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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推进协同创新的困境与对策

2012-08-15桂立志

皖西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民办高校协同教师

桂立志

(合肥财经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

20世纪80年代初期,借助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实施,民办高等教育取得了蓬勃发展并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相关数据的统计,我国民办高校发展规模存在总规模持续扩大的趋势;覆盖面宽,且各省、市、自治区发展规模普遍增长;层次结构提高,本科层次发展速度快于专科层次[1]。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切合时代特征,加速民办教育的发展,为国家建设培养各层次人才成为理论与实践关注的重点。作为未来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和指引,“2011计划”的确定与实施,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以“2011计划”为指导,在系统总结协同创新现有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分析民办高校推进协同创新的优势与困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协同创新内涵与国外经验

为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和文化的有机结合,提升高校的创新能力,支撑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建设,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文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从而建立一批以高校为实施主体,积极吸纳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及国际创新力量参与的“协同创新中心”。协同创新中心有四类:以自然科学为主体,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哲学社会科学为主体,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工程技术学科为主体,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地方政府为主导,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

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协同合作模式开展都有着独特的背景,60年代后期,英国政府曾采取以科技成果开路的校企协同合作模式,鼓励高校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提倡高校科研选题面向生产实际;鼓励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向企业界流动,鼓励教师到工厂企业兼职;设立向企业界推销高校科研成果和发明的专门机构;建立科技情况交流网,密切科技成果创造者与使用者的联系;创建科学园区,使高校科研成果直接进入生产领域;高校与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并将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应用于生产[2]。

在协同创新方面,美国一直具有较强的领先优势,并为全球许多国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经验。所谓多主体协作,是指协同创新的参与主体包含了众多的组织类型,比如政府、高校、企业,以及社会公益组织。其中,极具代表性的是政府与大学合作,以及企业与大学的合作。

政府与大学的合作早在二战期间就已开始,标志性事件是曼哈顿工程和第一台电子计算机的研制,其后,这一协同模式被移植到民用科研领域,美国国会于1950年通过了设立国家科学基金(NSF,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企业与大学的合作,此类合作基本属于应用研究的范畴,合作研究课题接受企业的资助,研究成果一般都会被企业直接用于产品开发中,我国校企合作的“横向课题”,其模式和目的均与之类似[3]。

二、民办高校推进协同创新困境

协同创新是一项复杂的创新组织方式,其关键是形成以大学、企业、研究机构为核心要素,以政府、金融机构、中介组织、创新平台、非营利性组织为辅助要素的多元主体协同互动的网络创新模式,通过知识创造主体与技术创新主体间的深入合作与资源组合,达到知识增值的重要目的[4]。这一模式的开展,对人才、资金、管理都有着较高的要求,相较于公办高校,民办高校由于多种原因,在开展协同创新工作时,面临着诸多的困境。

(一)人才开发利用不足

协同创新工作得以开展一个关键因素是人才作用的发挥。对于民办高校而言,人才,尤其是一线教师人才的开发和利用存在诸多问题,对协同创新开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首先是教师人才流失严重。根据苏丽(2011)的总结,受到保障制度不健全、学校管理制度不健全、区域经济差异化、缺乏教师发展的支持、更好的单位吸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民办高校教师流失主要存在以下情况:流向其他高校或其他地区;跳槽到外企或待遇较好的单位或行业;通过考试流动到政府机关当公务员;通过考研、考博进一步深造离开所在高校;利用本身的专业知识和科研成果辞职下海经商,自办公司[5]。其次是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由于体制、待遇等各方面原因,民办高校具有高学历、高职称的教师多为外聘的,退休的教授、副教授,普遍年龄偏大,具有初级职称的教师占据了大多数,民办高校很难聘请到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历的中青年教师,对于年青的民办高校,这种失调的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合理的师资梯队难以形成,科研和教学工作也很难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协同创新所必然要求的科研工作的开展。

(二)融资困难

对于协同创新的开展,资金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从投入产出的角度来分析,资金所发挥的直接作用和间接带动作用亦非常显著,然而,民办高校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在融资方面却面临种种困境。根据相关研究,民办高校的融资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银行贷款审批非常严格贷款额度小;学费收入有限;捐赠收入不稳定;股份制化难度大;辅助设施盈利小(刘勤果,2004)。除此以外,研究者也从法律的角度阐释了民办高校融资困难的原因。蔡玉波(2011)认为民办高校融资难首先在于产权归属的法律阻碍。根据我国法律对民办高校产权界定,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就民办高校的财产归属、办学积累使用、财产清算等方面便做了界定。蔡玉波(2011)经分析认为,这样的法律界定使得民办高校虽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却无收益权,其所有权主体和收益权主体基本缺位,严重削弱了产权的激励功能,从多个方面造成了融资的困难[6]。另一个方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登记条例》、《教育法》对于民办高校有着非营利属性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由于受其公益性属性的限制,资源配置无法采用市场机制,基本上靠收取学费来维持学校的运转和发展,容易陷入资金瓶颈。

(三)治理结构不完善

协同创新的开展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民办高校的治理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协同创新工作开展后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的保障。然而,我国民办高校的治理结构仍然存在许多需要完善之处,这对协同创新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根据尹今格(2011)的总结,我国民办高校治理结构的缺陷主要可以从外部和内部进行分析。就外部而言,首先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如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都普遍缺乏监事会设定的相关要求,并且相关制度中对于民办高校的性质、产权界定、投资回报等问题同样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是政府的公共政策配置不均衡。一方面表现在招生政策的倾斜让民办高职教育存在困难,另一方面表现为政府对于民办高校的资金支持力度不够。最后是民办高等教育中介组织功能缺失。虽然我国各地都先后设立了一些民办教育中介组织,但这些组织应有的咨询、协调等功能并没有发挥出来,缺乏权威性和凝聚力。就内部管理而言,董事会和校长责权不清、董事会成员组成不合理、监事会空缺等现实状况也是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重要体现[7]。此外,张宏博(2012)的案例研究也从董事会“一长独大”,控制权家族掌控,以及校董间缺乏制衡分析了民办院校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8]。

三、民办高校推进协同创新的对策

(一)发挥灵活性优势,广泛开展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协同创新

尽管由于诸多限制,使得民办高校推进协同创新困难重重,但民办高校也有着自己的优势,通过发挥这些优势,转变思路开展协同创新工作也是一种积极的策略。在协同创新的分类中,有一类是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对于此类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与相关工作的开展,民办高校因其灵活性的办学模式而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民办高校的学生培养大多注重实际操作,服务地方经济、区域经济是民办高校的一个主要目标,在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中,民办高校可以充分发挥这一方面的优势,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灵活地制定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扩大校企联合的范围,加深校企间的合作深度,大力开展车间进系所、课堂入工厂等实践性、操作性较强的培养方式,为区域经济建设输送合格的人才的同时,对学生的培养内容、培养方式进行创新。

(二)充分开发人才资源,深入开展其他领域的协同创新

民办高校的人才结构现状是高学历、高职称的教师多为外聘的、退休的教授、副教授,本校培养的多为年轻、职称较低的青年教师,加上人员流动比较频繁等因素,结构合理的师资梯队很难形成。在协同创新分类中,大多数是以科研为导向,对高级别人才的需求极为迫切,然而,民办高校的现状却与这一要求有着一定的差距。面对这一现状,民办高校在教师人才培养中可以通过充分发挥外聘人员的作用,不仅需要借助他们的经验来进行学生的培养,更需要注重借助他们的知识来帮助年轻教师的成长,通过传帮带等多种形式,构建学习型团队,向青年教师传授科研的经验,并借助之前的工作,以多种方式加大青年教师和其他高校之间的学术联系,通过组建跨校的科研团队,借助其他学校的科研实力与平台,完成民办高校青年教师科研素质的培养与提升,进而让民办高校青年教师有足够的实力与更多的机会参与以各类高校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工程,并最终为“2011计划”的实施和协同创新工作的开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1]丁云华,刘铁.我国民办高校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职教探索与研究,2011,(3):6-11.

[2]俞云平.英国促进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措施与启示[J].决策探索,1996,(4):40-41,45.

[3]汪佩,伟李帆.当代美国产学研合作的发展趋势及其启示[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0,(7):113-115.

[4]陈劲,阳银娟.协同创新的理论基础与内涵[J].科学学研究,2012,(2):161-164.

[5]苏丽.关于民办高校教师流失原因的研究及对策[J].科技信息,2011,(9):145-146.

[6]蔡玉波.民办高校融资中的两个法律阻碍分析[J].江苏高教,2011,(4):80-82.

[7]尹今格.我国民办高校的治理机制现状与进一步完善[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3):15-16.

[8]张宏博.民办高校治理结构失衡的制度根源—基于广东X学院的个案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2012,(7):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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