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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及其危害

2012-08-15宛程

关键词:霸权恐怖主义界定

宛程

论美国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及其危害

宛程

国家恐怖主义行为在当今国际社会已经成为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而美国作为当今国际社会中唯一的超级大国,在两极格局解体的情况下屡屡滥用其武力故意导致无辜平民丧生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本文即通过对恐怖主义概念的历史转变的考察,分析美国当今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及其危害性。

恐怖主义;国家恐怖主义;美国

美国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早已有之。美国最早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可以追溯到其在二战中在日本的广岛和长崎投下原子弹,造成大规模的平民伤亡(这点可能存在争议,将在正文中论述)。而在冷战中,为了和苏联进行全球对抗,美国更是利用其次国家组织,在政府的允许和支持下,在世界各地进行恐怖主义活动。而在美国成为唯一的超级大国后,更是利用其武力和在国际社会中的话语霸权,以人权和反恐为幌子,推行其国家恐怖主义行为,而这种行为,对国际社会的危害极大。

一、恐怖主义概念的流变及国家恐怖主义的内涵

(一)恐怖主义概念的历史转变

目前,世界学界和政界对恐怖主义的概念并无清晰地界定,但对其一些基本特征却有一致的看法,如恐怖主义的行为、其针对的对象、动机以及目的等[1]。然而,这些由各国学者和专家界定的有关恐怖主义的特征却并非其原意,而是经过流变后的结果。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其语义的历史演变做一番考察。

恐怖主义一词来源于法语,它是18世纪90年代法国大革命时期形成的词汇,专指法国大革命时期政府所采取的系统化的威慑政策。从法国大革命到一战结束,恐怖主义的涵义已与法国大革命时期不同。当时,欧洲专制统治受到了法国大革命的冲击,各国思想极端的民族主义者和无政府主义者纷纷起来反抗专制君主的统治。由于这些人与统治者之间力量对比悬殊,他们在反抗中采取的方式多为对政府要员、王室贵族或国王、皇帝本人进行暗杀。这一时期,恐怖主义的概念内涵与当今界定的恐怖主义概念比较相似。

一战结束后到20世纪30年代,随着法西斯主义集权统治在意大利和德国的上台,恐怖主义的概念与前一时期相比又有了转变。这一时期的恐怖主义专指法西斯集权统治对于人民的一种统治,也是一种对内统治的性质,尤其专指法西斯对人民的独裁和镇压。

二战结束后,犹太复国主义在中东大地上兴起,恐怖主义的意义也再度发生转变。这一时期的恐怖主义专指激进的犹太复国主义者为了建立独立的犹太国,对英国殖民者进行的包括暗杀、投毒等一系列的活动。而在犹太国建立后,犹太复国主义者对付英国殖民者的这些手段为反抗以色列的巴勒斯坦阿拉伯人所继承。现代主义的恐怖主义涵义就源于此。

(二)国家恐怖主义的内涵

“9·11”事件发生以来,国际社会将关注的焦点转移到国家支持的恐怖主义问题上。然而,这个问题也成为当今恐怖主义问题界定中的一个难题。到底国家支持的或一国直接参与的行为算不算恐怖主义的行为,国家可不可以作为恐怖主义实施的主体,以及实施这些行为的国家应不应该负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上诉这些话题都构成了当今恐怖主义界定中的热门话题。但是,笔者对这些热点问题进行详细论述[2]。笔者认为,国家可以作为恐怖主义实施的主体,其表现形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

其一,以民族国家的名义直接发动恐怖主义袭击。如果强调恐怖主义的行为及其行为是否故意针对非战斗人员实施暴力作为区分战争和恐怖主义的标准的话,那么,美国和以色列在历次行动中对平民和非战斗人员的大规模轰炸都可以算作是国家恐怖主义的行为。

其二,由次国家组织或国家的秘密机构所实施的恐怖活动。这种活动多由次国家组织来策划和实施,但又经过一国政府的授权。比如,冷战时期由中央情报局策划进行的暗杀活动、破坏活动以及在第三世界的中间地带所进行的代理人战争。

其三,由国家出钱雇佣、资助、培训某些国际恐怖分子来实施的恐怖活动。这种情况是已经得到界定的恐怖主义行为[3]。

二、美国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

(一)美国对国家作为恐怖主义行为主体的否定

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美苏两极格局逐渐趋于解体和美国单极霸权体系的逐渐建立,在以美国为主导的体系确立后,随着其在国际政治舞台上话语霸权的逐渐确立,国家支持的恐怖主义逐渐成为了国际恐怖主义议题的中心。随后,美国国务院在每年向国会提交的《全球恐怖主义形势报告》中,都会详细地报告世界各国在恐怖主义问题上的立场和做法。被美国列入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分别是古巴、朝鲜、叙利亚、利比亚和苏丹等。从上述名单中不难看出,古巴和朝鲜一直是美国在意识形态领域的老对手,而叙利亚、利比亚和苏丹等都是和美国矛盾比较大的阿拉伯国家。而美国在公开谴责上述国家或政府存在支持恐怖主义的同时,又在界定恐怖主义的概念时利用其话语霸权,为自己的罪行开脱。美国国务院对恐怖主义的性质定义得相当明确,即认为“恐怖主义”是指由次国家组织或隐蔽人员对非战斗目标所实施的有预谋的、带有政治动机的、旨在影响受众的暴力活动[4]。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国务院在对恐怖主义进行界定时,首先把恐怖主义的行为主体界定为次国家的组织、隐蔽人员,并没有把国家作为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主体,其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利益。这样的解读,难免有不合理和失偏颇之处。

笔者认为,国家可以作为恐怖主义活动实施的主体,且判断的标准应当遵循上文提出的标准。所以,无论是国家组织还是次国家组织,抑或是团体和个人的行为,一旦符合上诉几条标准,即应被认为是恐怖主义行为。本文中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专指一个国家利用其国家机器和军队对非战斗人员或无辜平民进行大肆屠杀的行为。

(二)美国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

美国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早已有之。早在二战期间,美国向日本的广岛和长崎投放了原子弹,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国家恐怖主义行为。虽然不能把国家恐怖主义与战争中的暴力行为混为一谈,但是也有必要把在战争过程中发生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从战争中剥离出来,而这种差别是存在的、极不引人注意的。虽然战争中会存在大量的暴力现象,但一般来说,其暴力承受的主体为战斗人员,而非无辜平民。美国向日本投放原子弹,针对的却是日本的平民,其行为本身是一种暴力行为,应当属于国家恐怖主义的行为。但这种行为又带有鲜明的政治目的,即迫使日本无条件投降,以尽快结束战争。

冷战时期,美苏为争霸世界,不惜出钱雇佣、资助、培训一些恐怖分子来实施恐怖活动。这其中就包括“9·11”事件的策划者本·拉登,他曾在苏联入侵阿富汗时得到过美国的大量资助,以对抗苏联[5]。冷战后,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为了追逐利益的最大化,美国不惜以暴力行为保障其利益的实现和霸权的稳定,进行了更多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在冷战后的20年间,美国不断地实施着其国家恐怖主义行为,这些行为大多以关注人权、推进世界民主或反恐战争等为幌子,如科索沃战争中对贝尔格莱德平民的轰炸、伊拉克战争和阿富汗战争中对无辜平民的屠杀等行为,都可以视为是国家恐怖主义行为。伊拉克的费卢杰被美军“夷平了整个街区,将近三分之一的房屋被毁或受损。只有一座带有住院部的医院幸免于难,但占领军截断了到那里求医的途径,导致费卢杰城内和周边地区大量的伤员死亡。”[6]

三、美国国家恐怖主义的危害

(一)美国国家恐怖主义对国际安全的威胁

冷战时期,为满足与苏联进行全球对抗的需要,争夺第三世界和在中间地带增强影响力,美国及其秘密机构利用这些地区矛盾的各派别,支持其中一部分人进行恐怖主义活动。1979年12月27日,苏联入侵阿富汗,随后,美国政府便对阿富汗的圣战者进行支持。不仅如此,美国中央情报局还不断从伊斯兰世界大肆招募圣战者,并由中央情报局对其进行培训,以对苏联和其支持的阿富汗人民民主党进行破坏。

然而,美国并没有因此停止对某些恐怖主义组织提供援助,而是继续放任甚至支持他们在国际社会中进行恐怖活动。例如,美国为了推翻萨达姆政权,对伊拉克境内的恐怖主义组织给予支持,在伊拉克境内进行诸如投毒、爆炸等活动。这些活动不断向周边国家外溢,严重影响着国际社会的安全,对国际安全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二)美国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对其霸权的维护

美国推行国家恐怖主义行为的目的,就是要维护其利益,维护其在全球的霸权地位。这对国际正义具有很大的威胁性。不仅如此,美国一面推行其国家恐怖主义行为,一面又大肆对其进行的反恐战进行包装和渲染,垄断着话语霸权,实施双重标准,对国际正义与和平有着相当大的危害。比如,在以色列和巴勒斯坦的问题上,美国就一口咬定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是在进行恐怖主义活动,而对以色列对巴勒斯坦平民的轰炸这种国家恐怖主义的行为,美国从未加以指责。美国在俄罗斯车臣问题上也是如此。在“9·11”事件发生前,俄罗斯动用武力解决车臣问题,这一行为在美国来看,就存在严重的人权侵犯行为。而在美国本土遭受恐怖袭击后,由于在反恐问题上与俄罗斯有着共同的利益,需要得到俄罗斯的帮助,美国便停止了对俄罗斯的指责。

由此可见,美国在推行其国家恐怖主义行为的同时,又在反恐战中实行双重标准,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和霸权的地位。

四、结语

美国进行国家恐怖主义行为的历史已超过半个世纪。如果说其初期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还隐藏在战争中或体现在与前苏联冷战时的某些秘密行动中,而具有极大的模糊性和不易辨别的性质的话,那么,其在当前所进行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又遮蔽于人权和反恐战等幌子之下,再加上美国垄断了话语霸权,所以,其进行的与其他恐怖主义行为并无二致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就被修饰成了正义的行为。鉴于美国国家恐怖主义行为在国际社会中极大的危害性,所以,在当前加强对美国国家恐怖主义行为的研究,以及相关国际法中对相关行为制裁措施的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毕云红.国家恐怖主义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J].南开大学法政学院学术论丛,2002(1).

[2]黄海涛.关于恐怖主义界定问题的分析[J].世界政治与经济论坛,2007(2).

[3]毕云红.论国家恐怖主义及其威胁[J].教学与研究,2003(4).

[4]石斌.试析美国政府对恐怖主义的定义[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4).

[5]张宏乐.国家恐怖主义与国家刑事责任[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08(3).

[6]诺姆·乔姆斯基.失败的国家—滥用权力和践踏民主[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

D503

A

1673-1999(2012)02-0038-03

宛程(1987-),男,兰州大学(甘肃兰州 730000)政治与行政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

20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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