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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原则上三年不再新建配套尿素合成氨装置

2012-08-15

中国农资 2012年22期
关键词:主产省准入条件合成氨

本报讯 工信部6月1日公开征求 《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截止日期为今年6月30日。

《准入条件》规定,各合成氨主产省要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制定合成氨行业发展规划,原则上三年内不再新建配套尿素的合成氨装置。各类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新建项目必须建设在省(区、市)规划的化工园区或集聚区。同时,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单系列生产规模应不低于600吨/日 (综合利用和联产项目除外)。以煤为原料配套尿素的新建合成氨装置应采用连续气化工艺。

《准入条件》特别强调,对不符合 《准入条件》的合成氨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此外,合成氨建设项目应在投产十二个月内达到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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