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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教育公平的公共政策分析

2012-08-15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2年6期
关键词:公平少数民族民族

韩 峰

(凯里学院,贵州 凯里 556011)

促进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教育公平的公共政策分析

韩 峰

(凯里学院,贵州 凯里 556011)

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仍不平衡的今天,在教育公平的诸多方面,西南民族地区都与其他地区差距较大.本文通过对西南黔东南州76所初中、小学的教师、学生进行调查获得的数据,分析促进西南民族地区中小学教育公平在公共政策方面的要求.

西南民族地区;中小学;教育公平;公共政策

教育公平是指在“比例平等”原则支配下,合理分配教育资源份额和确保其实际操作的一种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时空的范畴,它也是教育制度公正性与合理性的统一.近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实施了众多新措施来扶持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的发展,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因为我国区域差异明显,特别是在西南民族地区,教育底子薄、基础差、欠账多,发展迟缓的现状并未根本改善,成为严重制约当地经济政治发展的瓶颈之一,据此,以地处我国西南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76所初中小学的教师学生为抽样调查对象,通过问卷调查、深度访谈、参与式观察和个案研究等方式就教育公平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以期探索促进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公平在公共政策方面的要求.

1 调查的范围与对象

本文问卷调查的对象为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黔东南州)9个县(市)76所初中小学的教师与学生,共发放调查问卷600份,有效回收564份.其中教师问卷387份,学生问卷177份.施测时间为2011年6月.通过查阅文献,结合民族地区中小学的实际,在通过小规模访谈、调查和试测的基础上编制了西南民族地区中小学教育公平问题调查问卷(教师卷)与(学生卷).教师卷涉及对教师所在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生源、升学率、辍学情况、教师工资、对教育公平问题的看法和建议等12项调查指标.学生卷包含学生家庭状况、学校建设等5项调查指标.所有数据用SPSS12.0进行整理与分析.在研究过程中,除问卷调查外,还加入了访谈、参与式观察等研究方法.

2 结果与分析

教育公平可以认为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如果从内涵上界定教育公平是包含教育起点公平、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结果公平三者统一的集合体,那么结合调查数据对西南民族地区的中小学教育公平问题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2.1 家庭经济状况加重教育起点不公平状况.如果用升学率指标来直观判断教育起点公平的情况,影响教育起点公平的主要因素就是学生的家庭收入.由于家庭收入的差异,形成教育投入能力与教育成本投入情况的差别.这就成为民族地区教育起点不公平的主要原因.通过对黔东南州的问卷调查我们发现,小学入学的生源情况较令人满意,适龄入学儿童的就学比例为100%.但由于城乡差别、城镇儿童的周边生活环境明显好于偏远山区儿童.超过74.8%的城镇儿童在入学前接受了学前教育,而偏远山村儿童则在接受学前教育方面明显滞后,只有约12%的山村儿童接受过较为系统的学前教育.调查中还显示,小学毕业生中有约99.6%的学生升入初中继续学习,只有0.4%的学生因为各种原因中止学习;而初中毕业生中有93.7%的学生升入高中、中专或职校继续学习,有6.3%的学生辍学.初中阶段,少数民族学生升学率略低于汉族学生,少数民族女童升学率较男童低约5%.被调查教师中53.2%的教师认为所在学校的升学率高,44.8%的教师认为不错,认为一般的只有2%.在对学生家庭状况的调查中,认为自身家庭条件好的学生为22.5%,一般的为43.5%,差的为34%.

由于民族地区的学生家长绝大多数没有接受优良教育,对教育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偏差,大多数家长固然知道上学对孩子是一件好事,但因为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也认为孩子辍学和厌学似乎也不是坏事,他们觉得九年义务教育并不能增加孩子的谋生技能,只是增加负担,加剧家庭的贫困,早日出门打工或做些农活,可以节省一些上学的开支,甚至也节省了将来上大学的开支,更何况将来即使花了很多钱读了大学还不一定能找到好的工作,不如早点打工早点挣钱.

2.2 师资情况是影响教育过程公平的主观因素,也就是“人”的因素.师资情况主要包括师资力量的强弱和教师的“趋优”化流动倾向两个方面

在师资力量强弱上,首先,师资中教师的数量多少直接影响教学过程的公平,现实的教育过程中, 民族地区与西部平均水平在师资力量的配备上就已经存在较大差别,更别提与中东部地区相比的差距了.在黔东南州的少数教学点甚至还存在着一师一校的情况,相比于其他师资完备地区学校的学生,对于在这样的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而言,就是一种不公平.其次,教师的学历水平的高低也是师资力量强弱的一个方面,在被调查的76所初中小学中,教师中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数比例仅为24.3%,具有大中专学历的人数比例约为65.4%,具有中专以下学历的人数比例为11.3%.大中专学历及以下的教师数量占到了教师总数的约八成,而中东部省区初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学历结构在专科以上,中东部地区某些中学招聘教师的条件已经要求是硕士研究生.虽然学历高低并不能完全代表其真实能力,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衡量教师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指标.由于学历水平低导致的教师综合素质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着教学过程的平等.对于民族地区中小学而言,由于教师素质不高,先进教学、管理方法的欠缺和教师人格魅力的缺失成为导致学生厌学、留级和辍学的重要原因之一.

教师的“趋优”化流动倾向,在调查中有较强体现.调查中几乎所有教师都有“趋优”流动意愿.流动的方向主要是从条件差的山村流向城镇;从收入低的单位流向收入高的单位.促进教师流动的最大动因是收入,近年来教师待遇在区域间的差距被进一步拉大,调查中只有6.4%的教师对自己的收入满意,而对自己收入非常不满意和不满意的占九成以上,可以看出民族地区教师的收入满意度问题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对收入的不满意自然会影响到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以及业务能力的提高.由于“趋优”因素的推动,每年都会有农村教师通过招考进入城镇中小学,或通过公务员考试跳离教师行业.几乎每过一段时间,就会有乡镇把一些村级中小学的优秀教师调入乡镇中心校,这样做虽然集中了优势资源,但真正伤害到的是村级中小学里的学生.优秀老师待不住,待住的老师往往不是很优秀,导致很多最基层中小学留守阵地的基本是本地的中老年教师.

2.3 教育资源分配是影响教育过程公平的客观因素,也就是“物”的因素和教育结果公平的主要因素.除了主观“人”的因素以外,客观上“物”的因素对教育过程公平同样有很大的影响.“物”的因素主要指教育资源的投入,包括教学硬件设施如校舍、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和教学软件设施方面的教学规划、教学理念、课程设置等物质条件.就教育资源的投入而言,各区域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别,相比于中东部地区中小学学生可以利用现代化的教学设施来学习和做实验,贫困落后地区的学生能有安全明亮的教室和有老师来为他们上课已是不错.即便是在同一地区,重点学校和一般学校在教育资源上的投入,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有限的资金和优质的资源往往只够向重点学校倾斜,而大量的一般学校只能维持基本教育资源的投入,连基本的投入都难以维持的学校,就只能沦为薄弱学校面临取缔.这种教育资源投入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教育过程的不公平存在,特别是民族地区中小学缺少现代化设备、教室拥挤、缺少寄宿条件等问题普遍存在.调查教师中36.3%的人认为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质量很好,47.4%的教师认为较好,14.7%的教师认为一般.仅12%的教师认为所在学校基础设施完善,18%的教师认为较完善,30%的教师认为一般,40%的教师认为简陋.

教育结果公平的衡量主要看被教育者接受教育后的实际效果,辍学、厌学都是对教育结果失败最直接的反映.影响教学结果公平的因素很多,正是基于存在的教育起点和教育过程中的家庭收入、师资情况、教育资源分配等诸多不公平因素,最终教育结果公平的难产.有29.3%的教师认为教育不公平问题很严重,57.6%的教师认为比较严重,11%的教师认为不严重,认为不存在教育不公平的教师仅为2.1%.近九成的教师认为教育不公平问题很严重或比较严重.

3 促进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公平的公共政策建议

依据民族地区教育公平现存的问题,可以看出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导致教育不公平的根本原因.所以民族地区必须突出加快经济发展这根主线,尽快提高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改善当地民生,改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家庭收入水平,最终才能惠及教育.当然,教育公平的目标是使所有教育资源都得到充分利用,使民族地区所有的人平等地接受教育.社会政策和制度是影响教育公平的外部因素,要在民族地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公平,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导向方面的主体地位.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教育公益性质”,教育作为全体国民的公共产品,关系到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和整体社会公平的实现.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应切实履行推进教育公平的职责,在政策导向方面做出具体有实效的举措,为各民族群众提供公平享有受教育权利的机会,并最终通过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达成目标.

第二,要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正确的教育政绩观,特别要加强县级领导和县级教育部门领导的能力建设,提高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民族地区的基础教育,县级政府是最主要的办学主体,县级政府领导人的教育发展观和教育政绩观,直接影响当地教育的发展状况.只有不断地通过研讨、培训、考察、学习等方法,与先进理念、方法亲密接触,加大对领导者培训和提高的力度,提高县级领导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能力,才能为促进教育公平事业的达成创造条件.

第三,要进一步完善教育立法工作,从法律上保障民族地区学生接受教育的公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在《教育法》颁布之后,很多省市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关《少数民族教育条例》,2011年“两会”期间,来自贵州的人大代表高万能便第一次提出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教育法》的建议.制定《少数民族教育法》,运用法律的形式来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综合资源投入,解决制约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少数民族教育资源的供给和筹资渠道的畅通,规范少数民族教育的质量标准,将是实现少数民族教育优先发展、快速发展和教育公平的现实需要,从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学生受教育权利、机会和过程的平等.

第四,要合理统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条件和改善当地教育环境.在进行基础教育布局调整的过程中,不能盲目脱离实际情况追求政绩,搞行政命令,而违背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在2006年我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只有因地制宜地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民族分布的实际情况,实实在在的为民族教育发展考虑,能够适应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满足少数民族群体接受适当教育,获得教育公平的要求.

国家和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各级政府部门应采取政策倾斜和财政转移策略,在教育政策上向该地区、弱势群体做适当的倾斜,在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经费,帮助中小学扩建教室,翻修危房,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学环境.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像日本和韩国就制定了对处境不利地区(如海岛和边远地区)进行特别教育扶助的法律.在我国为民族地区群众采取特殊的教育政策是非常有必要的事情,而不是为取得布局调整的政绩而盲目行事的行为.

第五,要加强西南民族地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师资力量.地区政府应逐步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优秀教师以及骨干教师到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任教;对于能扎根在少数民族地区执教的教师,在工资待遇、生活补贴以及职称评定等方面应配套相关的激励措施;促成城镇学校与乡村学校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城乡教育资源共享,缩短城乡教育的差距;教育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教师培训系统和培训经费保障机制,保证该地区中小学教师能系统接受到相关的业务培训,享受继续教育,不断培育出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和学科技术带头人.

教育公平是一个时空的范畴,在我们可以预见的未来,教育公平问题也不会在短时期内得到彻底解决,它也不会是我国独有的现象,它是一个发展的、相对的概念,它不会脱离原始起点,历史进程和客观环境,还会受政治法律和制度的影响.促进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的教育公平,需要全社会各方面都来做出贡献与努力.现今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如何通过共同努力,去缩短这一进程,保证那些还不富裕家庭的孩子也能够享受基本的、正规的教育,尽可能的达成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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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正涛.侯阳阳.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教育促进教育公平——以广东民族地区为例[J].清远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4(1):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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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759.2

A

1673-260X(2012)03-0195-03

本文系凯里学院校级社科课题(S1010)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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