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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高校如何突破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

2012-08-15张晓龙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2年5期
关键词:发明人科研人员科技成果

张晓龙

(河南科技大学,河南 洛阳 471000)

论我国高校如何突破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

张晓龙

(河南科技大学,河南 洛阳 471000)

高等院校是我国知识产权产生和申报的主要部门之一.然而由于法律对高校科技成果产权规定的不明晰,各高校内部缺少科技成果转化和管理机制,以及合理的奖励机制等诸方面的原因,导致了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总量和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数量与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数量严重失衡.本文从高校科技成果产权、管理体制和利益分配三个方面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来找出突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瓶颈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制

1 我国高校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高校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

根据2010年全国科技成果统计报告中的数据显示,在年度登记的37029项应用科技成果中,共获得19062项发明专利授权.其中,企业占64.48%,大专院校占24.12%,独立科研机构占7.92%.然而我国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20%左右,真正实现产业化的成果不足5%,而西方发达国家的转化率为50%~70%,美国和日本甚至达到了80%.由此可以看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已成痼疾.

1.2 我国高校当前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1.2.1 高校科技成果产权不明晰,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而涉及到技术转移的法律主要有1993年制定、2007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1996年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9年实施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其它相关规定散见于知识产权法、合同法、民法中,没有形成国外那种专门意义上的技术转移法.这些法律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方面的复杂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高校、企业、中介机构等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够明确具体.例如根据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规定,未能解决工作时间之外,部分利用了单位的条件而完成的发明的权利归属.由于法律用语的弹性,“主要采用本单位物质条件”的界限有时是不清楚的,因而出现的现象是,高校科技人员认为自己的发明是非职务发明,而高校则认为是职务发明.对此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该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对于非本单位任务来源或本职工作任务,仅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单位和研究人员之间可以以协商方式确定成果归属,协商不成的,研究人员在交付约定的物质技术条件使用费后,可以依法享有该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然而,这一规定对利用单位物质条件的程度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范围.这样就使得该种约定在现实生活中很难达成.

1.2.2 我国高校缺少高效的科技成果保护与管理的一体化运行机制.这从高校内部的机构设置就可以看出,大多数高校是由科研处下设的技术开发部或开发科负责进行科技成果的推广、签订和管理横向技术合同,负责学校与企事业单位横向科技合作和技术转让、开发、服务等工作,人员一般为2至3人,多者7人.负责技术转移的人员专业背景往往为理、工科.学校知识产权日常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一般由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等类似的专门机构负责,但是这种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机构一般的职责为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解决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等,不负责知识产权的转移和推广.这种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分离的模式,一方面负责技术转移的人员由于受专业限制,缺乏对市场的了解、缺乏谈判技巧、缺乏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导致技术转移过程大量的知识产权流失.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于学校的知识产权的转移状况缺乏了解,使学校很多动态转移状态下的知识产权处于学校监控范围之外.

1.2.3 传统的奖励机制已经不能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当前仍是沿用原来科技管理体制中有关科技成果的管理机制.比如有些高校在专利申请、授权后的专利维持上给予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和奖励;这与现代知识产权蓬勃发展、积极保护和促进高校知识产权转化的要求不相适应.尤其是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缺失是阻碍成果顺利转化的根本原因之一.

2 美国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的发展历程与经验

2.1 美国1980年颁布的《拜杜法案》,对美国高校科研成果

的知识产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被称之为美国高校技术转移的大宪章.

其主要内容是:大学有权选择是否持有联邦政府资助项目成果所有权,事先约定除外;如果大学选择持有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专利申请;大学可以向第三者转让上述科研成果,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提供资金的联邦政府机构对于所有的科研成果持有非独占的无偿使用权,并且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强制所有权的国有化;在大学选择放弃该所有权前提下,在协商的基础上,科研人员可以拥有所有权.在《拜杜法案》实施后,1980年美国颁布了《史蒂文森一威德勒技术创新法》,该法案是一部定义和促进技术转移的法律.1986年,制定的《联邦技术转移法》是对《史蒂文森一威德勒技术创新法》的补充.1989年,实施《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案》,该法案进一步明确了技术转移的任务,并将技术转移上升到国家竞争力的高度来认识.1996年通过的《国家技术转移与升级法》,对《技术创新法案》和《联邦技术转移法》作了部分修正.以上法案和和法律的完善,对于美国高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产权的界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2 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出了成功的转化模式

1968年,斯坦福大学资助项目办公室副主任Niels Reimers发现学校有许多发明极具商业价值,如果学校亲自管理专利事务,即出面申请这些发明的专利,再把专利许可给企业界,将会给学校带来可观的收入.因此,工程师兼合同经理出身、并在高技术企业工作过的Reimers在征得校方同意后,开始了为期1年的试点工作.试点非常成功,当年就创收5.5万美元.斯坦福大学遂于1970年1月1日正式成立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简称0TL),Reimers担任主任.其工作模式:首先由教师向办公室报告新的发现和发明成果,办公室评估该发明是否应申请专利,是否具有商业化的潜力.若申请专利,则由办公室进行申报、归档,并进一步进行市场开发.如果实施许可,办公室进行谈判并签署实施许可协议书.上述流程要求工作人员能够了解技术,把握市场需求,同时具有商务知识.因此,美国加强了知识产权专业管理队伍的建设,要求技术转让人员通常具有科技、法律、管理三种专业中的两种专业知识.

2.3 美国高校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很好地处理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般的做法是按三个三分之一分配:个人三分之一,所在院系三分之一,学校三分之一.有的学校在分配之前,技术转让办公室的费用先提走,学校所占部分一般设研究开发基金或种子基金,用于支持项目孵化工作.如麻省理工学院(MIT)的技术转让收入中的15%用于技术转让办公室的工作开支,其余部分的三分之一归技术发明人,三分之一归发明人所在的院系或试验室,三分之一归学校收入.哥伦比亚大学对技术转让收入采取了另一种分配制度:获利10万美元以下的转让收入,发明人拿40%,专利代理人、研究项目单位、大学各拿20%;1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发明人拿20%,专利代理人、研究项目单位各提成20%,余下的分为大学26.4%、学院6.8%、系6.8%.因为美国各个高校对于利益分配政策落实得比较好,教师和科研人员以及各院系、实验室参与技术转化的积极性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3 突破我国高校专利技术转化瓶颈的建议

3.1 国家应对该问题专门立法,以突出发明人和科研人员的地位

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制定了一些政策、法规,但总体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健全,还处于条块分割、分散制定,宏观指导多、可操作的制度少这种状态.如教育部制定的政策对教育部所属高校有约束力,对企业则缺乏约束力,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往往要涉及到企业,因此在成果转化中发明人、科研人员的利益常常难以保证.我国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起一套完整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体,应将各级政府、部委保护发明人、科研人员的政策、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以统一立法的形式,突出发明人和科研人员的地位,使科研人员、发明人的利益受到司法保护.

3.2 在省或地区的核心高校建立专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培养专业管理队伍

我们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在大学成立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管理专门机构,对大学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转化进行市场运营.可以在办学规模大、科研经费数额高的高校,率先进行试点.建立专门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在具体管理体制上可有别于美国,如办公室虽然开展市场化运作,专门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移或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生产技术的转化等,但人员管理要隶属学校.在不断探索中培养具有科研能力、法律专业知识、擅长管理的综合型人才.通过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并适时在适当院校推广.

3.3 优化多种激励措施,鼓励科研人员积极转化其科技成果

高校可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对科技成果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和回报,并使创新成果与其产生的市场效益直接挂钩.首先,在分配机制上,应明确收入分配原则,允许发明人按一定比例分享技术转化收入.同时在分配比例上加大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比例,以突出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其次,可设立科研成果推广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实行奖励.再次,修订科研人员工作考核评价标准,调整考核、评价科研人员业绩的指标,加大对知识产权成果的考量,可将授权专利计入教师工资和职称评定的指标体系.

〔1〕Office oftechonology licensing.AboutOTL[EB /OL].(2010—02—28) [2010—04—30].http //otl.stanfont.edu /about/rescours.htnd.

〔2〕李名家,扬俊.美国和日本高校知识产权战略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6).

〔3〕高校领导赴美国宾西法尼亚大学培训考察团.美国研究型大学的科研与成果转化 [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3).

G472.5

A

1673-260X(2012)03-0220-02

“基于中原经济区战略的知识产权发展机制研究”(2011B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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