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服务簿管理法律制度
2012-08-15朱玉柱李勤荣李小文
朱玉柱,李勤荣,李小文
(大连海事大学 航海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其上记载着船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和从业记录,从法律角度和国际视角认识船员服务簿并改善其管理方式,对保障船员权利、提高船员管理水平非常必要.
一、船员服务簿的性质
公民具有上船工作的资格是上船工作的先决条件或称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该项要求明确体现在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规当中.国际劳工组织(ILO)《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1]标题1(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规则1.3-培训和资格中规定:除非海员经过培训或经证明适任或者具备履行其职责的资格,否则不得在船上工作;除非海员成功地完成了船上个人安全培训,否则不得允许其在船上工作.国际海事组织(IMO)《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2](以下简称STCW公约)第Ⅵ章第A-Ⅵ/1节(对所有海员的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以及训练的强制性最低要求)规定:所有受雇或从事海船工作的人员,旅客除外,在其被指派上船任职之前,应接受认可的有关个人求生技能的熟悉培训或得到足够的资料和训练.《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各海运国家政府通常在满足有关国际公约的前提下,就该项国际要求制定本国法律,具体规范船员资格的取得条件和证明办法.通常做法是以"符合条件(应该具备的条件)"或"禁止的解除条件(除非……否则不得……)"来设定资格,并以船员持有官方签发的证明文件来表达持证人具备上船工作的资格.我国船员任职资格制度在船员注册制度的基础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3]第4条对船员的注册条件和证明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第5条规定了注册申请要求及申请人在年龄、身体和技术方面的注册条件;第7条规定,"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4]第13条指出:"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冒用、出租、出借、伪造、变造或者买卖."
1.船员服务簿是由政府签发的船员从业许可证
我国公民为获得船上从业资格而通过注册获得的船员服务簿是由政府(海事管理机关)签发的船员从业许可证,证明的对象是持证人的职业身份,表明其满足作为船员的基本条件,且船员职业身份业已经国家认可.具体的规定是海船船员和内河船员都依照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并在船上任职期间随身携带.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必须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并取得我国签发的任职资格证书,还必须持有船员所属国签发的船员身份证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持有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相应证书和船员所属国签发的船员身份证件.
虽然船员服务簿在各国的称谓不一,如"national seafarer's book"(国家海员服务簿)、"seaman's record book"(海员记录簿)、"seaman's certificate" (海员证)、"seaman's identity certificate"(海员身份证)、"船员手帐"(船员手册)等,但是由于许可证书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凭证,能够起到证明性文书的作用,其本身就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因此,世界各国海事主管机关对持有船员服务簿人员的船员职业身份都予以认可,即不同称谓具有同样的效力.至于到船上能够担任什么职务,并不由船员注册决定,而取决于船员进一步取得船上何种岗位的任职资格.
2.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培训合格证"
如上文所述,ILO《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题1"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即是海员经过培训/成功地完成了船上个人安全培训,证明适任或者具备履行其职责的资格,"按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的强制性文件进行的培训和发证应被视为满足本规则的要求".因此,船员服务簿与各国按照STCW公约要求签发的每一个船员必须具备的培训合格证书应该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因此,船员服务簿不仅是船员从业的许可证明文件,从获得条件来看,船员服务簿也是船员的"培训合格证".我国《船员条例》第5条规定,申请船员注册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即持有船员服务簿一定是持有培训合格证的船员.
二、船员服务簿的作用
船员服务簿的最基本作用是表明持证人的船员身份,许可船员从事船上工作.船员服务簿的其他作用则是由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信息内容衍生出来的,设定的栏目越多,记载内容越广泛,在管理上所发挥的作用就越大,但不影响船员服务簿的基本作用.
从船员服务簿中记载的内容范围看,信息内容分两类:一类是法定信息或称船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船员姓名、姓名拼注、性别、出生地、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生理识别特征、家庭住址、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健康和专业技术状况等.另一类是"其他有关事项"或称船员的动态信息,包括船员本人的服务资历、安全记录、参加的有关专业或特殊培训、船员上船任职或解职离船等从业记录,需由船长或船东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填写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名称、总吨位和主机功率,以及船员实际担任的职务、任职和解职时间与地点等情况.基本信息和从业记录反映了船员从业的技术概貌.
1.基本信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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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是海事管理机构初始掌握的静态信息,便于统计分析从业人员数量、组成、分布等情况,发挥行业指导作用.船员基本信息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更新,以便主管部门对船员有关信息统一掌控,对船员实行跟踪管理,适应船员社会流动性大的管理需要.当船员发生事故或遇到意外时,便于主管部门及时与船员或其家属取得联系,及时处理有关事情,从而有利于对船员权益的保护.
2.动态信息的作用
动态信息实际是船员的从业记录,该类信息随着从业时间的延长不断变化.记载的本船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是船员获得、保持、晋升适任资格所需具备的条件之一,也是申请船员适任证书所需的一项证明材料.
记录船员服务资历的作用首先是船员申请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时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的证明文件之一.其次是说明船员在船上服务(包括任实职、实习见习、船上培训)期间,受船长和高级船员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可以得到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的实际培养和训练.任职表现的作用在于说明船员的岗位适任情况和违法处理情况,是否具备晋升资格和从业素质.毫无疑问,记录和考察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是船员安全管理的主要环节和重要措施.因此,目前船员不论在中国籍船上还是在外国籍船上工作,是中国船长还是外国船长,是中国船公司还是外国船公司,都会在《船员服务簿》上按照全球航运界通行的做法对船员进行考核管理并作出相应记载.
除此之外,由于船员职业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艰苦性,因此各国都从船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从船员的福利和生活待遇方面,从船员休息、休假、工资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方面,从保障船员水上安全以及保护船员身心健康、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制定扶持和支持船员发展的政策和法规,使船员享有比陆地其他工种和行业更多的权利.《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船员可以带薪休假,享有受遣返的权利,在工资方面享有减免税收的权利,在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特殊的权利.船员上述权利的获得都与船员的服务资历有关.
三、船员服务簿签注内容的法律地位
船员服务簿签注主体有受雇的船公司、所任职船舶的船长和海事部门三个.船员服务资历由船长记载,由船员用人单位核实,由海事管理机构校验;船员任职表现可能由船长、船员用人单位(船公司)、海事管理机构记载.船员服务簿记录内容的法律地位由三个记录主体的法律地位及不同法律行为所决定.
1.船长的记录
(1)船长真实记录船员资历和任职表现是一项法定义务.我国《船员条例》第22条规定,船长在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五)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要求,法律赋予船长此项义务;当没有正确履行义务时,《船员条例》在第58条规定: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2)船长真实记录船员资历和任职表现也是一项法定职责.船长是船舶所有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管理船舶的职责.船长由于在船上地位的特殊性,其法律地位与其他船员相比也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第一,船长对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具有指挥权,包括"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职责;第二,船长具有代理船舶所有人签订有关合同的权利.我国《船员条例》第10条第五款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有效的船员服务簿.真实的船员资历和任职表现能够反映船员的成长过程以及船员目前的状况,为实施船员跟踪安全管理、保证船员适任、提高船舶所有人的信誉提供依据.
2.船公司的记录
船员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由船长记载,由船员用人单位核实.船员的工作特点是远离陆地、流动性强,公司难以对其进行直接管理,除掌握任、解职资历外,其现场工作表现只能委托给船舶的管理者(船长).从这个意义上看,记载和核实是同一项公司内部的管理行为,对主管机关来说,由船公司核实的记录文件与船长的记录文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都将接受海事主管机关对其真实性的检查验证.
公司的记录是船员档案的重要信息来源,是船员档案的主要内容.船员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船员培训、考试、评估、证书和签证持有情况以及任职、解职、安全技术考核、船员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记录.真实的船员技术档案不论对船员本身晋职,对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还是对海事主管机关实施船员跟踪管理都有着重要意义.我国《船员条例》第41条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3.海事管理机构的记录
海事管理机构通过对船员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管理规定,是否依法进行注册并持有船员服务簿,是否履行了与其职务相关的职责进行记录,以监督检查船舶所配备的船员是否符合要求.我国《船员条例》第45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发现以下现象:船舶配员不足,船员未持有效的适任证书,船员的实际任职能力与持证情况不符,船员资历记录不全,船员未按操作规程操作,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和文书等.针对上述现象,海事管理机构既对船员服务簿进行许可前的监督检查,也通过增加船舶安全检查内容,通过对船员违法行为和发生的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加强对船员实际操作能力的检查,加强对船员用人单位和服务机构档案的检查等,以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我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簿中记载船员的安全记录、累计记分情况和违法情况".检查以"安全记录"的形式记载,是海事主管机关的执法行为后的法定形成文件,与船长和船公司的记录相比,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四、改进船员服务簿管理的建议
1.建立船员服务簿信息的保护制度
船员服务簿是船员上船工作的必备文件,也是船舶安全管理的必检文件,记载内容外现机会多,尤其是其所包含的大量个人信息和工作信息,一旦被外界所利用,就可能影响个人的工作,甚至影响公司的发展和船员的国际形象.美国法典(US Code)第46部分---航运第7319条"商船船员的文件记录"中明确规定这些记录的信息(例如船员姓名、住址及其亲属)不得对公众开放,且不接受社会的检查.因此,无论从船员权利保护诉求还是从赶超航运发达国家船员管理水平的目标来看,有必要从立法的角度明确对这些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公职人员泄露此类信息应负的法律责任.
2.取消我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
该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员服务簿中记载船员的安全记录、累计记分情况和违法情况."这个规定虽然有利于主管机关对航运的行业管理和对船员的安全管理,但对船员的就业不利,违背了ILO《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题2标准2.1-海员就业协议第3款,即"本标准1e款(应发给海员一份载有其船上就业记录的文件)中所述的文件不得包括关于海员工作的质量和其工资的陈述"的规定.
一些国家是用连续离任证书或者离任证书来记录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的.例如,美国法典(US Code)第46部分---航运第10311条(b)项规定离任证书不可以提及船员性格或者能力,即是明令禁止在离任证书上包含其他信息.而在南非的离任证书上则明确表明经船员请求才可以在此证书上填写其平时表现的记录.
实际上,船员的安全记录、累计记分情况和违法情况可以载入船员档案等保密文件中,这符合我国《船员条例》第41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该项规定.例如,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第46部---航运第311条(b)项规定,航运公司每个月将会把公司内的所有离任证书的副本交到海岸警卫队.该法规第313条(a)项规定,一旦海岸警卫队将离任证书副本上的所有数据输入到它的海上服务资历数据库中,并且可以使用后,将会手动处理这些证书的副本.建议我国海事管理机构也设立船员海上服务资历数据库,并将从船员服务机构船员档案处得到的船员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检查时所得到的船员违纪信息都记录在内,方便在船员任用和申请更高职位考试时对船员审核.
[1]国际劳工组织.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EB/OL].(2006-09-25)[2011-02-25].http://www.mot.gov.cn/ zizhan/zhishujigou/chuanjishe/tongzhigonggao/200709/ t20070921-405268.html.
[2]国际海事组织(IMO).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1995年修正案)[S].London:IMO,1995.
[3]国务院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EB/OL]. (2007-04-29)[2011-02-25].http://www.gov.cn/ flfg/2007-04/29/content-602810.htm.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EB/OL].(2008-06-03)[2011-02-25]. http://www.gov.cn/flfg/2008-06/03/content-1004410. 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