会计的地位和作用。二是为了保证环境会计能够在实践中真正得以实行,政府相关部门要考虑制定环境会计及其信息披露准则体系。会计准则是会计核算的行为规范,在准则中将涉及环境的内容列入会计要素,成为必须披露的内容。三是通过发布准则和解释公告,为企业环境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提供指南,准则报告应当包括:“或有环境事项”适用于环境问题产生的或有负债,以及或有损失价值的合理估计等。将遏制企业的短期行为。四是会计制度应逐步对环境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披露做出具体规定,使环境会计具有可操作性,便于会计人员掌握
(三)尽快出台独立审计准则,建立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签证制度
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游戏规则,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需要第三方签证,以此提高企业在国际和国内的市场信誉。所以我国要尽快出台独立审计准则来规范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对外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审计签证。出台的独立审计准则要注重实务审计中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比例、范围、指标等审计的复核、取证等环节注重真实性、可靠性以及公允性。
(四)加大监管力度
1.政府的监督。政府监督部门主要包括:国家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等。这些政府部门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环保部门监督。环境会计信息中环境指标的设计、确定、评价等都是环保部门分内的事,是最有发言权的。二是财政部门监督。财政部门是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会计相关法规的要求有权对企业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奖罚,因此财政部门更有责任监督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状况。三是审计部门监督。审计署负责全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真实情况的审计工作,作为政府一个重要部门,审计部门必须每年在预算中强化对企业环境指标的审计力度,政府应将环境会计要素的审计作为必审项目,同时要重点审计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情况。四是证监会监督。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证券管理法规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是由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及证监会管理的。承袭这种体制,上市公司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工作也应该继续由这些部门承担。
2.社会监督。当前,由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具有隐蔽性和不确定性,社会监督机制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审计又滞后,造成诸如环境会计信息误导决策、企业不履责等行为。笔者认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真伪要由社会审计部门全面审计。
3.舆论与网络监督。近年来,我国新闻媒体、网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功能,报道的重点已经从单纯报道污染转为综合开展环境调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新闻媒体对环境问题的舆论监督功能也在更深层次和更广阔的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舆论监督对环境会计的披露问题呈现出监督主体积极主动,监督方式多元化的趋势,监督权益愈加受到重视、保护等新特点。特别是网络监督,网络舆论监督在为我国舆论监督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时,也存在网络炒作、网络暴力、情绪化等问题,阻碍了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进程。我们应当全面正确认识舆论监督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通过舆论监督让社会公众进一步增强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重要性的认识,使其关心环境会计信息、参与环境会计信息的讨论,使公众对环境信息的利用增加利益导向氛围。使网络舆论监督对我国环境信息的披露不断地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建立全方位、深层次健全的环境会计披露的网络监督体系。
[1]李永铭.墨子环境思想与现代社会发展[J].职大学报,2007,(3).
[2]郭凤林.绿色会计与环境保护[J].会计之友,2009,(5).
[责任编辑:梁桂芝]
F235.1
A
1008-8520(2012)05-0032-04
2012-06-21
徐荔(1956-),女,黑龙江哈尔滨人,经济(工商)管理教研部教授。
·科社新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