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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法律对策

2012-08-15钱宇丹徐卫东

关键词:融资法律发展

钱宇丹,徐卫东

刍议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法律对策

钱宇丹,徐卫东

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发展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必须从政策和法律的角度给予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高度的关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展及创新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重要方式。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扶持机构的建设,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立法,以行政和法律双管齐下的手段对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融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法

一、当前我国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境

(一)融资链断裂是中小企业生存危机的主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国家财税收入的重要支柱以及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的主要渠道,对我国国民经济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然而,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下,很多中小企业正面临空前的生存危机。

2011年第三季度,温州众多中小企业老板出逃和企业破产现象,使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成为当前的热点话题。2011年9月下旬,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对包括中山在内的珠三角6市的95家小企业、11家专业市场和15家当地银行进行实地走访,并对珠三角各地2 000多家小企业进行问卷调查,最终形成了《珠三角小企业经营与融资现状调研报告》。该报告称,在原材料价格大幅攀升、用工成本上升、人民币升值以及融资困难等众多因素影响下,珠三角大量中小企业已经或正在面临空前的生存危机。从已经倒闭的企业来看,融资链断裂是产生中小企业经营困局的主要原因。

(二)中小企业融资缺少法律的支持

对于企业而言,资金足、风险小、利率适合的银行贷款是其在选择融资模式时的首选。而在我国,约70%的银行信贷被对工业增加贡献率不到30%的国有单位占用,相反虽然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只获得了30%的金融支持,而其对国民生产总值新增部分的贡献已经达到60%[1]。金融危机爆发后,银行信贷额度耗尽,三大业务进行收缩,强化贷款审批的力度,同时规定了更多苛刻的条件,使中小企业从银行处得到贷款和融资的机会变得非常有限,与其发展速度和应对危机的需要不相适应。2003年1月,《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颁行填补了我国中小企业相关法律的空白,但内容的纲领化、框架化直接导致其作为标准法律规范被援引的机会较少,对中小企业融资也没有直接帮助。笔者认为,当前为扶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保障中小企业融资权利和能力的相关立法应当紧扣两个方面:以保护为原则,以平等为追求,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法》,以法律的形式给予中小企业融资最大的支持和保护。

二、中小企业融资途径的创新及法律保护

(一)私募股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新途径

私募股权最早产生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进入迅速发展的阶段,近些年在亚洲十分活跃。国内中小企业选择私募股权融资方式解决其融资困难的问题,是在面临国内A股市场发行条件较高、发行企业债券或通过银行信贷融资难度较大情况下的一种理性选择。即便是在发达国家,例如美国、日本和欧盟,同样非常重视发展私募股权融资业务来帮助中小企业渡过融资难关,并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扶持私募股权融资市场的发展。例如,英国2000年颁行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和日本1951年颁行的《证券投资信托法》等都是针对本国私募股权融资而制定的[2]。我国发展中小企业私募股权投资业,首先要加强相应的扶持性的法律建设,同时明确政府的作用:把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纳入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保证中小企业政策和国家经济发展步调的一致,给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其他基金的税收政策相比较为优惠的政策,对所得税进行减免,确保组建运作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和基金,克服立法的滞后性带来的不良后果。

(二)短期拆借:法制边缘的融资选择

不论我们对民间拆借市场以何种心情面对,在不做宏观经济评判、法律评判的前提下,对于微观经济来说,这的确是一种普遍的、便捷的融资方式的存在。拆借通常只适用于金融机构间的短期资金往来,但从用途、利率和期限等表现形式上看,这种民间的资金流动已经具备了拆借的特点。之所以把短期拆借当作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途径,是因为其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已经和正在发挥着不可忽视和拾遗补缺的作用。短期拆借几乎适用于所有中小企业,尤其是那些无法及时从银行融资的企业,只要企业有可以抵押的财产,融资项目合理,到期还款有保障,都是可以使用短期拆借的方式进行融资[3]。但是,这种形式的拆借依然应该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之内。正因为其具有灵活快捷的特性,容易干扰融资市场的正规性、稳定性,才更加值得法律的关注和约束。

(三)中小企业银行:最直接的融资扶持

据统计,我国每100家中小企业中获得银行支持的只有大约1.4家,而在美国每100家小企业中有大约80家可以通过银行获得足够的贷款。为了满足中小企业总量庞大的融资需求,除了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经营模式进行调整外,应尝试拓展多层次、多样性的银行体系。从当前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建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不失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有效途径之一。例如,韩国早在1961年就颁布了《中小企业银行法》,设立了为韩国三大国有银行之一的中小企业银行(Industrial Bank of Korea),它的主要宗旨就是保障中小企业融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不但为韩国中小企业提供了优质的金融服务,也为本国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贡献。中小企业银行可以说是最有效,最直接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但能够解决中小企业迫切需要融资的要求,还有利于降低不良贷款,起到稳定金融秩序、控制融资风险、积极增加盈利,为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众多中小企业提供良好服务的作用[4]。

三、政策和法律是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破解的有力后盾

(一)坚持政府财政支持的合法性、效益性与透明性

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不可能由政府的支持全部包办下来,很多基于项目选择、经营管理不善、公然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等情况产生的问题,应当由市场选择去解决,政府没有能力也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经营者和投资人要对自己行为或市场变化的利润下降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市场法则。但是,政府运用公共财政与行政权力去帮助中小企业融资,进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本质上也是为社会稳定和繁荣营造良好秩序。没有这样的秩序,大企业也没有扩展空间和发展的未来。

合法性是政府履职的最基本的前提,是融资法制的起码要求。法律的授权已经体现在法律文件上,经过了立法机关的认可,但具体到大量运用来扶持中小企业时,必须要保证符合法律要求,包括采用方式、数额多少、支持行业、使用期限、监督检查程序、违法行为查处等。

效益性是指政府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应提高支持资金的使用效能,保证达到预期的指标。这实际上是一个相当难以衡量的经济问题,因为诸多因素在影响着效率,影响着企业效益的提高,例如,原材料价格上涨,电力供应不足,都会给企业的效益评定准确性制造障碍。因此,有关效益性是具体操作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透明性也就是信息公开,国家政策与具体项目支持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关对中小企业给予融资扶持的方针已经是家喻户晓,宣传讲解是必不可少的工作。我们更关心的是,涉及具体的资助与减免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真正做到向社会公开,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二)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法》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属于政府引进型。政府意图通过强制性制度变革引导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但是,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关闭和合并,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机率进一步缩减。因此,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应当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调节功能[5]。

从制度角度来看,破解中小企业融资的困境需要构建专门的法律——不仅在于制定旨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更需要以市场化为基本导向,以立法为保护形式,对传统金融体系中的部分领域进行彻底变革,为中小企业营业权的行使创造一个公平的融资环境。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法》呼之欲出,它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融资进行扶持:第一,通过法律的手段明确中小企业银行的概念和性质,促进中小企业银行的设立和发展,通过规定中小企业银行将中小企业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方式保证其为中小企业提供稳定的融资渠道。第二,给予非国有金融资本进入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体系的权限,以此促进市场的竞争,促使金融机构更为主动地接近中小企业,同时建立相对稳定的、长期的合作关系。第三,规范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条件和程序,并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政策性贷款。第四,以法律的形式提供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诊断辅导,协助中小企业提升融资条件,帮助中小企业进行融资路径的选择。

另外,我国政府应当设立专门负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行政管理部门,为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担保;设立财政专项基金,同时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体系,简化中小企业借贷手续,放宽要求,确保商业银行增加中小企业贷款的透明度。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法律实施体制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扶持政策与时俱进是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强大支撑和保障,而法律、政策平等、公正的实施是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发挥作用的标志和价值追求。

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和政策的制定,首先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就是进行中小企业管理体制改革[6]。我国政府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制定政策,而非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因此,建立统一、高效的中小企业行政管理体系对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贯彻和包括中小企业立法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随着中小企业产权明晰、政企分离,为了防止大型企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推进中小企业同大型企业之间的合作,应当有针对性地组建或整合具备中小企业管理职能的部门,专门负责或者协助制定中小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协调各个部门的管理职能。

另一方面,应当通过立法确认中小企业保障机构,确保中小企业之间能够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信息置换,给予中小企业团体合法的组织形式。日本政府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建立地方政府为基础,中央政府为主导,民间社团为补充的中小企业行政管理、服务的机构体系。同时,政府还帮助众多的中小企业建立行业协会和组织,例如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等等。通过这种方式指导中小企业良性发展,推行中小企业政策。我国可以借鉴日本政府的管理方式,明确中央和地方扶持中小企业的分工,在中央设置中小企业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专门负责中小企业扶持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在地方政府设置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专职负责管理和指导。

[1]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网,编著.中小企业成功融资必读[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5:102.

[2]石飞.私募股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34.

[3]盛光华,等.日本风险企业创业、成长过程解析——以日本东海医疗器械株式会社为例[J].现代日本经济,2010(6):48-53.

[4]姜秀昶.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的经验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山东经济,2004(1):75.

[5]王淑敏,张媛,田恩义.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4):55.

[6]中小企业发展调研组.关于促进新疆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思考[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8-33.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F275.6

A

1001-6201(2012)01-0216-03

2011-09-10

[责任编辑:秦卫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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