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2012-08-15陈磊
陈 磊
(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一)提高资本充足率比例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提高至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普通股及永久优先股)从现行的2%提高至4.5%,而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维持不变。新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规定将分阶段逐步执行,至2013年初,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将达到3.5%,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5%;至2015年初,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6%。
(二)设立资本留存缓冲金
《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设立总额不低于风险资产2.5%的资本留存缓冲金,其构成是扣减递延税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设立资本留存缓冲金的目的是保证商业银行在面临危机时有足够的资金承担亏损,缓冲资本金压力,同时,资本留存缓冲金也将限制银行在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时回购股份,发放红利、奖金等行为。
(三)提出反周期缓冲金要求
《巴塞尔协议Ⅲ》为保证对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是基于银行所处的宏观经济及金融环境的影响,提出了反周期缓冲金要求,各国监管机构将根据对经济运行及银行经营情况的判断,要求商业银行增加0~2.5%的缓冲金,持有形式为普通股等一级核心资本。
(四)引入杠杆比率监管指标
《巴塞尔协议Ⅲ》引入简单、透明、不基于风险的杠杆比率作为对基于风险的资本比率要求的可靠补充,并要求各国商业银行从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测试暂定为3%的一级资本杠杆比率的有效性,依据测试结果将进行调整,于2018年正式纳入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框架。
(五)加强流动性监管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需要监管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率(NSFR)两个流动性指标。流动性覆盖率的要求旨在保证商业银行在监管者设定的流动性压力下,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满足短期(30个日历日)的流动性需求,流动性覆盖率应不低于100%;净稳定融资率的要求是根据商业银行一年以上资产的流动性特征设定一个最低的可接受的稳定融资金额,以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进行中、长期融资,净稳定融资率应大于100%。
(六)对于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额外资本要求
《巴塞尔协议Ⅲ》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1% ~2.5%附加资本要求,降低此类业务规模大、复杂度高的银行发生严重事件或经营失败给整个银行体系带来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及有效控制这些银行“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系统性重要银行的评估指标包括全球活跃度、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等五项。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已在全球范围内选定12个国家29家系统性重要银行,对其实施重点监管。中国银行是目前我国唯一入选系统性重要银行的商业银行,同时也是新兴经济体国家和地区中唯一入选的银行。
二、《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
(一)《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充足率要求短期内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不大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目前,中国银监会对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为11.5%,对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为10.5%。根据中国银监会2011年年报,截至2011年底,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2.71%,同比上升了0.55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24%,同比上升0.16个百分点,390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银监会于2012年6月8日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为11.5%和10.5%,与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综合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较高,基本满足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短期内该要求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不大。
(二)《巴塞尔协议Ⅲ》缓冲金要求将挤压商业银行利润同时促进其稳定经营
《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商业银行设立总额不低于风险资产2.5%的资本留存缓冲金以及0~2.5%的反周期缓冲金。目前,我国监管机构没有明确提出缓冲金要求,未来,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将需要提取这两种缓冲金,利润也将相应地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与此同时,提取缓冲金将提升商业银行抵抗风险能力,促使商业银行在系统性风险相对较低的环境中持续、稳定经营。
(三)《巴塞尔协议Ⅲ》将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方式转变产生影响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商业银行将面临更加严格的资本监管,用于支持资产业务发展的资金必然相对减少。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尽快改变单纯追求业务规模及利润增长的粗放式发展方式,更加注重精细化管理,细分市场和客户,争取以有限的资本投入获取较高的回报;加强产品研究与创新,进一步提高轻资本占用的中间业务收入在利润中的占比;以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RAROC)为综合效益的考核指标,增加对风险因素的考量等。总之,《巴塞尔协议Ⅲ》将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方式转变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巴塞尔协议Ⅲ将提升我国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上,从资本充足率和杠杆比率监管、流动性监管、缓冲金要求以及风险治理架构等方面提出一揽子监管改革方案,并要求成员国在两年内制定相关指引,2013年1月1日开始具体实施,2019年1月1日全面达到标准。中国银监会也积极在国内推进并落实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新标准,于2011年4月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指出将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比率、流动性等方面的监管标准,建立了更具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要求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标准。总体来看,巴塞尔协议Ⅲ以及我国银监会相应提出的实施指导意见给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合规带来巨大挑战,与此同时,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也将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精细化程度,提高风险管理的前瞻性和专业化水平,强化风险管理转型和策略型管理理念,实现风险管理的系统性和一体化,全面提升整体风险管理能力。
[1]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EB/OL].http://www.gov.cn/gzdt/2012 -06/08/content_2156784.htm.
[2]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报[EB/OL]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View/4DE6AD136C6E4F99B9883B7672674FC3.html.
[3]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OL].www.gov.cn,2001 -05 -03.
[4]陆静.巴塞尔协议III及其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2011(3).
[5]姜波.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