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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网络监管比较研究

2012-08-15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2年10期
关键词:自律监管

刘 淼

(郑州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中美网络监管比较研究

刘 淼

(郑州大学 新闻与传播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对于网络监管这一崭新课题,中美既存在着很多相同点,也存在着许多差异.中美网络监管的相同点主要体现在:二者都是从道德、技术和立法这三个层面来进行监管.不同之处在于,中国主要采取以政府主导和各行业自律他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由事前、事中监管和事后三个阶段组成,针对每个阶段的特点,灵活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监管不同的对象,共同完善监管体系.相对而言,美国的网络监管主要体现在法制和行业自律.它首先通过立法解决监管权争议,其次对网络生活的各方面完善立法并依法执行监督,此外鼓励互联网行业加强自律,鼓励公众参与监管.对比中美网络监管的异同点,我们不难发现当前中美网络监管效果存在差距的原因.这对我国政府在监管过程中不断创新和汲取他国成功经验,推动中国的互联网建设向着更加健康蓬勃的方向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网络监管;立法;网络技术;道德

2012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了《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数量突破5亿,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互联网普及率较上年底提升4个百分点,达到38.3%.在互联网产业高速发展的今天,如何为全中国数亿的上网用户提供一个洁净、文明、安全的互联网环境,是中国政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前所必须面对的新课题.然而,互联网作为发速发展的新兴技术与产业,它的快速发展同时伴随着监督管理的盲点.

事实上,在互联网最初进入大规模应用领域时,西方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主体的国家普遍认为:只要凭借市场调节的力量以及公民的道德自律,就足以建立互联网的行为准则,保障和维护互联网的秩序,政府不应该过多地干涉互联网的管理.然而,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大量涌现的互联网问题,如网络色情、黑客攻击、网络欺诈、木马病毒等.人们在经过反思之后意识到:要想充分保障互联网用户的权益,仅仅依靠市场调节和道德自律是远远不够的.此外,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已使其逐渐成为大国博弈的一个重要战略阵地,从长远角度看,互联网对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影响都是持续而深远的.因此,如何管理好互联网就成了各国政府需要认真对待的最为严肃的政务之一.那么,中国与美国在互联网监管上面有哪些相似点和不同点呢?

美国是互联网发展起步最早、目前成熟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其网民数量约占人口总量的三分之二,普及率居世界首位.作为该领域发展探索的先行者,美国对互联网的治理方式和理念对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都有着一定的影响,我国的网络监管也受其影响,大致遵循着全球互联网监管的普遍准则.

总体来说,中国和美国的互联网监管大致都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道德层面.建立互联网社会的道德规范,这是网络监督的基础.因为纯粹的虚拟社会是不存在的,每一个网络终端其实都与现实社会相连,网络是有自身规则的真实的物理学空间,在网络上真实的人行动着真实的行为,不论中国还是美国,网上传播色情、暴力、种族和宗家歧视都是不允许的,未成年是特殊的行为群体,是受到社会保护的对象,这是现实社会中的普遍道德准则,这也将成为网络社会的基本的道德标准.网络上的各种行为和各种现象是与现实社会相互影响的,是互动的,网络是现实的网络,他不能脱离的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普遍的价值观念、道德准则和行为基准.所以,中美两国都从网民的自我监督和社会的自身监督开始初级监管网络.

第二,技术层面.有效的技术监督,这是网络监管的直接手段,也是最行而有效的手段.美国发明了世界上第一台电脑,是最早颁布建立全国互联网络的国家,网络传播技术和监控技术都是世界第一流的,国内拥有众多世界知名的过滤 软 件 , 如 Safefamilies、Kid Rocket、No Worrys、AOL Parent al Control等都是在国际社会上有竞争力的美国产品.1981年美国就成立了全美计算机安全中心,用于评价商用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程度和适用范围.我国是1994年才开始接触入互联网,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互联网业也取得了一些的进步.过去的几年,中国的网络管理部门在这方面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例如在全国互联网领域联合多部门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治理行动,大力推行对网络有害信息的自动过滤,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监管领域的技术投入和资金扶持等.这些探索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绩,净化了网络环境,得到了广大人民的认可和支持.

第三,立法层面.立法监督管理是保障互联网良性发展的根本.不论软件技术怎样发达,伦理道德怎样约束,都不如明文立法更能提供根本的保障.1987年8月,美国的佛罗里达州通过了《佛罗里达州计算机犯罪法》,之后美国共有47个州相继颁布计算机犯罪法,美国政府也先后提出了130多项法案,用法律的手段以确保互联网的良性发展.我国自1994年以来也颁布了一系列互联网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通过这些立法,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互联网管理制度.

然而,近年来,中国却连续出现政府限制网络自由的事件,受到以自由民主自居的西方国家的猛烈抨击.2010年,美国著名搜索引擎公司谷歌声称,因不满意中国网络监管制度退出中国.不久,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发表题为“网络自由”的演讲,影射中国限制互联网自由.这是互联网监管领域两国监管理念的一次剧烈交锋.那么,对于互联网监管这一个世界性的新课题,中国和美国到底存在哪些不同点呢?

中国主要采取以政府主导和各行业自律他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由事前、事中监管和事后三个阶段组成,针对每个阶段的特点,灵活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监管不同的对象,共同完善监管体系.

第一,事前监管.在事前监管阶段,一是加强市场准入许可认证,所有在中国境内设立运行服务器和申请域名的公司或个人,必须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严格审查和批准.二是加强互联网资源的统一监管和基础性资源的统一分配.例如由工信部统一建设并管理全国的互联网IP地址数据库.在以上两点的基础之上,对不同性质的互联网运行商,采取灵活的措施进行管理,丰富各种资源管理方法、许可认证方法,达到事前监管目标.

第二,事中监管.在事中监管阶段,主要是从法律和法规层面,保证国内所有正在进行的电信网络建设,从设计阶段起就能够和国家的整个互联网发展战略相一致,就能够充分考虑到国家安全等各方面的因素,对参与建设人员资质严格审查.同理,提供互联网服务的运营商也在服务提供的初期就受国家严格监管,全民都有义务举报和终止任何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安全的互联网不法行为.

第三,事后监管.在事后监管阶段,主要针对的是在电信和网络运行期所产生的问题.这一阶段的监管措施主要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扩大监察范围,对于任何提供非法服务的互联网运营商都予以坚决取缔,对于任何认证认可手续不完善的运营商都依法暂停运营,限期整改.

对比而言,美国的监管模式偏重于事中与事后的审查机制.这与美国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分不开的.美国的互联网建设涉及到各个方面利益集团的具体利益,这些利益集团渗透在一些民间组织、甚至相关政府部门如标准化组织、互联网行业监管部门等之中,在制定网络监管法律法规时,往往是这些利益集团进行相互博弈.最终出台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就体现了这一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他律与自律并存的多元监管模式.

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负责互联网监管,是该领域的政府主管部门,其监管方法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制定法律解决监管权的争议.2011年11月20日正式生效的《网络中立条例》赋予了FCC介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网络管理领域以及发起针对ISP违约问题独立调查的权力.

第二,依据法律行使监管权.美国各州均制定出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了详细的违法处罚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互联网建设发展中的各个领域,如:成人网站、少年儿童保护、国家安全、互联网版权、域名抢注、电子交易、反垃圾邮件方面等.

第三,重视互联网行业内的自律.美国政府在互联网行业大力倡导和鼓励行业自律.许多互联网行业组织积极推动行业规范、公约的执行.通过行业自律,一方面能够使整个行业更好地配合政府的行政管制,另一方面也大大维护了行业内秩序,有利于行业平稳发展.

第四,社会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网络监管.政府主管部门鼓励民众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件等各种方式进行投诉举报,并倡导各种非政府组织参与网络监督.其中比较著名的非政府组织“提倡保护儿童网站协会”,致力于举报和查证各种色情网站,自2003年以来,该机构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了约7800多家有问题的网站.

综上所述,与美国相比,中国对互联网的监管不够完整和成熟.在互联网领域立法、行业自律建设、公众全民参与等方面与美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虽然互联网监管的各个方面都有涉及到,但是每个监管政策和规章的执行落实方面存在着问题,且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重叠较多,实施规章制度时比较混乱无序.但是,我国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互联网对社会的巨大影响,因而会更加重视对互联网的有效管理.

在实际行动中,中国政府正在努力汲取他国成功经验,不断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近年来对一些网络问题的处理上更是显现了成熟的处理方法和强大的监管力度.因此,对于正在萌芽的中国网络监管,全社会都要用发展的眼光去关心和呵护,相信通过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努力和热情参与,中国互联网监管将很快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中国的互联网建设也将向着更加健康蓬勃的方向发展.

〔1〕罗静.国外互联网监管方式比较.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8(6).

〔2〕阎瑜,殷梅.网络监管的三个根本性问题.传媒,2006(03).

〔3〕李文洁.论“翻墙”现象与中国的网络监管.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年研究生论文.

〔4〕李华清.网络安全威胁和网络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7年研究生论文.

TP393

A

1673-260X(2012)05-0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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