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与共生——一体化的城乡关系解析
2012-08-15祁林德
祁林德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5)
融合与共生
——一体化的城乡关系解析
祁林德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5)
城乡一体化并不仅仅是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其实质是城乡之间的融合与共生。城乡之间诸要素的双向自由流动是城乡一体化的重要表现和保证。城乡差别是城乡融合与共生的基础条件。城乡一体化既是现阶段构筑城乡新格局的重要目的,又是未来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手段。
城乡一体化;融合;共生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明确指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1]《决定》同时强调,农村改革要以“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是“农村经济体制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基本建立”。这说明城乡一体化已正式进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布局中,这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开创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有重要意义。
目前,学术界关于城乡一体化的研究成果颇丰,主要有如下表现:第一,按地域分布来讲,研究东部地区,尤其是研究江浙、京、沪等发达地区的成果较多,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较少①。这可能与发达地区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有不少突破或创新,成绩较显著有关。第二,按研究内容来讲,学术界比较关注农村土地流转、失地农民保护、教育一体化和政府作用等②城乡一体化的重要问题。第三,比较重视对某一地区相关具体问题的研究。总之,学术界的研究继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但是在理论和现实中依然存在一些认识不清楚的问题,譬如城乡一体化的实质是什么。有人简单地认为城乡一体化就是消除城乡差别,就是城乡一样化,就是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农村工业化③,较少去考虑城乡一体化到底是目的还是手段的问题。笔者认为,城乡一体化的实质是城乡之间的融合与共生,城乡之间要素的双向自由流动是其主要表现和保证,城乡之间的差距是其基础条件。城乡一体化既是现阶段构筑城乡新格局的重要目的,又是未来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手段。
一、城乡之间的融合与共生是一体化的实质
城乡一体化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而着力破除二元结构,促进城乡居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变化的过程。二元社会是我国长期实行赶超型战略和城乡分治政策的结果,是经济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一个特征。关于城乡一体化进程,国外研究较早,理论较为成熟,典型的有马克思主义城乡融合理论、城乡结合发展的田园城市理论、城市规划布局的有机疏散思想、麦基对东南亚的Desakota发展模式,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将城乡一体化这一理想境界贯穿于理论阐述之中,尤其是麦基Desakota区域更接近于我国现在的城乡一体化状态[2]。
由于城乡一体化本身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地理空间等诸多方面,再加上不同的立场和角度,人们对城乡一体化的解释就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版本,如有人从社会学和人类学角度看问题,认为城乡一体化是指相对发达的城市和相对落后的农村,打破相互分割的壁垒,逐步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促使生产力合理分布,城乡经济和社会生活紧密结合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直至消灭基本差别,从而使城乡融为一体;有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问题,认为城乡一体化是现代经济中农业和工业联系日益增强的客观要求,是指统一布局城乡经济,加强城乡间交流与协作,使城乡生产力优化分工,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3]。对此,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也给出了解释,认为城乡一体化是指以城市为中心、小城镇为纽带、乡村为基础,城乡依托、互利互惠、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城乡关系[4]。这种解释有如下要点:第一,城乡一体化就是要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构筑新型的城乡关系,即城乡之间要形成相互依托、互利互惠、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关系;第二,城乡一体化就是要以城市为中心,小城镇为纽带,乡村为基础,这是城乡一体化的途径、渠道和方法,实践中就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
城乡一体化的目的是要构筑新型城乡关系,这种城乡关系的实质是城乡之间的融合与共生。“城乡融合”是经典作家们在考察人类社会发展变动规律后所提出的科学原理。它充分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5]。融合一词广泛运用于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古生物学等多个学科,在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中的解释是“两个或更多的不同物质连接起来成为一体的过程”。古生物学对融合一词的解释是:“相邻叠层石在生长过程中通过层理的连贯而合并在一起。”[4]结合上面的解释和《决定》中的“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1]的论述,笔者认为,城乡一体化的融合是指城市和农村通过要素流动和地理空间连接成为一体的过程,主要是指城乡人口、技术、资本、资源、信息等要素的相互融合。
共生也是广泛运用于生态学、海洋科技等多学科中的科技词汇,生态学的解释是“生物间密切联系、互有益处地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现象”,海洋生物学的解释是“两种生物或两种中的一种由于不能独立生存而共同生活在一起,或一种生活于另一种体内,各能获得一定利益的现象”[4]。由此可知,共生是一种较普遍的现象,是由于生物体之间的彼此需要而产生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状态。目前,对生物共生现象的研究已广延到生态、社会、经济、哲学、文化等领域。笔者认为,城乡一体化的共生是指城市和农村之间由于彼此需要而形成的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存在状态,即城乡之间通过互为资源,互为市场,逐步达到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协调发展的过程。
当前的共生理论已经比较成熟,它是生物间超越竞争的一种最优选择,是包括人类社会以及城乡等地球上所有生命系统的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依据。共生理论提供了一种从更高层次解决城乡分割的理论基础,它把中心城市、小城镇和农村看成是共生单元,通过分析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共生关系,从而创新共生模式,促进城乡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方位的协调发展。
目前,影响中国城乡间融合与共生的主要障碍是农村土地流转、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和体制,其中最重要的是户籍、就业和社会保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问题,《决定》也明确提出要“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1]。《决定》不仅指出农民变市民的基本条件是要有稳定就业和居住,而且强调要“有序”转变。的确如此,徒有个“城市人”的身份,对农民而言并无多大意义,而且,农民变市民也不能搞全部整体性的同时转变。除了对“大城市病”的一些顾虑而外,“有序”更加强调全国各地应该因地制宜,有计划、分步骤地逐步转变思路,尤其要考虑交通、住房、医疗等实际情况。总之,放宽中小城市的落户条件是一种实验性的改革突破,它既顺应了时代和民意要求,又为以后真正实现人员自由流动提供经验、创造基础。
因为有资金、技术、人才和政策等多种优越条件,我国东南沿海尤其江浙等发达地区的城乡一体化水平高、规模大、推进快、效果好,甚至农转非的户籍限制已不复存在,城乡一体化向融合和共生发展。总体而言,我国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都已具备发展城乡一体化的条件。但是,地区间的相互借鉴要注意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条件,切莫照搬照抄。
二、城乡之间要素的双向流动是一体化的表现和保证
城乡一体化的实质是城乡之间的融合和共生,而城乡之间各种要素的双向流动是其最重要的表现和保证。所谓要素的双向流动指城乡人口、技术、资本、资源等要素从农村到城市和从城市到农村的双向转移和变化。其中,最主要的是城乡人口自由流动,即农民可以迁往城市居住,可以在城市工作或经营企业,而城市居民也可以迁往农村居住,可以在农村工作或经营企业。
迄今为止,中国正在推进的城乡一体化是单向的,主要体现在人员基本上是从农村到城市的流动,这也是城市资源集聚功能依然强大的一个表现。从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状况、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等情况并结合世界上其他国家发展经历来看,现阶段中国进入农村人口加速向城市转移的阶段。各地从实际出发,提出了不少农业人口转移的政策和措施,效果比较显著。政府可以引导和支持农民向城市转移,但决不能搞强迫,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想法和意愿。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农民都乐意转变为“市民”。有些农民乐于从事农业生产,喜欢有前庭后院,喜欢与大自然亲密接触的生活方式。如果迫使他们放弃耕地和旧家园,换一种完全不同的所谓“城市”的生活方式,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决定》中也提出要引导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要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但是,由于存在社会保障等多种制度性和非制度性的障碍,城市居民落户农村的很少。从破解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的长远利益考虑,政府也应该鼓励和支持城市居民向农村转移。如果城市居民带着技术、资金或项目到农村投资建厂,从事规模化种植、低产田改造、沙漠化治理,投资农村公用事业等,完全符合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
目前,中国城乡间要素流动之所以是单向的,不仅是因为城乡户籍的具体限制,更重要的是土地制度的二元结构,即城市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农村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目前各地依然存在着对农村土地的掠夺和廉价占有,尤其较平整的耕地和宅基地常面临被挤占的危险。不少学者呼吁应该允许农民的承包土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入股、置换、抵押或转让,也有人甚至认为农村土地私有化才能真正保障农民利益。
《决定》提出了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原则、突破点、根本、目标和任务:原则是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突破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本是保护农民权益,即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合理补偿并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问题,非公益性项目要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目标是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决定》中明确提出的“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是对农村土地私有化谬论的坚决否定和警告。同时,《决定》还实事求是地看到了问题,强调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
因此,各地要充分领会中央精神,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既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又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用益物权;既让农民变市民,农村变城镇,又能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形成安居乐业新氛围。在城乡一体化的推进过程中,为了防止出现无业、无地、无社会保障的“三无农民”,应当在征用农民的承包地或宅基地时,建立个人社会保障账户。资金可从政府的土地转让所得、给予农民的补偿费和土地开发商及建设单位出资三部分筹集,而且要求强制性交纳。
三、城乡差别是融合与共生的基础条件
当前我们在城乡一体化认识上有一个误区,即认为城乡一体化就是城乡一样化,就是消除城乡差别,主要表现是按照城市的摸样来搞农村建设,合村并点,集中安置,盲目进行城镇化建设。农民变市民、农村变城镇、农业变工业只是对城乡一体化的片面理解,是一种功利主义和形式主义的表现。例如某地提出要全部拆除农民住房,合村并点,让农民全部住进楼房,建立新型农村社区(也称“万人村”),实行城市社区管理。也有地方进行“村庄剃光头,农民住高楼”的城镇化目标,毁掉上千年的村庄。也有地方去农田要坐公交车,挑粪就得骑摩托车。其结果,用老百姓的话来说,住进新社区后“连喝水都要钱”,生产生活成本都提高了不少。这样的城市化有什么意义呢?没有一个农民会喜欢这样的城市化。这是一种拔苗助长的“大跃进”行为,也暴露出一些政绩考核的弊端。
城乡之间的根本差别能不能消除?马克思曾提出“三大差别”,即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差别。在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变过程中,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畜牧业、农业和手工业的分离,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逐步出现了工业和农业之间、城市和乡村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三大差别的产生对社会生产力和文化科学技术的发展起过促进作用。它们之间的差别在不同的社会制度里具有不同的性质。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三大差别”将逐步消除。目前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最大的实际,也是最大的国情,根本没有达到消除城乡差别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条件。当然,通过努力我们可以消除诸如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城乡差别。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城乡之间固有的一些特性无法改变,也无法消除。第一,农民有耕地,在生活方式、居住环境、劳作形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把所有农民都变成市民是不现实的。即便是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还需要一些农民留在农村,因为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粮食生产,经济社会的发展永远需要农民。第二,城镇和农村不一样。农村居住相对分散,而城市人口高度集中。城乡建筑也应有区别,在城乡一体化中要保护农村传统建筑特色,保持生态环境和自然风貌。农居房屋建筑模式没必要追求一模一样,千篇一律。第三,农业和工业不同。《决定》中明确提出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虽然我国农业在生产方式、技术水平等方面还较落后,但农林牧副渔都有自己的产业特点和生产规律。推进城乡一体化,重点在于加强城乡之间生产要素和产业链条的互惠互利、合理分工,而不是照搬工业模式,让农业成为工业。不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市民与农民都不会一样化。中国城乡统筹发展应该走差别化发展道路,城乡差别是城乡融合与共生的基础条件。
四、城乡一体化既是目的,又是手段
城乡一体化是手段还是目的?如果说是目的,是什么目的?如果是手段,那又是实现什么目的的手段?这个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很重要。正确理解手段或目的的问题有助于破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使我们的实践豁然开朗。
城乡一体化是目的,这是从中国目前的城乡隔阂和差距来说。目的就是城乡之间形成互利互惠、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城乡关系,就是城乡融合和共生。当前,中国城乡二元社会并没有因为城市的发展而自动破解,反而加强了。由于大量农民工进城和不断提升的农业成本,中国农村出现留守老人和儿童、土地荒芜等新情况、新问题。虽然,城乡一体化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但这些情况和问题是在拷问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平。
城乡一体化是手段,即我们并不只是为了一体化而一体化,城乡一体化只是为了实现我们目的的手段。总起来说,城乡一体化的初级目的是打破二元格局,高级目的是为了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就打破二元格局而言,就是要通过城乡一体化建设,来实现城乡之间的要素流动自由化、社会保障均等化、发展机会平等化和规划协调化,最终促成城乡协调发展。城乡一体化又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手段,这也是需要特别强调的。邓小平说:“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6]364如果我们的城乡一体化并没有减少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或者城乡差距反而在扩大,那就说明城乡一体化失败了。
总而言之,我们需要的是城乡间融合与共生的一体化,而不是徒有虚名的城镇化外表。实践中也没有千篇一律的一体化模式、方法和途径,各地应在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突破陈规,讲求实际,谋求特色发展道路。
注释:
① 研究东部江浙等地的学者有包宗顺、康胜、李习凡等,研究中部地区的学者有王建增、杨德智等。
② 包括学者王克强对土地市场运行特征及利益保障的研究、袁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研究、吴静对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研究、林存银对城乡教育一体化的研究、鄂义太对政府职能调整的研究等。
③ 文中对农村与乡村不做任何区别。
[1]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094/ 8194418.html.
[2] 罗湖平,朱有志.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共生机理探讨[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11(5).
[3] 百度百科.城乡一体化[EB/OL].http://baike.baidu.com/ view/66464.htm.
[4]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融合,共生[DB/OL].http://www.term.gov.cn/index.jsp.
[5] 徐荣安.中国城乡融合经济学[M].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88.
[6] 邓小平文选: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D035
A
1006-5261(2012)03-0063-04
2012-02-28
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092400440084);河南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2011A790025)
祁林德(1974―),男,蒙古族,青海乐都人,副教授。
〔责任编辑 叶厚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