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浅析
2012-08-15苏宏智
刘 峰,苏宏智
(睢宁县环保局,江苏 睢宁 221200)
近年来,睢宁县的环境执法工作逐步形成以日常监督执法为基础,以集中式执法检查活动为推动,以环境监察执法稽查为保证,以公众和舆论监督为支持的现场监督执法工作体系。睢宁县在环境执法过程中,查处了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解决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和局部地区环境质量改善。但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加快、环境资源压力增大,环境执法工作也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
1 睢宁县环境执法工作现状
1.1 执法范围
从经济结构组成来看,目前睢宁县环境执法工作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重点排污企业监管,目前全县列入国家重点排污企业名单的有4家,列入省、市重点排污企业名单的有36家,囊括县域范围内的所有产生较大污染的企业;二是非重点排污企业、个体户等,从2010年统计数据看,该群体数量约900家,该群体有数量大、分布广、单个规模小等特点,分布于全县各街道、乡镇 (园区)、农村。
1.2 执法手段
近年来,睢宁县环保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工作方法和执法手段,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环境执法工作已经形成以集中式执法检查活动为推动,以日常监督执法检查为主,以错时错位执法检查为辅;以本级监管监察为主,上级联动执法检查为辅;以现场检查为主,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为辅;以环保执法人员检查为主,环保义务监督员监督为辅的长效多维全天候立体式环境监管机制。
1.3 执法成效
2010年,环保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800多人次,检查企业近400家次,征收排污费450万元。对32家违法企业进行立案,关闭企业2家,停产治理企业2家,限期治理企业25家,共处罚款40余万元。除了每月1次的重点源企业现场环境监察、每季度1次的执法检查和联动执法检查外,睢宁县环保局还组织开展了新建项目的“三同时”环境监察和限期治理的执法监察。
2010年,睢宁县环保局共完成调处群众来信、来访、环保“110”投诉80起 (其中来电61件、来信12件、来访7批次),处理率达到100%,结案率100%,群众满意率99%以上。
此外还顺应区域经济发展形势,积极转换执法思想,围绕当前急需办理的、群众呼声较高的案件,抓重点,抓热点,变被动执法为主动执法,开展了污染企业专项整治检查、辐射专项执法检查、小塑料行业专项检查以及医疗固废专项执法检查等一系列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通过上述活动的开展,提高了睢宁环境质量,增加了环境容量,有力地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 当前环境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执法队伍能力有待加强,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执法中服务发展的意识有待加强。主要表现在:①执法人员执法决心不大。执法过程中有畏缩心理,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受外界因素影响干扰大;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责任心不强,现场检查没有深入、全面、细致地询问和检查。②执法手段不足。只满足于工作时间的例行检查,错时检查、夜间检查和假期检查较少;执法依据运用太少,集中在未批先建和超标排放的个别违法行为,没有对各种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③执法成效不佳。检查次数多、出动人员多、检查厂次多,但是发现问题很少,立案查处很少,没有很好地起到警示作用。④执法能力不够。监察人员从数量和素质上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造成执法工作中抓不住重点,查不出问题,或者发现了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固定证据,为依法处罚带来了困难。
(2)部分企业负责人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持观望态度。少数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追求高利润,污染设施虽然建成但却不能很好运行。有时为了应付检查或逃避处罚,往往采取白天开晚上停,检查时开检查后停,从而导致区域环境质量得不到明显改善。还有个别企业竟然视国家法律于不顾,迟迟不上治污项目,明明知道所排放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的身体健康,就是不予积极治理。由于法律规定的罚款额度偏低,对违法排污企业一次最多只能罚款数十万元,污染治理成本高于排污成本,守法成本大于违法成本,企业宁愿被环保部门处罚也不愿意投资进行污染治理。相关环保法律把实施关停、限期治理等具有威慑力的管制手段授予了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只有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对环保做得好的企业缺乏鼓励和重奖措施,企业做好环保工作的积极性没有很好地调动起来。
(3)受经济条件和产业结构的限制,部分工业企业的规模和档次较低,由于历史欠账太多,污染物很难做到达标排放,污染治理难度较大;部分新上企业在源头上并没有把好关,在没有执行环评与“三同时”制度情况下就办理了其他审批手续,没有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4)由于受人员车辆等因素的影响,对群众环境问题的投诉,有的不能及时查处。加之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明显提高,依法维护环境权益的意识普遍增强,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之一。
3 环境执法的对策和建议
3.1 加强环保政绩考核,促使各级政府切实加强环境管理工作
环保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范围的环境质量负总责。地方政府要把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内容来对待,研究制定环保工作的重大决策,及时解决环保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认真履行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制,积极完成责任制的任务。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要把环保工作与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联系起来,实行一票否决,严格实行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书,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3.2 完善执法制度,强化执法手段
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坚持日常监督与集中整治结合,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不遵守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领导人要追究责任。在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或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要予以重点查处。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制度,加大征收力度,足额核定、足额征收,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排污费征收上不能乱开免征少征的口子,必须免征少征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要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机制,强化执法手段,增强相关部门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环保部门要严把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关,严格实行环保审批一票否决制;土地部门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项目,不得审批用地,金融机构不得发放信贷,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要加强行政监督力度,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建立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解决制度,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建立和完善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严格实行部门之间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提高执法效率。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环保执法规范化管理,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保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
要利用好区域限批、后督察等执法手段,提高环境执法的效能,保障环境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
3.3 建立公众参与环境执法机制与制度,增强群众环境法制意识,强化社会公众环境监督机制
环境保护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全民的事业,要广泛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环保的热情,鼓励和引导公众、社会团体参与到环境保护事业中。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和社区组织的作用,调动社会环保团体和环保志愿者的积极性,对查处的环境违法信息及时公开,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拓宽公众环保参与渠道,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在重点、敏感环境区域聘用社会环境监督员,对相关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实施有奖举报,形成政府行政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环境监督网络。充分发挥电视台、电台、报社、网站等媒体的作用,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知识,公布环境质量状况,表彰环保先进典型,曝光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为环保执法工作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3.4 加大企业违法成本,降低守法成本
对违法、违规排污企业要彻底清查,加重处罚力度,使其为违法行为付出高昂代价,避免和减少违法、违规现象发生。要建立长效严管机制,消灭企业的侥幸心理,使其为违法排污承担高成本、高风险,使企业逐渐走上规范经营和良性竞争。同时,对守法排污企业要从税收、金融等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和鼓励,使其得到实惠,从而降低守法成本,使污染控制工作从“要我做”变成“我要做”。
3.5 加强学习及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能力
要制定培训规划,抓好人员培训,要不断充实队伍人才,改善人员结构,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水平;开展稽查工作,建立内部监督、层级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要畅通12369环保热线,实行政务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体系和预案,初步建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按照现代化要求,积极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县环境监控中心。对全县重点污染源要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平台,实现在线远程实时监控,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和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4 结语
今后环境执法中,要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依法行政与强化治理并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进的理念,要以对环境保护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采用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和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努力开创环境执法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