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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循环经济发展的经验及启示

2012-08-15王田海

当代经济 2012年17期
关键词:废弃物政策经济

○王田海

(华中科技大学 湖北 武汉 430074)

一、国外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经验

1、法律法规体系方面

在法治社会,“先进的经济模式要以立法来规范”。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都有自己的循环经济立法,本文以立法发展比较完善的德国、日本、美国等来看立法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作用。纵观这几个国家的立法,总的来说:立法目的明确、横向和纵向体系完备、结构合理。立法模式主要有:单个行业法立法模式和混合立法模式。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发展循环经济的国家之一,其立法模式为单个行业法立法模式,包过法律、条例、指南三个层面,1972年制定了《废物处理法》,1991年制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1994年制定了《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理法》,经三次修改1996年制定了《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在此基础上,德国于1991年通过《包装条例》,1992年通过《限制废车条例》,逐步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日本采取自上而下的立法方式,分基本法、综合法、专项法三个层面,制定《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在此基础上建立两部综合法:《废弃物处理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在综合法的框架下制定各种专项法律法规,包括:《多氯联苯废弃物妥善处理特别措施法》、《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专门在利用法》、《建筑材料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化学物质排出管理促进法》、《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等。而美国采取混合立法模式,虽然没有一部全国性的立法,但各个州都有自己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2、循环经济政策方面

在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应当发挥引导作用,制定财政政策、税收政策、政府奖励惩罚政策、政府采购政策、收费政策等相关政策。目前一些发达国家采取的具有不错效果的政策有:(1)征收新材料税,目的是减少厂家对新材料的使用,在生产源头减少资源的使用。(2)征收填埋和焚烧税,从而迫使企业对废弃物进行多层次的利用,减少废弃物的排放。(3)征收生态税,目前德国已开始征收生态税,除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外,其他能源都要征收生态税,间接产品也不例外,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4)减税退税政策,美国对购买回收再生资源及污染防治型设备的企业可减税(销售税)10%,日本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限内,除普遍退税外,还按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退还3年的固定资产税。(5)垃圾处理预交费制度,一些发达国家采用预交金制度,一部分用于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另一部分用于回收新技术的研究开发。(6)按垃圾数量收费,从而使企业对自己的生产行为负责,促使其减少垃圾数量的制造。(7)废旧物资商品化收费,即对废弃物再商品化收取一定的费用。(8)收取污水治理费,在德国,居民用水中含有污水治理费,市民用水每立方米为7.5马克,其中2.5马克归饮水公司,5马克归废水处理公司。(9)押金抵押返回政策,德国对饮料瓶收取押金制度,很好地减少了瓶子的浪费。(10)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规定政府必须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资源的产品。(11)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产品使用后废弃物的处理责任。(12)循环目标制度,在开展各项循环经济活动过程中,确立明确、具体的循环目标制度作为导向,有利于实践活动有目的性、有针对性的开展。(13)绿色信贷制度,对采取可再生资源、致力于废弃物回收利用、新节能技术研发的一些企业,提供优惠信贷服务,但同时在对循环经济产业贷款时,要严格把关,防止混水摸鱼。

3、企业主体作用方面

企业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企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循环经济发展的好坏。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如杜邦公司、丹麦卡伦堡工业园区都是很好的企业发展模式,发达国家在完善本国循环经济立法的同时,还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终端产品的生产企业一般都要承担产品回收再利用的责任。无论是生产者责任原则,还是家用电器循环利用的法律规定,都要求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处理和循环利用最终使用后的废弃物。生产厂家有责任回收利用自己的产品,并逐步提高这种回收利用的比例。企业要实行绿色设计,推广清洁生产,建立绿色工业园区,实施绿色营销和绿色管理。同时应强调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中权力和责任的相当匹配,逐步形成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化、制度化,使得企业从追求利润最大化到社会价值最大化。

4、社会舆论宣传方面

发展循环经济不仅需要政府的提倡和企业的自律,同时需要全社会公民的共同参与,政府在对循环经济不断地宣传教育的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程度也会越来越高。一些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在电视上、报纸上、甚至于街头进行宣传教育,美国把每年11月15日定为“循环利用日”,日本把每年10月定为“循环宣传月”,运用各种手段与传媒加强对循环经济的宣传,提高国民对实现零排放或者低排放的环保意识,从幼儿到老人各个年龄层,在学校、社区、家庭、单位等多种场所进行宣传教育,并且把环保教育列为学校教育,通过小孩来影响大人们的消费行为。同时,由于消费者意识的提高,从而促使企业生产行为的改变,消费者对可再生资源的产品的偏好使得企业不得不生产可再生资源的产品。

5、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方面

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是政府部门和盈利性部门无法代替的,要是做到循环经济在全国开展,公众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下面具体介绍其他一些国家在这些组织建设方面的情况。(1)日本的废旧物品回收情报服务机构。日本大阪有关部门专门建立了废旧物品回收情报服务机构。该机构还出版《大阪资源信息循环月刊》,定期发布各类废旧物品方面的信息。同时,该机构还定期组织废旧物品调剂交易会,及时沟通信息、调剂商品余缺,推动垃圾减量运动的发展和消费的节约,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2)加拿大的社区服务组织。蒙特利尔市政府定期与社区服务组织签订环境维护与废弃物回收合同,由该组织动员社区群众和志愿者担任区域内环境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3)英国的环保团体。该组织是环境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其职责是对国家制定的环境法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测,并帮助当地政府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贯穿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项目中去。同时,监督企业以更加积极自觉的态度保护环境,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对我国的启示

1、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发达国家从其本国的国情出发,选择适合其发展循环经济的切入点和发展目标,各有特色,但总的来说,发达国家基本上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德国源于本国垃圾处理,然后向各领域扩展,因此也称为“垃圾经济”。二战后的日本实行“追赶型”和“赶超型”的发展经济道路,经济的高增长以资源的高消耗为代价,为了解决发展与环境出现的问题,日本提出发展循环型社会的发展目标。我国处于工业化中期,在向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转变过程中,处于较低的发展阶段,因此我们绝不能走发达国家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我们应该寻求综合性和根本性的战略措施来解决复合型生态环境问题。

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首先是从解决消费领域的废弃物问题入手,向生产领域延伸,最终旨在改变“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气”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从当前我国高速经济发展所引发的社会与生态问题来看,发展循环经济的根本目的是改变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走出新兴工业化道路,解决复合型环境污染问题,实现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的和谐发展。所以,我国循环经济实践最先应从工业领域开始,并逐渐拓展到包括企业内部循环经济体系(小循环)、产业循环经济体系(纵向中循环)、区域循环经济体系(横向中循环)和社会整体循环体系(大循环)等四个层面。

在小、中、大循环层面上,我国仍存在很多问题:在小层面上,要求企业提高研发清洁生产技术,引进设备,但由于企业为寻求利润增长而引起的外部性问题没有付出足够的成本,有的企业并没有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识,或是缺乏这种技术和信息的获取渠道,加上政府的赏罚政策并没有落到实处,从而使得他们没有动力去改进生产设备、提高废弃物处理技术以降低环境污染。因此,我们必须转变观念,提高政策执行力度,避免重蹈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在中层面上,目前我国国内有一些工业园或企业群的产业链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还有些不足:生态工业区的共生网络还不够完善合理,产业链还需要加宽加深,整体布局还未形成一种有效的互补状态,各区的建设良好,但区间的联动不足,缺乏自发形成的产业链,多为政府主导型,不能很好地发挥市场作用。在大的循环层面,我国政府只提出了建设循环型社会的目标,但并没有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需要全民的共同参与。

2、制定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虽然已经有《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几部立法,但总的来说立法比较笼统,主要是宏观的一些概括性说法,在微观上并不能够得以实现,立法目的不够明确,没有形成一个法律体系,立法跟实际脱节,甚至有违实际情况,与其他部门的法律法规不配套。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立法经验,比如可以制定一个基本法,对总目标进行规范,在此基础上建立各项专项法、基础法等,根据各个行业的污染情况,指定一个立法的先后,可以先在汽车、建筑材料、废旧家电、一些电力行业等进行立法,逐步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但同时我们应注意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区域经济不同,有的是工业中心,有的是金融中心,采取的措施当然有别。因此立法不应太笼统,而应有针对性,防止法律一刀切的情况,要结合各种政策,将法律切实落到实处。

3、提供循环经济政策支持

根据我国的特殊国情,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尤为重要。与法律法规相比,政策具有相对灵活性和时效性强的特点,因此,在制定一些政策的同时,政府应该看到,在发展循环经济的初期可能会出现短期的“不经济性”,但长期却是“经济性”的,这就要求政府发挥主导作用,重视和推进循环经济的建设,增加公共投入,制定战略计划,并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监督体制,保证这些政策能够顺利的得以实施。我国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将法律法规与政策良好的结合,保证在法律法规的体制下,将各种政策落实,切实地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的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的政策,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对个体回收人员的清理整顿,建立统一管理和规范化再生资源回收队伍,这都是我国特殊国情下可形成的循环经济政策。

4、鼓励公众参与绿色消费

发挥消费者和普通民众的作用,进一步进行宣传,变政府节能环保为全民节能环保,这对我国的节能生产、清洁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资源人均相对匮乏,因此提高我国国民的忧患意识也必须是宣传教育的一个重点,从而激发各种社会资金力量,为循环经济建设服务。

5、加快建设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时间并不长,没有形成发展循环经济的完善体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重要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一些专门的中介服务组织还很少。同时,一些已经建立的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公众的参与积极性不高,政府的宣传鼓励也不够。因此,首先,我们有必要加快建立国家性和地区性的中介服务组织,尤其是信息服务机构,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及时提供国内外的相关信息和服务,并为政府制定法规政策和企业制定环境管理策略等提供决策依据和服务。其次,各地方政府要通过各种方式发挥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使政府的有关法规和政策通过该组织得到贯彻和落实。而且要积极支持现有的环保团体的发展。目前我国的环保团体还主要局限于北京,而且这些团体在组织资金、人才方面还十分欠缺,使环保团体的发展受到了限制,因而应从政策上对其进行鼓励和支持,加快人才的培养,促进其顺利发展。

[1]曹盈:构建第三产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J].上海商业经济,2007(9).

[2]金晶、曲福田:循环农业经济体系的内涵及其构建[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6,16(6).

[3]刘凝霜:对我国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09(10).

[4]宋德勇、欧阳强、申米玲:循环经济的本质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路径选择[J].当代经济科学,20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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