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力的“出租”和“出卖”
2012-08-15张朋光
张朋光
论劳动力的“出租”和“出卖”
张朋光
针对有人在劳动力商品问题上的认识误区,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和市场经济的普遍现象,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皆可存在;劳动力只能“出卖”,不能“出租”。劳动力出租论根本就是错误的“理论创新”,更不能以之来维护社会主义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地位;在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商品将长期存在,这不仅不会影响社会主义的形象,而且会促进社会主义的巩固和发展。
劳动力;出租;出卖;市场经济;社会主义
劳动力成为商品是马克思剩余价值论的重要内容,是剩余价值生产的历史的和逻辑的前提,它表明了工人阶级被雇佣、受剥削的地位和命运。当前,面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拥有大量“私有财产”的事实和社会主义国家大量存在的雇工现象,有论者认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创新,再说劳动力的出卖已经不合时宜了,劳动力的“出租”这个说法也许更为科学。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力概念的科学理解和社会主义社会与劳动力商品的关系等理论和现实问题,搞清这些问题,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力及其历史发展
“劳动力是人的劳动的能力,即存在于人的身体中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1]62劳动力的具体构成因时代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在生产力发展对劳动力的要求日益提高的今天,智力、技能、情感等因素在劳动力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劳动是劳动力的独特的功能或使用价值。只有在具体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运用一定的劳动工具,作用于一定的劳动对象,使其发生一定的、合乎人的需要的变化或制造出新的生产或生活资料,劳动力才能实现由抽象到具体、由可能到现实的转化,成为现实的生产力。
劳动力的所有者是个体的人或称劳动者,他源源不断地向劳动力提供着维系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各种物质的和精神的养料,直到其生命的终结。劳动力就这样寄存于劳动者的体内,并随着其体力和智力的发展而发展。
劳动者、劳动力和劳动三者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由于劳动力和劳动实际上都从属于劳动者,它们只表现为劳动者的所有物或功能。这样,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劳动者的地位和命运的不同,决定了劳动力和劳动的性质的不同。
在原始社会,所有劳动者的地位是平等的,虽然每个劳动者的劳动及其成果在实质上属于全体社会成员所共有,但实际上,劳动者拥有对自己劳动力的支配权而自由自在地进行劳动,不存在剥削和压迫。在奴隶社会,奴隶主拥有劳动力却不劳动,奴隶成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在奴隶主的强制和监督下劳动,完全丧失了人身自由,其劳动力和劳动果实也被奴隶主无偿占有和支配。在封建社会,农奴不再是封建主的私有财产,也不必在封建主的强制和监督下劳动,而是具有了一定的人身自由,其劳动力虽然在形式上归自己支配,但终因对生产资料的依附而不得不受封建主的压迫和剥削。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血腥的圈地运动使广大农民丧失了土地等生产资料而无以谋生,商品经济的激烈竞争也造成了大量的中小商人和手工业者的破产。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把自己唯一的 “财产”——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变为雇佣工人。
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力并不向来就是商品,劳动并不向来就是雇佣劳动,即自由劳动。”[2]336雇佣劳动的特点是,工人的劳动力成为商品,工人将其卖给资本家,换得工资,以求生存;资本家购得劳动力,使之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出超过投入价值的价值,即剩余价值,以谋取利润。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才成为商品,劳动才成为雇佣劳动。这是由于:(1)工人不像奴隶或农奴那样人身依附于奴隶主或封建主,而是获得了人身自由,有权自由地出卖劳动力给任何一个资本家;(2)工人也不像个体农业经营者或手工业者那样拥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而是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只有靠出卖劳动力谋生。正因如此,马克思才语带讽刺地称雇佣劳动为自由劳动。可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人的活生生的劳动力第一次成为类似于物的商品,进入了市场交换的行列,在自由、平等、公平的幌子的掩护下而被资本家任意地奴役和剥削。
如果说资本主义早期的雇佣工人是为了生存才被迫出卖劳动力,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社会制度原因造成的。那么现在,越来越多的劳动力走向市场则更多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今天,不仅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力市场和用工机制已相当完善,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的用工用人机制也越来越走向市场化。事实证明: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和市场经济的普遍现象,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皆可存在。
二、劳动力只能“出卖”,不能“出租”
资本家通过市场交换获得了对劳动力的使用权后,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等手段迫使工人进行超负荷的劳动,以最大限度地榨取剩余价值。雇佣工人的血汗劳动换来了资本主义世界庞大的财富积累。马克思也曾坦率地承认:“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3]277工人阶级也从资本主义经济的繁荣中得到了“实惠”:生活状况有了相当的改善,汽车、冰箱、空调等高档耐用消费品进入了普通工人的日常生活;工人阶级家庭甚至普遍地拥有一定量的“私有财产”;很多工人拥有股票,成为股东;一部分工人进入管理阶层等。面对工人阶级出现的诸多新变化,很多人原有的观念产生了动摇:雇佣工人还是无产阶级吗?还能说他们是被迫出卖劳动力吗?他们对社会主义国家的雇工现象感到大惑不解: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者不是生产资料和国家的主人吗?怎么还要出卖劳动力,接受剥削呢?于是,他们认为,“出卖”劳动力的说法已经不合时宜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应“与时俱进”,“出租”劳动力可能更为确切。其实,这根本就是错误的“理论创新”,没有真正理解劳动力概念,更不能以之来维护社会主义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地位。
众所周知,出租和出卖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出租的东西只发生使用权的暂时转移,而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出卖的东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次性完全转移;出租的东西到期后不必支付任何代价而收归已有,出卖的东西通常不能再收回。若想再度获得,必须按等价交换的原则支付相应的代价。出租的东西被消费时,一般不发生形态的改变,其价值以多次折旧费总和的形式得到补偿。被消费时发生原有形态的改变,其价值一次性完全转移的东西,可以出卖,但绝不能出租。劳动力出租论的错误不在于不懂得出租和出卖的区别,而在于根本没有真正理解劳动力概念。
首先,人的劳动力不仅仅是一种自然力,更是一种社会力;不仅仅是先天的生理的机能,更是后天的社会的赋予;不仅仅是单纯的体力,而是包括体力、智力、技能、情感等因素在内的综合力。因此,人的劳动力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不仅不同时代的人的劳动力是不同的,就是对同一个劳动者而言,他在不同时期的劳动力也是不同的,甚至在同一天的不同时段,他的劳动力也是有差别的。如果说雇佣工人是在“出租”劳动力,那么他在每一天、每一月被资本家所消费的劳动力,他如何才能收回?假如他真的能够收回,那么,他现在所拥有的劳动力是他所收回的以前的劳动力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其次,人的劳动力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现实的,是在实际的劳动过程中得以表现和证实的,不能把劳动力看成是人体内的一种抽象的、凝固不变的存在。劳动力出租论的根本失误就在于对劳动力作了抽象的理解,只拘泥于雇佣工人虽然每天都在出卖劳动力,而劳动力却始终存在于自己身体内的表面现象,而看不到劳动力的历史性、具体性和动变性。
当然,除了对劳动力概念的错误理解,劳动力出租论者还有一个重要的“善良”用意,即认为用“出租”代替“出卖”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地位,特别是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劳动者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在他们看来,出卖劳动力是被迫的,是由于没有任何生产资料才不得已而为之的,是被动的。而“出租”劳动力好像表明劳动者还拥有其他生产资料,不必一定要出卖劳动力,他是自己的劳动力的主人,是否“出租”劳动力完全是他的自主行为。其实,一个国家劳动者的地位从根本上说是由该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属于社会制度的问题。劳动力商品的买卖则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纯粹属于经济问题。评价劳动者地位的高低贵贱,不是看他拥有的财产的多少,而是看他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所处的地位,看他的财产是如何得来的。资本主义国家的雇佣工人,不管拥有多少“私有财产”,只要资本主义私有制没有改变,其被压迫受剥削的地位就不会根本改变,他的所谓“私有财产”,不过是他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换来的,是其应得的劳动力价值。社会主义公有制则从根本上保证了社会主义劳动者是生产资料和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走向市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完全是自主的市场行为,既不是劳动者个人的“屈辱”,也不是社会主义的“耻辱”或“罪恶”。
三、劳动力商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长期存在
按照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最初的设想,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将在全社会实行统一的公有制,统一分配劳动力和社会资源,有组织有计划的社会生产将取代资本主义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但后来的实践证明,社会主义革命都是在帝国主义链条上最薄弱的环节首先取得胜利的。因此,世界上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力水平都相当落后,发展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首要任务。在今天,市场经济已日益被证明是经济发展的一种有效方式,不少社会主义国家都实行了市场经济,借以解放和发展本国的生产力。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全社会乃至全球的资源配置通过市场来实现。劳动力在任何社会都是生产的基本要素和重要的社会资源,当然也应当通过市场来配置。因此,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扩大到劳动力本身的必然结果,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要求和普遍现象。在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对劳动力买卖现象也就不必大惊小怪了,更不能将经济问题政治化,以此来批评和攻击社会主义制度。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确立的,发展生产力的任务尤其艰巨。如何看待我国的社会主义,如何发展我国的生产力,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通过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所遭受的失败和挫折的深刻反思,在党的十二大上,邓小平作出了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论断,后来又讲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少需要一百年。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作出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战略决策,标志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基本国情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不平衡、多层次。这决定了我们目前不能实行纯粹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和与之相应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允许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经济等经济形式的存在,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对雇佣劳动力的需求,从而出现劳动力的买卖现象。由于我国生产力落后的局面不可能在短期内迅速改变,所以,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将长期保持,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也不会根本改变,这就决定了劳动力商品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必将长期存在。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虽然劳动力商品的买卖作为市场经济的普遍现象,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并无本质的差异,各自的劳动者的地位却是根本不同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阶级始终处于被资产阶级压迫和剥削的先天的“牢笼”之中。社会主义公有制从根本上保证了社会主义劳动者是生产资料和国家的主人,受雇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劳动者并不会因此而改变他们的主人翁地位,也不会影响他们作为主人翁所应该享有的各项经济的和政治的权利,更不应因此而遭受歧视。但他们受到雇主的剥削也是不容置疑的事实,而这又的确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因此,采取各种措施保障社会主义社会的雇佣工人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又一重大现实课题。
四、结语
虽然劳动力的买卖和剥削现象从根本上说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但只要生产力的发展还没有达到废止市场经济的程度,劳动力商品的买卖就不可避免。只有到了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产品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取消了商品交换的中间环节,劳动者才能普遍地重新自由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成为真正的自由人。
[1]宋涛.政治经济学教程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F014.2
A
1673-1999(2012)08-0009-03
张朋光(1974-),男,山东临沂人,硕士,西南大学育才学院(重庆401524)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讲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唯物史观与社会发展。
2012-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