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研究
2012-08-15张秀文
■张秀文
一、流动性风险的内涵
所谓流动性,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就是在需要时获取现金的能力。然而,不同的机构对此有着不同的理解。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第三条对流动性风险的定义是:“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流动性风险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这主要指负债的流动性风险。二是银行不能支持其资产的增长,这主要是指不能支付客户的告贷。就风险的破坏性来说,前者要大于后者,所以监管者往往忽略对这后者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巴塞尔委员会对流动性风险的界定是:“在可容忍的损失范围内,银行为资产增长融资以及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可以看出,我国对流动性风险的定义与巴塞尔委员会的界定基本相同。这种定义虽然已经不再局限于“占有现金和容易变现的资产”的层面上,但仍有其缺陷。要想更好的监管流动性风险,那么就有必要更深刻地理解流动性风险的内涵和特点。
上述定义最大的缺点是没有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待流动性风险,仍然停留在“在有限时间内不受损失获取现金的能力”这一微观层面。在所有的资产中,最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是货币,货币之所以有这么强大的流动性,原因在于其作为流动手段的职能所在。但是货币的流动是通过各类金融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的相互交易来实现其流动的,货币供给的增加或减少是通过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或收缩来完成的,交易之所以能顺利地进行,其原因在于人们对银行的普遍信任。也就是说,支撑整个市场流动性的关键是人们的信任,这种信任是由各个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者共同维护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这种信任来获取收益。一旦这种信任因某个甚至一系列原因受到质疑或者不信任,那么结果不仅对金融体系是灾难性的,对整个实体经济都会造成巨大的影响。1997年墨西哥的资本外逃就是个很好的例证。所以,流动性风险可以表现为市场整体和单个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单个银行的流动性则是由其自身的信誉来决定,单个银行可以通过充足的资金、稳健的经营管理等来维护自身的信誉;影响市场流动性的主要因素是各国政府的相关部门。从国际上来看,影响国际流动性的最主要因素是美国的货币管理部门,即美联储,如当前世界的流动性过剩很大部分原因是美联储在应对次贷危机时实行的宽松货币政策。影响我国市场流动性的根本因素是我国的货币供给和金融监管的严格程度,即“一行三会”。
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既可能来自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向流动性风险的转化,也可能来自市场流动性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负面影响,即由于外部融资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所导致的商业银行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变现或抵押资产以获得流动性支持。
其实市场的流动性和银行的流动性相互影响。当市场因某些原因出现流动性困难时,银行往往也会面临着很大的流动性风险;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的爆发,也会对市场的流动性造成影响,如一家银行的挤兑可能引起多家银行的挤兑,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造成市场恐慌。所以,流动性风险的监管不能只是某个银行的流动性监管,更要对系统性流动风险进行的监管。再者,对于一家银行来说,可能其自身的流动性风险很小,但是当把所有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加总时,其流动性风险可能就会被放大。这也就是说,当经济遇到波动或者较大外因对经济造成不利影响时,整个银行市场的流动性其实没有我们看起来的那么强大。例如在1997年亚洲经济危机中的流动性困难以及倒闭的银行都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特点
流动性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相比,形成的原因更加复杂和广泛,通常被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的产生除了因为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信用、市场、操作等风险领域的风险同样会导致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不足,甚至会引发风险扩散,造成整个金融系统出现流动性困难。
(一)流动性风险具有前瞻性
这就是说,与金融机构流动性的历史水平相比,确保有足够现金应对未来现金流需求要重要得多。与其他风险一样,流动性风险是由未来发生的事件导致不利结果的风险,是具有前瞻性的,是一个基于未来的概念。因此,对历史数据的计量价值是极其有限的,例如历史流动比率、回顾管理、基于以往流动性需求做出的计划等。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必须为非预期现金流需求预备缓冲。非预期现金流需求的变现形式有很多,大多数都具有可能性较大但影响较小的特点,而有些则可能性较小但影响较大,为这些需求预备缓冲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至关重要。总之,对于流动性风险的历史和当前计量的意义不是很大,关键应在于对于未来流动性风险的预测。
(二)流动性风险是结果性风险
这就是说流动性风险总是伴随着其他金融风险产生。正是因为如此,流动性风险通常被称作“间接风险”。融资危机并非凭空而来,银行的主要功能是为经济提供流动性而不是流动性危机,很难想象一家银行在没有事先经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或是操作风险而导致的严重损失就直接面临流动性风险的。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引发因素可以分为内生和外生因素。内生因素通常是信用风险加剧,偶尔也由操作风险造成,如巴林银行的倒闭就是由操作风险导致。外生因素通常来自于市场干扰,但也可由支付系统、国家风险以及其他各类事件导致。
(三)流动性风险与其他金融风险的覆盖方式不同
实际中经常用资本覆盖净资产价值的潜在损失来应对金融风险,其具体金额是由VAR值决定,但是VAR法并不适合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面临的是在特定时间段内的累计净现金流出(NCO),这个时间段可能是1天、1个月甚至更长。显然资本在应对这反面问题时是比较受限的,因为银行需要的是真金白银的现金流入。要做到这一点,可以通过出售像国债这样流动性强的资产,或在市场上借入短期资金或直接向央行展开回购交易。所以从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角度来说,资本的作用并不是很大,取而代之的是减少NCO和流动资产抵消NCO的风险管理组合。例如在时间段T内出售符合条件的流动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超过了这段时间段内累计净现金流出,那么流动性风险就能够被完全覆盖。
(三)流动性风险的发生是一种小概率事件
所谓小概率时间是指该事件的发生率很低,在一次实验中其发生的概率可以忽略,但是一旦发生,其破坏力是巨大的。有学者指出,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就是因为华尔街的金融家们忽略了小概率事件的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讲,融资管理更像是驾驶一架私人飞机,完美着陆与正常着陆并无太大区别,但失败着陆就比正常着陆要悲惨得多。特别是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发生的概率更小,但是这种风险一旦发生,足可以致命。因此,对于流动性风险监管来说,压力测试要比持续经营分析有用得多,这已成为银行界流动风险管理的共识。
三、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缺陷
在我国银行流动性的监管主要是由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及其相关部门执行(以下简称“银监会”)。对于流动性的监管指标主要有存贷比、流动性比例,去年银监会又引进了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这两个指标。当前的流动性监管其监管指标本身有缺陷,而且没有对整个金融系统的流动性风险设计监管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不能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银监会新制定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中,虽然没有把资本充足率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但是仍有必要说明资本对流动性风险的抵抗力是不足的,因为有些银行仍以该指标管理流动性风险,这里资本充足率是指核心资本加附属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目前,我国结合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一家银行承受流动性风险的能力与其资本和能吸收的损失金额相关。然而在危机中,资本充足的银行也可能没有足够的流动性资产可提供出售;与此同时在一家经济资本或者核心资本较低的银行也许会流动性充足。虽然资本充足时高等级投资评级的前提,同时也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难度,但资本并不见得是流动性危机中合适的缓冲器。
要明白其中的原因,就必须区分资本和流动性资产的概念。资本和资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资本是站在权益投资者的所有者权的角度来谈的,对于一家公司而言,资本也就是其所有者权益,更强调的是权益所有权。而资产是站在公司的角度来看的所有权,对于一家公司而言,其资产就是其能拥有的所有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更加强调实物所有权。二者在范围上是不同的,资产一般要大于资本。当权益投资者把资本投入公司后,就会形成资产,但该资产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一般很少以货币的形式表现。而在抵抗流动性风险时,银行需要的是真金白银。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说,充足的资本并不是流动性风险的保障。如亚洲经济危机倒闭的银行其资本充足率一半以上都达到了8%。
(二)存贷比对流动性风险监管的缺陷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仍然是以靠存贷差为主的盈利模式,而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其利率差对利润的贡献度和我国相比要小许多。也就是这种特殊性,使得存贷比作为流动性监管的主要指标,但其缺点显而易见:监管部门规定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不能低于75%,这也就是说,一家银行如果有一个亿的贷款,那么其存款的比例就不能低于七千五百万,显然该指标过高了。第一,该指标没有分析其贷款和存款的结构配置和期限,而造成流动性风险的往往是由于银行的负债和资产的结构管理不善,所以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负债和资产结构以及期限的管理也是很重要的。第二,该指标采取一刀切,没有区别对待。这可能会对中小银行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因为要一些规模大的商业银行其负债能力强,容易吸收到存款,而对于中小银行,特别是对于地方商业银行来说,是不容易吸收到大量存款或者其吸收存款的成本很高。这就会造成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局面。第三,银行为了满足这项指标,往往通过有条件贷款、商业银行理财、商业或银行票据以及一些表外业务创造派生存款,来满足这一监管要求。甚至一些银行通过变相的高息揽存,在监管的时点上满足监管指标要求,这不但影响了银行的利润水平,同时也埋下了新的流动性隐患。如前段时间各中小银行高息揽存300亿国库存款。第四,银行为了满足存贷比指标,不得不坚持以存款立行的理念。这不利于推动我国商业银行的转型和升级,也不利于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价值水平。
(三)流动性缺口和流动性缺口率反映的内容基本相同
流动性缺口是指用未来一段时间内累计现金净流入减去累计净流出而得到的净额。而流动性缺口率是其比率,如果流动性缺口为负,那么该比率也必然为负。正的累计净缺口表明银行能通过将变现障碍资产变现来覆盖所有现金流。负的累计净缺口并不意味着银行会破产,这表明按照现金流模型假定的情景设定,银行持有的流动性不足以覆盖现金流出,其实只要在一定长的期间断内,银行必然会出现负的累计净缺口,因为银行总是处于流动性期限的转换中。大多数银行仅仅考虑存量模式下的流动性缺口,是假定没有新增贷款和展期融资的交易下的模型,这与现实有一定差距。
四、加强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的建议
如前所述,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市场流动性风险和单个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它具有一般性和特殊性,所谓一般性是指在世界范围内其流动的发生都是因流动性的缺乏而造成的,特别是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爆发都会对实体经济造成巨大的伤害。特殊性是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由于选择不同的金融发展模式,加上管理的传统和历史不同,以及文化差异,其流动性风险的表现形式、传递渠道和危害程度不尽相同。甚至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不同金融机构由于采取不同的经营发展模式,面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和金融市场格局,其流动性风险也会存在区别。因此,在制定流动性监管指标时,必须与我国当前的国情和金融市场发展的特点相适应,也就是说,不能照搬巴塞尔协议中对于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框架。2010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流动性风险测量的国际框架、标准和检测》,提出对流动性监管采取两个量化指标和四类监测工具的思想。这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是有指导意义的,但不能照搬。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可以遵循巴塞尔协议的思想,采取区分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
可以用巴塞尔协议中的两个流动性风险量化指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来作为银行日常监管指标,而把我国原有的监管指标,如存贷比作为监测指标。对于上述监管指标过快的改变对银行会有很大的影响,可以先用现金管理缺口和流动性比例作为过渡期监管辅助指标,但是现金管理缺口中的未来一段时间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不能只用到期的或者确定的现金流出和流入。应当用压力测试下最困难情况的现金流出和流入,或者更加注重未来不确定性的现金流入和流出。
流动性覆盖率是指“银行优质资流动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净现金流出量”的比值按照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在设定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并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容易、快速变现的资产。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是指在设定的压力情景下,未来30日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减去预期现金流入总量。
净稳定融资比例是指商业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的净稳定融资比例应当不低于100%。净稳定融资比例则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减少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满足各类表内外业务对稳定资金的需求。可用的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压力情景下,能确保在1年内都可作为稳定资金来源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等于商业银行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与相应的稳定资金需求系数乘积之和,稳定资金需求系数是指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需要由稳定资金支持的价值占比。
(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指标应该纳入是市场流动性风险指标
所谓市场流动性风险指标是指能够反映市场流动性风险的一系列指标,其具体指标可以是:银行流动风险加总指标、风险扩散指标、具有影响市场流动性的重要事件等。风险加总指标是指要求各个银行提供流动性管理的相关指标,把其按各银行的规模进行加权汇总成一个指标;风险扩散指标是指综合各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变化情况以及该段时间内的总贷款量和利率等因素按各银行资产规模进行加权而汇总成一个指标;具有影响市场流动性的重要事件指如大量资本的外流等能引起市场流动性困难的事件,如大量资本外流事件等。把市场整体的流动性纳入监管是十分必要的,这可以为银行监管的微观指标提供方向和把握好监管的度,因为银行的流动资产的盈利能力相对弱,为了应对流动性风险保持过多的流动性可能会弱化银行的盈利能力,因此,银行流动性的监管应该遵循成本收益原则,在市场流动性困难时加强流动性监管;在市场流动性风险较小时,可以适当放宽监管。
(三)应当加强银行的融资集中度和期限错配监测
根据资产组合理论,通过一系列资产的组合可以减少该资产的特有风险,这对于流动性风险同样适用。如果银行的融资过于集中,其出现流动性风险的概率就会增大。银行应当从交易对手、融资工具、重要货币等方面来分散融资渠道;从总体客户而言几乎从未执行过将其存款从银行取走的权力,所以,银行得以操作这种巨额错配。期限的错配也会带来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因此,也必须加以更好的监测。具体指标可以使用:从单个交易对手从吸收的负债/负债总量、单个融资工具融资总量/负债总量,以及保留原有的最大十户存款比率、同业市场负债依存度、核心负债率等指标作为银行融资集中度的监测指标;用以每种货币计价的负债和资产清单、流动性与总负债的比率、本外币流动性比例、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等来作为银行期限错配的监测指标。
(四)加强银行资产流动性风险的监管
现有的监管体系当中,人们往往更加注重银行不能到期支付其负债的流动性监管,忽略了银行不能支持其资产增加的流动性风险。当经济出现波动或者市场出现流动性困难时,银行往往会迫于监管的压力,在风险管理中只注重负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甚至通过缩减资产规模来达到存贷比指标。这相当于银行把自己不能支持其资产增长的流动性风险转嫁给了市场。虽然银行的盈利会收到损失,但这反过来会加重市场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引发市场性流动风险。特别是在经济波动时,监管者应当要求银行在进行压力测试时,计算的现金缺口中,不仅要包括负债的现金流出,更要增加资产的现金流出的权重。通过这样逆向而动可以缓解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如去年温州许多民营企业因流动性困难而倒闭就是个很好的例证。
(五)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控制需要各个部门的密切配合
如前所述,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是一种综合性、结果性风险,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往往是由于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所引发的,如巴林银行的倒闭就是由操作风险导致其资不抵债而造成的,可以说几乎没有银行直接就经历巨大的流动性风险。所以,对于流动性风险的管理需要各个部门的密切配合,需要健全银行内部的控制制度,加强银行内部监管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