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语教学中法律文本的翻译策略
2012-08-15张南薰
张南薰
(大连外国语学院 日本语学院,辽宁 大连 116044)
日语教学中法律文本的翻译策略
张南薰*
(大连外国语学院 日本语学院,辽宁 大连 116044)
通过对比中日法律文本的不同表述,具体阐释法律文本在意义、词汇、语法和格式等微观方面的翻译策略。
日语;翻译;法律文本
法律文本是指国家权利机关依照职权所制定并正式颁布,并要求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立法、地方立法及各企事业单位内部规范的各项管理制度。法律文本作为公文文体的一种,其主要功能在于规范权利和义务、明确作为和不作为,为此法律文本必须意义明确、通达,用词严密、规范,语言表达逻辑性强,格式规范。
本文通过中日法律文本的对比研究,从意义、词汇、语法和格式四个方面具体探讨法律文本的翻译策略。
一、意义
包括法律文本在内的公文文体中,重要词语都有严格的含义,不能混同。在这一点上,中日法律文本有意义上的契合,即二者的主旨都离不开权利与义务的划分。翻译时必须充分理解原文含义,明确权利与义务、可为与不可为。这种意义上的契合要求翻译保证严格的直译。
①转让当事人应.当.凭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的转让核准文件、外商付款凭证等,依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过户和变更登记手续。
译文:譲渡当事者は、国家経済貿易委員会、財政部の譲渡許可文書及び外国投資家支払証憑等を持参し、法により証券登記決済機構において株主名義書換登記手続を行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において株主変更登記手続を行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譲渡金の支払が完了する前に、証券登記決済機構及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は、名義書換及び変更登記手続を行ってはならない。
这是一段界定当事人责任和义务的法律条文。原文通过使用“应当”明确当事人责任和义务,在汉语中类似表述还有“应,必须”等,相当于日语法律文本中的“なければならない”;通过使用“不得(不许)”表示法律上禁止某种行为(不作為を命じる),日语法律文本的固定表述方法是“てはならない”。另外,界定当事人权利时中日法律文本分别使用“可(可以)”和“ことができる”;相反,汉语的“不可,不能”表示法律上没有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权限,应译为“ことができない”。例如:
②外商在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十二个月后,可再转让其所购股份。
译文:外国投資家は、譲渡金を全額支払ってから12か月が経過した後、再びその購入した持分を譲渡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诚然,思维的契合为严格的直译提供了基础。但汉语与日语毕竟分属两种语系,在表达方式上往往会受各自文化、价值观的影响而相左。在处理这种冲突式的双语转换模式时,应遵循目的语的表达方式,追求译文的可读性。日语法律文本中经常出现“ものとする”结尾的表述方法,根据不同的语境其含义也有所不同,具体见下三例:
③農林水産大臣は、まぐろ資源の動向、まぐろの需給事情その他の事情の変動により必要があるときは、基本方針を変更するものとする。
译文:农林水产大臣根据金枪鱼资源的发展趋势、金枪鱼的供需情况及其他情况的变化,如有必要应变更基本方针。
原文中的“ものとする”与“なければならない”的意思相近,表示“应该……”,但多用于规定身分较高者的责任时使用,含有尊敬、委婉的语气,译文没有受此影响而保留了原文的基本信息 “应……”,意义明晰,符合译文的表述习惯,提高了译文的可读性。
④前条の規定に違反する行為をした職員は、解雇されるものとする。
译文:公司职员有违反前条规定的,予以解雇。
这种用法含有原则上必须……,但根据实际情况可放宽要求等意思,与“なければならない”相比,语气相对较弱,表明该条款的实施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遵循这一潜在涵义,译文没有将其译出来,字去而意留。
⑤基本方針においては、次に掲げる事項を定めるものとする。
译文:基本方针项下制定若干事宜如下。
该例为调整语气的修辞手段,多见于日文法律文本中,没有实际涵义。翻译出来只会产生以词害义的负面效果,一般不译。以上三例涵义虽各有侧重,但也具有共性。曾有日本翻译工作者将这种共性概括为「義務をオブラートに包む表現」。
总之,中日法律文本在规范权力与义务,可为与不可为时,语言表述与句型成契合式,应进行严格的直译;但在规避某些行为主体的责任义务、条约本身具有相对灵活性或需要缓和语气时,日语采用了委婉表达的方式,这是汉语所不具备的,对此,翻译应在了解相关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原文主旨及特定表达方式的涵义,根据译文的表述习惯,进行适度意译,才能实现原文意义的对应转换以及译文优势不受损害。
二、词汇
从功能角度看,法律文本作为约束行为的准绳,其词汇应严朴、规范。翻译此类文体时,术语规范,措辞严谨是关键;使用格调庄重、正式的正语体,避免口语体和具有感情色彩的雅语体的使用。在这一点上,中日法律文本中词汇的翻译同样要求严格的直译。
1.措辞严谨
⑥前条の規定による報告をせず、又は虚偽の報告をした者は、三十万円以下の過料に処する。
译文:不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或有虚报者,处以30万日元以下行政性罚款。
例⑥中出现的法律专业术语“過料(かりょう)に処する”不能简单译成“处以罚款”,因为在日语中还有另一个表示罚款的词“科料(かりょう)”,二者区别在于“過料”为行政性罚款,“科料”为刑事罚款。译文的“行政性罚款”意思更为严密确切。译文为了严格的表达原语的涵义,进行了增词的处理,是直译基础上的意译,使译文更加严密。
2.格调庄重
法律文本的语体性质属于正语体(相对于口语体和雅语体),给人以严肃、规范的感觉。在翻译时,要参考目的语法律文本的语体标准,选择格调庄重、规范的词语。
⑦外商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支付转让价款。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商,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也可用投资所得人民币利润支付。
译文:外国投資家は自由兌換貨幣をもって譲渡金を支払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すでに中国国内で投資を行っている外国投資家は、外貨管理部門の審査許可を経ることにより、投資によって得た人民元利益をもって支払うこともできる。
原文中表示手段、方式的“以”“用”等单音节文言虚词,属于现代汉语公文习惯用语。而日语译文将其处理为“をもって”,符合日语法律文本的语体要求,实现了形式与内容兼顾的直译要求。
三、语法
法律文本结构复杂、层次缜密的功能特点,要求行文结构严密,逻辑性强。汉语与日语分属两种语言体系,法律文本中所体现的二者的语法差别尤为鲜明。这一点通过汉译日中出现的“和”的几种译法就可见一斑。
⑧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应当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
译文:上場会社の国有株及び法人株を譲り受ける外国投資家は、比較的高い経営管理能力及び資金力並びに比較的健全な財務状況及び信用を備えなければならず、上場会社の企業統治構造を改善でき且つ上場会社の持続的発展を促進できる能力を備え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原文是由三个并列分句组成的复杂句式,译文通过“及び”“並びに”“かつ”三个表示并列关系的接续助词的区别使用,使句子结构关系更加明朗。在日语法律文本中,当出现多重并列时,“並びに”用于大层次的并列,“及び”用于小层次的并列。例如第一个分句“应当……”强调企业的基本实力,第二个分句“较好……”强调企业的信用情况,二者的并列用“並びに”,有效取代了原文中顿号的功能;第一个分句又包括了“比較的高い経営管理能力”与“資金力”的并列,第二个分句包括了“比較的健全な財務状況”与“信用”的并列,译文分别使用了“及び”,使句子关系明晰、严谨,而第三个分句“具有……”中的并列关系则通过“且つ”得以实现,这是因为在日语法律文本中“且つ”多用于用言的并列,表示几个动作同时进行或同时满足几个条件。译文通过接续助词的区别使用,加强了句子的逻辑性,使结构更缜密,有助于对内容的理解。这也是直译基础上的适度意译。
⑨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译文:外国投資家に上場会社の国有株及び法人株を譲渡することに関する問題についての通知
这是法律文本标题类的翻译例句,其关键在于能否清楚、简洁地阐述法规的内容、性质。如何处理第一个“关于”和第二个“有关”是翻译的难点也是亮点。翻译时应分清该题目的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说明通知的性质(关于……问题的通知),第二个层次说明问题的内容,是核心部分,修饰语(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与被修饰语(有关问题)的关系比较紧密,因此应将这一层次中出现的“有关”译为“に関する”,通过动词的连体形加强定语与中心词的联系;第一个层次的“关于”译为“についての”,借助格助词“の”的出现相对弱化定语与中心词的关系,突出核心内容。日语属于黏着语,句子多采用形合法;而汉语属于孤立语,句子多采用意合法。比较中日法律条文,日语多用形合句表述句子内部层次的逻辑关系,汉语则多为意合句。翻译时要在理解原文的基础上采用直译与意译结合的方法。
四、格式
法律文本作为应用文体的一种,格式具有规范、工整的特点。正确而规范的格式有助于理解法律文本的主旨,因此翻译应体现法律文本格式上的特点,具体见下例:
⑩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持社会稳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和公平竞争;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吸引中长期投资,防止短期炒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译文:外国投資家に上場会社の国有株及び法人株を譲渡する場合は、以下の原則に従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一)国の法律法規を遵守し、国家経済安全及び社会公共利益を維持調整し、国有資産の流失を防ぎ、社会の安定を保持すること。
(二)国有経済構造の戦略的調整及び国家産業政策の要求に合致し、国有資産の優良化配置及び公平な競争を促進すること。
(三)公開、公正、公平の原則を堅持し、株主、特に中小株主の合法権益を維持保護すること。
(四)中長期的な投資を誘致し、短期的な投機投資を防止し、証券市場秩序を維持保護すること。
如⑩所示,将包含细则的原则部分译成日语时,在格式上应注意在每项细则结尾部分加上“こと”,与总条目中出现的“原則”相呼应。这实际上是双语转换时形式上的些微变动,即通过将动词句后接形式名词“こと”。来突出细则与总则之间的从属关系,以及细则之间的并列关系,起到了分号的作用,从而使文章层次分明、联系紧密、结构工整。
法律文本作为公文文体,其翻译有别于其他文体,在意义、词汇、语法、格式等微观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掌握中日法律文本的相关知识作为媒介,深入理解目的语法律文本的功能特点,从而才能在具体翻译技法的使用上发挥作用。
On Translating Strategies of Legal Texts
ZHANG Nan-xun
(JapaneseSchoolofDalianUniversityofForeignLanguages,Dalian116044,China)
By contrasting different expressions of Chinese and Japanese legal texts,the paper expounds specifically legal text translating strategies in terms of meaning,lexis,grammar and forms,etc.
Japanese;translate;legal text
G451.2
A
1008-388X(2012)01-0078-03
2012-01-25
张南薰(1976- ),女,重庆人,讲师。
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