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总量控制、提高准入门槛五省共推磷矿管理新举措
2012-08-15
中国农资 2012年34期
本报讯日前,鄂、湘、川、黔、滇五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准入管理办法》、《鄂湘川黔滇磷矿矿业权规范投放管理办法》、《鄂湘川黔滇磷矿年度开采总量调控管理办法》、《鄂湘川黔滇磷矿监管联查联控办法》、《磷矿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制度》,对磷矿实行开采总量调控,提高开发准入门槛,规范矿权投放管理。
5项新制度分别从5个方面对磷矿资源开发进行规范管理。其中,在开发准入上,新设磷矿采矿权的矿区地质勘查工作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矿业权申请人原则上要求是采选、矿肥或矿化一体化联合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等。在矿业权投放方面,实行总数和设计开采能力总量控制。在磷矿开采总量管理上,由五省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此外,管理办法还要求,中低品位原矿要进行选矿后销售磷精矿或采用湿法磷酸等技术工艺直接利用。已建矿山参照新建矿山的准入条件,采用整改、整合方式,在5年内逐步达到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