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与舆论监督
2012-08-15文丨张锐颖
文丨张锐颖
“媒介审判”是一个舶来品,之前北京广播学院王军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而言”。有学者认为媒介审判大致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司法案件中的媒介审判,另一种是媒介道德审判。相比之下,前者更加直接具体,正如著名新闻传播法学专家魏永征认为,媒介在司法之前对案情做出判断,对当事人做出定性定量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而后者则更为隐蔽,媒体往往做出片面且夸张的报道,打着“正义”、“人文关怀”的旗号,用煽情的文字激起社会舆论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并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二者共同的潜在后果是形成一种舆论氛围,使审判失去应有的公正性。
从以上的定义和描述不难看出,新闻学界对媒介审判的否定态度,认为媒体的不当渲染让不明真相的社会舆论发出偏激的声音,进而会影响司法公正。这也不无道理。在少女周岩毁容案中,就可以看到“媒介审判”的影子。最初有报道称陶汝坤属于“富二代”,这激发了公众的不满情绪,使舆论开始片面煽情的“审判”。
但所谓“媒介审判”是舆论的声势,它其实无法影响审判。第一,媒介和公众的声音是言论自由的体现,这是公民不容置疑的基本权利。舆论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结果的评价和公正与否的检验,是民主文明中的合理现象,并非对法庭的干预。改革开放后,媒介不再是单纯的宣传工具和政府喉舌,民主建设要求它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第二,媒介审判无法影响司法审判。其一,是法律和法官来决定司法公正与否,而不是大众媒介。其二,司法审判是制度规定,而媒介和舆论是自发性议论,两者并不在同一个轨道上。因此,司法审判中存在问题其责任并不在“媒体审判”。
首先,“媒介审判”体现了大众传播媒介对社会舆论的引导作用以及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作用。舆论监督是运用大众传播媒介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公共事务和一切涉及公众利益的活动,并用舆论的力量促使它们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轨道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自施拉姆提出这一功能以来,它是新闻学中公认的媒体所具有的重要作用之一。显然,作为公共权力机关,司法部门理应置于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尤其是在网络媒体发达的今天,媒体通过吸引社会公众关注,对司法审判者产生不同程度的压力,这能保证社会对司法的有效监督。
事实上,媒介使司法更公正,使案件判决更合理,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2009年5月,李昌奎将王某掐晕后实施强奸,之后用锄头猛击其头部致死,又将其弟摔向铁门致死。李昌奎一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二审被改为死缓。改判后,受害者家属通过申诉、上访的形式引起媒体关注,最终云南高院经再审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与药家鑫相比,李昌奎实施强奸且杀害两人的罪行更恶劣,社会一片声讨。当然,李昌奎的改判完全依法进行,媒介没有失去理性地“绑架”司法。虽然,李昌奎的生死在社会舆论影响下被最终确定,但这并非“媒介审判”,也决不是以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舆论监督在本案中有着关键的作用,这是媒介和公众舆论的贡献。
其次,虽然,大众媒介报道的失职可以影响司法执法,但导致司法不公正的绝不是媒体的“审判”和舆论的态度。认为媒体引导舆论使司法与执法不公正,是过于片面的看法。相反,很多时候,媒介之所以影响司法,是因为其自身的缺陷和漏洞。所以,媒体坚持话语权,对维护法律尊严有重要意义。
媒介和公众的声音会促进司法部门的思考,防止法律的僵化。2006年震惊全国的许霆案即是如此。因取款机出现故障,许霆多取出了十七万余元,一审中,他以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判决一出,社会舆论为之轰动,媒体的报道更多地倾向于公众的观点,不认同这一判决结果。这样的舆论最终引起了司法部门的关注,最终许霆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从无期到五年,这个判决严重暴露出法律的僵化和法官对法律把握的问题,舆论促使司法部门重新审视法律的执行。媒介对一些案件的关注不仅能促进个案审判的公正,也能推动整个社会立法和司法的进步。2003年,湖北青年孙志刚因为没有暂住证被收容、遣送,最终被毒打致死。在媒体报道的持续关注与表态下,一部崭新的更加合理的法律取代了原来的“恶法”。媒介促进了法律的完善,保护了无数个像孙志刚一样的人。
总而言之,司法一定而且必须是独立的,而随着媒体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媒介对司法的影响必将会越来越大。不仅是药家鑫、陶汝坤和许霆,还会有无数个案件被媒介大力关注,也还会有无数个当事人的命运在舆论中被决定或改变。与其说这是“媒介审判”,不如说这更多的是媒介对司法的监督。司法要维护自己的权威,媒介是必不可少的帮助。