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也是必要的手段
2012-08-15○金真
党政论坛 2012年10期
○金 真
《深圳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近日出台。《条例》规定,对十大不文明行为将予以惩罚,罚款尺度之大让舆论哗然。
此前各地对于市民的文明行为大多以倡导或者树立标准为主,而深圳的这一条例则可能成为全国首部市民行为规范法规的条例规定。对此,有不少认为立法不能解决文明问题,高额罚款也不能使人更加文明。但笔者认为,为文明行为立法是当务之急、治本之道。
一般来说,文明行为主要受内心意识和外部环境的影响。所以倡导文明行为、践行文明到底应当从培养主观的意识形态入手还是应当建立以法律为介质的外部环境为好成为一直以来不断的争议。笔者认为,在内外相结合酝酿而生的文明行为中,内心意识自然是一个因素,但外部环境才是更为重要的影响因子。很多人都有过切身的经历,在国内可能会乱穿马路、随意吐痰、乱扔垃圾,但一旦踏出国门到了国外后,这种行为便会神奇地立马消失。这一方面是因为初来乍到,不敢“造次”,而另一更主要的原因就是受到了环境的影响。
基于此,从法律的高度和层面,从建设外部环境的角度出发来引导市民践行文明、杜绝不文明行为无疑是一种最重要的手段。从香港、新加坡等市民文明高度发达的城市来看,无一不是有着非常严格的文明法律,对于不文明行为会有非常严厉的处罚、采取高额的罚款。而正是在此严刑峻法的外部环境的熏陶下,才能让市民渐渐地从“不敢不文明”转变成为“我一定要文明”,使践行文明慢慢地成为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意识形态。
由此可见,为推动城市的进步和发展,为构建更为和谐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为文明立法、建立严格的文明法律、配以严厉的处罚措施显然是当务之急,也是以人为本,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有效、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