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2012-08-15玉溪师范学院李海霞
玉溪师范学院 李海霞
消费作为物质资料生产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决定着社会扩大再生产,因为消费既是生产的终点又是下一个生产环节的起点。在现代市场经济形态下,消费是一个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因素。良好的消费关系必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理顺消费关系离不开消费者权利体系的构建,而消费者权利生成的基础是消费者弱势地位,因此只有深刻认识消费者弱势地位才能理解消费者立法的必然性,才能认识到消费者立法的时代性。
1 消费者弱势地位是消费者立法的基础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伴生物,现代意义上的消费者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进入法律研究者的关注视野的。法律将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的类别进行保护既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的结果也是法律理念更新的结果。私法视域之下,消费者被高度抽象为平等主体之后成为合同关系中的买方,在缔约过程中按照公平交易原则,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但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分工的出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产生分化,在交易中,经营者追求商品的交换价值,消费者追求商品的使用价值,两者利益发生分化,消费者与经营者逐渐演变成两类对立的主体。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等性开始瓦解,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经济实力、信息获取能力、组织力和市场支配力等方面逐渐拉大了差距,演变成强弱、优劣明显的两种群体。
随着消费者阶层的形成,市场机制运行中的消费者问题成为世界性问题。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获得了主动性地位;更可怕的是,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借助法人、公司等组织形式,通过股票上市、放贷、兼并等工具使自己成为庞然大物,从而有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左右商品的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最终经营者群体与消费者群体的矛盾愈演愈烈,甚至表现出从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转化的迹象。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私法难以承担起解决消费者问题的重任,意思自治原则在消费领域面临着严重的挑战。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法哲学已从17、18世纪那种保障个人自然权利为本位的古典自然法哲学转向以注重社会利益为特征的社会本位法哲学。随着社会本位理念的确立,国家以一种崭新的视角来审视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立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兴起的,消费者立法超越了纯粹私权保护的范畴,具有了社会性和公益性。消费者立法的社会性表现为对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中遭受损害的弱者一方的倾斜;消费者立法的公益性表现为对市场经济中的不同主体的利益均衡。
消费者立法突破了基于平等性与互换性判断而建立起来的传统民法的理念、制度,因为传统民法不仅已经不能有效地对这种新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且在其追求形式正义的价值目标、将社会成员抽象为自然人与法人的主体制度及一系列规则的调整下,导致严重歪曲的社会正义,使消费者处于“结构上的弱势”并遭受“结构上的损害”。为此,法律体系需要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正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市场主体利益不均衡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将消费者权利放之于传统私法领域不仅不能实现契约的正义价值,反而加剧了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因为私法所追求的抽象主体平等不能掩盖主体之间实质上的不平等,主体地位不平等就无法实现私法所追求的意思自治。因此对形式正义的片面追求必将损害社会正义的价值目标。消费者立法抛弃了纯粹的形式正义追求,对弱者权利进行倾斜性配置,对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平衡经济利益进行矫正以实现实质正义,因此对消费者弱势地位进行法律平衡是消费者立法的基本目的,消费者弱势地位在消费者立法具有基础性价值,各国消费者立法均无一例外的体现了这一价值。
2 消费者弱势地位的具体表现
“在当前现实经济社会中,消费者与其对手之间在交易中之关系,实质上,通常并不是平等的关系。消费者虽基本上也许是‘王爷’,但在现实上,可以说,是一个‘弱者’。这一认识还正在不断提高。因此,为了作为‘弱者’的消费者,作为社会法的要求,便产生了必须确保相对于市民法上形式平等而言的实质平等的要求。”消费者弱势地位是消费者权利生成的基础,消费者权利体系的构筑离不开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深刻把握。
2.1 信息不对称弱势
消费者问题既与一个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相关,也与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因此,消费者权利保护运动最初兴起于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并且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开始出现的。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分工的出现,交易范围扩大,产品复杂性增加,技术含量提高,人们对商品的选择不再依赖于单纯的消费经验和口碑效应。消费者对商品信息和经营者信息的了解直接决定着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而消费者获取信息的途径主要还是依赖于经营者。通常情况下,经营者通过产品说明书、商品广告、商业促销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但是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在消费关系中是利益相对的双方,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信息时总是屏蔽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夸大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刺激消费者购买。这样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经营者成为信息优势方,消费者成为信息弱势方。当经营者拥有比消费者更多的产品质量信息时,经营者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可能会通过虚假宣传,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手段来降低生产成本获取高额利润,这样低质量产品将会驱逐高质量产品,从而使市场上的产品质量持续下降,消费者利益必将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市场上比较容易出现假冒伪劣产品,此时,消费者以较高的购买价格获得较为低劣的消费品,消费者剩余被剥夺,消费者福利被经营者挤压,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无从实现。
另外,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所掌握的商品信息和交易信息总是片面的,而商品信息和交易信息是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的主要因素,由于信息偏差的存在,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缔约自由受到限制,因此私法所秉承的意思自治原则无法得到实现,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性,由当事人对民事行为进行设定,从而激发民事主体活动的积极性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合同所强调的平等主体地位流于形式,交易过程中的形式平等无法掩盖交易结果的实质不平等。交易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知情权无法得以实现,而消费者知情权与消费者选择权是密切相关的,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选择权的基础,消费者选择权是消费者知情权的目的。因此,信息不对称弱势是消费者弱势地位中最为根本的弱势,它是消费者权利生成的主要理论基础。
2.2 分散性弱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成熟与完善,自由、自治、独立的市场精神也更加得以彰显,国家以一种新的视角来审视诸如贫困、失业、弱势群体、消费者保护等现代社会问题,以及哲学问题背后所蕴含的社会利益。消费者作为群体的弱势最为外在的表现就是其分散性,消费者虽然人数众多,但是却表现出一盘散沙似的分散性,消费者在现代社会中往往以个体形式呈现,作为个体的消费者更多的关注自身消费利益的实现,对群体消费利益的关注不足。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个体消费者难以与力量强大的经营者抗衡,由于彼此分散的消费者之间是陌生的,难以形成合力共同对抗经营者。特别是在发生影响到全社会公共安全的消费问题时,个别的消费者根本无法依靠自身力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否认的是,消费者问题具有综合性、群体性和社会性,显而易见,分散的消费者无力有效的解决消费者问题。与此相反,企业和经营者集中度不断增强,市场中出现了诸如股份公司、跨国公司这样的大型经济主体。这些大型经济组织带来了经济垄断和严重的消费者问题。首先,大企业通过控制较多的社会资源在交易中处于绝对优势,他们可以制订格式合同,单方面决定交易条件,并能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方式将自身的损失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其次,他们会伪造、欺诈、以次充好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侵害消费者利益;再次,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大企业有较好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机制。 显然,大型经济组织的出现进一步凸现了消费者的分散性弱势地位。
随着经营者和企业力量的不断增加,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悬殊过大,分散存在的个体消费者难以与经营者进行有效对抗,这必然进一步加剧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失衡。二者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甚至表现出从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转化的迹象。自19世纪末20 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消费者运动在全球范围内兴起,消费者组织在各国相继成立,消费者运动表现出由自发分散的行动到自觉有组织的行动,由针对商品等物的破坏到针对侵害行为及其行为人,由经济领域到政治领域,由发泄不满为主转变为争取法律上的权利。消费者组织使得分散的个体消费者凝聚起来,使分散的消费者成为一个共同体,消费者通过这个共同体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并增强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对抗程度,增加了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谈判力,由于消费者利益有了集中表达意愿的渠道,所以通过消费者组织的参与可以理性地预防和化解消费纠纷。并且,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法律权利的确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是与经营者的地位相比较而得出的,是在对交易关系的深刻审视之后得出的,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弱势和分散性弱势在消费者弱势地位中起着基础的、根本的作用,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其他弱势地位都可以从信息不对称弱势和分散性弱势中推衍出来。首先,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弱势意味着消费者的维权信息不充分,消费者的分散性弱势意味着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的经济实力弱,而消费者的经济实力直接限制了消费者支付法律服务成本的能力,因此两大基础弱势直接导致了消费者维权能力和维权手段弱势。
消费者立法坚持社会本位和实质正义理念,奉行立法中的“差别原则”,通过立法中的“利益倾斜性配置”调节和消除不平等的社会关系,通过利益均衡的法律手段来平衡经济发展过程中基于财富积累而形成的交易优势,力图实现交易过程中的实质公平,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审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前提条件。
[1](法)热拉尔.卡.消费者权益保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3]钱玉文.消费者权的确立与演变——制度变迁视角的解读[J].现代法学,2010(1).
[4]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5]李昌麒.经济法理念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
[6]孙虹.消费者保护法[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