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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河北视阈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对策

2012-08-15崔建良郑丽果

关键词:群体性网民舆论

崔建良,郑丽果

(河北工程大学 社会科学部,河北 邯郸 056038)

十七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战略构想,要求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健全、人民更加富裕、社会更加和谐。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河北省第八次党代会提出了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总体要求。在这一思想的指引下,河北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网络群体性事件频发且呈现增长的趋势日益成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重要制约因素。全面认识网络群体性事件、深入探讨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根源并提出积极的应对策略成为构建和谐河北进程中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群体性事件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它是伴随网络的发展和普及而出现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一定数量的网民,出于不同的目的,针对特定的社会现象或问题,利用网络进行串联和组织,在网络空间中制造舆论,从而形成对现实社会的压力和影响的集群行为。根据利益指向的不同可以把网络群体性事件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伸张正义型网络群体性事件

所谓伸张正义型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网民对现实社会中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弱势群体在网络空间中进行道义上的支持,对强势群体进行声讨,还弱势群体以荣誉或权利的群体性事件。此类群体性事件是网民追求道德与正义的良好愿望和网络舆论监督功能的有机契合。如近几年发生的河北大学交通肇事案、顶替他人名义上大学的罗彩霞事件等。

(二)维护权益型网络群体性事件

所谓维护权益型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又无处申诉时,个别网民通过网络平台就此发出呼吁,寻求大批网民的声援,形成对现实社会中权益侵害主体的舆论压力,促使公民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的群体性事件。如新疆托克逊县黑奴工事件、南京医生的偷菜门事件等。

(三)民主监督型网络群体性事件

所谓民主监督型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网民针对政府的某一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网络热议,运用网络舆论的力量,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促使其沿着法治化轨道高效运行的一种集群行为。此类群体性事件主要针对的是官员的贪污腐败、行政权力的滥用等问题。如2011年的9·21乌坎村事件、河北馆陶29岁县长事件等。

(四)宣泄私愤型网络群体性事件

所谓宣泄私愤型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网民为了宣泄心中积怨,针对某一事件,在网络空间中散布虚假信息,歪曲事件真相,误导和怂恿网民借机挑起事端,制造社会混乱,求得心理平衡的大规模群体行为。如广州增城群体性事件、核辐射危机中的抢盐事件等。

(五)反动骚乱型网络群体性事件

反动骚乱型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敌对势力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通过网络宣传制造反动舆论或利用群众对现实社会的不满情绪,鼓动群众进行反政府、反社会的集群行为。如2009年7月发生在新疆乌鲁木齐的打砸抢烧事件等。此类群体性事件成为敌我矛盾在网络空间中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他们企图借此分裂国家,干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序推进,应该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

近几年,网络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涉及领域越来越广,影响也越来越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方政府对民众利益的忽视和职权的滥用

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处于转型期,民众的利益诉求空前复杂化和多样化,不同群体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利益差别和矛盾,政府理应通过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但在政策的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把政府所代表的群众利益转变为地方政府的利益或官员的个人利益,使人民的合理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一些网民对地方政府失去信任,试图通过制造网络舆论引起中央和高层的关注,由此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

(二)网民民主参与意识的增强

在我国,人民参政议政主要是通过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间接实现的,而这条参政议政的渠道由于制度上的原因在现实生活中又存在种种障碍,人民的意愿和政治诉求不能很好地实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的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希望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拥有发言权,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在其它政治参与渠道不畅的情况下,网络的崛起为人民参与政治开辟了一个新途径。

(三)利益表达机制不完善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受国家体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在利益表达机制上还存在一些不健全的地方,表现为表达渠道不畅通、不同群体表达自身利益的声音强弱不同、利益表达有效性不同等。因此,如果不同群体的利益不能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有效兼顾和协调,又缺乏表达正当利益诉求的渠道,就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出现。马克思指出:“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自由的基础。”[1](p62)在其它利益表达渠道受阻的情况下,网络为草根阶层提供了一个自由的利益表达平台,同时也极易引起有相同利益诉求的网民的关注和呼应,网络舆论的集群效应由此将演变为网络群体性事件。

(四)网络管理的缺位和不良情绪的肆意宣泄

网络在我国的应用和研究起步较晚,我们对网络一直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片面认识,使得网络监管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于网络的发展速度,不能及时应对网络空间中层出不穷的安全和道德问题。同时由于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匿名性特征,使网民摆脱了现实生活中法律和道德规范的约束,可以肆无忌惮地在网络空间中宣泄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其偏激言行可能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五)政府及传统媒体民众关注问题的集体失语

当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落实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在重大决策出台、社会危机事件出现时不能及时公开信息。而传统媒体如报纸、广播、电视等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在对这些问题的报道上由于担心引起社会动荡而集体失语。由此导致政府和民众缺乏信息的有效沟通,一些不明真相的网民就会在网上发出质疑的声音,进而可能听信、传播讹传的信息,最终酿成网络群体性事件。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对策

(一)各级政府要正视民众的合理利益诉求,消除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深层社会根源

网络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发生,乃是社会秩序本身出现危机的结果。而危机的根源在于民众利益诉求的不能及时满足。马克思指出,“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动因,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p94)因此消除社会秩序危机有两条途径,一是及时有效地解决网络群体性事件所指向的社会矛盾和利益诉求问题,另一个就是在政府提高对社会危机的感知能力的前提下,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前,就把可能引发社会危机的矛盾处理好。如果长时间忽视这些矛盾,就会使历史遗留的矛盾与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矛盾交织激化,最终酿成大祸[2]。所以在社会转型期,各级政府要对群众利益诉求的变化及时予以引导和满足,使社会在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之下建立新的秩序,尽可能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积极引导网民利用网络参政议政,合理行使民主权利

网络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一个平等便捷的渠道,已经成为网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一个平台。通过网络,网民可以自由平等地发表对国家大政方针的意见,对政府的执政理念和行为提出批评或建议,人民的参政议政热情空前高涨。但是,网络在开启言论自由时代的同时,也加大了政府网络舆论控制的难度,产生了一些民主性隐忧,甚至诱发多人暴政,导致政府舆论危机。因此,积极引导网民的参政议政热情,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成为网络时代的一个新课题。

(三)建立网络舆情监控体系,对网络舆情进行及时引导和控制

建立网络舆情监控体系是进行网络舆情回应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有效化解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首要条件。它借助某些计算机软件,对可能引发各类社会舆情的变量进行检测、分析和评估,做出前瞻性判断,并就某一网络事件为决策者提供应对策略。在网络舆情回应中采用监控系统,可以及时过滤重点舆情目标并进行快速引导和调控,从而将舆情带来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政府的有效干预范围之内,保障社会的和谐和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化解舆论危机

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网民由于不能得到确切的官方信息容易变得焦虑、冲动,一旦受到负面舆论刺激,就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在舆论危机爆发的第一时间,政府就及时与媒体和民众沟通,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权威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在全面了解了事件真相之后,公众的疑虑和不满得以消除,负面舆论的扩散就失去了动力,从而有效化解政府的舆论危机,避免群体事件的爆发。

(五)建立健全网络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是最具强制力的社会控制工具,也是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手段。建立和完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障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利用法律来规范网民的网上行为,对散布不良信息和谣言、煽动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攻击国家政治制度和借用群体事件实施颠覆破坏活动的不法分子,要依法严惩,从而避免恶性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六)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提高网民道德素质

由于网络行为的匿名性和自由性,造成网民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无所顾忌,有可能在情绪喧泄中有意无意地制造和传播了负面信息,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诱因。所以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明确在虚拟空间中网民的道德义务和责任,提高网民的自律意识,避免和控制不良信息的传播,从而有效减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陈利华.群体性事件考验中国[J].环球,2005,(15):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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